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中的实践概念
实践本体论概念的发源和演进

实践本体论概念的发源和演进实践本体论是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涵盖了对实践、现实和存在的思考。
实践本体论的发源和演进受到了众多哲学思想家的关注和影响,包括康德、海德格尔、墨西哥和福柯等。
本文将从实践本体论的起源开始,一路追溯至其演进和发展的历程。
实践本体论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康德的哲学思想中。
康德在其著作《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实践理性”的概念,强调了实践对于认识的重要性。
他认为,理性不仅仅是对于理论知识的追求,更重要的是对于实践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这一理论为后来实践本体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而对实践的关注在海德格尔的哲学思想中得到了深化和延展。
海德格尔提出了“存在论”的概念,认为存在是人类的最基本的本体。
在他看来,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实践,而且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理解和把握存在的本质。
海德格尔的实践本体论强调了实践的存在性和根源性,对后来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20世纪后半叶,法国哲学家德勒兹和瓜塔里发表了《反德勒兹》,进一步发展了实践本体论的概念。
他们认为,实践是一种力量和生产的过程,是创造新事物并改变世界的行为。
他们提出了“术语学”和“露班图”等概念,试图理解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德勒兹和瓜塔里的实践本体论强调了实践的创造性和动力性,为后来后现代哲学和文化理论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支持。
福柯是另一位对实践本体论产生重要影响的哲学家。
他在其著作《知识与权力》中提出了“真理权力”的概念,认为实践是权力关系和真理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
福柯的实践本体论强调了实践和权力的关联,并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实践本体论的发展也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
马克思首先提出了“实践”概念的重要性,认为实践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的基础。
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强调了实践的历史性和社会性。
他们提出了“实践的革命”、“人民行动”等概念,试图通过实践来改变社会和历史。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本体论影响了后来的社会变革和革命理论,成为了社会主义实践和建设的理论依据。
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的实践观

从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论马克思对康德实践观的超越1、实践主体:人的理性与现实的人马克思与与康德在实践观上的第一个重大分歧体现在实践的主体上:康德的实践主体是人的理性,马克思实践的主体是现实的人。
康德的实践哲学是西方近代第一个具有典型性和转折意义的实践哲学。
首先,康德突出了实践的主体性原则。
他突出了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从而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即从客体论思维方式到主体论思维方式的重要转变,凸显了主体性原则在实践中的地位。
其次,康德实践哲学的主体指的是人的理性。
康德把哲学分为“两个部分,即理论的,叫做自然哲学,和实践的,叫做道德哲学(因为理性按照自由概念对实践的立法是这样命名的)。
与此相对应,康德区分了理性的两种主要类型,一种是“思辨理性”,它关涉到自然必然性,其中起立法作用的是知性;另一种是“实践理性”,它关涉到自由,其中起立法作用的是善良意志。
从而,人的实践活动分为两种类型,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和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康德在比较严格的意义上,把后一种活动看作是实践活动。
康德认为这两种活动对人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前者的作用在于提供现象界的理论知识,而后者才会依据道德律对人的行为提供积极的指导。
从整体思路上说,他是在精神范围内讨论实践概念,从而把实践归结为一种意志的活动,而不是现实的人的生动具体的现实活动。
康德的“道德”是先验的道德,康德的“自由”是以先验的道德法则为基础的自由,康德的“实践”是道德的实践,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由此可见,康德以唯心主义的方式突出了实践的主体,但其“人的理性”的主体是虚幻空洞的抽象概念。
