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划界对南极条约体系的挑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
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
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
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
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从国际法视野浅析北极问题

从国际法视野浅析北极问题复杂的北极争端问题想要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下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困难重重。
这既有现有法律自身的缺陷问题,也有北极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而国际法涉及的问题。
从整个北极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目前问题的核心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各国的外大陆架权利争端问题。
国际社会中大国在北极问题上的政治角逐使得本来就模糊不清的北极问题的解决之路异常的渺茫。
国际大陆架界定委员会对俄罗斯北冰洋外大陆架权利申请的驳回,似乎预示着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更多的取决于科学考察得到的地质证据(用以证明该国提出的外大陆架申请),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提供令委员会信服的足够科考证据。
北极问题也不得不再次回到《联合国海洋公约》下的国际谈判的轨道上来,这也是目前北极问题最为光明的解决出路。
标签:领土主权北极问题原因解决2007年8月2日,俄罗斯科考队员乘坐“和平1号”深海潜水器将一面钛合金制造的俄罗斯国旗插到北极点下4261m深的北冰洋海床。
事发仅4天,美国即派“希利”号重型破冰船火速开往北冰洋海域开始北极科考。
随后加拿大、丹麦、挪威等国的科考队也先后奔赴北极。
虽然各国宣称北极之行的目的是进行科学考察,但媒体却将他们的行动定性为“争夺北极主权”、“宣誓对北极的主权”等。
进入新世纪的以来,国际关系的种种迹象尤其表明,北極问题已经来到一个不同前途命运何去何从的择决关口:它既可能随着争端的加剧,成为国际冲突成为新的“导火索”,也有可能通过调解国家间的关系利益,成为国际合作和造福人类的典范。
北极问题背后,既有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鲜明和典型的国际法问题。
一、北极地区的地理优势及重要性北极地区陆地面积大约有800万平方公里,有居民700多万。
北极地区是以北极点为中心、北极圈以内的广阔地区,总面积为2100万平方公里。
北极地区有重要的经济、交通和战略意义,这点大多数人们已经认识到。
首先,北极地区是自然资源的“宝库”之一,蕴含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渔业资源。
论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效力

2023-11-11•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介绍•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效力目录•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与国际法的关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与国际争端解决的关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与全球目录海洋治理的关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01介绍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旨在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划界提供科学和技术建议。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过程中,各国就大陆架划界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但并未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需要一个独立的专家委员会来提供相关建议。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沿海国的大陆架划界案,并提供相关的科学和技术建议。
委员会的任务包括确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以及为各国提供有关大陆架划界的科学和技术指导。
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委员会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来审议划界案,该小组委员会由来自不同地区的独立专家组成。
小组委员会对划界案进行审议,并就划界问题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沿海国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划界,并在划界完成后进行公布。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向沿海国提供科学和技术建议。
沿海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并缴纳相关的费用。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02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和形式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联合国下属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负责审议沿海国的大陆架界限申请,并出具建议。
建议包括对沿海国大陆架界限的划定意见和相关地质地貌特征的描述。
建议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对沿海国具有约束力,沿海国必须遵守建议所划定的界限。
建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沿海国不遵守建议,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依据国际法进行监督和制约。
建议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沿海国必须按照建议的要求进行划界,并在官方地图上标出大陆架界限。
国际社会对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沿海国的划界行动进行评估和审核。
如果发现沿海国未按照建议进行划界或存在不当行为,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制裁措施或提起诉讼。
建议的执行和监督VS大陆架界限委员会03建议的效力对沿海国和利害关系国的效力沿海国接受建议对于沿海国,委员会的建议具有约束力,它们必须根据建议划定其大陆架的界限,并提交相关地图和资料。
南极国际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变革 场记

