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背景下商业保险如何更好地融进社会保障体系
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

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现如今,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融合发展已经成了相关部门研究的主要内容,为此,本文主要从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展开了探讨,指出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内涵及其作用,探析了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路径,旨在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希望能对我国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内涵及其作用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在性质上两者就存在差异,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保险,保险的费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但是个人只需要承担一少部分的保费,然而商业保险就是由个人投保购买的,投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并且保险的种类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需求和意愿。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的幸福、稳定,保证劳动者遇到年老、伤病等困扰时,社会保险可以给予劳动者生活的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就属于个人的购买行为。
新时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虽然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两者却存在许多互补之处,若是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融合,必定会解决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使得社会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1](一)社会保险的内涵及其作用社会保险完全是一项政府的利民政策,并且是不具有营利性质的。
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及其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正是这样强制性的政策使得社会保险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保障了社会经济民生的稳定。
此外,社会保险的制定以及保费的划分都是非常科学合理的,因此,社会保险的实施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新时代商业保险的内涵及其作用新时代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群众的需求而推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达到保护个人利益的目的。
参保人需要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内容缴纳全额的保费,而保险公司收纳保费后可以将保险资金进行统一的调配去从事其他的金融活动,在保险生效期间,若是参保人达到了保险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对参保人给予赔付。
保险业新国十条内容

保险业新国十条内容《说说保险业新国十条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唠唠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内容。
前几天我去参加了一个朋友的婚礼,那场面可真是热闹非凡。
在婚礼上,我看到朋友的爸爸一直笑得合不拢嘴,可开心了。
后来我和他聊天的时候,他就说到了保险的重要性。
他说他之前给朋友买了一份教育保险,现在朋友学业有成,那保险也起了不小的作用呢。
他还说,这就像是保险业新国十条里说的,要让保险更好地服务我们的生活。
你看啊,新国十条强调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这就好比是给我们的生活加上了一道稳固的防线。
就像朋友他爸爸买的那份教育保险,在关键时刻真能帮上大忙。
而且呀,新国十条还鼓励保险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这多有意思呀!这就好像是把我们的钱集合起来,去干一些大事情,既能有收益,又能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还有呢,新国十条说要提升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比如说,要是我们的企业遇到了什么风险,保险就能站出来帮忙分担。
这就像是有个可靠的伙伴在身边,让人安心。
而且,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保险也能让我们在面对各种意外和疾病的时候,不至于一下子被打垮。
再想想我们的生活中,真的会有很多不确定性。
就像有时候出门可能会遇到意外,生病可能会花很多钱。
但有了保险,我们就可以多一份保障,多一份安心。
新国十条就是要让保险更加贴近我们的生活,让我们都能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好处。
哎呀,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想说,保险业新国十条真的很重要。
它就像是为我们的生活撑起了一把保护伞,让我们在风雨中也能稳步前行。
就像朋友的婚礼一样,虽然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小插曲,但最终还是幸福美满的。
而保险,就是那让我们走向幸福美满的有力保障呀!所以呀,大家都要重视起来,让保险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这就是我对保险业新国十条的一点感受啦,你们觉得呢?。
“新国十条为保险业保驾护航(新国十条学习心得)

“新国十条为保险业保驾护航(新国十条学习心得)学习保险新“国十条”后的心得体会,绝对原创!在中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如火如荼的关键时刻,2022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高调出台。
为与06年的“国十条”相区别,本次业内称之为“新国十条”。
“新国十条”主要分为9个方面,共29条具体要求,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结合近年工作实践,浅谈一下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是商业保险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前段时间,保险进入中小学课程的新闻,让业内人士激动不已,如今,时隔8年,国务院再次专门发文支持保险业发展,充分说明国家对商业保险的重视程度。
商业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从实践中看到,其在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如交强险、年金保险、医疗健康保障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财产险、责任保险、意健险等)、应对灾害事故风险(如国外的巨灾保险)等方面大有作为。
今年以来,部分灾害事故如云南鲁甸地震、河南等省份旱灾、江苏昆山工厂爆炸等,给经济社会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
保险业在应对灾害事故、分担风险损失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发挥得还远远不够。
如沪昆高速特大交通事故,车辆购买了学习保险新“国十条”后的心得体会,绝对原创!保险,客车有承运人责任保险,能为遇难者提供一定的补偿。
江苏昆山工厂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由于企业缺乏保险意识,没有购买团体意外险和企业财产险,保险估损金额仅为200万元左右。
云南鲁甸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约63亿元,保险估损734.5万元,只占0.11%,说明商业保险理念的传导仍需加强,在风险转移方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另外,从国际方面看,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是2.8%,而截至2022年末我国仅为0.4%。
保险行业“新国十条”概述

