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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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超保密管理制度范文

商超保密管理制度范文

商超保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超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超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策划、供应商信息、客户信息、员工信息等相关商业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商超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四条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商超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培训。

第五条商超对员工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商超保密规定第六条商超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商超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商超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员工不得将商超的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泄露给非商超的员工、客户或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等方式。

第八条员工不得将商超的商业秘密用于个人目的或让他人谋取私利。

第九条员工应对商宝的商业秘密保密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即使离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仍须保守商宝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员工不得随意复制商超的机密文件和资料,不得在工作区域以外擅自携带商超的机密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十一条商超将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商超将商业秘密存储在安全可控的服务器或数据库中,进行定期备份,并设置访问权限管理。

第十三条商超设立保密工作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商超将商业秘密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商超将商业秘密列入保密计划,对相关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泄露商超商业秘密的员工,商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劳动合同、退回薪酬、索赔等。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泄露商超商业秘密给他人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商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帮助员工泄露商超商业秘密的员工,商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终止劳动合同、索赔等。

第十九条商超对保密违规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罚。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附员工保密协议)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附员工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1.商业秘密定义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基于签订本协议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本协议所涉及的下列具体内容包括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证券信息、人事薪酬等,因此员工必须予以保密。

2.保密义务2.1.任职期间,非经公司许可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文字、翻印等)将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了解、知晓、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商业伙伴、新闻媒体、关联企业、朋友乃至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等),无论这种提供或泄露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亦不论是故意或过失;2.2.任职期间员工除应对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公司之商业秘密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取合理之必要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包括与所任职工作无必要关联的同一单位或部门的其他人员)自员工或员工负责管理的部门获取其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商业秘密;2.3.任职期间,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无论该秘密是否应为其掌握、知晓、了解;2.4.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取得或接触按其级别和职权不应当取得或接触的商业秘密,如确属非因自身原因取得或接触而了解、知晓、掌握的与自身级别和职权不相适应的商业秘密的,也应遵守保密制度;2.5.员工任职期间不得以劝说、利诱、威胁、探听等任何方式对非自己任职的部门或同一部门中自己未接触或从事的活动以求知晓、了解、掌握;2.6.任职期间,员工对于所了解、知晓、掌握的关于公司与其现有或潜在的客户、关联企业等之间的关系亦属商业秘密。

公司对上述群体或个体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员工也应无条件承担;2.7.员工在任职期间编制、使用、持有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来往书信、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原始件、复印件、样本均属于公司所有。

员工须在公司的要求下在任何时候及在任职期满离职时将上述文件(包括正本与副本)、原始件、复印件、样本交还公司。

禁止私自外泄公司商业资料规章制度

禁止私自外泄公司商业资料规章制度

禁止私自外泄公司商业资料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商业资料的安全性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商业资料包含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机密,一旦被泄露,将会极大地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为了确保公司商业资料的保密性,制定和执行禁止私自外泄公司商业资料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章保密责任1.1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实习生等,都应当对公司商业资料予以保密,并且保证不泄露或外泄公司商业资料。

1.2 每位员工在入职时,应经过保密协议的签署,并对保密协定中的内容进行充分理解和遵守。

1.3 公司将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员工对保密协议的了解和合规性。

第二章保密管理措施2.1 公司商业资料对外部人员进行限制访问。

2.2 公司商业资料以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形式存在时,应妥善管理,并严密控制其复制和传递。

2.3 公司商业资料的存储和传输,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数据的机密性。

2.4 公司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保密制度和控制措施。

第三章惩罚措施3.1 任何员工若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或外泄公司商业资料,将被视为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3.2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者,公司有权采取诉讼行动,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并追求经济赔偿。

3.3 所有员工都有义务向公司汇报任何涉及公司商业资料泄露的情况,且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或报复。

结论通过建立禁止私自外泄公司商业资料规章制度,可以确保公司商业资料的保密性,有效防止资料泄露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同时,员工也应充分认识到保密责任的重要性,并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只有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才能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商超保密管理制度

商超保密管理制度

商超保密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保密工作是商超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超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于保护商超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员工的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超的保密工作,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本保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保密管理制度适用于商超内部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和外包人员。

三、保密责任1. 商超领导班子对商超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负总体责任,确保本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主要责任,定期组织保密培训和检查工作。

3. 全体员工对商超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和员工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买卖或非法利用。

四、保密审查与许可1. 商超将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对进出商超的文件、资料、媒介等进行审查和许可,并明确记录。

