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最⼤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现在随着我国公民对于风险意识的防范已经越来越⾼,所以导致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寻求到了很多的市场商机,⼤家能够想象得到的保险类别基本上都有被保险公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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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最⼤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最⼤诚信原则:最⼤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地约定与承诺。
我国规定的保险原则应该是怎样的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和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诚信原则最⼤诚信是指当事⼈真诚地向对⽅充分⽽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为。
最⼤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地约定与承诺。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的原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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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广度和深度上的挖掘,同时由于保险业是经营信用风险的特殊行业,诚实守信更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我国新修订《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发展入手,通过对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道德标准的解读,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此外,本文将主要对新修订《保险法》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和出险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几个方面,将新旧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新《保险法》中的特点。
文章在对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找出它的可取之处,同时也分析它所存在的缺点。
文章的最后,将针对这些不足的地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has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200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o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urance company and consumers, especially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afeguard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men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n recent year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et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otential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has also been on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digging,and because the insurance is special industry business credit risk,honesty is foundation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in essence requires insurance activities, requirements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China's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regulation,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and duty, demonstrative obligation of the underwriter, waiver and estoppel is the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in the civil law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fee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ral standards, to fi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In addition,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to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content about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analyzed,embodied in policy-holder 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increased the risk of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safety of insurance mark,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and duty, the insurer in time specified obligations and theunderwriter of waiver and estoppel from several aspects,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insurance law,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argumentation, find out its merit, also analyz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t.By the end of the article,according to these deficienci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insurance;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引言 (5)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6)(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7)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8)(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8)(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9)(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 10(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 (10)(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1)(六)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11)三、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 (12)(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 (12)(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 (13)四、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3)(一) 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 (14)(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 (14)(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15)(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形式 (15)(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16)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介绍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首先在英国确立。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如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规定),则他方得主张契约无效。
”英国的约翰T?斯蒂尔在其著作?保险的原理与实务?中将最大诚信原则定义为: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最大诚信原则起初是为了约束投保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对所要投保的标的的真实情况予以充分、准确的介绍,然后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或者选择以怎样的方式承保。
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对保险合同了解程度的差异、实力的强弱等原因使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地位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导致了保险人有一定的优越性。
保险人又不受最大诚信原则的约束,很容易造成保险人在承保时不尽注意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赔偿,这样极大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故后来最大诚信原则发展为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
最大诚信原则从规定投保人主动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变为保险人询问告知,这存在着极大的合理性。
毕竟投保人有关保险的专业知识有限,就算在投保时想要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有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有关投保标的的重要事实,即使知道什么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但不能保证其能想到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并告知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把其认为的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都告知了保险人,但这些重要事实不一定是保险合同所需要的,故需要保险人尽到询问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1.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应当准确、真实且充分的告知,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
因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决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大小,风险的种类及大小又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保费费率承保、承保的期限与承保的范围等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以最大的诚信态度相互配合、相互信任,充分披露合法、真实的事实,
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并相互遵守诚实、谨慎的原则。
这一原则对于保险
合同的有效性、保险金的支付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信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相信被保险
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和准确的,而被保险人也需要相信保险人会按照合同
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只有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固的保险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充分披
露所有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信息。
这包括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
健康状况等。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风险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则应根
据这些信息来评估保险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
如果保险人或被保
险人故意隐瞒有关信息,将会严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可能导致保险
金的拒付。
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
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合
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将违背
最大诚信原则,影响保险关系的正常运行。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要本着真诚、诚实、信任的态度,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共同维护良好的保险关系。
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满足人们的风险保护需求。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如何运用的

保险最⼤诚信原则是如何运⽤的
最⼤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诚信原则运⽤的⽬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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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最⼤诚信原则是如何运⽤的
投保⼈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
第⼗六条订⽴保险合同,保险⼈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故意或者因重⼤过失未履⾏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影响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保险费率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超过三⼗⽇不⾏使⽽消灭。