真正把实践的主体从理性王国拉回到现实世界的是马克思,马克思在完整的意义上解决了实践的主体问题,即“现实的人”概念的提出。
2、实践客体:道德律令与感性世界康德在确立了人的实践理性在其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后,提出了实践哲学的对象一心中的道德律令。
而马克思在确立的“现实的人”这一实践主体必定合乎理性的引出其实践哲学的客体“现实的感性世界”。
康德实践哲学的义理系统

康德实践哲学的义理系统《康德实践哲学的义理系统》康德实践哲学的义理系统是康德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康德理论体系中的实践主义部分。
在实践哲学中,康德强调了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个体在实践中的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的重要性。
康德实践哲学的义理系统主要包括人的天赋权利、道德律、经验之外的现实及个体的自我决定和实现。
首先,康德强调了人的天赋权利。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并且有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
这意味着社会和政府不应该侵犯个体的自由权利,而应该为每个人创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让他们有能力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
其次,康德认为道德律是人们自己内心的自我决定与实现。
他认为,人们应该根据内心最纯正的意愿和自我决定来判断行为的是非好坏,而并不是从外在的利益或规则来判断。
这样的道德律能够促使人们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和他人负责。
再次,康德也强调了经验之外的现实。
他认为,人的内心存在一种理性的自由实现和决定能力,而这种能力并不受限于外在的现实条件和经验,而是来自人的本质。
因此,他主张人们应该追求真理和道德的理想,而不是仅仅从经验和利益出发来判断问题。
最后,康德的实践哲学还强调了个体的自我决定和实现。
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通过自我决定和实现来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并为这一目标而努力。
因此,康德强调了自我决定的重要性,以及自我实现的价值。
综上所述,康德实践哲学的义理系统强调了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个体在实践中的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的重要性。
这一仁爱之义理系统对于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实现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富有人性和尊重个体的道德伦理观。
论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

论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康德的实践理性是一种哲学思想,它主要关注人的行为和实践的目的与价值,它试图理解和解释人为什么要行动,以及如何可以更好地行动。
实践理性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个体在生活中真正追求什么,而不仅仅是因为约束或从属关系而行动。
实践理性帮助我们认识到更高的人性目的,它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利用我们已经拥有的资源。
实践理性是康德哲学思想中的一种理念,他讲述的是我们为什么要行动、如何行动以及如何提高我们行动的效率。
实践理性的基本概念是,我们的行动是理智性行动,而这种行动是由我们所拥有的判断力、判断力的原则和自律性组成。
实践理性有如下几个核心的要素:1. 行动和目的的关系实践理性认为,我们的行动都是由目的和价值所指导的,一个行动的基础上是它承载的目的和所蕴含的价值。
在实践理性的视角下,人们的行为都是由他们自主选择所服务的特定目的所驱动的。
2. 行动的判断判断是实践理性的另一个核心要素。
我们的判断力可以帮助我们知道我们想要什么,并且它还能够评价我们的行动是否恰当。
康德认为,我们的判断力是我们行为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元素,这使得我们有能力区别不同的行动。
实践理性主张,我们需要拥有一定的技能和知识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而我们的判断力则应该是符合我们的自我价值观的。
3. 自律自律是实践理性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个人自制力的一种形式。
自律不仅是行为受到外在约束的结果,也是我们自己内在的限制。
实践理性主张我们要尽可能地掌握自己的行动,让自己坚定地追求自己的目标。
实践理性的意义在于指导个体了解并追求自我意义。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举例论证实践理性的影响力。
1. 企业目标及经营实践理性的概念可以帮助企业把时间和资源聚焦到核心业务上。
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企业目标和价值必须是高度一致和一致的。
