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暂行
2024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

2024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
1. 用餐地点:公务接待用餐应选择环境优雅、设施齐全、服务优良的餐厅或酒店进行,确保用餐环境符合公务接待的要求。
2. 用餐预订:接待人员应提前预订用餐,确保能够得到合理的接待服务。
预订时应根据接待人数、用餐时间和预算确定菜单,并提前告知餐厅相关要求。
3. 菜单选择:菜单应根据接待对象的口味、饮食习惯和文化背景进行合理搭配,确保能够满足接待对象的需求。
同时,菜单中应包含适量的主食、蔬菜、肉类和海鲜,保证饮食的均衡。
4. 饮食安全:餐厅或酒店应具备相关的饮食安全证书,确保食材的新鲜、卫生和安全。
接待人员在用餐前要检查食材的原产地、质量和验收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5. 用餐礼仪:接待人员应遵守用餐礼仪,注意与接待对象保持适当的距离,尊重对方隐私。
用餐时应文明用餐,不随地吐痰、乱扔餐巾纸等不文明行为。
6. 成本控制:在选择用餐场所和菜单时,应根据预算进行合理控制,避免浪费和奢华。
接待人员应合理安排用餐时间,避免超时用餐导致额外费用。
7. 账单支付:接待人员在用餐结束时应核对账单,并按照学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接待人员不得接受餐厅或酒店的超出菜单的费用要求,确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8. 记录和报销:接待人员应详细记录用餐情况,包括用餐时间、地点、菜单、用餐人员等信息,并按照学院相关报销规定进行报销申请。
所有与用餐相关的票据和凭证应妥善保存,以备审核。
以上是2024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的内容,接待人员应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公务接待的规范和有效性。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务接待是指学院为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交流合作而组织的接待活动。
第二条:学院公务接待应遵循公正、廉洁、节俭原则,服务于学院发展和工作需要。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具备明确的接待目的和合理的接待安排,接待活动应有明确的任务和要求。
第四条:学院公务接待必须经过认真筹划和合理安排,接待活动必须具备正确的政治性、良好的组织性和高度的礼仪性。
第五条:学院公务接待的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销,接待费用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合理安排。
第六条:学院公务接待应注意处理好接待对象与学院的关系,遵守接待礼仪和行为规范,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学院领导必须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公务接待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对于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学院将按照学校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计划每年对规定进行一次总结和修订。
第 1 页共 1 页。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处室、各教学院、校属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来宾来校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学习交流、学术交流、学术讲座、校友来访以及涉外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负责校本级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在核定预算额度内按规定自行安排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
计划财务处按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公务接待费额度,会同学校办公室及时拿出分配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只能在公务接待预算额度内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六条严格报销审核审批程序。
公务接待凭来宾单位公函进行安排,特殊情况可凭电话告知并做好电话记录。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按规定程序审批。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来宾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学校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规范接待场所。
学校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
如因学校内部条件不具备或学校内部在时间、地点方面难以安排等原因,需在校外安排接待的,须报学校办公室同意并经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的由主要领导审批),且在学校定点接待地点安排,特殊情况下市区外的接待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时在接待申请表中予以说明并由审批领导签字。
第八条严格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
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大学公务接待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接待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条件第一条大学公务接待范围包括来访接待、会议接待、考察接待和其他公务接待。
第二条大学公务接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接待活动属实际需求,符合大学工作需要;(二)接待活动符合大学的形象宣传需要;(三)接待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接待标准和程序第一条大学公务接待的标准应根据接待对象和活动形式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来访接待的标准应根据来访人员的身份和级别确定,包括食宿、交通、礼仪等费用;(二)会议接待的标准应根据会议规模和级别确定,包括会议场地、餐饮、交通等费用;(三)考察接待的标准应根据考察对象和活动内容确定,包括考察路费、餐饮、住宿等费用;(四)其他公务接待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活动需要确定。
第二条大学公务接待应按照程序执行,包括申请、审批、执行和报销等环节。
(一)接待活动需提前申请,明确接待对象、时间、地点、形式和预算等内容;(二)接待活动的预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预算限额;(三)接待活动的执行应按照接待标准和计划进行,不得超标超额;(四)接待活动完成后,应及时报销相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大学公务接待的费用应由接待单位承担,并在财务报销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条大学公务接待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接待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大学公务接待的相关资金使用应经过审计机构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三条大学公务接待的费用结算和报销应按照相关规定时限进行,不得迟延。
第四条对违反接待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对于大学公务接待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应及时研究解决,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大学领导团队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配套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如与其他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公务接待工作是党政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展示单位形象、促进工作交流、推动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节约经费开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与细则。
