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
中国东海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论中日东海争端近年来,中日东海问题作为中日两国之间悬而未决的争端,时时泛起波澜,威胁着两国间的关系。
中日两国世代为邻,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两国的双边关系一直阴晴不定,而现今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又为中日关系增添了新的变数。
2004年起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突然发难,指责中国在主权范围内正常的海洋资源勘探,侵犯了日本的海洋权益。
尽管中国方面一贯认为中日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但考虑到存在争议,为维护两国关系,中国方面一直没有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鉴于东海划界问题的争议不仅涉及两国各自的国家主权,而且牵涉到重大的经济利益,因而我国对于这一问题,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东海问题的正确选择。
截至目前,中日之间已举行了七轮东海问题磋商,双方确认了把东海作为"合作之海"的方针,明确了维护东海局势稳定的重要性,也就各自共同开发的方案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尽管两国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双方仍表示今后将继续保持磋商的进程。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及双方立场(一)东海的地理情况东海是我国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北起中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约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东海的海底地形比较复杂,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西部为宽阔的大陆架,成为东海大陆架,占东海总面积的66.7%;东部为大陆坡。
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最宽阔的大陆架之一,北宽南窄,平均水深72米,但是大部分海域的水深为60到140米,陆架外缘在水深120到200米处。
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后导致的结果。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
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
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
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
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山民侠风/改编近年来,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问题逐步升级、气氛紧张。
日方提出以“中间线”划分,中方提出“冲绳海槽”划分,双方争议不下,谈判未果。
2005年,**政府曾批准通过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开采的申请。
中方立即指出:如果日本允许民间企业在东海争议区域内试开采,将“使问题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自此之后,中日双方,谈谈停停,始终没个结果,而中国只管开采油气,对日方的态度是:我开采无争议区的,你不能开采有争议区的,搞得日方如热锅蚂蚁,又是停止贷款,又是飞机驱赶、又是严正抗议,就是不敢开采。
为什么?理屈呀!一、中日东海划界的巨大分歧中日之间常说“一衣带水”,而这“一水”却纠结了太多恩怨。
扰资料显示,东海海域位于中国大陆和琉球群岛之间,北接朝鲜半岛,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
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公约》,靠海各国都有主张自海岸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然而,中日相隔这“一水之间”,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据外交部条法司的官员说:“中日各自要求200海里的海域管理权产生了重叠,需要进行划界。
”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协商,始于1996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它给各国扩大海洋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和日本先后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在中国1996年生效。
因此,发生了法律上的两国海洋管辖的冲突,中日之间开始磋商,其中就涉及到划界问题。
然而,双方在划界主张上的分歧巨大,至2004年,双方十几次谈判的惟一成果,是达成在2000年6月1日生效的《北京-东京渔业协定》,规定了双方的“暂定措施领域”。
但是,东海划界问题依旧毫无进展。
据参加过划界谈判的外交部官员说:划界依据不一致是最大障碍,“中国主张公平原则来划定两国的海洋分界线,但日本要求‘中间线’。
”1982年,日本大使馆将一幅标有“中间线”的地图递交给中国,自此以后,“中间线原则”成为日方的一贯说法。
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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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隧圜中日东洛之争的国际法分析赖镜华摘要申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有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
本文试结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有关内容,对中日东海之争论背景、争论焦点、钓鱼岛问题及解决措施作简要的分析与评论。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9.02海洋里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海底资源的不断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
一、东海资源东海的价值在于其管辖海域的丰富资源。
除了渔业资源外,各国最为看重的是存在于岛屿所辖海域中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
中国地质学界泰-"t-李四光生前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
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以来,在东海发现了巨大的海底石油蕴藏。
据了解,东海的油气储藏量达77亿吨,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
二、争论焦点“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由“春晓油气田”引发的争端,主要源于中日两国所主张的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分歧,包括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以及划界问题上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指的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
大陆架则包括沿海国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特殊权利。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孙汀摘要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
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
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作者简介:孙汀,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56-02东海总面积约77万km2,是位于中国、韩国、日本三国陆地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
而在东海海水掩盖下的东海大陆架,作为世界上较为宽广的大陆架之一,面积约为54万km2。
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对大陆架所做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东海大陆架的归属问题,自《大陆架公约》于1958年出台以来,在中日双方引起的纷争从来没有停止,且随着《埃默里报告》的出台不断升温。
对于中国和日本来说,这份报告所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信息是,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海域可能蕴藏着大规模的石油。
除此以外,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也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中的焦点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中,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各有其拥护者。
坚持公平原则的国家一致认为,大陆架的划界主要通过协定的方式,在顾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考虑中间线原则;而拥护中间线原则的国家则认为中间线是划界的唯一的合理原则。
一、中方一贯坚持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东海的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然延伸原则。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一、东海争端的由来东海水域位于中国大陆与西太平洋岛弧之间,是中、日、韩、朝四国领土环绕的辽阔海域。
