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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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务犯错法律案例(3篇)

法律职务犯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

2018年,李某在担任地籍管理科科长期间,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市纪委监察委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违法收受他人财物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土地手续问题找到李某,希望李某能帮忙办理相关手续。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开发公司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2018年,李某在办理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土地证信息泄露给开发公司,导致该信息被泄露给其他公司,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3. 滥用职权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在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修改相关资料,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给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造成严重损失。

三、案件审理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9月,市纪委监察委对李某立案调查,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

随后,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李某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3)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李某的案例警示我们,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 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堵塞管理漏洞。

本案中,李某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反映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

职务行为经典法律案例(3篇)

职务行为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年,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张某某在担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受贿行为张某某在担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负责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为:(1)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张某某违规干预企业项目审批,导致部分企业项目顺利获得审批,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和成本。

(2)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张某某对部分企业提出的要求给予特殊关照,使得这些企业在项目审批中得到了优先待遇。

(3)张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帮助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2. 非法收受财物张某某在受贿过程中,先后收受了他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这些财物包括现金、购物卡、贵重物品等。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讯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同时,侦查机关还依法对张某某的家属、同事、下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进一步查明了张某某的受贿事实。

2.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详细列举了张某某的受贿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张某某受贿案。

庭审中,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职务行为与受贿罪的界限职务行为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

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

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制度缺失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某案中,李某通过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公职人员的法律案例(3篇)

公职人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水利局局长张某,自担任水利局局长以来,一直秉持着“廉洁奉公、为民服务”的宗旨,为当地水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担任局长期间,张某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开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019年,某市纪委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某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2019年12月,张某被市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经过1. 初步核查2019年,某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张某在担任局长期间,确实存在受贿行为。

2. 深入调查市纪委成立专案组,对张某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过程中,专案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方式,全面掌握了张某受贿的事实。

3. 依法查处根据调查结果,市纪委对张某进行立案审查。

经审理,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2019年12月,张某被市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

三、案件定性及处理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处理结果经审理,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此外,张某受贿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例分析1. 案件原因分析(1)张某法制观念淡薄。

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张某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法制观念淡薄,对受贿行为认识不足。

(2)权力过于集中。

张某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个人欲望膨胀。

随着职务的提升,张某的个人欲望逐渐膨胀,开始追求物质享受,从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案件警示意义(1)加强法制教育。

公职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

(2)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陈其艳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陈其艳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其艳,女,某市人,原为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8年,陈其艳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陈其艳案件最终在2020年判决。

本案涉及贪污罪、受贿罪等多个罪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贪污罪:陈其艳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受贿罪:陈其艳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财务主管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其他犯罪:陈其艳还存在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一)贪污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贪污行为;二是贪污对象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国有单位、集体所有的财物;三是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中,陈其艳作为国有企业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其艳贪污数额较大,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受贿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中,陈其艳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财务主管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其艳受贿数额较大,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犯罪1.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近年来,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频繁发生,给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挑战。

本文通过深入研究一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其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打击和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提供参考。

案例一:张某挪用公款案张某是某地区一家政府机构的会计,负责管理公款。

他以虚构报销和开具伪造发票的方式,将大量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上,并用于赌博和奢侈消费。

这一行为持续了多年,直到审计部门发现账目异常才揭开了这起案件的真相。

原因分析:此案例中,张某贪图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进行挪用公款。

可能原因包括他对个人欲望的贪婪和对法律法规执行的漠视。

此外,某地区政府机构对财务管理的监管不够严密也为他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

影响分析:张某的挪用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机构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贪污腐败行为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诚信度产生怀疑。

防范措施: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政府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力度。

同时,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道德约束,增强他们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能力。

案例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贩卖机密文件案王某是某机关的高级工程师,负责管理重要的科研项目。

他利用职务之便,将机密文件出售给竞争对手,获取非法利益。

这一行为不仅泄露了国家重要机密,还给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原因分析:王某的行为很可能是出于个人的利益追求和贪婪。

