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法权表现形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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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


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利益在国家界定上有漏洞。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应当对“公共利 益”作出法定解释。理由:

第一,“公共利益”一词不仅已经是立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而且出现的频 率极高。据统计,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中,明确使用了“公共利益”表述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共963件,其中法律77件(其中42件使用的是“社会公共 利益”一词),国务院行政法规107件,部门规章699件,司法解释80件。很多法 律法规及规章中,对公共利益的引述和规定反复出现。

而在吴苹夫妇看来,此次拆迁是商业开发行为,不属于《宪法》第13条第3款规 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的情形,他们与开发商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关系,因而 拆迁户不仅有主张补偿数额的权利,而且有不同意拆迁的权利。如果开发商不同
意他们提出的条件,他们就可以拒绝搬迁。
从其他的社会活动中分离出来,划分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部门, 并经由专人进行时,这种教育活动便成了教育事业。
比如抢险救灾:
第一时间赶到险情现场,救助受灾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比如道路交通改造: 对公路铁路等等道路交通进行改造
这些是无争议的公共利益,因为它们满足了大多数人们的利益,也涉及到大多
数人的利益,所以它们在群众中的拥护程度高,也达到了国家需求的经济效益,
同时不损害公民的利益。 公共利益要由群众裁定,才能少受争议,满足大多数公民的利益。
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一些行为常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大行 其事。
比如政绩工程: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 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 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 比如商业开发:就是有一块地或房产,你把地买来造大型的商场或者大型超市,把 房产租出去做商场或者大型超市。

公共权力名词解释

公共权力名词解释

公共权力名词解释公共权力是指国家拥有的对公民和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力。

它是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

公共权力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公共性:公共权力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目的是为了增强社会稳定、公平正义以及公众利益,而不是个体利益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2. 法制性:公共权力基于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

3. 强制性: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即拥有迫使个体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可以对不遵守法律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4. 有限性:公共权力是有限的,既不应过度介入个人生活,也不能过度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其行使需遵守原则和限制。

公共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些权力在宪法和法律中得到规定和界定,同时存在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关系。

立法权是公共权力的核心,是国家制定法律、条令和规章制度的权力。

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法律的决策和制定,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权是公共权力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由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调整和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保障人民权益。

司法权是公共权力对纠纷、争议和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力。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裁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程序,维护公正、公平、合理和有效。

同时,公共权力还应当受到公众的监督,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公共权力是国家为了管理社会和保障公众利益而拥有的权力。

它是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方式,保障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体现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基础。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分享】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分享】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尽管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学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

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Abstract: Of late public interest has been a hot spot within thelegal circle. Despite its long history and its recurrent presence inlegal text, public interest is difficult to define. In face of thedivergent definitions of public interest, it is a must to extract thebasic elements and reveal their relationships between public interest, governmental interest and personal interest in order to grasp thegist of public interest.Key words: public interest; governmental interest; personalinterest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可谓方兴未艾。

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

该修正案加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

二是宪法修改后,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原理》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原理》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 录1998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1999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2000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及详解2001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2002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4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北京大学362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北京大学359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回忆版)(含部分答案)2007年北京大学647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2008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2009年北京大学658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2010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回忆版)2011年北京大学661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回忆版)2015年北京大学662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回忆版)2016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回忆版)2017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回忆版)2018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回忆版)2019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回忆版)2020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回忆版)1998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北大政府循理孕蹄研究生入学毛业律历年真瓯与衩城预刑(硕士部分)使用说明:1.本资杵为内都吏源,仅儒辱考,不讣需中-不得泽躅:1.全志试趣由参加过考试的考生枝■■:陪写而成..诣格永寤与史亢二'■;苦I学院元美.3、本曩料格鼻曾鑫琪考生热市*;:「、匚:5*旺老生星专肮中".”-『一号尤方,考页*2/痛吧*基新•勺%而宜注堂裹邛羸我炒技注■-;-岌*凯从而.耍利通过考%小育购亍M之母碇充生自义谤江螭学二*.考试科目:政治学原理□的$年全真嚣题)注葱,洋考生卷滴考试鲤目•将答案象~写乏答题纸上.答碧职爸在试睡卷上答题一律无效•一、名词解暮卜以格泱为3、政治选拳』、夫和政体5、吱力集团一'筒答题''刘W"刷时切社会也临统思瞰的跆出?2、政治合制洌于蝉统治育什么意义?3、人们参与政治的基本劫机有哪些?4'政治改革有哪些基本特征?三、型述题1、运用利益分析方法分析畋激力的本监跄试论民主与法制的关系,1999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考试科目:政治学原理(1999年全真试题)注童:清考生看清考试题目,将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答睫清标明映号・在试题篇上答题一律无效,一、名词解牌(5*4〉1、公共选择务政治选举3、政治决策4、民主集中制二、简答JS(1DM)1,政治与非政治的区刑L制度分析对政治分析的意义和局限3、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威的区别与联系L政治权力对政治民主的作用三、论述露(20*2)1、用利益关系的构成内容,分析政府职能,2、试论述政治民主、依法治国'市场经济三者间的关系,2000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政治学原理—、名词解释(10X6 )1.政治动机2.合作性政治社团3-国家元首4.政治协调二、简答(20X2)1.为什么说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是同一利益主体内部两部分利益的矛盾?2.为什么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3.联邦制国家与邦联制国家的区别何在?4.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具有怎样的不同性质?三、论述(30X2)1.规范性政治学研究方法与实证性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区别。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作者:王金香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公正而制定的社会法,其目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公平,市场的宏观效率以及社会的公共福利。