实践理性的企业方法可以帮助企业识别目标、提升效率以及划分资源,使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经营。
2. 实践理论在社会变革中的角色实践理论可以解释社会上发生的各种变化,包括政治变化、行为差异或文化变化,从而为社会进步提供支持。
实践概念的哲学意蕴——亚里士多德,康德与马克思实践观辨析

摘要:实践概念是一个具有丰富意蕴的哲学范畴。
亚里士多德把实践置于最为高贵的思辨活动和最为低贱的创制活动之间,使之兼具二者的某些特性但又在实质上有所不同。
康德一方面取消亚里士多德生产创制活动的独立地位,使之成为理论思辨的补充;另一方面又把实践仅仅限定于道德实践,并将其推向独立于且高于理论思辨的彼岸。
马克思继承并超越了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实践观,将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作为实践概念的基础性内涵,进而把人类的整个社会生活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
马克思实践观深刻揭示了实践概念的本质,开创了一种以人的生产劳动为基本内容、囊括一切人类活动的广义的实践哲学。
关键词:伦理—政治实践;道德实践;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实践;实践哲学一、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政治实践在西哲史上,亚里士多德最先把实践同道德联系起来,不过其实践概念的内涵是丰富的,并不仅仅限于道德实践。
深入理解亚氏实践概念的内涵,需要首先从他对人类知识的分类谈起。
亚氏把人类活动分成三类,即思辨(theoria)、实践(praxis)和创制(poiesis)。
相应地,人类拥有三类科学(或知识),即思辨科学、实践科学和创制科学。
关于三种科学的地位问题,亚氏认为,思辨科学地位最高,创制科学地位最低,实践科学则居于二者之间。
之所以如此排序,是因为亚氏有自己的一套衡量标准,即“那为着自身,为知识而求取的科学比那为后果而求取的科学,更加智慧”。
在思辨活动中,追求真理本身即是目的,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目的,并且追求真理的活动是个人独自进行的,与他人和外界自然无关。
与此相反,创制活动的目的不在自身之中,而在它产生的对象或结果上,并且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映。
按照上面的衡量标准,思辨科学高于创制科学是显而易见的。
不仅如此,在思辨科学内部,研究那“既不运动又不可分离的东西”的第一哲学或神学,比其他思辨科学如物理学和数学更为可贵。
“思辨科学比其他学科更受重视,神学比其他思辨科学更受重视。
”概而言之,在亚氏看来,越是远离经验缺乏实用的知识,越具有更高的智慧和地位,因而更值得人们向往和追求。
实践的唯心主义名词解释

实践的唯心主义名词解释实践的唯心主义是哲学领域对于实践与意识关系的一种理论观点。
它强调实践是意识的产物,并且认为意识的发展和变化主要依赖于实践的推动。
本文将会对实践的唯心主义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与意义。
实践的唯心主义源于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他认为人们的认知能力和思维水平是通过实践不断发展与进步的。
康德认为,我们的感官知觉和经验只是对于外部世界的表面现象,真正的理性和认知能力是通过实践的推动而产生的。
他认为人们通过实践探索和实验,逐渐从经验中得出规律和思考的方法,从而形成自己的认知体系。
在康德的理论基础上,实践的唯心主义进一步发展。
唯心主义者认为,人类的意识和思维能力是独立于物质世界的存在,是人类主体性的产物。
实践的唯心主义强调,人们的实践活动和经验是触发意识和思维发展的关键因素。
只有通过实践,人们才能够从经验中归纳出规律和模式,进而反思和创造新的认知。
实践的唯心主义对于教育领域的意义重大。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而实践的唯心主义认为,只有通过实际操作和实践活动才能够真正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
教育者应该注重学生的实践经验,引导他们通过实践去感知和理解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
例如,通过实际操作科学实验,学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科学原理,而不仅仅停留在书本知识的表面。
在创新和科技发展领域,实践的唯心主义同样有着重要的影响。
创新往往需要通过实践来验证和实现,在实践的过程中,意识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实践者通过不断的尝试和实验,提高和优化自己的认知,从而推动科技的进步。
例如,科学家在实验室中进行大量的实践活动,不断验证和修正自己的理论假设,最终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科学发现。
实践的唯心主义还可以应用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个人的行为和决策往往受到自身意识和思维方式的影响。
通过实践,个人可以不断积累经验和教训,反思并改进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例如,一个经历了失败的创业者可以通过实践摸索出新的商业模式和策略,最终取得成功。
对康德实践哲学的理解

对康德实践哲学的理解
