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一年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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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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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6•【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办案指导力度,促进裁审标准统一,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全力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天津高院与市人社局现联合发布6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目录1.用人单位新入职员工是否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2.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3.用人单位未与人事行政专员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劳动者休息日线上工作是否应认定为加班5.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6.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例1 用人单位新入职员工是否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基本案情刘某于2023年8月21日入职某机电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

某机电公司以刘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其在入职某机电公司之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遂要求某机电公司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但某机电公司以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为由拒绝支付。

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机电公司支付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机电公司向刘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刘某及某机电公司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是否符合在某机电公司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4.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为其提供劳动,按劳务关系处理。

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59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兰)【审理法官】(王小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当事人】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当事人-个人】王秀华海峡导报社【代理律师/律所】许进德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进德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进德梁军征【代理律所】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秀华;海峡导报社【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民事权利合同不可抗力本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王秀华主张其与海峡导报社之间自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交了海峡导报社发放的工作证及其曾被海峡导报社评为发行部×××01年优秀站长、2005年优秀员工的初步证据。

根据《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民终5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峡导报社。

法定代表人:林世雄,社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德,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秀华、海峡导报社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小兰独任审理。

柳州市顺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黎兰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州市顺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黎兰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州市顺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黎兰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桂02民终11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宝华韦泓涓赵旭【审理法官】徐宝华韦泓涓赵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州市顺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黎兰标【当事人】柳州市顺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黎兰标【当事人-个人】黎兰标【当事人-公司】柳州市顺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清云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清云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清云【代理律所】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柳州市顺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黎兰标【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证明责任及其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进行判断确定。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合同基本原则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进行判断确定。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评述如下:首先,黎兰标申请仲裁的是确认其与顺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解决的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仅是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有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有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有时效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非常重要的证明。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认劳动关系就需要其他的证据,那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有没有时效?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有时效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而申请劳动仲裁有时效,申请仲裁时效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诉讼证据有哪些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齐人社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齐人社发〔2019〕23号各县(市)区人社局:为了确保全市调解仲裁工作更好的开展,现就全年工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和调整的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并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11日2019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一、全面深化调解仲裁网办,实行跨区域办理为了重点解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解放思想大讨论中检视出的窗口服务意识不强、便民化程度不高问题,进一步推进人社网办进程。

经研究决定,要求全市调解仲裁机构(组织)打破传统路径依赖,进一步提升调解仲裁网办运行能力,加快提高调解仲裁窗口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优化整合立审流程。

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在黑龙江省调解仲裁网上进行仲裁预约申请,5个工作日内,经仲裁立案窗口审核通过后,仲裁机构需将立案受理与审理组庭送达两程序整合,先行完成审理组庭,再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立案窗口进行仲裁申请书签字,并与仲裁受理通知书和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并送达,使原来申请人需要到立案窗口申请仲裁、5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至少跑两次的法定程序,简化为即办即取,实现仲裁立案“一次也不用跑”。

此外,对于直接到仲裁立案窗口申请仲裁的,各级仲裁机构要在立案窗口设立“网办自助服务区”(提供外网电脑),除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要全部通过网约申请进入立审程序,对此,工作人员还要主动、耐心地为申请人提供“仲裁帮办”服务,引导其通过网上办理业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高院: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时效限制(最新案例)劳动法库

高院: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时效限制(最新案例)劳动法库

高院: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时效限制(最新案例)劳动法库小编按: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确认之诉,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也不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既然是劳动争议,自然受仲裁时效限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就持该观点,该纪要第4条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小编特刊载广东高院今年作出的一份裁定,供实务中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32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田,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盛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

再审申请人赵某田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盛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物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田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赵某田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应确认赵某田与盛某物业公司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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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一年时效限制
【导读】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申请确认。

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摆在裁判者面前的是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不同裁判者的裁判理由和结果也大相径庭。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作一系统探讨,以求得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案件裁判体现公平和正义。

一、劳动关系确认案件的性质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某一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工作中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作为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给付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特性可以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第二,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第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确认溯源
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但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劳动关系确认绝大多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的事实劳动关系。

从劳动合同管理的角度出发,事实劳动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二)以口头形式约定的用工关系;(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用人单位业务的用工关系,如,形式为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加盟合同而实为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用工关系。

(三)劳动关系的确认机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机关,也有不同的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关系确认具有证据关联性、质证程序的严格性,且劳动关系确认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范,这种请示的答复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而且这种请示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其效力较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也很难实行。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能越俎代庖,只能由法定机构确认劳动关系。

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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