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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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举证问题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商业秘密保护的举证问题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根本原因之一在权利主体无法充分举证涉案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全部构成要件,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可以导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再结合新技术手段,例如时间戳技术,可以实现商业秘密的全方位保护。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举证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有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以及刑事保护三条途径,行政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为《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民事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事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商业秘密正式被确立为一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因此,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目前正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通过定义或列举的方式,分别界定了什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保密措施”。

归纳起来,商业秘密具有四个构成要件: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秘密性。

实践中,往往由于权利人无法充分举证被侵犯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完全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致使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下面结合实际案例,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阐述:(1)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六类“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基本可以概括为“一般常识、行业惯例”、“观察产品可得”、“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或容易获得”、“已经披露”等。

杭州彼爱琪电器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奥凯电器厂、李慢来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案件中((2011)浙知终字第207号),判决书给出如下的事实认定:BH-0.66系列电流互感器产品由塑料外壳、内部铁芯及环绕于铁芯上的若干匝漆包金属线组成……,拆卸外壳能够完全清楚地展现产品的内部物理结构,产品的外包装上同时明确标有产品的型号、额定负荷、准确级、穿芯匝数等详细信息;鉴定人员在接受法庭质询时亦表示二次绕组的线径规格可以通过对产品的拆卸、观察、测量和分析获得;彼爱琪公司亦明确表示,其公司早在唐仕娟、李慢来离职前六年已将BH-0.66系列电流互感器产品公开生产销售。

公司保密体系的构建及措施(改)

公司保密体系的构建及措施(改)

公司保密体系的构建及措施河南豫康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保密体系的构建及措施根据公司的性质及保密工作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保密工作实际,建立一个以预防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为主的保密体系,将保密制度及保密手段渗透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减少不必要的可能发生泄密的环节,确保公司保密工作落实正常化、制度化、经常化,形成新的安全运作模式。

一、目标根据业务职能区分,以责任人为点,业务流程为线,能够在最短时间找到泄密点加以补救或惩罚责任人。

保证公司的保密工作运行终处于受控状态,使保密管理无缝隙、无漏洞,将保密管理工作纳入系统化、规范化、效率化的轨道。

二、保密体系的构建根据公司业务实际,从六个方面构建我公司的安全保密体系:保密管理宣传教育体系、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保密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保密管理定密工作体系、保密管理技术防护体系、保密管理监督检查体系。

具体措施如下:(一)保密管理宣传教育体系作为公司发展的安全屏障,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加强信息安全基础知识及防护技能的培训,尤其是个人终端安全技术的培训,以便提高受培训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以及检查入侵、查处失泄密事件的能力。

保密管理宣传教育体系可分为三个部分组成:1、入职岗前培训。

对新员工进行公司企业文化培训,普及一般的保密规定。

此培训可由人力资源制定、实施;2、转职岗中培训。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切实有效的培训内容,对转入人员的岗位职能及可能涉及的保密事项予以集中培训。

3、涉密工作培训。

公司机要部门或重要涉密岗位的专门培训,对于特殊职务人员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二)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以制度约束人,建立系统、规范、有效的保密体系需要全面可行的管理制度,故而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是整个保密体系的核心,结合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职能及工作性质制定安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在此可分划为如下几个部分:公司保密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保密制度、机要部门及各职能部门保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体系和流程

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体系和流程

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体系和流程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反映,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资产。

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体系与流程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及市场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篇文章将从商业秘密及其重要性、保密管理体系的构建、保密流程的建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商业秘密及其重要性所谓商业秘密,指的是实体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经济关系中有关经营活动、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等企业与外部环境联系的信息,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客户信息、营销信息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如下重要性。

1、保障企业利益。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各类企业间的利益冲突也不断加剧。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

2、提升企业竞争力。

有了商业秘密作为核心竞争力的保障,企业的竞争力将得到提升,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和竞争挑战。

3、保证技术创新。

一个公司的技术实力是其维持竞争的关键,只有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以及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下,才能够不断创新和进步。

二、保密管理体系的构建企业的保密管理体系应该包含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制度要求、保密活动的具体流程、保密风险防控机制、保密技术手段等方面。

1、建立完整的保密组织机构。

该机构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由保密管理负责人领导,包括保密管理部门和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人员。

2、确立完善的保密制度要求。

应该依法建立并健全企业的保密制度,并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

应该包含:保密意识、保密管理、保密审查等制度要求。

3、明确保密活动的具体流程。

包括商业秘密的鉴定、储存、传输、共享等流程。

还应明确保密管理工作评价及检查的时间、范围和对象等。

4、建立完善的保密风险防控机制。

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主要来自与人员、技术设备以及生产流程等方面。

因此,针对不同风险应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5、提高数据安全的技术手段。

企业可以采用加密技术、身份验证、访问审计等方式以加强数据安全防护。

构建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构建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它不仅关乎企业的发展,甚至能影响企业的存亡。