人民网北京8月13日电(张文婷)今日(13日)下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下称《若干意见》),即业内所称的保险业“新国十条”。
对于巨灾保险,《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若干意见》共提出十条内容,包括:1、总体要求;2、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3、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4、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5、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6、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7、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8、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9、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10、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总体要求:具体包括:1、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2、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3、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4、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5、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6、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7、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8、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
《若干意见》预计,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新国”让商业保险发挥支柱作用

“新国”让商业保险发挥支柱作用2014“新国十条”让商业保险发挥支柱作用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明确释放出全行业将由重规模转向重民生的信号,并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为积极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出台的国家政策,日前,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宣布首款针对普通老百姓医疗保障、让老百姓真正有病能医、病有所养的惠民防癌保险在渝隆重上市。
健康保险迎来空前利好新国十条’给保险业,尤其是健康保险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政策利好。
”重庆工商大学教授樊国昌认为,此次在“新国十条”中,29次提及“健康”、“医疗”等关键词,目的就是为了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下,去规划和发展健康保险,从而使健康保险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
“新国十条”提出,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对此,樊国昌指出,商业保险将成为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可以确保老百姓在赚钱能力逐渐消失的情况下,还能保证生活品质。
其支柱作用一旦形成,中国老百姓的整体幸福指数也将明显提升。
这也是中国商业保险大踏步发展的全新机遇。
”我市患癌人数6年增两倍对于本地商业保险市场首款响应“新国十条”推出的“防癌”保险产品,重庆防癌协会秘书长、重庆肿瘤医院外科主任匡毅认为,其针对了国内防癌抗癌的最新形势,也响应了百姓对健康保障急迫的需求。
匡毅介绍,去年全市新发癌症约有5万例,发病率前6位分别为肺癌、结直肠癌、肝癌、食管癌、乳腺癌和胃癌。
我市肿瘤特病办理人数已由2007年的7521例增加到2013年的1.34万例,6年间患病人数增加了近两倍。
“由此可见,癌症已成为威胁我市居民健康的‘头号杀手’。
但遗憾的是,有很多市民不太关心保险,特别是商业保险在防癌抗癌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恰是这部分市民其家庭情况难以承受患癌后巨大的经济负担。
浅谈促进我国当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

浅谈促进我国当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笔者在之前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在保险公司接触了一些非水险实务。
在这期间,有了一些对医疗保险的重新认识。
医疗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与社会保障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由此引出一系列关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此,先浅谈一下二者的融合问题。
我们知道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风险经营体系,但它们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我们最关心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能否互补互助,共同发展。
从理论上来讲,决定二者关系的因素有:险种性质,国家介入社会保险的强度及受教育程度等。
利用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研究。
以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或者说在社会保险没有普及到的范围内的人群可以自主选择购买某些商业保险来达到保障的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这就注定它是为“富人”服务的,很多真正需要社会保障的人无法得到商业保险的庇护,这个问题就需要由社会保险来解决。
但是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一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就具有了此消彼涨的关系。
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大,就会抑制商业保险的发展,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窄,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就比较大。
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互补互助关系超过其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这样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正阻碍着两者相辅相承共同发展。
这突出表现在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经营混乱,具体体现在:1、部门众多,手续繁杂,社会保险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内耗严重。
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引发冲突;2、忽视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短,底子薄,这就注定我们不能够像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极力发展社会保险的范围,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弥补社会保障能力的不足,从而实现对人民群众的保障作用;3、民众的保险知识缺乏。
“新国十条”给保险业带来的重大发展契机

