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分类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第十二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对单一制国家结构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1)“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
(2)“两种制度”与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基本特色。
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组成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组织体系。
(1)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非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和防务权;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
(一)立法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二)立法会的职权
香港澳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7.03•【文号】法释[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
《安排》已于2006年6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二○○八年七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一)在内地是指: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香港法

填空题1、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法律本地化”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
2、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3、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该立法机关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6、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7、香港的律师制度沿袭英国传统,分为事务律师(即律师)和诉讼律师(即大律师),他们之间采用转聘制度进行业务联络。
8、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9、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所适用的法律主要为判例法,而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成文法,也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香港。
10、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其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11、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院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6、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8、根据香港法《婚姻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但未满二十一岁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9、普通法深信“宁纵毋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便处处维护个人自由,避免造成冤狱。
香港的法院制度

作者: 迟爱敏;李光禄
作者机构: 山东矿业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54-56页
主题词: 最高法院;土地审裁处;裁判司署;地方法院;上诉法庭;刑事案件;香港基本法;法院制;
枢密院;小额钱债审裁处
摘要: 香港的法院制度●迟爱敏李光禄香港回归指日可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五节特别⾏政区制度 ⼀、特别⾏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政区的概念 特别⾏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民政府的⾏政区域。
(⼆)特别⾏政区设⽴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特别⾏政区。
在特别⾏政区内实⾏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民代表⼤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政区域的特点 第⼀,特别⾏政区享有⾼度的⾃治权。
⾃治权包括: (1)⾏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民政府处理的⾏政事务外,特别⾏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有关经济、财政、⾦融、贸易、⼯商业、⼟地、教育、⽂化等⽅⾯的⾏政事务。
(2)⽴法权。
特别⾏政区享有⽴法权。
特区⽴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效。
(但若全国⼈⼤常委会认为特别⾏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旦发回该法律就⽴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 (3)独⽴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政区法院独⽴进⾏审判,不受任何⼲涉;特别⾏政区的终审法院为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
中央⼈民政府可授权特别⾏政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证件;实⾏出⼊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特别⾏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特别⾏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政区不实⾏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这⼀规定充分体现了“⼀国两制”的基本⽅针。
第三,特别⾏政区的⾏政机关和⽴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份证的居民。
法庭服務指南说明书