企业规模越大,所涉商业秘密越多,保护商业秘密困难程度越成正比增加。

其中,尤以企业集团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为难点。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其规模巨大,法律关系复杂。

针对集团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笔者梳理企业集团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关键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企业集团组织架构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根据《暂行规定》第4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企业集团内往往存在着大量母子法律关系。

而企业集团以集团母公司作为核心进行管理的制度,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在管理上母公司颁布具体管理政策,由子公司具体实施该政策。

出于统筹发展的考虑,企业集团的各关联子公司往往会相互取用,分享彼此的商业秘密。

如此一来,子公司独立保护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显得捉襟见肘,企业集团往往采取集团层面上统一保护的策略。

因此,子公司独立保护和企业集团统一保护相互交叉,是企业集团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模式。

在该模式下,企业集团常遇见如下问题:一是,就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性质来看,母公司并非子公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母公司往往在集团层面对内部商业秘密实施整体保护,其作为商业秘密保密人主体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如果母公司具备作为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中主体的合法地位,母公司对子公司商业秘密进行的统一保护是否能保证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失密;出于精简制度的考虑,是否不再需要额外实施独立的保密措施;三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为了促进发展,子公司之间常会相互取用商业秘密,而出于缩短流程,提高效率的目的,是否可以由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取用其他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相互取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也需考虑。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方案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方案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方案一、背景分析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变得越发重要。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只有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才能确保自身技术和品牌的稳定发展。

二、目标设定1.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考核指标,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高效进行。

2.建设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的运营效率和价值。

3.提升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技能,提高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综合素质。

4.改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工作计划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1)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营工作。

(2)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3)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提升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技能。

2.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1)建立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的工作机制,明确申请流程和时间节点。

(2)优化专利申请流程,加快专利申请审批周期,提高成功率。

(3)加强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提高侵权查处和处罚力度。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3.知识产权运营与转化(1)建立知识产权运营的机制和渠道,推动知识产权与企业经营战略的紧密结合。

(2)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为企业的资产评估提供参考。

(3)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寻找合适的商业化机会,增加企业的收益。

4.提升员工能力(1)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业素养。

(2)鼓励员工申请专利和著作权,激发其创新活力。

(3)建立知识产权研究平台,鼓励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研究和创新项目。

5.改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1)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提出企业的建议和意见。

(2)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化。

(3)加强知识产权维权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工商发[2017]3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21【实施日期】201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34号)各市(州)工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局2017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3月21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创业和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为出发点,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严格执法与制度建设、发挥企业自主作用与强化部门履职尽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保护企业技术发明、新工艺、客户信息、产品配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被侵犯,切实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创新力,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发展壮大、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措施(一)深入调研,掌握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通过企业走访、座谈交流、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调查摸底,摸清辖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本情况,登记建档,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剖析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的保密工作,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需要,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外包人员等,在企业内或外的工作中,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保密责任与义务第三条保密责任全部员工都有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责任。

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信息,必需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使用。

第四条保密义务全部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加入企业时,都应当明确知晓并确认本身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对于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信息,员工有义务维持其机密性,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或使用。

第五条保密承诺新员工入职时,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并承诺在离职时交还全部与企业相关的机密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保密培训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员工的保密技能。

第七条保密协议与外部机构、合作伙伴、供应商等进行合作时,企业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信息要求保密,并对违反协议的责任进行规定。

第三章商业秘密保护第八条商业秘密的范围企业的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产品信息、流程信息、市场信息、客户信息、财务信息等。

员工在接触到商业秘密时,必需严格保密。

第九条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员工在处理商业秘密时,应当妥当保管,并采取必需的保密措施,如加密、限制访问等。

第十条商业秘密的传递员工在传递商业秘密时,应当确保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并将传递对象管束于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的离职处理员工离职时,应当交还全部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并确认已经清空个人设备上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定义企业的知识产权包含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产品研发中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布局

产品研发中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布局

产品研发中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产品研发已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

然而,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做好知识产权布局至关重要。

有效的知识产权布局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还能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商业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那么,在产品研发中,如何才能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范围。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专利可以保护新的技术发明和创新设计;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商业秘密则涵盖了企业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信息等。

了解这些类型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是进行知识产权布局的基础。

在产品研发的初始阶段,就要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研发团队应当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研,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知识产权状况。

通过专利检索、市场分析等手段,找出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障碍和竞争态势。

这有助于避免重复研发,同时也能为后续的创新方向提供参考。

在研发过程中,要注重技术创新点的挖掘和保护。

对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应及时考虑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的时机非常关键,过早申请可能导致技术泄露,过晚申请则可能失去新颖性。

一般来说,当技术方案基本成熟,且能够实现预期效果时,是申请专利的较好时机。

除了专利,商标的布局也不能忽视。

在产品研发的早期,就应当确定品牌名称和标识,并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一个独特、易识别的商标能够提高产品的辨识度和市场知名度。

