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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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剖析材料

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剖析材料

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剖析材料一、概述职务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地位,以非法占有、非法经营、非法经济活动、国有财产侵占和挪用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司法公正带来极大的危害。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既需要从司法角度进行惩治,也需要从教育角度进行警示。

二、典型案例分析1. 某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共计数百万元。

在被审讯时,其以工作压力大、生活困难等理由为自己辩解。

2. 某政府官员在担任基层组织主任期间,滥用职权,以收取“保证金”为名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过程中非法牟利,最终被检方控告。

3. 某医院护士长因掌握院内药品进销等重要信息,利用职务之便与医药代表勾结,以获得回抠等手段非法牟利。

三、案例反思1. 职务犯罪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败坏,更是一种对社会、组织、个人的极大伤害。

在这些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了企业、政府、医院等组织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2. 职务犯罪往往不是一时冲动所导致的,而是经过深思熟虑、长期策划的。

这些犯罪分子有的以工作压力、生活困难为借口,试图掩盖自己的罪行,却无法抹去其内心的贪婪之心。

3. 职务犯罪不仅对个人的法律责任受到追究,还对其社会和职业生涯造成极大影响。

这些犯罪分子在曝光后,面临着社会舆论的谴责、家庭的破裂、个人信誉的毁坏等困境。

四、防范措施和警示教育1. 从组织上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政府等组织而言,要强化对职务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职务犯罪的早期发现和制止。

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对于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其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让他们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不可取之处。

3. 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从司法角度来说,对于已经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追究的职务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案例一:某公司财务总监挪用公款案某公司是一家地地道道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盈利良好。

公司财务总监张某是一名多年工龄的老员工,负责全公司的财务工作。

他性格沉稳、工作能力出色、和同事们相处融洽,一直受到公司老板的器重。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张某的工作压力也随之增大。

一天,张某突发奇想,开始考虑挪用公司的公款。

他发现公司的资金流动相对较大,加上公司老板对他的信任,他便萌生了挪用公款的念头。

起初,张某只是挪用了一点小额资金,以为不会被发现,但没想到一切皆有迹可循。

后来,张某越来越贪心,不断挪用公款,最后竟然达到了数百万元之巨。

与此同时,他还编造了一套虚假账目,以掩盖他的行为。

直到有一天,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时,发现了账目异常。

经过一番追查,公司终于查明了张某的犯罪行为。

张某被公司报警并被警方依法逮捕,案件最终移交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中,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赔偿。

最终,法院裁定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典型案例反映了企业职务犯罪的一些特点:首先,内部人员作为公司的一员,通常对公司的内部运作较为熟悉,可以借助职务之便从容实施犯罪。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身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资金流动、账目记录等情况了如指掌,便于他发现并利用公司的弱点进行挪用公款。

其次,贪欲是诱发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发达的企业通常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企业的员工往往想从中分一杯羹,工作繁重、压力大,有些人就忍不住去触犯法律。

在案例中,张某最初挪用公款是因为工作压力大,而后来逐渐形成贪欲,不断挪用公款。

再次,公司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也是企业职务犯罪的一大原因。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相对薄弱,未能及时发现张某的犯罪行为。

一旦犯罪行为被发现,对企业的经济损失就是不可挽回的。

最后,案例中张某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赔偿,最终受到了法院的从轻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

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

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制度缺失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某案中,李某通过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谭修义案件法律分析(3篇)

谭修义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谭修义,男,汉族,某市人,原某公司总经理。

2018年,谭修义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谭修义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受贿罪(1)谭修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本案中,谭修义身为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谭修义受贿金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中,谭修义受贿金额为三百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2. 贪污罪(1)谭修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在本案中,谭修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谭修义贪污金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中,谭修义贪污金额为二百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3. 挪用资金罪(1)谭修义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

在本案中,谭修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近年来,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频繁发生,给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挑战。

本文通过深入研究一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其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打击和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提供参考。

案例一:张某挪用公款案张某是某地区一家政府机构的会计,负责管理公款。

他以虚构报销和开具伪造发票的方式,将大量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上,并用于赌博和奢侈消费。

这一行为持续了多年,直到审计部门发现账目异常才揭开了这起案件的真相。

原因分析:此案例中,张某贪图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进行挪用公款。

可能原因包括他对个人欲望的贪婪和对法律法规执行的漠视。

此外,某地区政府机构对财务管理的监管不够严密也为他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

影响分析:张某的挪用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机构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贪污腐败行为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诚信度产生怀疑。

防范措施: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政府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力度。

同时,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道德约束,增强他们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能力。

案例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贩卖机密文件案王某是某机关的高级工程师,负责管理重要的科研项目。