一、公务接待原则1、依规依纪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2、勤俭节约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安排接待事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3、统筹兼顾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避免过度接待和浪费资源。
4、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包括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接待费用等。
二、公务接待范围1、上级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等。
2、兄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本单位交流学习、协作配合等。
3、因工作需要邀请的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来本单位开展工作或进行采访报道等。
4、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接待的人员。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1、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详细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接待事由、预计接待时间、接待标准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文件、通知或函件等依据。
2、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对于重要的接待活动,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接待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安排接待事项,并将《公务接待审批表》交财务部门备案。
四、公务接待标准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本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程序规范、热情接待的原则,现就规范和完善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范围及分工(一)接待上级机关、有关单位(厅级及以上)和兄弟院校来访的客人或学校邀请的客人,由校政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二级学院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有关单位(处级及以下)和兄弟院校部门、院系来访的客人,由对口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校政办公室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二、公务接待标准(一)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定点饭店。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
结算价格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接待对象在各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其中:省部级800元,厅级470元,其他人员320元。
(二)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一次工作用餐,其上限标准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
接待地点一般安排在学校第一食堂,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提供烟、高档酒水。
(三)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接待程序(一)凡需安排的公务接待,均由对口接待部门或二级学院凭被接待单位的接待公函,据实填写《XX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中接待对象栏内的有关内容后,对口接待部门或二级学院经办人在接待审核栏中经办人处签字,对口接待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政办公室负责人分别在接待审核栏中审核人处签字,再由分管政办工作校领导在接待审核栏中审批人处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用餐。
(二)确因情况特殊需要用餐者,必须事先报请政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政办工作校领导同意,然后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对口接待部门或二级学院经办人补办《XX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否则费用自理。
2023年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23年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公务接待行为,维护公务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公务接待是指在公务活动中为执行公务而接待客人的服务活动,包括会议接待、餐饮接待、住宿接待等。
第三条大学公务接待应遵循公正、节约、规范的原则,坚持廉洁行政,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对于大学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大学公务接待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组织,确保公务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公务接待的协调、计划、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明确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确保公务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学校应制定公务接待工作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公务活动。
第三章决策第九条大学公务接待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决策,确保接待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公务接待活动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批准程序,保障决策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在决策公务接待活动时,应充分考虑接待对象的身份、职务和工作需要,确保接待的需要符合工作规程和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大学公务接待活动的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且应在年度预算中有所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公务接待活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大学公务接待活动的资金应专户管理,严禁挪用、私分或滥用资金。
第十五条对于公款吃喝、铺张浪费等违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章活动组织第十六条大学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应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和目的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接待设施和场所,确保接待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大学公务接待活动的时长、内容和形式应由决策者明确规定,确保接待活动的效果符合工作需要。
第六章监督第十九条对于大学公务接待活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接待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条学校应开展公务接待活动的审计工作,对接待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风廉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业务必需、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各单位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列支费用的各类公务接待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接待和外宾接待(以下如无特别指出,一般指国内公务接待)。
其内公务包括:外省市、兄弟院校、上级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到学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学校领导到上级行政机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等用公款报销开支的公务活动。