南极国际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应对场记主讲人:复旦大学法学院陈力教授在当今社会,极地问题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关注的焦点。
如何把握南极资源、在解决极地问题时面临哪些困难与挑战以及应该怎样解决等一系列困惑浮现出来。
陈力老师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答。
一、南极问题的重要性南极属于一个非主流的研究领域,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它似乎离我们很遥远,离现实的国际法问题也很遥远。
因为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涵盖了很多问题的南极体系比较稳定,未出现过大纰漏,所以没有引起大家更多的关注。
但自从1984年第一次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派出中国南极科考以来,极地事务出现了大量的热点问题,我国意识到了南极战略地位的重要性。
但我国在软科学的研究工作缺少社会科学的经验,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员投入到这项工作中来。
二、南极条约的框架体系南极条约体系(ATS)构成了南极国际治理的主要法律渊源,其确立的南极治理原则、准则、规则以及决策程序被称为南极机制。
南极条约协商国又称ATCM,虽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但其在南极事务上享有决策权。
成立以来该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措施、决议、决定,构成了庞大的南极条约的体系和南极机制,并且不断地在完善、变革。
例如南极国际法律渊源不断增加,南极国际治理内涵日益丰富,南极条约体系地域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南极国际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等。
接下来分别来看这些变革。
第一个变革是指南极国际治理的法律渊源从单一发展为庞大的体系,同时还涵盖了适用于南极地区的其他国际法体系。
例如1982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于南极海域,但当《南极条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适用时两者对海域的界定不同就出现了矛盾。
第二个变革是条约内涵不断丰富。
从主要关注和调整传统安全与科学合作逐步扩展到南极的经济安全、环境安全与人类活动安全。
资源争夺的出现,人类活动的增加如非政府的活动以及旅游项目都要求条约的更加丰富化。
第三个变革是条约适用范围的扩大。
从适用的南纬60度以南的南极大陆与附属海域扩展至《养护公约》适用的南纬60度以北的整个南极辐合带。
外大陆架划界中的不确定因素及其在北极的国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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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 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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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外大陆架划界争端及其解决机制分析

北极外大陆架划界争端及其解决机制分析[摘要]北极冰层的消融使其战略价值日益凸显,但关于北极的争端也随之产生。
北冰洋五国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上问题上争执不下,现有法律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无法单独解决。
中国虽不是北冰洋沿海国,也应积极参与北极事务,维护非北极国家的权益。
[关键词]北极;200海里外大陆架;解决机制一、北极外大陆架划界的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以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对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作出了界定,其与国际海事组织、北极理事会被视为管理北极地区的法律机制。
公约规定沿海各国需要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外大陆架划界的资料和申请,经通过的划界案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对外大陆架的开发,原则上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的费用和实物。
公约还确定了信息公开机制,以确保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能够知晓,但公约规定的远远不够,外大陆架划界争端愈演愈烈。
首先,美国并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在北冰洋有着漫长的海岸线,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审查其他国家提出的划界案时,将美国排除在外,势必遭到美国的反对,即便申请成功,若美国反对,执行力也将大大折扣。
其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自身机制也存在很大问题。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缔约国应承担本国国民作为委员会委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费用。
这样的安排使委员会成员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履行职务,或不具有中立履行职务的信任感,极有可能或者说比较容易受到所在国的影响。
而且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具有强制力和执行性十分值得怀疑。
再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1)海洋法法庭(2)国际法院(3)国际仲裁(4)特别仲裁。
实践证明了这些方式不会被北极沿海国家优先考虑,协商谈判的方式才有利于争议国之间纠纷的解决及执行。
从大陆架制度来看,北极国家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是属于“国际海底区域”,北冰洋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则是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属于所有人共同占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极海域争端的影响与启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极海域争端的影响与启示刘唯哲*内容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创设的海域制度引发了南极海域各类争端,这些争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约》与南极条约体系之间的冲突。
即使各国依据《公约》纷纷在南极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这并不足以撼动南极条约体系,不可能对现有南极海域秩序产生根本性影响。
同时,《公约》中关于强制管辖程序的规定和海底区域制度,也为完善现有南极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南极海域争端 解决机制一、引 言南极1蕴含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油气资源,在《南极条约》(The Antarctic Treaty)签订之前就已是各国争相宣告领土主权的地域。
1959年签订的《南极条约》使其成为了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大陆,该条约冻结了所有针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主张,使南极局势维持着相对的稳定。
以《南极条约》为基础,南极条约协商国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从而产生了一整套区域性制度,即“南极条约体系”。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现行海洋法的“宪章”,可在所有海域适用。
然而《公约》并未明确其与南极条约体系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又与南极条约体系存在明显冲突,《公约》在南极海域与南极条约体系的重叠适用必定会影响到后者所建立的秩序。
虽然南极领土主权冻结之现状无法被撼动,但各利益攸关国还是会利用《公约》来争取南极海洋权益。
* 刘唯哲,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法专业2019级博士研究生。
电子邮箱:********************。
本文获《中华海洋法学评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25周年回顾与前瞻”征文比赛优秀奖。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1 本文所指南极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区域,既包含南极陆地(含冰架),同时也包括南纬60度以南海域。
总的来说,南极争端主要分为海域争端和领土争端两类,《公约》在南极海域的适用必然会对海域争端产生一定影响,同时,该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备也对现存南极争端解决机制也带来了启示。
《南极条约》50周年:挑战与未来走向