所以这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而在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中,它要求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作为个人或是社会组织,都需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原则进行经济活动。

经济法则作为必要的法律规范对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以及社会的经济效益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协调社会集体利益与社会个人利益,从而达到使社会更好的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社会公共权利关于“社会本位”这一理念,与之相对立的是“个人本位”而在二十世纪以前,不同的国家所采用的经济模式不一所以对于这两种理念的矛盾处理并不明显和及时,尤其是在二十世纪之前,更多国家强调的更多的是“个人本位”。

直到二十世纪以后,世界各地迎来大规模的社会变革,“社会本位”这一概念在法学当中开始频繁出现,这也预示着,在经济法中社会和个人地位逐渐发生变化。

随着现代化的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本位”这一理念进一步成为了经济法中的核心理念。

一方面,“社会本位”的理念对较为传统的私法进行了更符合时代需求的改革,另一方面,这一理念也在法学领域指导着新一轮的改革之路,促使经济法等一系列的社会法的诞生,从而使这一理念不仅仅产生于思想层面同时还转变成了社会行动,转化为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律化制度的有效建立是以合理适用的理念作为有力的理论基础的,同样的,制度作为理念价值观直接反应的载体,是理念得以发挥其作用的重要途径;任何理念只有通过制度展现出来,才能成为具体的社会活动,成为改造客观世界的力量。

作为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理念,与之前的个人本位观念是一种新鲜的理论基础,并通过不断的法律化以及法律手段实现其价值;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细化社会本位中蕴含的社会规范。

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是指社会的公共权利作为经济法的首要保障权利,而社会公共权利又指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发展权,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权。

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

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

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第二章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经济利益的类型化研究第二章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经济利益的类型化研究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上位概念,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性,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是特殊的社会公共利益。

本章试图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类型化研究进一步揭示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丰富内容,明确其外延边界,从中探求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所包含内容。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类型化研究的意义及局限性德国法学家Arthur Kaufman强调“对事物本质的思考是一种类型学的思考”。

分析法学的任务就是分类,包括定义,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善的分类,谁就能获得法律完善的知识。

我们在运用抽象概念的时候,往往面临一种危险,这种危险在其他学科中也同样存在,那就是易于偏离现实世界,所以,避免此种危险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以实例来辅助我们的抽象思维。

[62]德国法学家拉仑兹对此持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当抽象的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辅助思考形式是‘类型’。

”[63]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如果仅停留在对其下定义的阶段,而不是进一步弄清社会公共利益包含那些公共性的利益类型,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它们是如何产生的,有那些特征?各种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那些实际表现形式或者载体,它们的代表、维护者是哪些主体及可能被侵权的形态有何不同?要是我们不能回答诸如此类的问题,那么,社会公共利益就会永远是一个无法把握的抽象的概念。

由于因此无法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社会公共利益就只能是一种被当作托词,为自私自利行为辩解的标签,是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崇高的虚幻。