<u>《对康德实践哲学的理解》</u>
一、简介
阿尔伯特·康德(1724-1804)是18世纪最著名的德国哲学家,他建立了实践哲学,也是西方现代哲学的鼻祖。
康德不仅在哲学领域取得巨大成就,而且还对我们关于审美、诗歌和伦理的认知有着一定的影响,他用一种唯心论的方式来形成一种新的观点。
二、实践哲学
他通过观察自然界及社会,形成了一种新的哲学观点——实践哲学,实践哲学可以理解为生活中有关概念的理解,它是对普遍真理的追寻,同时也把我们的感觉和知识绍入我们的想象力,以获得一种更完整的社会理解。
康德把这一观点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他认为,实践哲学是人们追求真理、正义和公正的基本起点,它也是尊重他人权利及实现和平的社会原则。
三、道德审美
康德认为,道德审美是实践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超越现实的涵义。
康德的实践哲学把声望和道德行为作为首要的价值判断依据,它强调体现在个人行为中的真理性、仁慈性和可预期的结果,而不是为了任何的利己目的。
其实,实践哲学著重的就是把道德审美应用于日常生活,推行理想的高标准生活。
四、结语
康德的实践哲学把人性、学识、道德和审美结合在一起,把实践审美视为最高目标,作为我们日常生活的衡量标准。
他让人们以美德为重,把实践哲学的思维运用到各个事物上,从而推进了世界的进步。
解读康德的实践哲学

解读康德的实践哲学
研究报告:解读康德的实践哲学
摘要:
本研究报告旨在解读康德的实践哲学。
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实践哲学强调人类行动的自由和道德责任。
本文将从康德的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其与理论哲学的关系、实践哲学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康德的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
康德的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是人类行动的自由和道德责任。
他认为人类具有自由的理性意识和道德能力,能够根据道德法则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动。
康德将道德原则归纳为“普遍性原则”和“人格尊重原则”,并主张人类行动应当遵循这些原则。
2. 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的关系
康德的实践哲学与其理论哲学密切相关。
实践哲学强调人类的行动和实践,而理论哲学则关注知识和理性的探索。
康德认为,实践哲学是理论哲学的补充,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的自由和道德责任。
3. 实践哲学的应用
康德的实践哲学在伦理学和政治学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伦理学中,康德的道德理论为伦理决策提供了基础,强调人类的道德责任和行为的普遍性。
在政治学中,康德的实践哲学为政治行为提供了指导,主张人类应当根据道德法则进行政治决策,并追求普遍的和平与公正。
结论:
康德的实践哲学强调人类行动的自由和道德责任,是他哲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相辅相成,通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康德认为人类才
能真正实现自由和道德责任。
康德的实践哲学在伦理学和政治学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为人类行为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通过深入研究康德的实践哲学,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人类行动的本质和道德责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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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学中的实践概念发布时间:2009-04-26 20:13:31韩志伟[内容摘要]康德不仅在认识领域实现了一场革命,而且在实践领域中也同样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建立起了道德形而上学。
他通过论证纯粹性的实践形式法则,反思自主性的实践理性活动,阐释完满性的实践终极目的,为我们展示了纯粹先验的自由王国。
由此,西方传统实践哲学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康德的实践哲学也陷入了内在困境之中。
[关键词]自由实践法则实践理性至善康德关于实践问题的思考,不再停留在自然的、天生的人性层面上,而是在人为的、本质的人性层面上拷问人的自由何以可能的问题。
他在实践领域中发起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不再让人的自由意志与人的自然本性一致,而是相反让人的自然本性围绕着人的自由意志旋转。
因此,在其实践哲学中,无论对纯粹性的实践形式法则的论证,还是对自主性的实践理性活动的反思,乃至对完满性的实践终极目的的阐释,都是建立在这一革命性变革基础之上的。
