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曝光一批职务犯罪典型案
高校腐败案例选登

高校腐败案例选登供稿部门:纪委监察室供稿时间:2010-4-15 阅读次数:前言高等院校在人们心中原本应该是一片圣洁之地,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教育工作者也应该是品德高尚、甘于奉献的楷模。
然而,近年来发生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如同笼罩在这片“圣坛”上的阴影,令人心头沉重。
据统计,发生在高校及教育领域的腐败案件近年来成上升趋势,其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情节之恶劣,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之高,让人触目惊心!这些案件同时也为高教工作者敲响了长鸣的警钟!为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选登发生在高校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此作为“警示”。
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能够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四川省部分高校教材采购中职务犯罪案件2004 年2 月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9 个书商交代和检举的线索,从调查高校教材购销问题入手,统一部署开展了查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
成都市有关区检察院、绵阳市检察院相继侦破了发生在辖区部分高校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
截止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时,总计涉及10 所高校和 2 所中专的51 起案件,共42 人(含书商行贿案9 件9 人)成都、绵阳两地涉案人员职务为县处级干部的有13 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14 人,涉案总金额1000 万元左右。
涉案金额较大的有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等 3 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168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教材发行中心科长,涉嫌受贿120 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涉嫌贪污100 万元案;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涉嫌贪污受贿105 万元案(含价值10 余万元捷达轿车一辆)。
目前正在侦察的案件有15 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有31 件,开庭审理 5 件,其中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的 2 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索贿案2004 年8 月初,一名广西的考生家长反映,他的孩子不久前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但是一位自称是北航赴广西招生联络员的人,却要求这位考生家长必须先交10 万元,才能拿到通知书,否则就要退回档案。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2•【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7月12日,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共同研究推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强化人社领域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和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水平提升。
会上,三方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案例二:徐某诉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案案例三:张某不服某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案案例四: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案例五:李某某诉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案例六: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某建设工程公司罚款案案例七:某货运部诉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应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基本案情2023年6月,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对职工档案审查发现,秦某从1988年11月起开始从事锻工工种,最后一次记载其从事该工种的书面资料是1997年1月劳资双方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
2001年12月秦某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厂《职工工资表》审查发现,1988年11月至1998年4月工资册中,记载秦某为锻工工种的月份累计为56个月(含“工作不饱和、不饱满、70%工资、临时放假”等情形),不满9年。
秦某从事的锻工工种虽然是机械行业高温类特殊工种,但其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因此,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索贿引发的贪腐多米诺

20关注·反腐报道2018年2月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孙志毅受贿一审刑事判决,四川省遂宁市政协原主席孙志毅(正厅),因受贿829万余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孙志毅受贿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受贿过程中主动索贿。
起诉书指控的十笔犯罪记录中,有一半涉及孙志毅向下属纪委书记、副县长索要“工作经费”中饱私囊。
孙志毅的行为在当地纪检系统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接替孙志毅担任遂宁市纪委书记的冉涛、遂宁市监察局局长古诚及两个辖区县纪委书记蔡桦军、赵捷也相继落马。
志毅以需要“工作经费”为由,主动向其索贿。
2008年4月,蔡桦军委托刘芳代其向孙志毅贿送现金6万元。
孙志毅收受贿金后,即开始运作蔡桦军的调动和提拔事宜。
2008年年初,孙志毅安排时任遂宁市纪委副书记的董青“重点关注”蔡桦军。
在孙志毅的一手安排下,蔡桦军被借调到遂宁市纪委三个月。
后孙志毅又组织召开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命蔡桦军为办公室主任。
两年后,在孙志毅的帮助下,蔡桦军顺利解决了副县级职级待遇,遂再次送给孙志毅10万元。
当年,射洪县纪委书记职务空缺后,孙志毅询问蔡桦军是否愿意补缺。
在得到蔡桦军的肯定答复后,孙志毅向组织部门推荐蔡桦军任职射洪县纪委书记,事成后收受蔡桦军送出的现金40万元。
1957年出生的孙志毅常年在纪检部门担任领导干部,其受贿行为,也大多发生在他担任遂宁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
向下级纪委书记索要“工作经费”,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孙志毅受贿案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其不断地向下级纪委书记索要“工作经费”。
明明是索贿揽入个人腰包,却还要冠以“工作经费”的名义。
据卷宗记载,孙志毅曾先后向遂宁辖区县的四名纪委书记公然索要“工作经费”,数额少则10万元,多则30万元。
甚至连自己的工作搭档、监察局局长也不放过。
对于自己一手提拔的纪委书记,孙志毅则加大索贿砝码,并且三番五次地索要。
索贿引发的贪腐多米诺文/萧龙群蔡桦军是当地一名80后的年轻干部,与遂宁天友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芳相熟。
梁毅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梁毅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
本文通过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引言梁毅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毅因犯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本文通过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探讨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二、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1. 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1)梁毅因犯职务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其他侵犯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梁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构成职务犯罪。
(2)梁毅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梁毅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参与政治活动。
