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正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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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和积淀。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现代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宗法制度和礼法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宗法制度和礼法观念。

在古代,中国社会以家族为单位,由家长统治和管理。

宗法制度强调家族的纽带和家族成员之间的义务和责任。

而礼法观念则强调人们之间的“礼”义和规范行为的准则。

这种宗法制度和礼法观念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经典中的“五常”思想,包括仁、义、礼、智、信,为中国的法律与道德观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君主统治下的德治,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方式,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律令制度和刑法传统在中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重要的法律律令和刑法制度,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例如,北魏孝文帝颁布的《魏律》,隋唐时代的《大晋律》,以及宋代的《大宋律法》等。

这些律令和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理方法和惩罚方式,为中国的刑事司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框架。

四、仁政和德治的传统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注重仁政和德治。

仁政强调以仁爱和善治为核心,追求公正和人民福祉。

德治则侧重于统治者的品德和德行,通过崇德向善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这种仁政和德治的传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参考。

五、民间法律习俗和传统除了官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还存在着丰富多样的民间法律习俗和传统。

例如,一些地方和民族社区会依据文化传统和习俗制定一些法律规则和解决争端的方法。

这些民间法律习俗和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式法律制度的不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

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一、引言传统文化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现代法律体系是社会规范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分析其在法律原则、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通过对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关系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发展现代法律制度,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和谐。

二、传统文化与法律原则1. 尊重和平衡的原则传统文化中重视和平与和谐的精神对现代法律的原则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在处理矛盾和争议时,强调公正与平衡的原则,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尊重个人权利的原则传统文化注重个体的价值和尊严,这种价值观对现代法律尊重个人权利的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现代法律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基本宗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和自由。

3. 尊重社区与家庭关系的原则在传统文化中,家庭和社区被视为重要的关系网络,法律也借鉴了这种观念。

现代法律在保护家庭权益、强调社区参与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类似的作用。

三、传统文化与法律价值观1. 诚信和道德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和道德观念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诚信和道德被视为法律遵循的基础,它们塑造了社会的行为准则,推动人们遵纪守法。

2. 公平和公正传统文化中追求公平和公正的价值观也对法律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法律要求公正的判决和公平的程序,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

3. 和谐与共生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观念强调人与自然的共生与平衡,这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

现代法律也借鉴了这种观念,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传统文化与法律实践1. 司法实践的修复性和调解性传统文化中的修复性与调解性思维对现代法律实践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机构借鉴传统文化的这一特点,积极推进调解制度和修复性司法实践,降低社会矛盾的爆发和诉讼成本。

2. 文化遗产保护与法律规制传统文化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引言:商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对商业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我国自古以来就拥有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对于商法的精神和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商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一、尊重契约精神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契约精神,强调信用和承诺的重要性。

在商法领域,这一精神表现为对商业契约和合同的尊重和强制执行。

商法契约作为商人之间交易和合作的主要工具,其完善的制度是商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守信和信用的重要性,商人应当诚实守信,秉持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二、注重保护主体权益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强调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对商业主体的财产权、经营权等进行保护。

商法要保障商人的财产权益,为商人的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

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保护个体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商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才能保持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为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注重实用性和灵活性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注重实用性和灵活性,强调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

商法制度应当符合商业实践和市场需求,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

商业活动的快速发展和变化,要求商法能够及时调整和适应,具备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对商法制度的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求。

四、注重公平和正义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非常重视公平和正义。

商业交往中,商人之间应当平等互利,尊重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商法应当保持公正和公允,构建公平的商业环境和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正观念也对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商法应当通过公正的审判和调解机制,保障商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商事纠纷。

结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珍贵的价值。

尊重契约精神、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强调实用性和灵活性以及重视公平和正义,这些都是我国商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和借鉴。

中国传统美德正义公平与法治社会

中国传统美德正义公平与法治社会

中国传统美德正义公平与法治社会中国传统美德:正义、公平与法治社会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传统美德一直是塑造中国人道德品质的重要基石。

