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作者:纪为军朱昌萌贾永豪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8期【摘要】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目标,然而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会产生一些冲突,本文结合社会热点事件,分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司法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事实监督,不能替代法律监督,司法审判需要媒介监督,但不能被社会舆论的压力左右案件的法律裁决。
新闻工作者要在实践当中平衡好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审判;新闻舆论监督;审判中立;新闻自由;平衡引言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媒体针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过程不止是报道司法裁判结果,而且经常也通过自己的信息传播功能和评价功能对正义进行伸张,并能够实现真正的正义。
所以,司法审判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交流联系,在社会中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
新闻舆论本身的随机性、传播速度快、接受面广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结合近几年来社会热点事件,如网络暴力案等等,进一步阐述两者的关系,来告诉新闻工作者再次遇到类似事件时应该怎么去正确看待两者的关系,并促使他们向前进步,从而更好全面的变革中国新闻事业。
一、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内在论述(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含义新闻舆论,即媒体之所以能代表大众的共同意见,正是通过报道来实现。
道德一直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我们大家说说的道德就是由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评价一个人在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丑陋与美丽等等现象的重要考量尺度。
(二)司法审判的含义司法是法律系统一个重要的分支。
司法审判亦是法律审判的题中之义,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范围内,司法审判就是指司法权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理想或者不理想的因素达到人们最满意的状态,它是由实体审判和程序审判两个部分组成的。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摘要: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由来已久,本文通过探讨国外不同做法,以期能为实现我国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一、我国现状近些年,随着许霆案、张金柱案、药家鑫案的落幕,舆论监督介入司法审判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这对于司法公正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公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国外协调模式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及其下位法律规定媒体和法院的权利义务,使二者相互牵制,以实现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依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媒体享有通过评价进而形成自己意见的权利,不仅可以对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案件加以报道,还可以对其进行评价,任何机构都有提供给新闻机构代表相关资讯、满足其履行公共任务所需资讯的义务。
但同时规定法庭享有决定审判是否公开的权利及禁止媒体拍照录音、录像和其后的传播行为的权利。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因此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
英国在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独立方面,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制定《藐视法庭法》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法规,规定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并设立了“报道限制”原则,如涉及儿童、青少年、性犯罪、严重欺诈内容的案件通常是不允许报道的;二是规定藐视法庭罪;三是赋予法院签署限制令或禁言令的权利,以防止诉讼参与人和大众传媒泄露或传播有关信息。
在限制媒体权利的同时赋予媒体辩护权,即媒体报道是属于公正准确地报道公开审判的法律程序、讨论公共事务的情况时,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3、国际公约1994年,22个国家的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开会,专门讨论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亦称《马德里原则》)。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新闻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越来越大。
而在此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着冲突和平衡的问题,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并维持一种平衡,成为了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议题。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作为公众信息的重要来源,新闻媒体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揭露违法所涉及到的人员、机构等,促进案件的公正审讯和裁判,防止失职、渎职、违法、腐败等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并对涉案人员、机构和当事人进行跟踪报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对于案情的认知,刺激人们对于司法的关注,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此外,新闻媒体还可以通过大量持续性的报道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加速案件的审理和公正裁判。
二、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亦会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新闻媒体可能会在报导中渲染案情,引导大众对被告或原告形成偏见,对案件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在报导中,新闻媒体需要注意尺度和方向,以防止不实报导对被告或原告造成伤害。
最后,不实报导可能会让舆论产生过度情绪化的情况,使案件的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进一步损害法治的建设。
三、平衡监督与公正的关系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建立一定的平衡和制衡。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信息发布和公开透明度,积极回应公众对于司法透明度的呼吁,避免引发过度的新闻关注,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其次,新闻媒体应该掌握准确的事实,准确报道案件进行时的事实,确保案件相关信息的公正、客观,以及对于案件中不同时段的关键节点需要进行解读和分析。
此外,新闻媒体还要加强自律,避免不可控因素对于权威性的破坏,保证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需看到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相容性,纠正错误、虚假的报道,遵循新闻伦理和标准,维护公平、公正,维护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1. 引言1.1 探讨文章主题本文将探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对于监督政府行为、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往往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例如舆论对案件的误导或影响司法裁决、司法机关对新闻报道的干预等问题。
本文将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以及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冲突、如何协调,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并提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建议。
1.2 提出研究问题如何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达到良好的平衡?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有何影响?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有序发展?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进行深入探讨,以寻求解决方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
