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版00261行政法学梳理笔记201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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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2、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特点(5个)a、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当事人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c、不对等性d、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e、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程序有其特殊性。

(3)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4、行政法的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特点:普遍性、基础性和特殊性(2)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1、2、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依来源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4、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自学考试笔记_自学考试小抄_自学考试串讲_00261_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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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 绪论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 行政法的概念 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 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 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 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政的涵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 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 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 和范围内。 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2)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 用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 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 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 一、行政法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包括以下含义: (1) 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活动 四、行政法的渊源 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 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 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 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 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 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 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 性。 (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 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 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 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管理和调控等。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 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 二、行政与公民权 (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涵义 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 系也是不对等的。 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 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 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 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 的。 件。 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

00261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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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法、法律与法学(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三)法学学科体系1. 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 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 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 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三、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1. 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 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一一哪怕是管理活动一一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 )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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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笔记⼤全⼀、考试教材《⾏政法学》湛中乐主编,北京⼤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章绪论第⼆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政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政⾏为第九章⾏政程序法第⼗章⾏政违法与⾏政责任第⼗⼀章⾏政复议第⼗⼆~⼗三章司法审查第⼗四章⾏政赔偿与⾏政补偿教材变动:12章→14章将原第⼀章第三节“⾏政法的基将原第五章“具体⾏政⾏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政合同”第七章“⾏政指导”合并成第⼋章,⾏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三章。

领会、的能⼒层次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层次的分数⽐例:2:3 5易、较易、较难、难:2:3:3:⼆、考试题型六种题型,满分100分,150分钟。

答题⼀般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单项选择题(本⼤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多选或未选均⽆分。

⼆、多项选择题(本⼤题共5每⼩题2分,共10分)在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少有两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题共5每⼩题3分,共15分)把握中⼼词,清楚准确、⾜四、简答题(本⼤题共3⼩题5分,共15分)把握要点,全⾯、准确、简练五、论述题(本题10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六、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每⼩题10分,共20分)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全⾯。

三、学习⽅法1.三读教材(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2.知⼰知彼,百战不殆(1)客观评断⾃⼰的⽔平。

既能“⼊乎其内”,⼜能“出乎其外”。

(2)清楚⼤纲说明与考核要求。

(3)反复做历年真题。

授课思路、学习思路:导,以教材为根本,3.⾛出误区误区之⼀:惧怕⼼理误区之⼆:学习⽅法问题3《⽴法法》第8条规定: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民政府、的产⽣、组织和职权;基层群众⾃治制度;刑罚;夺、(七)民事基本制度;⾦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讼和仲裁制度;⼈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密训资料】行政法学(00261

【密训资料】行政法学(00261
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2、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 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 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情理。产 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子原则有:(1)行政公开原则;(2)行政公正原则;(3)比例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尊重和保 障人权。 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要求:a.行政行为内容公开;b.行政过程公开;c.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公正原则: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实体公正,在 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程序公正,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的程序:不做自 己案件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6、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接受审计监督、纳税、行政拘留决定);剥夺权益或免除义 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公定力(不论其实质是否合法,都要求予以尊重)、确定力(非依法不得随意 变更或撤销)、拘束力(所有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力(自觉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7、行政行为的分类: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抽象行政行为。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羁束+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分为依职权+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不利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企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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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理;(4管理和调控等。

1.行政权的涵义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的关系:外(2)2)公务员,行政相对方有服控告、申诉、采用公开考试、1款规定:“地县长、“国家公务任和轮换两种情形。

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地实行职位轮换。

(4)撤职。

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原因有两种:1.法定原因和判处刑罚7种。

之消灭。

公务员法律关系。

系的行为。

调出,即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

消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

离休,即离职休养。

2.事实原因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

(1)身份保障权。

指公务员一经任用,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

(2)依法执行公务权。

利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公务员为国家服务,为社会劳动,遇。

(4)参加培训的权利。

各种学习与培训,培训机会。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建议的权利,政治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行为,的权利。

(7)辞职权。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期间,人不得擅自离职”。

辞职以自愿为原则。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束和服务纪律两类。

范和标准。

(二)公务员义务种类1.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义务。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1一方权利(权力象。

00261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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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一、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定义: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三个特征: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变异性、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系。

3、行政法的功能(1)政治意义上:行政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

(2)法律意义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很弱消灭;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可以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4、行政法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5、行政法学的定义:是以行政法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6、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

没有行政法便会因无研究对象而不复存在。

行政法越发达,行政法学便越有发展基础。

区别表现在:归属不同。

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它们完全是不同的领域。

对象范围不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

再则,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他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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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1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属于行为罚的行政处罚形式是(行政拘留)4.行政诉讼中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是(强制拘留)5.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6.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7.“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这是国家公务员的(职位保障权)8.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税务局征税行为)9.在行政程序制度中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实现的基本制度是(听证制度)10.下列属于特别许可的是(烟草专卖许可)11.下列规范文件中属于法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规章)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14.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为(2年)15.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16.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17.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节水办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对某企业进行了处罚,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8.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强制)19.我国国家赔偿法确认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20.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行政审判权)22. 回避制度是何项原则的体现(行政公正)23.下列属于行政法渊源(自治条例)24.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谁管辖(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26.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价值在于控制行政权的是 (英美)27.下列何项案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范围(行政拘留案件)28.某市公安局的干警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该赔偿义务机关是(该公安局)29.被称为行政法母国的是(法国)30.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3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32.国务院颁发专家特殊津贴的行为是(行政奖励)34.下列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成员(直属局长)35.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36.在我国,下列何项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37.下列何项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 )38.行政决定—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拘束力)39.属于行政征收内容的是(排污费)40.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4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42. 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指国务院43. 工商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44. 居民委员会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45. 赶赴火灾现场的消防车,需要铁路运输或者渡江运输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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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3.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2.行政权与行政权限:行政权与行政权限亦有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3.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4.行政权的特点: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5.行政权的双重作用:行政权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的作用。

其积极作用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其消极作用体现在易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6.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公民权利即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力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

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7.行政法的渊源: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

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8.行政法的分类:⑴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科技行政法等等。

⑵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则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总是交织在一起。

前者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二者是统一的。

行政诉讼法作为程序行政法的一类,又总是同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交织在一起。

⑶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关于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表现于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又称行政活动法,即有关行政行为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9.行政法的特点:⑴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一是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是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⑵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

②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10.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里,行政职权是关键要素,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的社会关系,即使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不可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关系1.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含义:(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类。

2.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3.监督行政管理关系: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首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再者,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最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

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只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总是不对等的。

非对等性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

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行政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征: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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