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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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4•【字号】宁政文〔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宁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规定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规定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宁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的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和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枣政办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枣政办发〔2006〕8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6]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申请条件及申请登记程序(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3.家庭成员具有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4.家庭成员为2人或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条件确认1.户的认定:(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3)对于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人一户计算。

2.人口认定:按居住地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

下列情况计算人口:(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农业户口除外),常居住在家的;(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在父母处计算;(3)对于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只按非农业户口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和租金补贴。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四政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0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房产局《关于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平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廉租住房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改、税务、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和铁东区、铁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和辽河农垦管理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具体条件是:(一)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并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巴政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4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巴彦淖尔市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四日巴彦淖尔市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

建立健全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㈠各旗县区要在已完成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核实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完整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在此基础上,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总体规划。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们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渝办发[2009]308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国家《2009— 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起,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范围按照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际,从2009年起,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规定核定,收入标准分别为: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

2.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3.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晋市政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文件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把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晋城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为主线,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要立足市情,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原则;坚持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原则,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满足住房需要。

三、工作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四、廉租住房制度(一)保障目标。

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从2008年起,市区和县城低保户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对象,并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

根据晋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晋政

根据晋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晋政

公 示一、根据《晋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晋政文[2007]126号)及晋江市人民政府通过的《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认定及补贴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我市工作或居住满5年以上(含5年)的家庭;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3、由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4、属无房户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认定:1人户保障面积标准按20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标准按3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标准按48平方米;4人户以上保障面积标准按6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保障面积增加10平方米。

每户家庭符合条件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面积实施保障。

三、货币化承租市场租金补贴标准及实物配租缴交租金标准:(一)货币化承租市场租金补贴标准:1、最低收入家庭户按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10元;市区以外各镇区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6元。

2、低收入家庭户按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6元;市区以外各镇区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4元。

(二)实物配租缴交租金标准: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该户的保障面积计算,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暂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

五保户、严重残疾、没有收入等特殊情况的最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全免。

四、本次廉租住房保障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方式,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和拟批准登记发放补贴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请广大居民共同监督:(二)、拟批准登记实施实物配租的基本情况五、公示有效期: 2011 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六、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公示有效期限内正常工作时间接待地点:一楼经济房办地址:晋江市世纪大道城市展馆大楼 接待电话:0595-********七、政府公示有效期限内正常工作时间接待地点与接待电话:接待地点: 接待电话:经办人: 复核人: 签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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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告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融政发[2007]64号),结合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二OO八年度计划,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柳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我县城镇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上述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上述所称实物配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在一定时期内由其承租,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上述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再按原来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最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2007年元月份至今一直享受民政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到12平方米的融水镇城镇居民,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公示7天确认,取得享受住房补贴资格。

如取得享受住房补贴资格
人员超过补贴指标,从取得享受资格的居民户中摇号产生本年度保障对象,经公示7天后确认。

没有摇中的居民户参加明年摇号。

三、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是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是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家庭中主要劳动者持有残疾人证书且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户请在2008年12月10日前持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到县建设局四楼领取《融水苗族自治县2008年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或《融水苗族自治县2008年度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进行填报。

并在2008年12月12日前交到县建设局审批。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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