2. 正文2.1 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社会生活和政治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它具有以下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廉洁与透明。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权力运行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从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使社会上的不正义行为得到曝光和纠正,帮助受到侵权的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让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得到关注和解决,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改革提供动力和支持。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
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
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
舆论的监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
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
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民主监督形式之一,它可以对政府和各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秩序的建立。
而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职能不同,但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起到提醒监督的作用,对于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和曝光,可以让公众知道真相,从而形成压力,促进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惩处。
例如,2019年11月,湖南一名教师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被曝光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的压力促使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该教师被判刑。
其次,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法庭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通过新闻媒体及大众群众的关注,事件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真相,同时也增加了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责任感。
例如,2019年12月,在安徽黄山发生一起杀害女子的案件中,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释放了审判公正和公平的信号。
最后,新闻舆论监督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也可以起到松动司法僵局的作用。
在一些疑点颇多、涉及复杂,司法调查难度较大的案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细节,同时还可以刺激司法机关积极查证事实,认真审判。
例如,2018年7月,上海法院公开审理了杀害房产销售人员的案件,此案因案情复杂、线索繁多难以审理,舆论的持续关注促使该案获得了重审的机会。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平衡和协调,让两者共同支持司法公正的完善。
正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
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它们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取得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进行权衡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协调平衡。
我们来看一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进行合理表达意见的行为。
司法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被看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大众的力量,可以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对不公正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而司法审判独立则是通过法庭来解决冲突纠纷,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都是社会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研究。
我们需要合理界定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边界。
网络舆论监督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独立则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独立判断,不能受到外部的干扰和施压。
我们需要建立起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协调机制。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中,应该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能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干预;而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舆论的意见,并通过透明公正的审判来获得公众的信任。
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他们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时候,能够理性表达意见,不轻易传播不实信息,避免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能够深入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和原则,从而提高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和公正感。
在总体上,我们需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合理的、理性的、制度化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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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作者:韩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本文认为法院的审判在保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公开审判由舆论监督以便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应有品质,也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
当司法与媒体对某些案件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发生争议时,应当允许媒体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复议的权利。
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民意又不屈从于民众的激情;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个案的裁决,又通过个案去触及“社会的敏感穴位”。
这是民主社会中,媒体与司法的一种正常关系。
关键词司法独立言论自由道德评价利益权衡角色扮演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56-02一、法律对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的态度(一)国际社会态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法院得因民主社会之风化、公共秩序或国家社会安全关系,或于保护当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时,或因情形特殊,公正审判势必影响司法而在其认为绝对必要之限度内,禁止新闻界及公众旁听审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护少年有此必要,或事关婚姻争执或子女监护问题外,刑事民事之判决应一律公开宣判。
”公开当然包括了向媒体的公开。
但又详尽地限定了法院决定例外情况。
显然人们认识到公开审判尤其向媒体公开势必与隐私权、名誉权等有利益冲突,于是在规定可以公开审判时规定了例外情况。
为何人们坚持公开审判,究其原因是二战时期,人们对法西斯剥夺公民的公开审判权利的粗暴做法记忆犹新,因此较为强调公开审判原则与言论自由,对言论自由尤其是舆论自由给公正审判带来的副作用反而不重视。
(二)我国宪法态度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豍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可看出我国较重视司法独立,并规定了可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并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国际社会实属罕见。
二、舆论监督受重视的原因(一)国际社会原因二战期间,希特勒称:报纸是教育人民的工具,必须使其为国家而服务①。
自由是以众人平等的理念为基础的,西方认为众人均是上帝之子,众人平等追求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表达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豎。
新闻报道自由受到严重压抑,于是在追求自由之路上如雨后春笋,未注意到快速成长背后的坏处。
(二)中国儒家、法家思想对道德舆论的影响儒家思想法家思想控制剥削人们的表达自由,维护、巩固皇权方面殊途同归,成为以后历代王朝的利器,成为历代两千年之久而屡试不爽的钳口之术,人们也有此惨遭毒害,备受煎熬、折磨,“非礼勿言豏”、“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