他利用职务之便,将机密文件出售给竞争对手,获取非法利益。

这一行为不仅泄露了国家重要机密,还给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原因分析:王某的行为很可能是出于个人的利益追求和贪婪。

在权力面前,他背弃了职业道德和法律准则,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

此外,机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他的犯罪提供了机会。

影响分析:这起案件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国家机密的泄露,还对相关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

以此为鉴,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组织的利益,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带来了阻碍。

防范措施: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政府机构应加强对重要机密的保护和管理,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

法律案例职务犯罪(3篇)

法律案例职务犯罪(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层的不当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连续多年亏损。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巨大。

经调查,发现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总经理张某以及副总经理王某涉嫌职务犯罪。

二、案情简介1. 案件发现2018年,市国资委在例行审计中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

审计部门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2. 调查过程专案组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虚构收入,虚增利润。

企业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将不存在的销售收入计入财务报表,虚增利润。

(2)隐瞒债务,虚减资产。

企业通过隐瞒债务、虚构债权等手段,虚减资产,掩盖企业真实财务状况。

(3)违规处置资产,侵占国有资产。

企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关联企业,从中谋取私利。

3. 涉案人员经调查,发现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总经理张某以及副总经理王某涉嫌职务犯罪。

具体如下:(1)李某,企业财务负责人,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和审核。

李某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指使下属虚构收入、隐瞒债务,为企业非法谋取利益。

(2)张某,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

张某在经营过程中,纵容、指使李某虚构收入、隐瞒债务,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资产。

(3)王某,企业副总经理,负责企业资产管理。

王某在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与关联企业串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从中谋取私利。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
在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职务犯罪是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种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也损害了企业和组织的利益,对国家的社会安全和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我国,相关法律对职务犯罪给予了严厉打击。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很难在实践中进行有效的打击。本文通过对某个职务犯罪案例的分析,来探讨职务犯罪的识别、打击以及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
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在担任财务总监的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费用、虚报损失等手段,贪污了公司的财物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后来,公司对财务总监的行为进行了审计,发现了张某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了深入的侦查工作。通过多方取证、调查证人等手段,最终确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贪污罪。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三、案分析
1.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使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便利性。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绝对控制权,因而可以轻易地伪造、篡改财务数据,以达到贪污公司财产的目的。
2.职务犯罪的打击
职务犯罪的打击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在本案中,公司首先发现了张某的异常行为,并报案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通过深入的侦查工作,取得了大量有效证据。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并最终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并判决张某犯罪,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3.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严格的程序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也享有自己的辩护权,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权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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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一)——从黄海荣案件谈民政系统职务犯罪预防一、案情介绍黄海荣,女,现年44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民政科原工作人员。

1993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她在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负责经费发放、账目管理和数据统计上报等。

2012年6月,黄海荣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

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间,黄海荣在担任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发放优抚、低保等民政事业费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原通州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王乃平,将通州区民政局向张家湾镇政府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各类民政事业费共计21万余元,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并将上述钱款予以单独或伙同王乃平(另案处理)共同侵吞;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间,黄海荣伙同原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科长马占武,将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优抚人员过节费等民政事业费共计3万余元,分别转入马占武掌握的两个银行账户,并予以侵吞;2012年5月,黄海荣在得知通州民政系统多名工作人员被查处后,赶紧委托他人匿名捐出4.7万余元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

对于其他的钱,黄海荣称一部分钱送给了王乃平,有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一部分取出放在家里。

经审理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海荣有期徒刑7年。

黄海荣上诉,认为其捐赠出去的4.7万余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原判量刑过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海荣将贪污的公款捐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的行为不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维持原判。

二、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意义民政工作担负着为民分忧、为民解困的重任,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发挥民政优抚救济作用,在保障民生、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但是在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渗透到民政领域,出现了个别民政工作人员利用国家优抚救济政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大肆侵吞各类救济资金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预防和惩治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成为相当迫切的现实问题。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主体固定且任职时间和作案时间持续较长。

从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他们一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可以轻易地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项而不易被人发现。

从今年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比较长,是在10年以上,他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或是聋哑人等,他们就实施贪污行为,第一次作案没有被发现,进而无所顾忌地开始下一次的犯罪,作案时间持续较长。

黄海荣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不择手段骗取国家优抚、救灾、救济款。

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

作案手段隐蔽。

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

按照国家民政有关法律政策,各项优抚款、救济款及一些困难群众低保金的发放都有严格的规定。

然而,一些利欲薰心的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却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儿戏、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肆意侵吞和践踏,不择手段的骗取国家各项优抚、救济资金。

(三)作案次数多,且手段隐蔽。

多数作案几十次次。

他们冒名的对象大多都是不存在的人或是聋哑人,利用确无其人及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骗取各类优抚金、补助款,作案频繁,手段隐蔽。