2. 商超员工不得擅自带出商超任何文件、资料、媒介等,须经过保密审查和许可方可使用和带离商超。

五、商超系统安全1. 商超将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安全管理体系,对商超内部的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2. 商超员工须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不得私自修改系统设置或篡改数据。

六、商业秘密保护1. 商超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超的商业计划、战略、财务数据、销售数据、人事信息等。

2. 商超员工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给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利用商业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

3. 员工离职前须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商超的商业秘密不会因员工离职而外泄。

七、客户信息保护1. 商超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购买记录等。

2. 商超员工必须严格保护客户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3. 商超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必须明确告知客户目的和使用范围,并取得客户的同意。

八、员工个人隐私保护1. 商超员工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信息等。

2. 商超严格保护员工个人隐私,不得将员工个人隐私泄露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3. 商超在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告知目的和使用范围,并取得员工的同意。

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增强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推进经营者自主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构成要件:(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经营者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直接的、现实的或者间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采取了与该信息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的保护措施,且相关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

(四)该信息属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方法、设计资料、实验数据等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诀窍、产销策略、货源情报、标底标书、客户名单、薪酬体系等信息。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例如,行为人将权利人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偷偷复制,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以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方式诱使他人告知商业秘密等。

(二)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将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者提供给第三人使用。

其中,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时,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方式均属于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将来源正当的商业秘密予以不正当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虽然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或者知悉了商业秘密,但却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工商保密工作制度

工商保密工作制度

工商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工商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

第三条工商保密工作制度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企业自主,社会监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界定第五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技术信息包括:技术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研发资料、技术数据等。

第七条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战略、市场策划、客户名单、合同标的、财务数据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等级和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九条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采取物理和电子手段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内部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打击侵权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商业秘密自查,确保商业秘密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提供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企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泄露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保密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二、保密范围1.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商业计划、合作伙伴及客户信息等。

2. 员工在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公司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范围。

三、保密义务1.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外部合作伙伴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也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四、保密措施1. 公司将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3.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保密管理1. 公司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对于发现泄密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商业秘密的转移1. 员工在离职前不得擅自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带走相关资料。

2. 公司是否同意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七、保密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保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员工应当积极遵守保密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八、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理1. 对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如因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保密制度的解释权公司保留对本保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公司领导组织制定并征得大多数员工的同意。

十、附则本保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或修订应当通过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任何与本保密制度相违背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就是本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公司章程范本的保密和机密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的保密和机密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的保密和机密规定一、背景介绍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通过规定公司组织结构、运作方式、权责关系等,以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然而,由于章程包含敏感信息和机密商业信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必须制定相应的保密和机密规定。

二、保密规定1. 所有公司章程范本及其衍生信息,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任何人员、公司或组织透露。

2. 任何已经授权接触公司章程范本的人员,在处理相关工作时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章程范本的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3. 公司章程范本的传阅必须经过正式授权,并在纸质或电子形式上进行记录和跟踪。

4. 公司章程范本的存储必须采取专门的保管措施,确保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复制。

5. 在离职或调岗时,任何已接触公司章程范本的员工必须交还所有文件,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对章程范本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机密规定1. 公司章程范本中包含的商业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数据、商业计划、合同条款等,均属于公司的机密信息。

2.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机密信息仅限于内部人员的合法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共享。

3. 禁止将公司章程范本中的机密信息用于非法活动、商业竞争或其他违反公司利益的行为。

4. 内部人员在使用公司章程范本中的机密信息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如密码保护、限制访问权限等,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泄露。

5. 在与第三方进行商业谈判或签订合约时,必须谨慎处理公司章程范本中的机密信息,确保防止泄露。

四、保密和机密规定的违反1. 对于违反保密和机密规定的人员,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停职、解雇等,必要时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恶意泄露公司章程范本及其衍生信息的人员,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诉讼。

五、结论公司章程范本的保密和机密规定是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安全和商业利益的重要措施。

所有公司成员都需遵守这些规定,并对章程范本的保密和机密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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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制度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3)第四章密级管理 (4)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5)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6)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约定 (7)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 (7)第九章涉密区域的管理 (8)第十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8)第十一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或入职指引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或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四)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公司依照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一)技术秘密:1、工艺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产品技术标准、新产品鉴定资料、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技术总结、技术通知等;2、工程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非标生产设备资料、工程设计(包括图纸及草图)、电(仪表)设计等;3、生产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生产配方、产品的制造方法、生产过程的检验、试验及最终检验、试验方法、生产过程中的原始质量记录。

(二)经营秘密:1、销售信息资料:公司经营决策、营销计划、定价策略、销售网络、客户信息、合同订单等;2、采购信息资料:主要供应商信息、进价策略、采购渠道、主要原材料指标等;3、财务信息资料: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成本核算、存货核算、长期投资核算、工资核算、销售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外部会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