The Antarctic Treaty at 50: Challenges and Future
Trend
作者: 郭培清[1];石伟华[1]
作者机构: [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出版物刊名: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1-1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期
主题词: 南极条约;挑战;未来走向
摘要:在过去的五十年中,《南极条约》有效维护了南极洲的和平,促进了国际南极科学合作,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解决有争议问题的“南极模式”。
但近年来现有的“南极秩序”正在面l 艋着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南极条约》的未来走向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
目前存在三
种未来走向:《南极条约》解体、南极“联合国化”而变为人类共同财产以及《南极条约》继
续存在。
由于《南极条约》高举和平与科学的旗帜,以及南极条约协商国家的强大政治经济实力,在可预见的未来,现行的《南极条约》仍是规划南极事务最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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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极条 约体 系 ; 陆架 ; 界 南 大 划 中 图分 类 号 : 2 B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5 2 1 ) 10 0 — 7 1 7 —3 X( 0 2 0 — 0 9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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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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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国的迅速 壮大 以及 条约 协商 国对 南极 洲 的成 功管
要求 的权利 。
由于种种 政 治 、 济 利益考 量 , 国 、 大利 亚 、 经 美 澳
阿根 廷 和智利 等 国均 反对 把 南 极 交 给 联 合 国托 管 。 最终 在美 国的大 力 倡 导 下 , 多 轮 谈 判 , 根 廷 、 经 阿 澳
大利 亚 、 比利 时 、 利 、 国、 智 法 日本 、 挪威 、 西 兰 、 新 南 非、 国、 美 苏联 、 国等 1 英 2个 国家 共 同签 署 了《 极 南
理这一 事 实 , 多学 者都 认为 至少 在 2 大 1世纪 的前几
十年 中 , 极 条 约 体 系 是 不 会 有 什 么 重 大 变 化 的 , 南 《 南极 条约 》 对南 极洲 领土 主权 的“ 冻结” 很难 解冻 是 的 。 随着《 _但 2 联合 国海 洋 法 公 约 》 的生 效 和《 约 》 公 大陆架 制度 催生 的沿 海 国 大 陆架 划 界 热 潮 的兴 起 ,
七 国根 据先 占原 则 和扇形 原则 对南 极 洲提 出 了领土 主权 要 求 。到 2 0世 纪 5 0年 代 , 上述 七 国已 圈定 了 8 的南极 大陆 , 国 、 3 英 阿根廷 和智 利 三 国还 存 在主 权 重叠 。而 美 国和俄 罗斯 一方 面声 称不 承认 任何 国 家 对南 极 的领土 主 权 要求 , 一 方 面则 加 快 了对 南 另
吁 洛 大 学报 暇 学
大 陆架 划 界 对 南 极 条 约体 系 的挑 战
朱 瑛 薛桂 芳
( . 国海 洋 大学 海 洋地 球科 学 学 院 , 1中 山东 青 岛 2 60 ; 6 1 0 2 中 国海 洋 大 学 法 政 学 院 , . 山东 青 岛 2 6 O ) 6 1O
摘 要 :9 2年《 合 国 海 洋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约 》建 立 了大 陆 架 制 度 , 求 沿 海 国应 在 批 准 《 约 》 效 十 18 联 ( 公 ) 要 公 生 年 内完 成 2 0海 里 以外 大 陆架 外部 界 限 的 划 定 。 目前 , 0 澳大 利 亚 、 威 、 挪 阿根 廷 和 英 国 等 国在 提 交 各 国大 陆架 划 界
案 时 , 后 对 南 纬 6。 先 O 以南 地 区 的外 大 陆架 提 出 了主 张 要 求 。 自《 极 条 约 M9 1年 生 效 以来 , 极 地 区( 6 。 以 南 6 南 即 OS 南 地 区) 直处 于 以《 一 南极 条 约 》 核 心 的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的 约束 之 下 。 南极 条 约体 系 是 一个 涉 及 国 际 南 极 事 务 众 多 为
* 收 稿 日期 :0 10 — 9 2 1-32
基 金项 目 : 国 极 地 研 究 中 心 协 作 项 目 “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有 关 大 陆 架 的 法 理 研 究 及 其 对 南 极 法 律 地 位 的 潜 在 影 响 ”( 号 中 联 编
NBQY2 0 02 女 , 江 杭 州 人 , 国海 洋 大 学 海 洋 地 球 科 学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朱 18 一 , 浙 中 专业 方 向 为极 地 大 陆 架 划 界 。
极 的考 察活 动 , 且 声 明保 留对 南极 大 陆提 出主 权 并
《 南极 条 约 》 的重大 价值 与深远 意义 是有 目共 睹 和世界 公认 的 。它第 一次 明确 了南 极应 只用 于 和平 目的 ; 确定 了南 极 的政治 法律 地位 、 对维 护和 稳定 该 地 区的和平 、 持 其非 军 事 化 、 先 科 学 考 察 、 态 保 优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