【摘要】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正式出炉,这也意味着我国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与导向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意味着保险行业的发展步入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新国十条 保险行业 监管一、“新国十条”概述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8年之后,2014年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政策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变化。
在“新国十条”中,国务院对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做出了清晰的评价以及对未来保险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指出了我国保险行业的总体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国的保险行业要基本建成能够覆盖全民的保险体系,保险产品能够做到对居民的保障基本全面,保险发挥的功能基本完善,同时保险企业自身要做到安全稳健、诚信规范经营。
在保险服务行业,能够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同时还要具有国际视野,注重国际发展,努力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行业、保险机构。
并且保险还应成为我国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政府进行风险规避、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和基本手段,成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居民福利分配的另一重要手段和有效工具。
同时“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要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新国十条”给保险行业带来的重大发展契机1、保险行业的行业地位与形象通过“新国十条”得到提高与改善随着“新国十条”的出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已经不再仅仅是行业中某一个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行业的事情,而是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上升为了国家的“意志”,保险行业在“新国十条”中被明确提出要“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
这样一个对保险行业评价如此之高的“新国十条”的出台,必然能够改变民众对于以往“保险骗子”的印象,一定程度上消除民众心中“一人干保险,全家不要脸”的看法,可以极大程度的提高保险行业的地位。
论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论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摘要: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发挥着强大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放眼我国当前局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结构体系不合理问题越来越突出,现阶段还停滞于社会保障的技术性环节,未有效形成应有的理论指导与实践体系,不能适应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社会保障的长远规划有待完善。
因此,要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深化商业保险改革。
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可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体系;作用;探讨第一章绪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发挥其应有的强大的保险保障功能,对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社会保障项目所构成的体系的总和。
社会保障可从不同角度分类,按实施方式不同分为强制性保障项目和自愿性保障项目;按保障对象不同分为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保障项目和面向特定社会成员的保障项目;按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国家财政资金建立的保障项目、企业交费建立的保障项目、个人交费建立的保障项目、社会捐赠资金建立的保障项目。
但一般按保障对象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类。
其中,社会保险包括生育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养老社会保险。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联系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尤其是外资保险公司的陆续加入,使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和营销方式都面临新的挑战。
因此,展望未来,管理当局应在以下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思考:一是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建立跨部门领导协调机制,协调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运行体制的关系,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二是加大对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险领域的开拓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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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在《中国商业保险》2014年第3期。
《中国商业保险》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内部交流刊物。
“新国十条”是商业保险公司从产品创新、服务管理和机构建设三个维度立体式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引,需要保险公司找准定位,积极准备并及时跟进。
“新国十条”背景下商业保险如何更好地融进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8月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是继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俗称“国十条”)之后发布的新“国十条”,是中央政府时隔八年又一次着力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标志性文件。
相比23号文的八大内容20项措施,此次29号文扩充为九大内容共29项措施,发展目标更加明确,措施内容更加详尽。
自2006年“国十条”实施以来,保险业无论在产品项目、市场覆盖还是在功能定位上都有显著拓展,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参与度也日益提升。
此次新“国十条”将保险业融进社会保障体系列入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首要任务,将保险业的功能由“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参与社会管理”扩展到“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预示着现代保险业将在社会保障事业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现代保险业融入社会保障的轨迹更加清晰我国学界和政界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
上世纪80年代,文革后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险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一些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遭到许多学者反对,他们认为商业保险的营利性与社会保险的公益性水火不容;到了90年代,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的观点被提出和广泛使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也加以确定,人们普遍接受对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定位;新世纪的头十年,人们越来越将商业保险视作社会保障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行多支柱理论的推动下,政界和学界已然承认了商业保险的这一战略性地位;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事务中的业务管理优势逐渐显现,社会保险更愿意与商业保险建立合作关系,加上此次29号文“保险产品与社会保障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融合”的提法,商业保险融入社会保障的轨迹更加明晰。
二、新“国十条”给现代保险业融入社会保障带来更多契机新“国十条”在商业保险融入社会保障方面有了许多新的提法,蕴含着商业保险发展的新契机:一是明晰公益性保险业务将得到政策扶持。
三类保险服务的政府定位不同,营利性业务政府撒手,公益性业务政策扶持,外溢性业务政府引导。
商业保险融入社会保险,是其公益性业务的主体,不仅不再受制,还将得到优惠政策支持。
这是政策契机。
二是扩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的范围。
一是创新产品,包括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二是创新管理,包括提供风险管理的技术支持和经办服务;三是创建机构,包括投资办医院和建养老服务设施等。
政府购买力度和范围扩大,将给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带来更多机遇。
这是市场契机。
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
现代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管理是新“国十条”新增的内容,使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参与管理式医疗以及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等方面的地位合法化,摩拳擦掌的商业保险机构必将在这些领域大显身手。