因此,对社会公共利益作类型化的把握,使其相对具体化,为人们易于认知和识别,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对社会公共利益作类型化研究,更有助于我们划清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看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内容上的差异;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发现二者在某些领域的交叉和重叠。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摘; 要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交易制度已是经济进程中的中心制度,商品同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人们衣食住行所需的种种物质资料几乎都离不开市场,只有通过市场交易才能获取。

因此,市场经济关系必须法律化、制度化,市场运行机制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

按照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性要求,商品经济、交易制度需要根据市场共同准则,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赋予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这就是民法典的实质所在。

1804年《法国民法典》诞生以后,以此为蓝本的法典化浪潮波及全世界。

这是因为现代民法典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许多共同规律。

同时,由于各国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不平衡,决定了后发展国家在制定本国民法典时,可以借鉴或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避免自己少走弯路。

总之,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热切期盼和呼唤她的早日诞生。

法是联结个人与社会的重要纽带,法是社会的调节器。

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不仅关系到民法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关系到整个法律是否科学合理。

民法不仅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且对上层建筑其他领域也产生重要影响。

民法所创立的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逐渐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这就决定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性地位。

市场经济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机制作为调节器,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条件,应以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需要为依据,而不能由立法者的主观意志来决定。

市场经济的核心要求是,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基础。

高度分散并自主的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和利益分配,使之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市场经济关系的这种内在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表现,这就构成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的客观依据。

可以说,市场经济呼唤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第一部分市场经济概论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交易制度已是经济进程中的中心制度,商品同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人们衣食住行所需的种种物质资料几乎都离不开市场,只有通过市场交易才能获取。

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价值追求的现代取向

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价值追求的现代取向

随着我国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的发展 和 WT 的加入 , 新 审 结合时代的变化 , 法的价值 取向应确立在社会公正 、 O 重 经济 社会 视经济法的价值定 位和追求 , 确立符合 当代 中 国经 济发 展实 效益和经 济安全上。3 的学 者将经 济法 的价值取 向概 括为 -有 J
济 民主作为经济 法 的价 值 。 内蕴市场 主体 当家作 主、 享 利 共 目前 , 我国正 处于新旧经济 体制转型时期 , 随着社会 主义 益 、 同参与 、 共 共同发展等理念 , 济法 体系中体现 为政 府 、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 在经 社会利益 主体 的多 元化 , 不 社会 中间层和市场三个层 面的经济 民主 ; 从理 念层次上认 为 , 能把经济法简单地视 为“ 国家干预 经济 的法 ” 而应 将维 护社 , 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要素包含发展的经济 、 会 、 态综合效 益 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 法的首要 价值 目标 , 社 生 通过 确立市 场规则
的经济法法律体 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经济 法 ; 价值 取 向 ; 共利 益 ; 公
中图分类号: 9 2 2 1 2 .9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6 2—3 0 ( 0 6 0 —0 0 —0 17 6 0 2 0 ) 6 16 3
经济法的价 值 目标取 向问题 , 一直是我 国法学界 关注 的 性 , 代际公平 和代 内公 平 , 可持续利用 , 环境与发展 一体化 。 2 重要 问题 之一 , 学者对此问题作 出了许 多有 益的探索和研 究 。 有学者认 为 , 社会性 、 济性和 服从性 是经济 法的独 特特 点 , 经
常的意义。
才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 部门法 的标志 性价值 , 首先是 对个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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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法权表现形态的思考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公共经济利益;法权形态;国家经济权力;公共经济权利内容提要: 一部法律往往不是就保护单个特殊的利益而设定规范,通常是突出其法益目标,兼顾其他利益的平衡。

不同性质的法律,法益结构不同,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亦存在较大的差异。

社会公共利益仅表现为消极的法益不足以充分实现。

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应有两种法权表现形态:国家经济权力与社会公共经济权利。

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只有上升为法权形态才能通过不同领域法律制度的构建,保证其充分地实现。

引子公共利益是指能够代表和实现社会及其社会群体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共同意志和目的,满足他们共同的需求,使他们共同受益的一类事务。

社会公共经济利益蕴含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区分经济性公共利益与非经济性公共利益,只是笼统地加以保护。

然而,社会公共利益集中体现为物质利益,公共经济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

现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突出地反映在,人们的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活水平提高以后,对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等公共需求的不断增长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处于短缺状态的矛盾。

在现实中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利益相比,可能是保护最弱的,实现程度最小的利益。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凡是属于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