(四)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改善,国家不断加大了优抚力度,提高了各项优抚、救济的标准,但由于被优抚救济对象多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调查中发现,有不少优抚对象是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复退军人,一般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且分散居住在不同的村庄内,相互间交流少,信息闭塞,因此,他们对于国家的民政优抚政策及不断提高的优抚标准很不了解或根本就不知道,基本上是处于“给多少就领多少”的状态。

这为某些不法乡镇民政人员侵吞、染指国家财政下拨的优抚救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乡镇民政人员利用优抚政策不为群众知晓的机会,将某个时期补发的“优抚救济款”,一次性“整吞”。

(五)共同犯罪。

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代管人员工资,均需报请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况且就是民政部门内部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情况,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他人的救济款项或退休工资,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共享利益等原因。

如某县检察院查处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领取虚假的退休工资,将本镇已死亡的退休人员的工资领取本和私章交给朱某,让朱某领这一笔款,朱某即按刘某的要求,给刘某办理了一个退休工人的工资,并将款拨付到位,刘某领到款项后便给朱某一定的好处。

(六)涉案金额大。

由于嫌疑人选择的对象往往救济标准都比较高,一人一年下来就是10000元左右。

如河南省襄县民政局社救股长朱某2000年至2005年之间,竟冒领三个已死亡退休人员的工资,涉案金额达8万多元。

本案中涉案金额就达到24万元。

四、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通过调查分析,我们感到,民政系统发生的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经不起形形色色诱惑带来的考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因为法律观念淡薄,诱使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多发。

优抚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法律性非常严肃的工作。

党和国家对此历来重视,我国《刑法》条文中对贪污、挪用、侵吞各类救灾、救济、优抚款等行为,也有明确的从严处罚的条款规定。

但是,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民政工作人员都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款,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因而,造成了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

从近几年发生的案件来看,行为人明知贪污救灾救济款式触犯法律的,但长期处于一种麻木状态,且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做的事情不一定会暴露,即使暴露了,自己也可以讲清楚,应该没有问题。

继而一些人不择手段疯狂作案,走上犯罪道路。

(二)乡镇民政机构的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

民政系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业务垂直而人事不垂直,这就导致基层民政所尤其是所长,上级管不了,乡镇没法管的脱节现象,形成监督空挡。

尤其是有些乡镇的民政部门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账、报账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没有具体过问,往往由他自己说了算,此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会计管理制度,而且为滋生贪污犯罪留下隐患。

尤其是有些地方的民政所负责人,自诩为“山高皇帝远”,把民政所当成了自家的“小金库”。

有些地方的民政所聘用临时人员从事民政工作,这些人员的政治观念差、临时观念强、公仆意识淡,对各类优抚救济款物觊觎已久,很容易导致犯罪。

(三)救济资金运行监督制度不健全。

在社会救济资金发放过程中,没有一套严格的发放制度,无论任何人,只要拿着优抚、救济对象的救济金领取本和印章,就可以轻易领到钱,没人去审核救济对象是否具有资格。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群众对优抚、优待、低保对象的条件、享受的救济标准等不清楚,不了解,想监督又无法监督。

县民政局寄望与乡镇政府监督,乡镇政府认为应该由民政部门监督,结果很少有人去核实这些款物是否真正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从而形成监督空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管理不到位。

社会救济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进行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

就退休工人工资而言,负责申报的是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是劳动人事部门,拨付资金的是财政部门,看起来这是层层把关,实际上是形同虚设。

在优抚金、抚恤金、低保金的发放管理上,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

五、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能力。

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净化灵魂,规范言行,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要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清政廉洁的自身修养,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强化世界观的改造,另外,还要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一些人员走上贪污受贿犯罪道路,无不和一些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无不是个人放松思想改造的后果。

江泽民同志说过:“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

”只有认真抓好落实,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每个党员干部思想深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

预防民政职务犯罪,一要提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培训,学习民政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学以致用是关键。

为此,要根据各科室工作性质的不同、城乡民政工作的差异和工作人员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图片展示、民政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干部职工学习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家救灾救济方针政策、《村委会组织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兵役法》、《收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民政法律法规,增强了对民政工作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了民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引导民政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工作,民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及运用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二要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算好六笔帐:算政治账,自毁前程;算经济账,倾家荡产;算名誉账,身败名裂;算亲情账,妻离子散;算自由账,我身陷牢笼;算健康账,身心交瘁。

要知其害,明其理,常警醒,真正做到预防前移,醒悟在先,把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永保政治清醒和为民清廉,给党和人民交一份合格的人生答卷;三要消除消极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引发犯罪的内在动因,消除消极犯罪心理是预防犯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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