死因裁判法庭負責調查死亡個案及如認為有需要的話,進行 研訊。
少年法庭負責審理被控人為兒童或16歲以下的少年人的案 件,但不包括殺人罪。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人 發出照顧或保護令。該法庭分別設於東區、九龍城、西九 龍、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內。
3
法庭登記處及詢問處
各法院均設有登記處,負責文件存檔,排期審訊案件,並且 為法官及司法人員提供協助。以下為有關法院的地址及查詢 電話: 終審法院登記處 地址:香港中環昃臣道8號 電話:2123 0123 傳真:2121 0300 高等法院登記處 地址:香港金鐘道38號低層一樓 電話:2523 2212 傳真:2524 9725 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 地址: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電話:2825 4672 傳真:2530 3512
司司法法機機構構圖圖書書館館的的館館藏藏基基本本上上都都是是普普通通法法方方面面的的資資料,料主,要主存要放 存於高放等於法高院等圖法書院館圖、書終館審、法終院審圖法書院館圖及書區館域及法區院域圖法書館院內圖。書另館外 於各內庭、裁判法院及審裁處亦存有一些藏書供法官及司法人員 內。另外於各內庭、裁判法院及審裁處亦存有一些藏書供法 使用。司法機構圖書館提供法律參考及資訊服務、影印和其他服 官及司法人員使用。司法機構圖書館提供法律參考及資訊服 務予法官及司法人員、司法機構職員、法律專業人士和法律系學 務、影印和其他服務予法官及司法人員、司法機構職員、法 生。準備法庭聆訊的訴訟人士亦可申請在司法機構指定的期間內 律臨專時使業用人圖士書和館法。律系學生。 如如要要申申請請使使用用圖圖書書館館設設施施,,可可向向高高等等法法院院圖圖書書館館查詢查。詢請。參請閱參圖 書閱館圖網書頁館以網便頁獲(ht得tp更://l多ib圖rar書y.j館ud服ici務ar的y.h資k)訊以。便獲得更多圖書館服 務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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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Type
類 別
Type (Chinese)
中文名稱
Originalprefix
原有簡稱
Revised prefix新簡稱
Matrimonial Causes
婚姻訴訟
FCDJ
FCMC
Joint application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離婚共同申請
FCJA
FCJA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高院淫褻物品審裁處上訴
OATA
HCOA
Trade Unions Appeal
高院工會上訴
-
HCUA
Estate Duty Appeal
高院遺產稅上訴
-
HCED
Legal Aid Appeal
高院法援上訴
LAA
HCAA
PROBATE MATTERS
遺產承辦處案件
Case Type
類 別
Type (Chinese)
條例第 I 部收回管有申請
H
K
HE
KE
LDPA
Part II Possession Application
條例第 II 部收回管有申請
LTP
LDPB
Part IV Possession Application
條例第 IV 部收回管有申請
LDPD
Part V Possession Application
終院刑事雜項案件
FAMC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終院雜項程序
FAMP
THE COURT OF APPEAL OF THE HIGH COURT OF THE 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ase Type
類 別
Type (Chinese)
中文名稱
Originalprefix
Type (Chinese)
中文名稱
Originalprefix
原有簡稱
Revised prefix
新簡稱
Criminal Case
高院刑事案件
HCCC
HCCC
Magistracy Appeal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
HCMA
HCMA
Labour Tribunal Appeal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
HCLTA
HCLA
Companies Winding-up Proceedings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
HCCWU
HCCW
Application to set aside a Statutory Demand(under Bankruptcy Ordinance)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依據破產條例)
-
HCSD
High Court Bankruptcy Interim Order
-
CASJ
Reservation of Question of Law
法律問題考慮
-
CAQL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由律政司轉交的法律問題
A.G.'s Reference
CAAG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OF THE HKSAR
Case Type
類 別
Type (Chinese)
中文名稱
Originalprefix
原有簡稱
Revised prefix
新簡稱
Civil Action
區院民事訴訟
DCCJ
DCCJ
Criminal Case
區院刑事案件
DCCC
DCCC
Distraint Case
區院財物扣押案件
DCDT
DCDT
District Court Tax Claim
區院雜項上訴
-
DCMA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區院雜項案件
DCMP
DCMP
Occupational Deafness (Compensation) Appeal
職業性失聰(補償)上訴
Occupational Deafness (Compensation) Appeal No.
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KCCC
KCCC
Labour Tribunal Claim
勞資審裁處申索書
LBTC
LBTC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Determination
淫褻物品裁定申請
OAT
OATD
Tuen Mun Magistrates' Court Charges Cas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IVIL MATTERS
民事案件
Case Type
類 別
Type (Chinese)
中文名稱
Originalprefix
原有簡稱
Revised prefix
新簡稱
Civil Action
高院民事訴訟
HCA
HCA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Proceedings
Referral Case
呈交案件
HCRC
HCRC
Citation Application
傳喚書申請
HCCI
HCCI
(Pre-system) Application for Grant
申請授予書 (系统電腦化之前)
-
HCCV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TMCC
TMCC
LDBG
Government Rent Appeal
地租上訴
-
LDGA
Land Resumption Application
收回土地申請
CLR
LDLR
Housing Ordinance Appeal
房屋條例上訴
HA
LDHA
Building Management Application
建築物管理申請
BM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HCAL
HCAL
Admiralty Action
高院海事訴訟
HCAJ
HCAJ
Adoption Application
高院收養申請
HC Adoption
HCAD
Bankruptcy Proceedings
高院破產案件
HCB
HCB
Commercial Action
高院商業訴訟
HCCL
HCCL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司 法 機 構
法 庭 / 案 件 類 別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Judiciary
Courts and Cases Types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Inland Revenue Appeal
高院稅務上訴
IRA
HCIA
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
SCTA
HCSA
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ppeal
高院小額薪酬上訴
MECA
HCM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Appeal
區院稅款申索
DCTC
DCTC
Employee's Compensation Case
區院僱員補償案件
DCEC
DCEC
Equal Opportunities Action
平等機會訴訟
E.O. No. (Equal OpportunitiesCommission)
DCEO
Miscellaneous Appeals
中文名稱
Originalprefix
原有簡稱
Revised prefix
新簡稱
Probate Action
遺囑認證訴訟
HCAP
HCAP
Application for Grant
申請授予書
HCAG
HCAG
Caveat
知會備忘
HCCA
HCCA
Ex-parte Application
單方面申請書
HCEA
HCEA
家事雜項案件
FCMP
FCMP
Adoption Application
收養申請
FCAD
FCAD
LANDS TRIBUNAL
[土地審裁處]
Case Type
類 別
Type (Chinese)
中文名稱
Originalprefix
原有簡稱
Revised prefix
新簡稱
Part I Possession Application
高院釋放申請
-
HCCD
Intended Action
高院擬進行的訴訟
-
HCZZ
Applications under the Mental Health Ordinance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提出的申請
HCMP
HCMH
CRIMINAL & APPEAL CASES
刑事及上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