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更为重要的是东海具有极为丰富的油气资源,在“蓝色圈地运动”盛行的今天,中国和日本相邻,又都是经济大国,日本作为一个贫油国家,在东海问题上中日两国面临着不可不免的冲突。
二、中日双方争执起因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中日两国分别按照不同的原则提出了有利于己方划界方法。
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自1982年《公约》公布之日起,中国一直坚持以“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对东海宣示主权,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认为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大陆架,应该使用中间线划界。
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浅谈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浅谈摘要本文从近期中日就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
最后,参考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法院判例及公法学家学说提出解决此争端的可能方案。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文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中日东海油气田的争端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关注。
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了,中日之间的东海是另一个波斯湾,该海域拥有众多被埋藏的宝藏,比如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
之后,中日就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端。
一、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一)大陆架划界在国际法上研究的必要性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由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重要军事意义,从20世纪中叶起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之一,也随之出现了大陆架划界问题。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据统计,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三分之一。
(2)因此,解决好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问题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国际社会关于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一直存在严重分歧。
(3)根据1956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协议——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大陆架划界应由有关各国协议解决。
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相向国家之间应以每一点均预测酸梅异国领海宽度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相邻国家之间的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孙汀摘要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
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
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作者简介:孙汀,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56-02东海总面积约77万km2,是位于中国、韩国、日本三国陆地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
而在东海海水掩盖下的东海大陆架,作为世界上较为宽广的大陆架之一,面积约为54万km2。
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对大陆架所做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东海大陆架的归属问题,自《大陆架公约》于1958年出台以来,在中日双方引起的纷争从来没有停止,且随着《埃默里报告》的出台不断升温。
对于中国和日本来说,这份报告所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信息是,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海域可能蕴藏着大规模的石油。
除此以外,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也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中的焦点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中,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各有其拥护者。
坚持公平原则的国家一致认为,大陆架的划界主要通过协定的方式,在顾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考虑中间线原则;而拥护中间线原则的国家则认为中间线是划界的唯一的合理原则。
一、中方一贯坚持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东海的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然延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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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李广义“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善意”是指诚实和公平地,即按照条约的真实含义和精神去履行。
中日是“一衣带水”的近邻。
由于东海大陆架丰富油气资源的初步估计,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提升和加剧了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争端。
双方不仅划界的主张不同,而且国际法依据也有着很大甚至原则性的区别。
到底谁的划界主张和根据更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的真实含义和精神,需要认真辨证,以利于公平划界。
一、东海大陆架争端的起因和争端各方的划界主张大陆架概念最初起源于地质学,后来形成地理和法律上的区分。
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包括大陆棚、大陆坡和大陆边三个组成部分。
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理上的大陆架有联系,但又不同。
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是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大陆架公告》中最先提出来的。
国际法委员会1950年开始研究大陆架的法律问题。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确立了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概念;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给大陆架确定了一个新的概念,即法律上的大陆架终止在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属于大陆的一部分。
平均坡度约为1.7—2%,平均深度为60米,陆架边缘水深平均达130米,一般不超过200米。
在古代,人们由于无法测量海洋的深度,因而把海底看得很神秘。
20世纪20年代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回声测深仪的发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底的面貌逐渐有了比较深人的认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成为可能。
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军事价值,不可避免地成为海洋邻国之间划界争端及资源争夺的焦点之一。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洲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在“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赞助下,由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的中、美、日、韩4国的12位专家,在对东海与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地球物理和地质构造勘测后提出的技术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中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由于这一未经证实的估计,使油气资源十分贫乏的日本对这一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
1994年11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范围内的海洋事业的迅猛发展,各国以资源为重心,争夺海洋权益的斗争日益激烈,海洋划界争端不断。
不光是日本,很多国家都在加紧进行大陆架延伸的勘探工作。
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中日两国对新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上的分歧,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遂成为中日两国一个新的争端。
在东海东部的大陆架上,中日、中韩、日韩存在着大片重叠区。
1974年,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日本与韩国签定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包括了我国主张的大陆架的一部分。
