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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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07.20【实施日期】1991.07.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4日)修正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0日发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防治大气污染第六章防治水污染第七章防治其他污染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我省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及环境保护对策。

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控制、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统一监督、各负其责、强化管理的原则。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促进企业、组织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行动,建立一套科学、公正、有效的考核制度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考核目的1. 促进环境保护意识:通过考核制度,引导企业、组织和个人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2. 激励环境保护行为:通过考核结果,激励积极参预环境保护的行为,鼓励创新和改进,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3. 催促环境保护责任:通过考核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考核内容1. 环境法规遵守情况:考核对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法规,不得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弃物等。

2.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对象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资源、推广环保技术等。

3. 环境保护投入情况:考核对象应按照规定投入一定比例的经济和人力资源用于环境保护工作。

4. 环境监测和报告情况:考核对象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和环境状况。

5. 环境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考核对象应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环境事故。

四、考核方法1. 考核指标制定:根据考核目的和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考核数据采集:通过定期的数据采集,包括现场检查、监测数据、报告材料等,获取考核所需的数据。

3. 考核评估与打分:根据考核指标和数据,进行评估和打分,形成考核结果。

4. 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公示,赋予被考核对象反馈,并作为考核对象的环境保护绩效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等级划分:根据考核分数,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普通和不合格等级。

2. 奖励措施: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对象,赋予相应的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宣传推广等。

3. 惩罚措施: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象,赋予相应的惩罚,如责令整改、罚款、停产停业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吉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区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生态保护、恢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资源使用者和管理者是具体责任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评估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背景
- 在不断加剧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背景下,为了强化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目的
- 目标考核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和个人明确并履行其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污染的减少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考核内容
- 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目标设定和实施情况,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效果评估等方面。

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应根据不同企业和个人的特点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量、资源利用率、环境影响评价等。

考核周期
- 考核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可以是年度、季度或其他适当的时间段。

考核结果及奖惩措施
- 根据考核结果,可以对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目标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达标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考核透明可追溯
- 考核过程应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应公布,并确保考核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绩效评估与改进
- 考核制度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确保考核制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信息共享与合作
- 考核制度应鼓励企业、政府和社会共享环境保护信息,促进合作,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共同努力。

结论
-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企业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奖惩和改进等措施,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善和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吉政办发〔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大举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

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是人民群众感知、拥护和信仰法律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状况明显改善,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和拥护,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标准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范、实现立法目的和宗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

权责一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力,普遍存在着重权轻责、争权推责、权实责虚甚至有权无责等倾向,行政执法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不文明执法等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发布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普遍建立,有权必有责、行权要规范、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3日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频发,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拳治理雾霾,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市(州)政府(包括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政府,下同)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力争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详见附件1)———2017年年底前,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达到目标要求。

———2018年年底前,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达到目标要求。

———2019年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公主岭市达到目标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吉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4日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1%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省实施面积力争达到2800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85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863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65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实现利用量31万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吉政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

在认真回顾总结“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好“十二五”期间吉林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此规划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科学设定未来五年吉林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工作成就“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努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普遍日益好转。

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的,比“十五”末期增加了5个,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均超过292天;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所有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Ⅱ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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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2007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7月27日
一、环境质量(单项满分:12 )
二、总量控制(单项满分: 20 )
三、环境污染防治及业务管理(单项满分: 35 )
三、环境污染防治及业务管理(续)
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单项满分:15 )
五、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单项满分:6)
六、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单项满分:12)
注:除上述年度核定任务外,《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3-2007)》中其他未另行核定任务仍须实施到位并将其结果作为总体考评扣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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