香港文件加签以及香港高等法院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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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7.03•【文号】法释[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

《安排》已于2006年6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二○○八年七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一)在内地是指: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香港地区公证收费标准是怎样

香港地区公证收费标准是怎样

香港地区公证收费标准是怎样
随着香港地区文书拿到内地使用的增多,香港公证的需求也随之增加,那么在香港地区公证收费标准是怎样?有没有政府统一的一个收费表呢?
这个问题是所以办理香港公证的内地人常遇到的问题,因为在内地,公证处的公证收费都是政府统一制定收费标准的,哪种公证事项收多少钱都是统一制定好的。

但是在香港地区,公证事务是由香港的公证律师来办理,而其根据拿到使用地区的不同,办理的流程也不同。

如那到美国使用,需要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和香港高院加签,如那到加拿大使用,还需办理加拿大驻港领事馆认证。

因此在香港办理公证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公证律师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收取费用。

来源于/html/cjwt/3747.html。

香港双认证怎么办

香港双认证怎么办

香港双认证怎么办
香港文件要拿到伊拉克去使用,需要办理香港双认证,有谁知道怎么办?
在讨论香港双认证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双认证。

所谓双认证, 是指在办妥外交部领事认证手续后, 再办理公证书的使用国驻使(领)馆的认证。

这种办理两个认证的作法, 通常称为双认证。

双认证的概念起源于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根据1961年取消文书海牙认证的公约规定,文书在加入该公约的成员国之间流转时,无需办理使馆认证,只需办理该国外交部认证即可。

而目前香港属于该海牙公约成员,因此办理香港双认证指的是香港文书拿到非成员国使用的情况。

伊拉克目前不属于。

香港双认证需要先由香港过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
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3310.html。

孩子是香港出生的证明母子关系证明

孩子是香港出生的证明母子关系证明

香港骏诚商务有限公司
孩子是香港出生的证明母子关系证明
因为香港小孩出生后各方面的先天优势,五年前,朱小姐选择在香港生了宝宝,宝宝出生后拿到了香港出生纸和香港身份证。

现在宝宝5岁了,为了让宝宝有更好的教育,夫妻两人决定送小孩到澳洲读书。

联系当地学校,签证中心和深圳公证处后,要求朱小姐对小孩出生纸做一个公证和证明其母子关系证明。

公证出生纸,需提供出生纸原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左右完成。

需经过香港律师公证+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

证明母子关系证明,需母亲带上小孩出生纸,香港身份证和本人护照到律师楼面签。

办理时间和流程与出生纸一样。

银行水单海牙认证

银行水单海牙认证

银行水单海牙认证为什么要办理银行水单海牙认证?国内或香港的银行水单需要在其他国家使用时,其他国家政府部门无法直接确认国外文书的真实性,文书必须经过领事认证或海牙认证以承认其法律效力。

例如在西班牙创办合资公司,西班牙政府部门会要求出具银行水单,香港和西班牙均为海牙条约国,所以要对银行水单办理海牙认证以证明其真实性。

什么是海牙认证?海牙认证即APOSTILLE认证,也就是“海牙公约”认证。

海牙认证是指由海牙成员国之间为使文书互相承认而制定的一种认证方式,它通常由国家的外交部或最高法院统一出具,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指定的政府机构对文书的签发人的签字进行认证,认证该签字是否真实有效,若签字真实有效则在文书上附加一页海牙认证并签字加盖机构印章,使文书能在目的国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海牙认证不是对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认证的第一签发人的认证,证明其签字真实有效。

银行水单海牙认证与领事认证?海牙认证与领事认证都是为了使国内外文书互通的一种认证制度,且两种认证都仅仅是对文书签发人的签字的认证,不是对文书内容的认证。

海牙认证省略了领事馆认证的步骤,认证过程更为简洁,提高了文书流转速度,节约了申请人的时间。

文书在海牙成员国间传递需要办理海牙认证,中国尚未加入海牙成员国,但公约适用于中国的香港特区。

所以,如果银行水单所要用于的国家加入了海牙成员国,需要办理银行水单海牙认证,才可被目的使用国接受;如果银行水单所使用的国家尚未加入海牙成员国,则需办理银行水单领事认证。

银行水单海牙认证所需材料?1)银行水单原件2)申请人护照首页扫描件银行水单海牙认证的处理时间?一般情况下银行水单海牙认证办理时长为3-5个工作日。

银行水单海牙认证的办理流程?第一步,银行水单由香港公证人公证;第二步,将公证后的银行水单提交到香港高等法院办理海牙加签。

外交部公证书认证

外交部公证书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

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

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

(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

(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阅读144次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

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俄罗斯公司与别的国家公司之间出现问题需要提供的公证认证

俄罗斯公司与别的国家公司之间出现问题需要提供的公证认证

俄罗斯公司与别的国家公司之间出现问题需要提供的公证认证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俄罗斯叶卡捷琳堡公司签订贸易协议,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现在中国一方要在国内法院起诉该俄罗斯公司,法院要求提供俄罗斯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并同时办理中国驻俄罗斯使领馆认证。