正是在这些内容中,西方传统实践哲学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得以完成,而康德所确立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使自古希腊以来的西方实践哲学被举到了令人眩晕的高度。
一、实践法则的纯粹性康德认为,对人的实践活动的探讨,就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探讨。
他接过了“自由意志”这个概念,深化了它的内涵。
通过对我们自由意志行为所遵循的普遍实践法则的探究,从中分离出一种先验的、因而是不变的道德法则,使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完全以出于自身的道德法则而行动,努力做到趋善避恶。
因此,把握康德哲学中的实践概念,首先应区分开人的实践理性活动所遵循的两种不同实践原理(practical principle):一种是只对个别主体意志有效的实践规则(practical rule),即主观的实践准则(subjective practical maxim);另一种是对每个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实践规则,即客观的实践法则(objective practical law)。
[1]惟有后者才是基于纯粹理性之上的意志动机,前者则是基于感性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说,这种客观的实践法则不能是质料性。
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在本质上都是以自爱或自身幸福为目的的实践原则,而这一实践原则从根本上说都是源于经验的主观的实践准则,只能通过经验来认识,不具备先天的客观必然性。
即使人们在幸福追求的对象和手段上都想得完全一样,那也只是偶然的。
因此,这种实践原则只能被表象为“单纯的准则”,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只对个人意志有效。
相反,形式的实践原则才是人的纯粹意志行为的惟一的客观根据,它作为一个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法则必定是由理性先天认识到的,因此它只能被表象为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普遍必然有效的“实践法则”。
从积极的、肯定的方面说,这种客观的实践法则只能是纯形式的。
真正的形式法则的试金石是,我能否把它普遍化。
这在康德看来完全存在于理性之中,理性的标准就是客观的标准,正是这个标准决定了哪些实践原则是真正普遍的实践法则。
比如在现实生活中遵守诺言这个例子。
假如我想要背弃诺言,那么我就可以把这个实践原则表述为:“只要对我有利,我就可以不遵守诺言。
”现在我能够始终如一地希望这个原则被普遍地承认和遵守吗?假如所有的人都按照这个原则行事,只要对自己有利,就背弃诺言,那么很显然,“我允诺……”这样的话就不再有意义了。
这也就是说,当我们把这个主观的实践准则放在一个普遍立法的形式中的时候,它自己就已经自相矛盾自我瓦解了。
我只需询问自己:你愿意你的准则变为普遍法则吗?如若不是,这一准则就要抛弃。
实质上,这种纯粹性的实践形式法则就是同一性的自由意志活动。
它们相互诠释,构成了一个诠释学的循环。
这种循环是客观存在的,康德把它称之为“无条件的实践之事”。
康德通过对纯粹理性本身的双面的批判,反思到了它自身所包含的对它进行理论和实践应用的标准,正如一个纯粹知性的意识源于我们所意识到的纯粹的理论原理一样,一个纯粹意志的概念则源于我们所意识到的纯粹的实践法则。
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一方面能够通过理性先天地认识到普遍的自然法则,从而通过这一法则为自然立法,使整个现象世界都遵循普遍自然的机械法则;另一方面他又能够通过理性先天地认识到普遍的实践法则,同时从这个普遍的实践法则中直接认识到自身中的自由。
虽然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不可能把理性作为个人意志的惟一决定根据,但是人的自由就在于完全按照纯粹实践理性直接为自身立法的普遍法则行事,不受任何外在事物的干扰,完全服从纯粹实践理性自身所颁布的无条件的实践法则,使之成为纯粹意志的决定根据。
正是在此基础上,康德提出了“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2]他把我们关于这个基本法则的意识称之为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纯粹理性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地立法的。
这个基本法则无非表达了意志的自律,意志的自律性(Autonomie)被称为“道德的最高原则。
”这个词是由两个希腊词autos(自己)和nomcos(规则)合并而成,意思是法则由自己制定的。
意志的自律实质上是实践法则向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发布的“绝对命令”。
对于不以理性为意志的惟一决定根据的有限存在者来说,客观的实践法则只能以“命令”的形式表达出来,而且对人的行为而言是一种客观强制性。
但是这种客观的强制性不是外在的必然性强制,像在现象世界中的客观自然规律那样以一种外在的必然性制约着我们,使我们只能认识、利用它,而不能消灭、改变它。
如果从我们实践活动的角度来看,这种外在于我们自身的异己自然规律,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他律性的法则,因为这种遵从感性冲动的自然规律只能着眼于我们的欲求的结果,而不是完全基于纯粹理性之上的意志动机,所以按照这个规律意志无法自己给自己提供法则,相反只能提供以自爱或自身幸福为目的的质料的实践规范。