⾃合同成⽴之⽇起超过⼆年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投保⼈故意不履⾏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在合同订⽴时已经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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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10保险概论最大诚信原则

10保险概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人将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转移给被保险人,并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相互信任,相互诚实守信,以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相互诚实守信,并如实告知对方有关信息。
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来确定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和责任范围,而被保险人也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否则保险人可能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相互信任,相互诚实守信。
例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也应及时理赔,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纠纷解决过程中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如果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争议解决,并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方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有欺诈、串通或虚假陈述的情况,可能导致纠纷处理结果不公正,或者处罚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相互信任,相互诚实守信,以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
同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解决保险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最大诚信的基础上,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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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保险公司百舸竞渡,保险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保险品种应有尽有,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
毋庸讳言,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
有识之士振臂疾呼:重塑保险业的诚信是当务之急。
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比较而言,修改前的保险法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此次将其独立成条,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这体现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对诚实信用的孜孜追求。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善尽告知义务、保证义务等,而对保险人则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约束。
但对于保险活动何以强调“最大”诚信,其理论基础是什么,我国学者鲜有论述,也未曾见列举有关资料,或绕道而行,或循环论证。
弄清这个问题,不仅可使“最大”诚信的称谓名副其实,更重要的是能够准确、全面地认识和应用最大诚信原则。
笔者认为,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考察。
众所周知,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
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
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
当然,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为基础。
如果一方以诈欺手段诱骗他方签订合同,受诈欺的一方非但可据以解除合同,如有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然而,就一般合同而言,其所应用的诚信原则是有限的。
因为在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
因此,合同当事人往往通过提高自己、贬损对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一般合同的签订、履行以“交易者自行当心”为第一要义。
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时,法律才赋予救济权利,对于一般的不诚实行为法律总是鞭长莫及、无能为力。
例如,买卖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明显瑕疵并不要求卖方主动告知,而通常将检视货物视为买方的义务。
但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体戚相关,双方必须善尽诚实信用,只有少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有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方能得到充分补偿。
所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利害相通,唇齿相依的关系,容不得尔虞我诈、坑蒙拐骗,而更崇尚公平交易,强调“最大”诚实信用。
[!--empirenews.page--] 第二,从保险产品的功能进行考察。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基本上出于三个方面的价值追求。
一是安全保障。
保险是一种精神产品,能给消费者以安全感。
从买卖的角度看,对被保险人来说,投保是支付保险费以换取安全保障。
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消除了一旦发生危险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影响生产或生活稳定性的后顾之忧,使被保险人在心理上得到满足。
二是经济补偿。
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向被保险人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生活的安定。
可以说补偿是保险的固有职能和基本职能。
三是获得收益。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之所以特许保险利益消失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是因为人寿保险寓有投资之意义,合同到期时所领取的保险金,皆为自己所交付保险费的积累或增值。
正是基于上述功能,保险已成为经济生活中重要的一环。
每一投保人通过与其信赖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希望将其在生产生活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转嫁出去,从而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发生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保险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要想让自己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就必须以诚信为本,塑造良好的形象,树立全心全意为投保人服务的意识,做到价格公道、服务周到、善尽承诺、及时理赔。
事实证明,在竞争如火如茶的保险市场,经营者的产品再优、技术再精、硬件再好、热情再高、干劲再大,但若诚信不足,则一切都是子虚乌有。
所以,维持保险业的良好信誉,遵循最大诚信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从保险合同的特征来考察。
保险是转嫁风险的行业,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损失的大小在合同订立之际是不能预见的,故学说称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
这与强调等价有偿的一般民事合同大相径庭。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补偿还应视条款而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需承担补偿或给付义务;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补偿将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
发生保险事故后,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因其已获得了经济补偿,而实际毫厘未损;从保险人的角度看,则因履行合同义务而成为损失的实际承受者。
基于保险合同这种特殊性质,一方面,保险人希望收取高额保险费而不承担或少承担补偿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会千方百计利用法律和合同条款来推卸或减轻其补偿责任。
另一方面,投保人则希望以最少的保险费获得最多的补偿。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往往夸大损失,以图得非分利益。
可见,依诚实信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保险市场的基本要求。
第四,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考察。
如今,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
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
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的方式来分担受害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雄厚,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越合理,保险人赢利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若保险人缺乏信用,投保人就会敬而远之,保险公司则门可罗雀,难以维持下去。
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
投保人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保险保障。
试想,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或破产,其自身难保,何以保人,可能产生的负面的社会影响将不言而喻。
故保险人的责任重于泰山,其成长的好坏,不仅与被保险人利害枚关,而且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
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
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特别是投资性质的保险,到期必须按固定金额偿付。
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而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
所以,保险业要健康发展必须实行科学管理与诚信经营双管齐下。
[!--empirenews.page--] 第五,从保险业的演进来考察。
现代保险源于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追溯至海上保险初期。
由于昔日尚无通信设施,而在保险合同商订之际,被保险的船货往往航行于千里之外,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约定只能依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判断,若投保人以欺诈手段诱使保险人与其签订合同,将使保险方深受其害。
同理,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脱责任,也将会影响被保险人的生存和发展。
长期以来最大诚信被公认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现代社会生产规模空前发展,协作范围更加广泛,交易标的日益增大,交易风险愈加突出,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当代保险种类繁多,标的复杂,保险期限长,保险金额大,风险范围广,保险经营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和重要。
不言而喻,现代保险对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险业从根本上讲就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石。
博弈论表明:诚实信用是获取最大利润的前提和保证。
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只有多次交易,重复交易,才能实现赢利的愿望。
为了广泛收取保险费,保险方都会理性地烙守信用,以期下次继续合作。
失信或弄虚作假只能得益于一时一事,而终将失去客户、失去市场。
无庸置疑,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生命力的源泉。
而对于投保人来说,良好的信誉记录可以使其以较低价格取得高额的保险保障,[1]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就是金钱。
正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这一中国古训仍能给我们今天的保险市场提供启示:加强诚实信用是保险法的重中之重,讲诚信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背离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本质而言,最大诚信原则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
我国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王利明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功能有三:(l)确定诚实守信,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2]诚信原则是以维持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合理公道为宗旨的,其独特功能表现在能够协调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动不居性的矛盾,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矛盾。
[3]其体到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功能,可以演绎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当事人应以善意、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设身处地为他人的利益着想,防止损害他人利益。
它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怀有善良的合同动机,互利合作的合同目的,忠实的合同心态,不存恶意,没有欺骗的企图,排除追求不正当好处的目的。
[4]对于超额保险,如被保险人不存在恶意,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损失程度予以补偿,不得随意主张合同无效,对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应予以退还。
同理,如果保险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对约定的保险费也必须如数支付。
其二,诚实守信的客观行为。
是指忠于事实真相,遵守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践行诺言、一诺千金,以实现相对人的利益。
它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以邻为壑、不得有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