同时,要注意商标的类别选择,不仅要涵盖当前的产品或服务,还应考虑未来可能拓展的业务领域。

对于一些无法通过专利或商标保护的技术和信息,如工艺流程、配方等,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物理隔离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知识产权的布局还需要考虑地域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和保护力度有所不同。

如果企业的产品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应当在主要目标市场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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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信息时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突出的表现形式是由资本力量的竞争逐步转变为技术力量的竞争,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运营中的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高端信息资源,也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

商业秘密的定义见于《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把整个“制止不正当竞争”相关内容均纳入工业产权范畴,而工业产权正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综上,我们认为商业秘密在归类上应划分到知识产权范围。

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在法律性质和保护方式上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如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必须要面对的紧迫问题。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通病
1.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缺乏足够的认识
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很多企业都是在商业秘密外泄导致了企业的严重损失后,才后知后觉地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重缺位,现有保护措施效果不佳
很多企业甚至没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制度,更不用说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

而即使有些企业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价值,其管理和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往往很不完善,更少有企业愿意配备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事务的机构或人员,从而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
3.商业秘密外泄情况严重,维权措施滞后
特别是在企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企业商业秘密外泄情况严重;而在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由于原有企业制度漏洞和对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导致无法成功维护企业权益。

三、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保护应当与企业的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结合在一起,并需要整个公司的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对外经营管理制度及权利保护制度的全面配合。

主要内容包括: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
每一个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都应当有一整套基于自身技术特征和企业实际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而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各个环节中,均应将与之相关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加以明确。

尤其是对于研发中的技术秘密、创作中的作品、还未来得及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以及企业不欲公开的非专利技术秘密,这些拥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的保护,一定要予以特别的重视,应制定专门的规范予以规制。

2.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商业秘密保护
基于商业秘密存在的广泛性,在公司内部的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均应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注重细节措施的完善,才有可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在行政制度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中,除了在制度中明确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提高其自身的保密意识外,还要特别注重以下几个细节的外部制度约束:首先是对外联络环节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配备专用传真机和打印机,并由专人收取传真和打印件;废弃的带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要及时销毁处理;带有重要商业秘密的文件应当专人递送、亲手交付,或交给拥有良好的信誉保障的可靠的物流代为传递。

其次,是办公电脑及网络的使用制度。

企业应当注意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的电脑进行单独设置;对重要文件应设置进入密码并禁止复制;针对极为重要的核心商业秘密,可以放入特别准备的不接入互联网、不可移动的涉密计算机中单独进行操作,并安排专人进行信息监察及安全维护工作;针对企业内部的计算机网络,除要保证其安全性外,在必要的情况下应采取合法措施对涉密操作内容进行网络监控。

3.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商业秘密保护
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要想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及时与必要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由于知悉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职业,很有可能会不自觉的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使原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企业应当与掌握和了解本公司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禁止该人员从事某项职业或者生产某种产品,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才能生效,因此及时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非常重要。

二是要适时签订单项保密协议。

很多时候,企业的某个项目涉及人员众多,那么可能并非每个涉密人员都在原有的行政人事制度内承担较高的保密责任,此时,就单个重要项目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就显得非常重要。

适时签订单项保密协议可以增加项目参与人员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重其保密责任,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效果。

三是要尽量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企业的员工流动性越大,商业秘密外泄的可能性就越高。

因为商业秘密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其存在于企业运营中的各个环节,企业的任何一个员工,哪怕是层级较低的员工,也有可能掌握一定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这种外泄往往是很难防范的,但又有可能对企业造成相当的损害。

如果能与员工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尽量降低人员的流动性,就能够有效降低这种风险。

4.对外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首先,要注重对外发布商业信息的选择和论证。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尤其是市场拓展及广告宣传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自身商业信息的发布。

但是在发布商业信息之前,一定要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慎地选择和论证,确保这些信息的提供,不会造成企业重要核心商业秘密的外泄,也不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否则,这种对公众的信息传播一旦实施,其负面影响往往很难消除。

其次,还要重视在商业合作前保密协议的签订。

企业的对外经营活动其实就是与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性质的商业合作的活动。

在这种合作中,从合作的最初双方就会不可避免地开始获知一些对方的重要商业信息,甚至有时候是核心信息。

因此企业一定要在进行深度的合作之前,及时与参与各方签订严谨的保密协议,明确各方的保密责任,才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

5.采取适当措施对遭受商业秘密侵害的进行维权
在构建了适当的制度体系后,企业还应当注重对侵犯自身商业秘密的行为积极、合法维权,才能真正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例如,在网络上发现涉及企
业商业秘密的公开信息后,应当一方面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删除该信息,追究发布者的责任;同时,还应寻根溯源,找到商业秘密外泄的最初渠道,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此外,在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利时,还应当注重对法律服务提供者专业能力的考察,才能够确保维权行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总之,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才是最大的生产力。

对企业来说,知识就是效益,知识就代表经济价值。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企业都应当对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予以充分重视,才能够确保自己在市场中的领先地位,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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