三个重要的传统美德,即正义、公平和法治社会,在中国文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美德的践行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道德修养至关重要。

正义是中国传统美德中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正义体现了对公平和公正的追求,是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准则。

正义不仅体现在个人行为中,也体现在社会公共事务中。

遵守法律法规、秉持正义的原则,处理争议和冲突,是中国人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

中国古代文化中的许多传说和故事,都强调了正义的力量和重要性。

公平是中国传统美德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平是指对待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给予公正对待。

公平既反映在个人对待他人的态度上,也体现在社会机制和制度的设计中。

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中,强调了公平在人际关系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公平能够有效地减少社会不公,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法治社会是中国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目标。

法治社会意味着国家的行为和民众的行为都要遵循公正的法律法规。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和公平司法。

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执法能够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古代儒家强调君主要以德治国,以礼法约束人,这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社会的追求。

在当代中国,正义、公平和法治社会仍然是中国人追求的理想和目标。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中国正积极推进相关的法治改革和建设。

通过制定更加公正、公平的法律和政策,中国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

同时,中国也在加强法律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

然而,要实现正义、公平和法治社会,仅依靠政府和法律是不够的。

每个公民都应该从自身做起,践行正义、追求公平,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法律,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更加正义、公平和法治的社会。

总之,正义、公平和法治社会是中国传统美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与法治的传统文化价值观

道德与法治的传统文化价值观

道德与法治的传统文化价值观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传统文化的国家,道德与法治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对社会秩序及个人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治在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并对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道德的传统文化价值观道德一直被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传统文化强调的尊重、诚实、和谐等道德准则,对人们的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首先,尊重是道德中重要的一环。

中国传统文化教导人们要尊重长辈、师长和权威,这反映了社会中保持和谐秩序的重要原则。

尊重他人的意见和价值观也是社会和睦相处的基石。

其次,诚实被视为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

在中国文化中,诚实是一个人品格的重要体现。

老子曾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句话强调了人们应该诚实待人,不欺骗他人。

这种价值观推动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保持诚实和信任。

再次,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观念。

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传统文化中的不谋私利、重视团结合作的价值观,促使人们追求和谐,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二、法治的传统文化价值观法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中国有成文法和律法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法治强调公平正义。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公正是重要原则之一。

历代王朝都致力于制定公正合理的法规,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平衡。

这种价值观鼓励人们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并通过法律保护人们的权益。

其次,法治追求秩序和稳定。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法律程序,社会能够保持稳定,人们能够有序地生活和工作。

最后,法治促进个人责任和义务。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了人民的义务和责任,强调个人应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

这种价值观培养了人们的责任感和团体意识,对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道德与法治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道德与法治作为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维护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独特的特点,深受中国古代哲学、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法律思想、价值观念和传承延续等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周朝时期。

周朝以礼制为核心,注重规范人与人、人与政府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演进,秦、汉、唐、宋等朝代陆续出现了各类法律制度和法典。

其中,唐代的《开元律》、宋代的《大宋会典》等法律著作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

二、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特点之一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说倡导仁爱、忠恕、孝道等道德伦理观念,这对于塑造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仁者爱人,爱人者爱物”,以人文关怀为核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融合了道家的思想。

道家强调天人合一、自然法则,主张“无为而治”,具有较高的普适性,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价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稳定、和谐、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与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相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社会集体利益的保障。

公正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正的原则,主张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平的裁决。

在古代中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了“断不但断不辩”的观点,主张法官应当根据正义和道德规范来行使裁判权。

四、传承延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而发展起来,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依然存在。

例如,中国的法律注重公正、稳定和社会和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相吻合。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经典著作如《礼记》、《大学》等仍然在法学教育中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通过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延续。

传统法治文化

传统法治文化

传统法治文化在中国,法治文化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也是一种古老的文明行为,是每个人在生活中必须遵守和尊重的社会制度。

传统法治文化既是古代智慧的继承,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民族独特的审美观念和价值观。