(3)梁毅被没收非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梁毅在案件中非法所得的财物被依法没收。
2. 敲诈勒索的法律后果(1)梁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梁毅在案件中使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2)梁毅被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可以并处罚金。
梁毅被判处罚金,以惩戒其犯罪行为。
三、梁毅案件的法律分析1. 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1)梁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构成职务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川梅斌案件启示

四川梅斌案件启示介绍四川梅斌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这起案件揭示了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也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这起案件,并探讨其对中国司法体制和社会的启示。
案件回顾梅斌是四川某地的一名普通农民,因涉嫌诈骗被逮捕并最终被判刑。
然而,在梅斌被捕后的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警方在调查中使用了非法手段,证据收集不规范,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等等。
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了梅斌案的不公正判决。
司法独立与公正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也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
梅斌案件暴露了中国司法体制中司法独立的不足之处。
警方滥用职权、法官受到干预等问题都表明了司法独立的缺失。
加强司法独立的措施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中国需要采取措施加强司法独立。
首先,需要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警察和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其次,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培养,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证据收集与审判程序合法证据的重要性合法证据是确保审判公正的基础。
在梅斌案中,警方使用了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
这也提示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据收集程序,杜绝非法手段的使用。
审判程序的规范化为了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需要对审判程序进行规范化。
在梅斌案中,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未经律师同意就进行审讯等。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应当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个案件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律师的角色与权益律师的重要性律师在维护公正审判和保障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梅斌案中,律师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律师未能有效地为被告人辩护。
这提醒我们应当重视律师的作用,保障他们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
加强律师培训和监督为了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需要加强律师的培训和监督。
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公众监督与舆论引导公众监督的重要性公众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白崇仁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白崇仁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
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职务犯罪、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依据、判决结果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对白崇仁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背景白崇仁,曾任某市某区区长。
在任职期间,白崇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涉嫌多项犯罪。
案件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白崇仁的行为涉嫌以下罪名:(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白崇仁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四、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白崇仁进行了审判。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白崇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 白崇仁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3. 没收白崇仁的非法所得。
五、法律后果1. 对白崇仁个人的影响(1)白崇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个人财产被没收。
这将对他的生活、家庭产生严重影响。
(2)白崇仁的政治生涯终结,无法再担任公职。
2. 对社会的影响(1)白崇仁案件的曝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案件的处理,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提高了法律意识。
3. 对司法机关的影响(1)白崇仁案件的成功办理,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治国、严格执法的决心。
城投贪腐西部第一案

城投贪腐西部第一案作者:葛轩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2年第21期成都反腐声急。
一切源于8月18日前后,成都市政府最重要的投融资平台——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工投”)董事长戴晓明因严重违纪和经济问题被纪检部门“双规”。
9月底,有消息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指出:“为撇清罪责,戴晓明‘竹筒倒豆子’,几乎使这一案件演变为窝案。
”生于1956年的戴晓明曾先后历任过成都市青白江区区委书记、成都市经委主任,被“双规”前任成都工投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对于这一地方实力人物涉案的缘起,接近案件调查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戴被‘双规’,直接原因是经济问题,首当其冲则是由于在中石油彭州项目上的诸多纠葛。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投融资平台高管涉入贪腐案并非第一次,结合此前河南最大投融资平台出现的贪腐窝案,不由引人思考,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否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如何对地方投融资平台进行有效监管?落马缘起关于中石油彭州项目,首先要从四川省的资源禀赋说起。
四川虽为资源大省,但受原油资源制约,石化工业体系建设长期落后,相关产品在四川省化学工业体系中的比重远低于国内平均水平。
为改变省内能源工业体系结构,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四川即开始针对石化项目进行招商引资。
199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着手对四川开展1000万吨/年炼油厂的选址工作,最终确定在彭州建设石化基地。
不过,由于种种原因,项目长期拖而不决。
直到1999年,国家宣布将支持西部建设大型乙烯项目,四川省再次主动重启中石油彭州项目,但当时中石油提出“1000万吨/年炼油厂,80万吨/年乙烯要一起建,否则不予考虑。
”此后,这一规划投资762亿元、预计实现销售收入700多亿元、创造利税超150亿元的超大型石化项目再次延宕。
直到2005年12月份,中石油彭州石化基地80万吨/年乙烯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审批。
2008年春,1000万吨/年炼油厂的建设规划也最终在国家发改委获得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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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曝光一批职务犯罪典型案