在权力面前,他背弃了职业道德和法律准则,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

此外,机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他的犯罪提供了机会。

影响分析:这起案件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国家机密的泄露,还对相关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

以此为鉴,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组织的利益,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带来了阻碍。

防范措施: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政府机构应加强对重要机密的保护和管理,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

梁毅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梁毅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梁毅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

本文通过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引言梁毅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毅因犯职务犯罪、敲诈勒索等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本文通过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探讨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二、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1. 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1)梁毅因犯职务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其他侵犯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梁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构成职务犯罪。

(2)梁毅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梁毅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参与政治活动。

(3)梁毅被没收非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梁毅在案件中非法所得的财物被依法没收。

2. 敲诈勒索的法律后果(1)梁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梁毅在案件中使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2)梁毅被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可以并处罚金。

梁毅被判处罚金,以惩戒其犯罪行为。

三、梁毅案件的法律分析1. 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1)梁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构成职务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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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一、案情介绍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

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

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

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

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

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

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

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

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

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

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

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

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

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

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

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

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

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

”“房价是高啊,回头我给你弄点钱。

”吴某赶紧回应。

“哦好的,你有我就跟你借点。

”易善玲随口说。

第二天上午,吴某从银行账户取了100万元放在车上,接着就打电话给易善玲的丈夫张世龙:“你女儿买房子困难,我给你弄点钱,你有空来取。

”[4]张世龙随即开车过来,大大方方地拿走了钱,只留下一句“谢谢”。

对于吴某这个大老板,张世龙在缺钱花时也不“客气”。

2007年下半年,他以女儿的名义投资了一家粉末厂,但付款时资金有困难,于是直接让吴某“解决40万元”。

吴很快就取出40万元送给了他。

她成了开发商巴结对象易善玲担任溧水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之后,成了诸多开发商争相巴结的对象。

江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某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前期以及政府相关配套项目的推进。

在一次饭局上,张某某通过别人介绍结识了易善玲,从此他就开始有意识地拉近和她的关系。

不久,B公司在溧水开发“东方名城”项目,2004年春节后,“东方名城”项目的推进遇到了大麻烦。

由于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少当地百姓封堵工地大门,导致工程停工两个月,损失达到600多万元。

张某某找到易善玲,易出面解决了这件事,让工程得以恢复。

同样在这一年,“东方名城”要交付了,可是由于政府对小区水电方案还没确定,导致小区没通上水电,张某某心急如焚,再次找到易善玲,易召集相关部门商量,解决了这个困难。

“客观上说,她的确给了我们公司帮助,减少了公司的损失,创造了效益。

”张某某也“投桃报李”,2005年春节前,他从公司财务支取了5万元现金,送到了易善玲的家中。

[5] 买房比市价便宜近一半但易善玲的“胃口”远不止此。

2005年5月,她和张世龙想在溧水县城买房,不久看中了“东方名城”一套近200平米的跃层房子。

张世龙随即给张某某打电话透露了想法。

“副县长要在我们楼盘买房!”张某某欣喜不已,马上向单位老总汇报,随后立刻通知那套房子停止销售。

“这套房子的销售价格是2400多元一个平方米,成本价是1350元左右,你看放在什么价格比较合适?”张某某小心地询问。

“总不至于让你们亏本。

”张世龙说。

经过两人的商谈,房价最终定为每平米1400元。

可张世龙回家之后,易善玲却不同意:“我们不能以这个价格买房子,传出去影响不好。

”张某某得知后心知肚明:“这样吧,我们按正常价格开票,再送你们一笔交房款。

”见张世龙面有难色,张某某赶紧说:没事,我会处理好的。

于是,张某某从公司账上给了张世龙20万元现金,张世龙按市场价买下了这套房子。

2010年6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溧水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县总工会主席易善玲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丈夫张世龙有期徒刑4年。