学校国内公务分为校级公务和非校级公务:1.校级公务校级公务活动接待主要由学校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以下活动作为校级公务活动:(1)、省(部)级领导、市(厅级)领导,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兄弟院校校领导来校视察、考察、指导工作。
(2)以学校名义邀请著名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来校讲学、访问、考察、指导工作。
(3)学校主办的会议、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开展的没有明确的校内对口单位的活动。
(4)兄弟院校、单位来校开展的综合考察活动。
(5)校领导独自(未安排随行人员)到上级行政部门、兄弟院校处理学校事务的活动。
2.非核级公务非校级公务活动接待按照对口原则,根据来访对象、来访目的、活动内容和时间,由分管校领导确定对口接待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以下活动作为非校级公务活动:(1)校领导带领职能部门到上级部门处理对口业务工作,根据需要安排的接待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2)对兄弟院校来校开展的单一考察、交流、研讨活动,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3)对兄弟院校、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级单位、校友组织来访、一般工作联系,由校内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4)对按合作协议和聘约来校兼职、兼课,应邀来校讲学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分别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泉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学校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全校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指导、协调、集中管理全校公务接待工作。
(四)全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支出标准。
二、接待类别
学校各类公务接待按照统筹安排、分类接待原则进行。
1、上级党政机关领导、兄弟院校校级领导和社会各界重要人士来校进行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2、学术会议等交流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由科研处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3、涉外及港澳台接待工作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由外事办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4、学校董事会成员来校考察指导,接待工作由校董事会办公室(统战部)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境外董事的接待工作,参照外事接待执行。
5、二级学院的公务接待工作,由承办二级学院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6、其他来校进行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合作洽谈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相应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三、接待标准
(一)学校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全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二)根据泉州地区的消费水平确定学校公务接待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目前执行如下接待标准:A类为一般接待,每人每餐80元;B类接待对象主宾为处级干部或较重要客人,每人每餐
100元;C类接待对象主宾为厅级以上干部或重要客人,每人每餐150元;D类为涉外及港澳台接待,按外事接待标准。
(三)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用餐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
(四)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五)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根据人员情况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六)学术活动的接待标准,执行科研处制定的具体办法。
(七)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八)同城同校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
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和双阳街道均属同城。
四、审批流程
(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并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初审,报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并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签。
五、经费管理
(一)学校公务接待费用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每年承办部门、二级学院编报公务接待费预算报学校办公室初审后,送财务处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公务接待经费具体使用由承办部门、二级学院负责,财务处统一核算、审核把关。
实行总额限定、分类管理、单独列支。
1、校级层面以及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务接待费用,经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从校部接待经费支付。
2、学术会议等交流活动的接待费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从学术交流接待经费支付。
3、涉外及港澳台接待费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从外事接待经费支付。
4、学校董事会接待费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从董事会接待经费支付。
5、二级学院的公务接待费用,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批后,从二级学院接待经费支付。
(二)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
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菜单。
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接待有关要求的,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三)严格接待经费报销、备案程序。
各单位每月底统计一次公务接待情况(见附件3),并将统计情况于次月上旬报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六、监督检查
(一)财务部门应当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前发布的有关接待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泉州师范学院
2. 泉州师范学院
3. 每月
泉州师范学院接待对象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主宾姓名主宾职务随行人数来访时间
来访事项
审批情况
经办单位
经办人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意见
经费支出
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
意见
分管校领导
意见
泉州师范学院接待对象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主宾姓名来访时间
联系人联系电话
来宾姓名职务来宾姓名职务
接待安排住宿安排
地点
标准
用餐安排
地点
接待人数陪餐人数
陪餐人员
接待标准
A: 80元/人·餐 ( ) B:100元/人·餐 ( )
C:150元/人·餐 ( ) D:涉外:元/人·餐接待金额
审签情况
经办人单位负责人意见经费审核部门意见
注:1、上述标准将根据泉州市物价情况适时调整。
2、来宾及陪餐人员较多,可另附纸填写。
附件3
(单位、盖章)
每月
(年月)
是否存在超标准、超陪餐、
备注单位接待金额接待次数接待人数陪餐人数
同城接待等问题填报人:单位负责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