日本海上保安厅从1983年起就开始对日本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大陆架资源情况进行各方面的调查,为下一步“日本能够将目前的大陆架外侧界线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开始,向外延伸至350海里处”,以解决困扰日本发展几百年的资源问题。
更令人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政府决定从2004年度开始用6年时间,投入1000亿日元对包括日本东部、东南部太平洋上的小笠原诸岛、南鸟岛、冲鸟岛以及中国领土钓鱼岛、日韩有争议的竹岛(韩国称为独岛)周围涉及65万平方公里的9个海域的大陆架的地形、地质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勘探工作,钻探调查地点达299处,海底测量线82条,以争取在2009年5月前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测量数据及证明材料的报告,以证明东海大陆架是日本陆地的自然延伸,更远的动机是要把日本东海大陆架延伸到超过中间线以外的350海里处。
日本的调查,既涉及到尚未划界的东海大陆架,又包括中国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
毫无疑问,中日两国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争议的。
分歧主要集中在:一是划界原则。
日本主张“中间线”方法,认为“中间线”是合适的界线。
中国主张在“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并认为中间线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我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国际法根据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院有关判例。
二是钓鱼群岛及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
日本坚持对中国的钓鱼岛拥有主权,认为由于钓鱼岛的大陆架超过冲绳海槽,日本理应以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
中国认为,钓鱼岛属于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固有领土,而且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钓鱼岛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日本坚持冲绳海槽只是东海大陆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不构成划界中的地理标志和法律效力。
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中日不共大陆架。
如果按照日本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和所谓的依据划分,中国将损失东海大陆架约近一半的面积及资源主权,丧失对钓鱼岛及其领海的主权。
显然,日本的主张及所采取的行为是中国所不能接受的。
二、“中间线”方法不构成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日本主张与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采用中间线方法,即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方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划定大陆架疆界。
日本的法律根据是:《大陆架公约》、《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日韩以协议方式制定的)、日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有关国际司法实践。
这里,有必要逐一进行辨证。
(一)如何诠释《大陆架公约》中所指的“中间线”方法由于日本认为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规定了“定居种的生物”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对日本捕获松叶蟹有影响,因而反对这个条约,不是公约的当事国,公约对其没有适用效力。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日本所认为的那样,“中间线”方法是《大陆架公约》所确认的一般原则,是公平、合理的标准,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是,“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对的国家时,则分属各有关国家的大陆架的界限由这些国家协商决定。
如无决定,除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另定界线外,分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领土相邻的国家时,其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两国中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
显然,这里说的是比较清楚的。
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以协议决定。
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况”。
第三,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才是等距离中间线。
这里,“中间线”既不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单独的方法,它必须和协定、特殊情况结合起来考虑。
尽管公约没有明确提及“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但公约第1条用“邻接海岸”一词,就肯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起码可以看作是“自然延伸”的初步的意思表示;要考虑“特殊情况”,国际社会司法实践一般理解为,应是指大陆架地质、地貌、地形等基本特征和明显标志。
考虑“特殊情况”的目的和目标是为了达到公平合理。
尽管中日在东海大陆架尚未签定划界协定,但“冲绳海槽”理应作为东海大陆架划界必须考虑的“特殊情况”,如果把这种“特殊情况”抛在一边,单独以“中间线”作为划界标准,无疑,它既违背了大陆架公约的真实含义和精神,也是背离公平原则和公平目标的。
由此可见,大陆架公约并未抛开“特殊情况”与“协定解决而单独规定“中间线”方法。
”因而不能说《大陆架公约》确立了“中间线”原则。
(二)如何看待《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中确立的“中间线”方法《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是日韩当局为了在东海共同开发石油,背着中国政府于1974年1月30日签定的,有效期50年,双方国会均已批准此协定。
“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了面积约8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作为双方“共同开发区”,费用均摊,资源平分。
“开发区”位于日韩假想中间线的日本一侧,西部已深入中国东海大陆架中部。
在中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之后,日本政府当年就有人辩解称,“日韩联合开发地区是我国同中国之间的等距离中间线,限定于日本方面设置的。
”现在又有人提出,这一方法同样适用于日中东海大陆架的划分。
中国政府对日韩以中间线方法片面划定东海一些海域大陆架作为共同开发区、侵犯中国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行为,多次表示强烈抗议,而且郑重声明,日韩背着当事国中国签订的所谓协定,“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
中方既不接受日方所谓的“中间线”方法,而且认为“中间线”并不是海域划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关于“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的规定,日韩之间的协定以及划分共同开发区的划界方法,对中国是不发生效力的,更谈不上适用于当前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中国政府认为,根据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
主张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任何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做法都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三)从日本国内法对大陆架的规定与其签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互关系上看,日本既把国内法凌驾于公认的国际公约之上,又强加于人。
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
但日本还是签署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
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
在日本政府签署公约之后、国会批准之前,却正式颁布了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认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
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而且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范围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
日本的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是前后矛盾的。
第一,日本的大陆架法说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采取“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的。
查遍公约的所有部分,特别是第六部分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
第二,日本的大陆架法称根据公约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
公约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