办理俄罗斯公司公证认证流程如下:1、向俄罗斯公司注册登记部门调取相关信息;2、在俄罗斯公证处办理公证(如文件需译成中文,可在公证处一并办理);3、在俄罗斯司法部办理认证4、在中国驻俄罗斯使馆办理认证(总领馆暂不受理认证业务)。

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母公司是新加坡的一家公司,现在又想去俄罗斯设立一家分公司,在办理过程中,俄罗斯政|府出具了一份申请表,由新加坡公司董事签字,同时还需要一份公证认证。

原来我们办理过在国内使用的,是经过中国驻新加坡使馆认证的,那去俄罗斯是不是也这样办理就可以,都提供哪些文件?新加坡公司文件去俄罗斯使用,跟在国内使用流程是不一样的,在国内使用,需要提供授权书原件(对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公证认证都可以),先由公证人公证、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中国驻新加坡使馆认证;如果去俄罗斯用,要比在国内流程复杂一些,需要提供原件(对原件或复印件办理都可以),由公证人公证、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新加坡外交部认证、俄罗斯驻新加坡使馆认证,办理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

因为中国大陆没有加入海牙公约,但中国的香港加入了海牙公约,所以国内外的文件可以在香港完成海牙认证。

1、首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2、由国际公证人转递香港高等法院认证并加盖apostille专用章备注:牵涉到授权委托书的文件有部分需要授权方亲自到律师面前确认签字。

朱小姐在广东的纸箱厂工作,因为和俄罗斯的一家公司有贸易合同,需要广东公司出一份授权书,这份授权书要拿到俄罗斯使用,俄罗斯公司要求该授权书在香港做一份公证并且香港高院加签,拿到高院加签后的文件俄罗斯这边才能接受。

办理需要提供授权书的原件,由香港公证人做授权书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证,办理时间十个工作日左右。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88]司公字第67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88]司公字第67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正文:----------------------------------------------------------------------------------------------------------------------------------------------------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1988年8月2日[88]司公字第67号)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处:你处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四日粤司公(87)109号《关于朱箕能等五宗遗嘱继承公证的请示》、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粤司公(1988)21号《关于陈冰怡等三人遗产案的请示》和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粤司公(1988)39号《关于被继承人霍伯谦遗产事的请示》均收悉。

关于香港居民谢淡秋、吕贤藻、黄少楚、陈冰怡、黄兆镇和霍伯谦等六件遗嘱继承案,遗嘱人均在香港设立的遗嘱,处分其在内地的房产,因此遗嘱内容应符合我国法律。

在当事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我公证机关应对遗嘱进行检验。

主要包括:确认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遗嘱受益人有无变化,遗嘱有无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等。

对于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应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

根据香港惯例,遗嘱经高等法院检定后,法院即发给当事人一份遗嘱检定书及遗嘱影印件,遗嘱原件则由高等法院保存。

为确认遗嘱检定书和遗嘱影印件的真实性,公证机关可要求当事人请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

经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并由我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的遗嘱(副本),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无抵触,应视为有效遗嘱,公证机关据此为遗嘱受益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有抵触,应视为无效遗嘱,公证机关不能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其内容部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则遗嘱视为部分无效,公证机关只能对有效部分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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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件加签以及香港高等法院认证
香港高等法院提供香港文件海外使用加签服务。

可以接受加签服务之文件种类
可以接受加签服务之文件大致分为两类:
1、祗认证某些属公共性质的文件,而此等文件须要由公职人士签发,如香港特区政府认可之公职人员,例如:
- 结婚证书, 即由副婚姻登记官签署的证书
(至于由婚礼监礼人签署或由教堂/庙宇负责人签发的证书, 请向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申请核证真实本)
- 无结婚纪录证明书
- 出生/死亡登记证明书
- 登记事项证明书
- 商业登记证
- 公司注册证书
2、经由香港法律公证人或监誓员所签署的文件,例如:
(a) 法律公证人
- 授权书
- 核证副本
(b) 监誓员
- 宣誓书
需时
办理文件加签服务的申请,一般需时两个工作天(不包括星期六)。

申请程序
亲身申请
(1) 申请人须携同要求加签的文件亲临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

(2) 如申请文件被接纳可加签,申请人须前往高等法院会计部(高等法院低层LG211室)缴交费用〈以现金、易办事或抬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支票缴款〉。

(3) 申请人须携同会计部所发之收款收据回到加签服务组递交文件及领取收文件回条。

(4) 申请人如未能亲自领取已加签的文件,可授权他人代为领取。

海外申请
(1) 海外申请者可由安排居港人士代为办理并缴付费用。

(2) 申请人亦可邮寄要求加签的文件及一张注明可以在香港提款、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Government of Hong Kong SAR) 的银行滙票到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办理加签服务。

申请人亦须支
付银行收取的任何附加交易收费。

(3) 在一般情况下,已加签的文件会以普通空邮寄回申请人。

为安全起见,申请人亦可要求以挂号空邮寄出已加签的文件。

挂号空邮的额外费用须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请在银行滙票上加上该项净额。

来源于:/html/xggz/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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