言无二贵,法不两适。
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④”。
可见,舆论评价那时是作为当权者维护统治的工具,在民主的当代,新闻媒介获得言论自由,经常站在弱势群体立场监督司法活动等国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老百姓的利益,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活动,给在道德与法律冲突的案件上造成心理压力,从而造成冤假错案。
三、从价值取向看两者的对立统一(一)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对立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实质体现为司法独立审判与言论自由这两大基本理念之间的关系。
从功利主义价值取向上讲,代表三方利益冲突⑤。
法院的司法活动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宣传现行法律是好的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舆论监督则是以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等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宣传现行法律不够好的观点;诉讼当事(参与)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理念。
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媒体的新闻监督既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防止司法不公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⑥。
可见,司法和传媒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因而司法-与传媒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其实是正常的和必然的,并且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象⑦。
(二)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统一两者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
司法通过依靠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传媒则通过道德来评判事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笔者写这篇文章目的是要妥善协调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的冲突,需要从观念和制度这两个层面着手进行协调。
也就是说,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个不偏不倚的分界点,首先要求司法界和新闻界从观念上对司法和传媒各自的特性及规律彼此有一个科学的和清醒的认识,进而达成观念上的基本共识,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其次应当重视从制度层面上建构一套协调独立审判与表达自由关系的平衡机制,有效保证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这两大不可偏废的价值理念都能得到充分的实现⑧。
四、冲突实例与紧迫感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司法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
但人们渴望的司法公正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的“信仰危机”。
如何面对国情,加强对司法公正问题的深入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是一种“价值冲突”“角色错位”当事人为什么找媒体,希望媒体“主持公道”?有一个案例:一男子有妻子孩子但是他又与另一女子同居并生一子,在病危时得到该女子悉心照料,留下遗嘱并经过公证,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这名女子即第三者。
我们可以想到必然引起官司,公开审判时必然社会舆论给独立判决的压力,我们的法院该怎么判?应该维护法律权威还是我们的社会秩序重要?如果法院判女子获赠,我们都不敢想象后果。
我们应该学会计算服从某一道德的成本和效益。
案例二:等公交车的徐老太,在上下车的拥挤人群中摔倒,第一个下车的彭宇,将其扶起。
徐老太指控彭宇为将其撞倒的肇事者,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损失费10多万元;彭宇声称自己只是好心帮忙。
法院认定徐老太是与彭宇相撞后受伤,要求彭宇补偿徐老太损失的40%。
彭宇事后将事件投书当地媒体,称自己好心反被诬。
这个故事也因为符合“好心反被诬”的戏剧性和道德煽动力,迅速在网络上传播。
然而,伴随关注和讨论的深入,人们不得不承认,人们在舆论监督的时候缺乏理性,往往站在弱者一方无视事实真相。
案例三:广受关注的湖南女教师黄静死亡案已于7月中旬一审宣判,被告人姜俊武被宣布无罪。
黄静案自发案至今已超过三年,案件处置历经曲折,仅司法鉴定就达六次之多。
在黄静遗属及其支持者的努力和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地方检察院于2004年底以强奸(中止)罪对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提起公诉,又经过漫长等待才降临的一审判决不但没有终结围绕此案的巨大争议,反而又引起了新的强烈质疑。
一审法院认定黄静身上有伤,其死亡系因“潜在病理改变”与姜俊武的“特殊性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但认为姜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认定姜应对黄静之死负50%的民事责任,须赔偿黄静遗属5万余元。
一审判决公布后,地方检察院表示不会抗诉,而黄静家属当即表示不服判决。
按法律规定,黄静案的司法程序并未就此结束,通过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人大个案监督等程序,已生效判决还可能会改变。
黄静家属及其支持者正在为之努力。
黄静案被称为“网络第一大案”,它的曲折历程是人们看到舆论监督的积极功能。
为何中国舆论监督在民间有如此大的影响究其原因,大致有二:首先是,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十分关注法官的素质建设,人们希望在知识、学历、教育、培训等各方面提升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
为此,总体上而言,人们对法官素质建设有着很高的期望。
但事实上,中国的司法改革欲全面推进,除了要有高素质的法官外,还需要考虑法官断案时所必然会涉及的、具体的外围机制。
因为每个法官都是社会让人。
历史的中国沉淀了太多的封建法制残余,保留了过强的人治传统;而今日的中国,尽管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发挥着其极为幼稚的尊严,但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又滋生着肆意的腐败,司法不公使人们对通过司法寻求正义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丧失了信心。
在这样“恶”的强权面前,脆弱的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在绝境中,人们只能寻找媒体,寄希望于用公众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媒体也就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
其次,是媒体角色的错位⑨。
与西方国家的媒体不同,中国大多数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
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一方面,传媒必然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
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了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
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
在此过程中,从表现上看是传媒借助政府权力或个人权威(尤其是领导者个人权威)发生了身份上的异化,获得了法官身份;而实质上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的侵犯,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践踏。
但是舆论有无理性级一边倒单纯同情弱者报道,带有浓烈主观色彩的报道不能表明事实本身。
现实生活中,司法与传媒的这种混乱关系显然不利于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整合重构。
五、关于在我国正确处理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界线的建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舆论以“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对血腥、淫秽暴力画面尽可能避免,尊重当事人意见,尊重法官,保持严肃、安静态度。
(一)设定传媒介入空间⑩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其非法行为的批评;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充分发挥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功能,通过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私自接见单方当事人、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揭批,促使有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为司法独立原则的真正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公正客观地展示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查阅报道依法应予以公开的司法文书,如已终审的案卷;配合司法形势,积极从不同角度真实准确地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