2人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19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在人们心中,女性往往是温顺与善良的代名词,因此女性一旦涉足职务犯罪,极容易被忽视,加上爱面子和胆小怕事的本性,女性实施犯罪后的惧怕心理会比男性更为强烈,她们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因此女性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2、从作案手段看,多是伙同他人作案。

7名女性职务犯罪分子中有4人均是伙同同事或自己丈夫共同犯案。

1宗案件连续作案3个多月;涉案金额较大,一发不可收拾。

如蒙山县新华书店出纳员何某与其丈夫里应外合,在2008年3、4、5月份短短3个月时间多次挪用蒙山县中小学课外读物及教材款112931.55元给丈夫做金银首饰、古董生意,最后夫妻俩双双落得在法庭受审的可悲下场。

3、7名职务犯罪女性中,2名是科级干部,1名是事业干部,其余4名均是职工。

4、从年龄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30岁至50岁之间,其中30岁至40岁的3人,40岁至50岁的4人。

可以说,30岁至50岁是女性职务犯罪的高发期。

5、高学历犯罪占较大比例。

大学1人,大专3人,中专2人,只有1人是初中文化,高学历犯罪从犯罪学上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一种表现产物,学历越高越有机会参与更高的管理岗位,如果其一旦犯罪,其犯罪手段自然表现为高智商犯罪。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法制观念淡薄。

被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者大多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的虽然文化程度较高,但平时极少学习法律知识,因此法律意识薄弱,罪与非罪也分辨不清。

(二)单位管造了便利条件。

事实证明,健全的财务、保管制度是防止职务犯罪的有力手段。

(三)心存侥幸的心理作祟。

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分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自以为所做的犯罪天衣无缝、无人知晓,于是利令智昏,做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事。

(四)吃亏补偿心理。

上述女性职务犯罪者心态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贡献多,收入少,产生吃亏心理,从而为敛财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有一定职权的女性在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想到即将退居二线,认为自己为公奋斗了一辈子,得到的报酬却有限,于是出现了“一辈子为公,偶尔几次为私不应该是腐败性质”的想法,便在补偿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

三、女性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一)加强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提高妇女特别是职业女性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她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使到职业女性在工作中作出成绩,作出贡献的同时,又要使她们知法懂法,依法按规办事。

(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单位规章制度。

现今各单位的会计、出纳等工作多由女性负责,认为女性在理财方面比较可靠,正是出于对女性的信任,往往疏于管理,加上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从查处的几宗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正是由于对女性的过于信任,放松监管,导致她们大肆侵吞,挪用国家财产,成为硕鼠。

现实证明,失去监管的权力最容易滋生腐败。

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完善的财经制度是防范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基础条件。

(三)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

对于职务犯罪,要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因为是女性犯罪而心慈手软,姑息养奸,在案件的处理上应与男性一视同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同样也适用于女性,通过强化办案,加大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力度,以打促防,使到有犯意的人员警钟长鸣而不敢以身试法。

(四)选贤任能,选好单位领头人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

从查处的案件看,无论是国有公司还是国家机关,都是因为单位的一把手先起犯意,下面的人才“马首是瞻”,同流合污的。

可见,选好一个政治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一把手以及一个团结、廉政的领导班子,对于加强单位的廉政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五)纪委、检察、监察、财政、审计、司法部门与相关单位共同举办个案预防研讨会,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深入研讨,把传统的置后预防变为主动事前预防,使预防关口前移,强化内部预防机制。

适时邀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同志讲授法律知识课,如财经纪律、会计法,公司法、刑法等等,走访了解相关单位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检察院在查处女性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制度,要注意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女性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要分析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规律、特点、动态、寻找预防对策。

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有利于党委、人大、政府抓早、抓实,研究对策,起到防微杜渐作用。

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的讨论,并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跟踪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从法律、政策、教育、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铲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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