这是环境契机。
三、如何发挥现代保险业对社会保障的支撑作用2011年实施的“太仓模式”备受关注,在大病医保引入商业保险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反对者担心商业保险公司为节省成本会想方设法压缩医疗服务和药品种类、医疗再保险的政策优势最终会被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抵消殆尽。
但事实上,太仓模式的效果显著并迅速推向全国。
针对反对商业保险融入社会保险的声音,需要澄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这里涉及三个概念,即“举办”、“承办”和“经办”。
显然,无论太仓模式还是29号文提出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业融入社会保险都是以“业务经理”的身份出现的,不是“举办”,而是“承办”或“经办”,社会保险的决策权仍掌握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手中,这一点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中说的很清楚:地方政府制定筹资、保险范围、最低补偿比例和就医结算政策,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则在自负盈亏的原则下确定具体的补偿比例、盈亏率和承办业务。
虽然有确定报销比例的权利,但商业机构在招标竞争的压力下,只会不断提高报销比例、改进服务质量、降低管理费用,而不是反其道行之。
保监会公布的数据证实了这一点: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26个260个统筹地区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费用总量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报销比例达到70%,相当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全国平均水平。
29号文给了商业保险机构难得的发展机遇,要顺利融入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还需在职能定位、产品创新、管理手段创新等方面“厉兵秣马”。
(一)商业保险清晰定位,支撑社会保障体系29号文提出保险是政府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目前,社会保险财务可持续和裹挟财政的潜在风险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单一支柱已经不堪重负,亟需商业保险鼎力支持。
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三支柱”分工不同: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保基本”,企业补充性养老和医疗保险“提水平”,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扩范围”。
第一支柱是强制的、普享的,第二支柱是集体行为、决策权利主要在企业,前两个支柱的消费者选择程度低;只有第三支柱扩大了保险项目的范围,不仅给高收入群体进一步提高待遇提供更多选择,也给中低收入者选择更适宜的产品提供了机会。
如果说2013年财税103号文给企业年金市场注射兴奋剂,那么2014年国发29号文又给商业保险市场打了强心剂,个人税收递延对老百姓尤其是中高收入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作用不容小觑。
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另外两个重要支柱,发挥补充保险的作用,有助于减轻第一支柱负担、降低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裹挟财政的风险。
商业保险公司应从社会保障大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角度重新定位其公益性业务,并为此做好战略准备。
(二)商业保险创新产品,填补社会保障空白老龄化是各国社会保险面临的最严峻挑战。
许多发达国家为老年人建立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在内的全方位保障体系,中国的老年长期照护制度并未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必须依赖养老保险收入或占用医疗资源的方式来解决长期照护问题,这会加大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要求,负担最终会落在财政头上。
在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可在政府税收政策引导下先行发展。
此次29号文提出两个具体目标,即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而2013年这两项指标分别仅为3%和1266元/人,要实现目标任重道远。
需要政策引导更多人参与商业保险,有助于目标尽早达成。
在这一点上,德国有可借鉴之处。
德国在上世纪90年代建立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凡是不参加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人都必须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结果是90% 的人都加入到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其余10%的人则购买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养老保险管消费,医疗保险管疾病,长期照护管失能,这是老龄社会不可或缺的三个社会保障项目。
目前中央政府还未将建立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提到议事日程,需要商业保险填补空白。
不过,从世界范围来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市场远不如商业医疗保险大,需要商业保险机构用心识别市场需求。
(三)商业保险机构创新管理,提高社会保障效率承办和经办社会保险。
2013年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经办对象人数达到26亿人次,而整个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不足20万人,人员负荷比超过10000:1,是德国各类机构平均值的10倍、荷兰的6倍、智利和乌拉圭的2-5倍、美国的3倍、日本的2倍。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受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限制,不能扩编又无力雇佣协保人员。
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技术、经办服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无可取代,此次文件又将其合法化,剩下的就是机构之间的服务竞争了。
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目前拥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人管理资格的保险公司共5家,占全部法人受托管理机构的50%,受托管理企业数占比91%,受托管理职工数占比75%,受托管理资产占比70%;拥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保险公司共6家,占全部企业年金账管人的35%,管理企业账户数占比13%,个人账户数占比11%;拥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保险公司共4家,占全部企业年金投管人的15%,管理组合数占比23%,组合资产占比20%。
商业保险机构在企业年金业务方面已经逐渐由“积极参与”转为“大力拓展”。
应当更加强调商业保险机构的受托人管理职能。
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根据委托人的风险承受力确定战略资产配置,制定投资指引和业绩考核基准,选择不同投资风格的投资管理人并对其进行评鉴、考核和监督。
商业保险基金的长期性特征与社会保险基金相似,因此商业保险机构在承担受托人职责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四)商业保险公司创建机构,夯实社会保障基础29号文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可以直接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直接投资建设医疗服务机构或参与公立医院企业改制,这给商业保险公司长期资金找到了新的投资渠道。
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已经在养老产业注资超过300亿,据预计这个产业在未来15-20年的市场将达到数十万亿,29号文提出用地保障、开发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犹如助动器,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大举进入养老产业。
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改制,必将成为医疗改革的重头。
商业保险公司创建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意味着商业保险不仅可以提供现金待遇,未来也将是社会保障实物待遇的重要基础。
(五)创立新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是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产品和服务供给,政府作为社会保险的组织者,可以向市场购买最有效率的产品和服务,这正是现代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
政府购买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的基本运作形式,信息共享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商业保险公司会在市场竞争的驱动下扩展业务,推动整个保险业做大做强。
以美国为例,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许多州政府与市场联手,规定那些购买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家庭若因此落入收入门槛之下,仍可以获得医疗救助资格,从而鼓励一些中产阶级家庭购买商业护理保险。
美国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人数占40岁及以上人口的5%,虽然远远低于其商业医疗保险人数,但不妨碍美国成为世界上参加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人数最多的国家。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需要政府真正放手,将能够由市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均采取招标方式转交给商业保险机构,而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竞争浪潮袭来之前锻造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