四川曝光一批职务犯罪典型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王卫平、助理审判员田刚、执行裁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董毅、内江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陈世中、绵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原政委张庆辉、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李文华、成都市司法局原局长陈家荣、乐山市委原副书记袁俊维、凉山州委原书记骆玉祥、岳池县酉溪镇原副镇长张军、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副区长吴健康、省卫生厅计财处原处长、省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周学文、省医院原副院长孙世明、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等16厅官被查处
2007-04-11 22:37:48| 分类:腐败档案-四川|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昨(27)日召开的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勤所作的报告披露,去年以来,四川省共立案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1010件109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要案151人(其中厅级干部16人)。
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成都市中院执行局
原局长王卫平、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李文华等人的犯罪案件查办进展首次公布。
关键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背景:少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司法权非法插手经济活动,严重损害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和法治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全省检察机关着力查办了一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共立案查办51人,其中公安机关18人,审判机关18人,司法行政机关8人,其他7人。
典型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王卫平、助理审判员田刚、执行裁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董毅,采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中止执行、接受律师请托在案件执行中给予帮助等手段,为诉讼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烂尾楼工程复工和拍卖中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贿赂29万元、161万元、124万元和69万元,均被立案查办。
内江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陈世中,在任达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涉嫌收受达县斌郎乡副乡长刘福斌贿赂5l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成功竞买达县建设煤矿。
陈世中已被省检察院立案查办、移送审查起诉。
绵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原政委张庆辉,在任交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交警支队在旧机动车过户、年审、保险上的
职权,以单位名义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财保绵阳分公司索要“协作费”460余万元,被立案查办、移送审查起诉。
关键词:商业贿赂
背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医药购销、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六大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439人;查办贿赂大案504件,占71%;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119人。
挂牌督办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点案件38件。
典型案件:
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李文华,利用职务之便,使请托人顺利承建省监狱系统有关基建项目和材料供应,涉嫌受贿70余万元,其中索贿60余万元,被立案查办、提起公诉。
成都市司法局原局长陈家荣,担任彭州市委书记期间,在彭州市疾病中心、牡丹大道绿化等工程及土地出让中,帮助他人承接工程、购买土地和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近4OO万元,检察机关查办后,陈家荣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乐山市委原副书记袁俊维,为请托人协调生产用电、项目报批、资金贷款、解决施工纠纷等事宜,受贿400余万元,检察机关查办后,袁俊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凉山州委原书记骆玉祥,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干部职务变动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涉嫌受贿300余万元。
关键词:失职渎职
背景:从2005年7月起,我省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查办300件323人。
典型案件:
岳池县酉溪镇原副镇长张军,明知酉溪河农贸市场码头签单发航员缺位,而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补员到位,致使航行船只无人管理,发生该镇村民唐永胜驾驶自用船非法载客40人,因严重超载,船体严重破损,造成28人死亡的特大沉船事故,检察机关查办后,张军被判有罪。
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副区长吴健康、区安监局原局长余建新等7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放弃监管职责,造成畔海煤矿发生死亡21人、重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的特大矿难事故。
吴健康等7人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检察机关查办后,均被判有罪。
关键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背景:全省检察机关突出查办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安全和生产资料质量等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
依法查办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动植物疫病流行,以及坑农害农、危害市场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26人。
典型案例:
省卫生厅计财处原处长、省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周学文,利用审核药品挂网招标、采购救护车辆等职务之便,涉嫌受贿24万余元,被立案查办、提起公诉。
省医院原副院长孙世明,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涉嫌收受药品经销商贿赂100余万元,被立案查办、移送审查起诉。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等4人,越权擅自决定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记帐式国债,以致其全部被用于非法回购质押融资,直至全部回购质押的记帐式国债被冻结和强行平仓售出,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2亿余元,杨灿智等4人被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查办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凉山州社保局原局长张峰、副局长张开禾,将本应结转州医保中心的大病统筹款,弄虚作假转入三家企业,造成130余万元经济损失,被立案查办。
关键词:违法干预市场运作
背景:全省检察机关深入水利、国土、电力、交通、环保、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严肃查处利用权力介入资源配置、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入股,官商勾结,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破除非法利益格局,促进了市场化配置资源,共立案查办34人。
典型案件:
荥经县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永剑,在兼任龙苍沟
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期间,越权指使他人为无任何有效证明的某开发公司办理注册,发放空白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该公司以开发龙苍沟国家森林公园的名义,利用上述证照骗取多家施工企业和个人资金,造成860余万元重大经济损失,检察机关查办后,黄永剑被判处有期徒刑。
凉山州烟草专卖局原局长何义宗,利用职务便利,为烟叶商贩违规经营烟叶生意、烟叶调拨计划调整、烟叶收购以及烟叶款结算等方面提供方便,涉嫌受贿270余万元。
(记
者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