(三)管理秘密:1、公司资本运作信息资料: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等。

2、人力资源信息资料:公司人力资源计划、人力资源结构、薪酬方案、员工档案等;3、企业管理信息资料: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结果;公司内部考核体系方案、核算过程、核算方法、核算结果:4、档案信息资料:公司档案室的各类信息资料。

5、电子信息资料:公司ERP信息资料、服务器备份数据资料、各部门电子档案、电子邮件等。

第四章密级管理第十条公司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一)“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包括:所有产品的技术总结报告、技术配方、工艺卡片、技术通知、原材料和产品的编码方法、工程设计;经营决策、营销规划、市场调查和预测报告、促销方案、定价策略、商业函电;成本核算、销售核算、内部会计报告与分析;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人力资源发展计划、薪酬方案,中高级职员的全部资料,兼职和聘用人员的合同协议,内部各考核体系考核资料。

(二)“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包括: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生产过程的质量记录、经营战略、销售政策、营销计划、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档案、合同订单、营销管理制度、工作总结;采购渠道、进价策略、主要原材料技术指标;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存货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人员调配方案、人员结构、员工录取过程。

(三)“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包括:一般的非标设备资料、整合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报告、长期投资核算、外部会计报告、档案室普通文件、员工薪资表等。

第十一条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实行标识控制,加盖“绝密”“机密”印章。

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识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的密级及标识,由各部门依据本规定随时进行确定并标明保密级别。

商业秘密在确定密级前,各部门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需要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等载体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及时向知识产权部申报,经公司相关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知识产权部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根据保密需要,对关键数据和软件等计算机信息采取加密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泄密。

第十五条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进行复印或复制。

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件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对商业秘密及其复印件、复制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的销毁由部门领导提出,经知识产权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知识产权部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第十七条各部门在每年12月初确认、修改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依据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商业秘密事项汇总编制《涉密文件清单》、《涉密设备清单》,并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例会,对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确认,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

当保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各部门应当随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确认,必要时通知职能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实行保密信息报告制度。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应当事先得到部门负责人的许可。

(二)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产生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三)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企业的保密信息,应事前或事后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各部门经办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在经办事项或项目结束后应立即将有关资料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归入本部门档案管理。

各部门须定期将本部门档案资料交公司办档案室统一管理。

因工做需要,由员工个人保管的秘密载体,需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员工发生内部调动,须向原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部门做好注销登记。

员工离开企业时,个人保管的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该全部返还企业,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未按此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企业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开本部门或本企业的各种手续和出示有关证明。

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第二十一条总经理级以上领导:有权了解全公司的技术、经营、管理各级秘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副总经理级:有权了解分管工作的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级以下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部长级:有权了解本部门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和公司一般级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该部门部长级领导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各部门人员有权了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本部门其它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部长级领导批准;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和其它部门部长级领导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约定第二十五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员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须与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对掌握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其签订的保密协议中,须明确竞业限制条款。

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和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第二十七条员工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企业,在与企业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

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凡外来人员因公来访者,须由受访部门派人到门卫室迎接,并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佩戴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

外来人员离开时,门卫人员应备注出入时间。

来访人员除特殊业务经生产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并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可进入生产区域外,其余仅能进入办公区域会谈。

协作单位人员出入厂区频繁者,由协作单位到安环部统一申请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大门。

如遇特殊情况、重大抢修任务来不及办理登记手续的,由主管部门确认专人到门卫室办理临时通行手续。

集中出入。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私自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主管同意。

第二十九条成品、废料出厂均需到对口衔接部门办理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的“发货申请单”。

设备外出维修保养的,需到对口衔接部门办理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的“设备外出维修申请单”,无公司分管领导签发的“发货申请单”和“设备外出维修申请单”的,门卫有权滞留出门物品。

进厂车辆或个人携带的工具、器械等物品,应于进门时到门卫室先行登记,出厂时凭“门卫登记单”与原登记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

门卫人员需妥善保管“发货申请单”和“设备外出维修申请单”等其他单据,并登记好台账,由财务部和安环部按月审核备案。

第九章涉密区域的管理第三十条本公司的工作区域按涉密程度可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外来人员与非本岗位的员工不得随意进入“绝密级”、“机密级”区域,如有需要,必须进入,必须要有专人陪同方可进入,否则,本岗职工有权对外来人员进行驱逐。

第十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第三十一条各部门没有及时按本制度的规定或相关要求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尚未造成失密后果的,按公司保密协议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责任人无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酌情处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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