” ①(P48)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有物悲剧”②时有发生,就是典型的例证。

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中曾举了下面一个发人深省的事例。

苏州人家后门通常有一条河,听起来再美丽没有了,文人墨客称这为中国的威尼斯,但是,天底下再没有比苏州城里的水道更脏的了,人们什么东西都往河里倒,明知别人家在河里洗菜、洗衣服,仍将河当成厕所。

为什么呢?因为这条小河是公家的。

“一说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

”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力尽管原因很多,但其在立法中仅以消极的法益形式存在,没有上升为法权形态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作为消极法益既无法积极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也难以有效采取司法救济措施。

因此,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公共价值的实现,需要的一定的法权制度安排作为保障。

一、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在我国法益结构中的体现(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在我国实证法上的体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我国,无论是公法或是私法都毫无例外地宣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行政处罚法》第1条规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该条文中所保护的“国有财产”、“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均蕴含着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尊重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票据法》第3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法》第1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此外,该法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对专利权实行强制许可。

《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1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条(立法目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明显地可以看出无论是公法、私法或是公私兼备的经济立法,均毫无例外地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认真研究我们会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在不同的法域中会形成不同的法益结构;社会公共利益除了作为法益内容外,还担当其他特殊功能;除了表现为国家利益的那部分社会公共利益之外,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法益尚未形成相对应的法权表现形式。

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作为消极法益只是起到对公权力和私权的限制作用,并没有促进其积极实现的权利安排。

(二)不同法益结构中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位阶与表现形式在公法的法益结构中,虽然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位列其他利益之首,但是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往往直接表现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要么隐没于国家利益的背后,要么只作宣示性规定,并没有可供操作的制度安排。

宪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往往是宣示性的,其操作性规范则通常体现于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中,然而,行政法的重心一方面是对行政权限予以界定,促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则是设置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对被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

因此,行政法中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消极法益和间接法益,它并不是积极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增加或者放大,而且往往是直接维护和实现国家或政府的利益,然后再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活动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法律把一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均视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损害,因而,以国家公权力支持公诉,打击犯罪活动。

然而,行事制裁的主要功能是一种事后追究,因而它也不能积极地增进社会公益,只是被动地防范和恢复被犯罪行为已经破坏了的社会公共法律秩序。

民商法作为典型的私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主张民、商事主体自由、平等地行使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国家公权不介入私法领域,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自己责任被近代民法确立为三大基本原则。

因此,在民商法的利益保护结构中,个人利益居于首要地位,国家公权只是在辅助私权实现的有限场合才出现,例如,企业登记、物权登记、婚姻登记等。

“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虽不承担积极推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使命,但仍须发挥消极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即要着力避免民事主体的利益安排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民法也要对这种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

” [2](P3)由此可见,在民商法的法益结构中社会公共利益位列于其底层,而且,只是一种消极的法益。

为了弥补民商法自我调整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克服市场失灵现象,经济法应运而生。

“如果以系统工程的方法看,传统民法以个人权利保护为宗旨,行政法以其对公权力的规制为宗旨,经济法则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利益本位出发,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

其本质是强调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影响,解决个体营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对法律调整的必然要求。

” [3](P72)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 [4](P66)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体现出以下特点:(1)经济法与属于纯公法的宪法、刑法及行政法等法律虽然都立足于社会本位,但是却有所不同。

前者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直接的法益保护目标,其内容和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制度的安排,均直接地体现维护社会权益;而后者则先将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于国家作为代表,通过法律技术拟制为国家利益,而后通过建立和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完善和促进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功能的有效发挥,再复原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因此,从公法的表现形式及权益外观上看,公法体现的是国家本位。

(2)经济法与民法的法益目标与利益保护结构不同。

“违反公平竞争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往往不是某个公民和法人的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

或言之,它是通过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市场经济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个体利益的。

因此,将公民、法人个体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结构不适应纠正违反公平竞争行为和破坏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需要。

相反,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的需要。

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并非忽视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而实现对公民、法人利益的保护。

这种法益结构是凸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的利益进行保护,可以建立一种秩序,使公民的个人利益、法人的个别利益、国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但同时以使这诸多利益实现的任意性得到节制。

” [5](P75-76)(3)无论是刑法或民法其利益保护结构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均属于消极法益。

然而,在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中,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则属于积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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