因此,意志自律不仅仅是合乎法则,更重要的是出于法则,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意志的自律性是道德性的,而不仅仅是合法性的。
我们自律性的意志行为所遵循的不是外在的法则条文,而是内在的法则精神。
比如,我如果是一个助人为乐的人,那我就乐于帮助别人,但是这种利他的行为如果不是出于责任,而是出于我个人的行为偏好,比如我喜欢这样做,帮助别人我可以心安理得,或者受到表扬等等,那么这个行为同样是一种合乎责任的行为,却不是道德行为,正如我出于自利的行为那样。
或许人们认为康德这种出于责任的纯义务的道德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存在,这是在唱高调,不符合自然的意图。
但是他认为,纯粹实践理性自身直接立法,从而使人们把这一普遍的实践法则奉为无上的律令,自己的意志严格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则,形成纯义务的道德行为仍是可行的。
即使假定我们直到如今在世界上还无例援引任何一个这样的行为,我们仍然毫不犹豫地接受纯粹理性的这个惟一的事实。
所以他说“即或直到如今还没有一个真诚的朋友,但仍然不折不扣地要求每一个人在友谊上纯洁真诚。
因为作为责任的责任,它不顾一切经验,把真诚的友谊置于通过先天根据而规定着意志的、理性的观念之中。
”[3]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德性意向的纯正性,从而在处于纯粹义务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实现崇高的道德价值。
二、实践理性的自主性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只不过是同一理性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种理性,换言之,它们只是同一理性在不同方面的运用,因此它们是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看待的同一理性。
理论理性批判所研究的是人的思维,什么是思维的普遍规定;实践理性所研究的是人的意志,什么是意志的普遍规定。
它们一切运用的标准都只能在纯粹理性自身中,不同的地方在于:纯粹理性在理论运用中,理性与对象发生关系时,对象必须是被给予的,理性自己给予自己的对象不具有真理性;相反纯粹理性在实践运用中,意志自身的活动不再受任何被给予的对象的束缚,完全自己决定自己,它所遵循的规律也不再是异己的自然规律,而是自身确立的实践法则。
因此,纯粹理性自身的活动就不再是对象性的构造活动,而是自主性的创造活动。
这个活动不仅能够确立自身的实践法则,而且服从这一法则,在意志自身的完全自律中履行纯义务的道德。
所以,意志的自由就是意志的自律,反之,意志的自律就是意志的自由,二者统一在纯粹实践理性的活动之中。
我们在自律性的实践理性活动中,既是立法者又是守法者,我们一身兼二任,任重道远。
我们作为立法者,充分体现了我们自由意志的自主性,表明道德法则不仅不外在于自由意志,而且本身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与自由意志合而为一。
这种自律性的实践理性活动只服从内在的必然性,不受任何外在必然性的限制,以完全出于自身的法则而行动。
我们作为守法者,道德法则直接决定我们的意志,因此它是我们的最终根据,我们正是通过它才认识到我们的自由意志。
它作为纯粹实践理性本身颁布的绝对命令,表现在我们出于职责的敬畏而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因为在这方面我们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有可能合乎职责而非出于职责。
我们自身在自律性实践活动中的这种双重角色在康德所揭示的比较性自由的本质中更加鲜明地凸现出来。
那种受感性冲动支配的意志上的“任性的自由”表面看来是自由的,可以任意地作出这样或那样的选择或决定,不受任何行为原则的支配,反而把那些原则作为外在必然性的东西加以抛弃。
实际上,它们仍然无法逃脱外在必然性的支配,因为这种自由的内容完全取决于我们感性冲动的满足,而后者无疑只有在经验的东西中才能获得。
为了得到这种东西我们的整个行为只能处于自然因果链条之中,从而我们的行为完全服从自然法则。
由于自然法则所决定的因果性只能是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性,这决定了这种必然性的根据无论是在主体之外,还是在主体之中,甚至这个根据在主体之内是出自然本能,还是发自理性思考,都无法改变行动的主体已经处于外在的必然性之中,处于在时间序列中的自然因果链条之中。
因此,凡是按照自然法则发展的种种行为,无论是外在的物质行为,还是内在的精神行为,在这里都是一种自然的机械行为。
它们的差别只在于:前者是由外在的物质推动的行为,行为的主体是一架“物质的自动机”;后者是由内在的表象推动的行为,其行为的主体是一架“精神的自动机”。
但是它们在根本上都是“旋转烤肉叉的自由”,[4]而非先验的、绝对的自由。
所以康德对心理学的、比较的自由的本质的揭示充分说明把道德法则归于自然法则,只能导致自由的丧失,自律性的实践理性活动成为他律性的活动。
尽管康德仍然认为原始的、无限的存在者(上帝)是创造者,而派生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类)是被创造者,但是由于人类具有如此的普遍立法能力,以完全出于自身的法则而行动,那么人类作为被创造者本身也还是能够进行创造的存在者,人类的自律性的实践理性活动同时也就是自主性的创造活动,只不过这个创造的概念并不属于实存的感性表象方式,也不属于因果性,而只可能与本体发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