传统法治文化由许多元素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崇尚法治、法制固有的渊源,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文化的手段来深化宣传法治理念,倡导以法治形式保障社会的进步。

传统法治文化从源头上建立了一种社会价值观,使社会成员深刻认识到,法治只有被社会充分尊重,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实现最大的社会维度。

首先,传统法治文化崇尚法治原则,强调在社会发展中,法治的重要性。

从古至今,我国的法治原则一直深入人心,各地都有法治的精神,法治的观念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同时,传统法治文化还强调对法治的尊重,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家还是民众,都要尊重法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尊重宪法,尊重公民社会。

只有尊重法治,才能使法治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法律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绳索”。

其次,传统法治文化以文化的形式加强法治教育。

促进法治文化的传播,不仅是教育,而且是文化教育,当今社会,文化可以说是宣传法治的最有力的手段之一。

从古至今,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很好地传承了法治精神,在古代司法文化中,法治也是人们最重视的,在社会发展中,传统文化也为法治教育、法治宣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时,文化教育也使社会成员更加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推动社会治理的实施以及法治的建设。

最后,传统法治文化以公正原则为核心,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来加强社会的监督和治理,以公平和法治的原则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公正的原则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以法治的原则将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确保社会治理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传统法治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重要背景。

它以崇尚法治原则、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文化的形式加强法治教育、以公正原则为核心来推动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为基础,深化传统法治文化,并为构建社会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公正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公正观念

疏导。因此《 道德经》 的全文主 旨在教导君主要返 回 自然遵 守大道 , 行无 为之治。关 于法律作为失道 的产 物, 《 淮南子》 也有论述 : “ 故道灭而德用 , 德衰而仁义生。故上世体道而不德 , 中世守德而弗坏也, 末世绳绳 乎 唯恐 失仁 义 。 ” ¨ 2 这里 的 “ 绳” 也具 有法 律 的意思 。道 家认 为社会 制度 应 当符 合人 的 自然 品性 。什 么是 “自
2 0 1 3年 第 5期 ( 总第 1 4 7期)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学报
J o u m ̄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Gu i z h o u P r o v i n c i M C o mmi t t e e o f t h e C. P . C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4— 0 6
基金项 目: 中央党校 2 0 1 2年课题《 转型社会司法公正问题研 究》 的 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 姜小川 , 男, 中央 党 校 政 法 部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法 学 博 士 。 研 究 方 向: 司法原理 、 诉讼 法学、 刑事法学。易娟 , 女, 浙 江 省 义 乌 市 检 察 院 。 研 究方 向 : 司法 制 度 、 刑 事诉 讼 。
慈?国家 昏乱 , 安有贞臣? ” … 提倡仁义看起来是一件好事 , 但其实恰恰说明人们利益冲突激烈或人们道德 水准下降。“ 法令滋彰 , 盗贼多有。 ” … 法律越多 , 说明刑事犯罪越多, 刑事犯罪越多又反过来使得法律的
数量 更加 膨胀 , 陷入 一种 恶性 循环 。因此 , 他 提倡 一种无 为 而治 的治 国思想 , 就是 君主 要克制 自己 的贪 欲 , 取
No. 5. 2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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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正观念一、政策的公正优先于法律的公正如果能知道社会失序的根本是执政者丢弃大道,那么重返大道,执行符合大道规律的政策就标本兼治了。

道家学派的庄子则从法律本身的正当性角度对法律的虚伪性提出了严厉的批判。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他认为满口把道德和法律挂在嘴边的政治人物,看上去是宣扬伦理纲常,但其实他们和盗窃没有根本的区别,只不过盗窃小物件会被他们的法律惩罚,而那些掌握国家话语权的人却是盗窃了国家的法律和道德,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对正义作出有利于自己的界定,从而使得他们对百姓的盘剥变得成为名义上的合法行为,他们不但没有受到处罚反而还还被授以诸侯公爵的职位。

他因此也对孔子宣扬道德仁义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

宵人之离外刑者,金木讯之;离内刑者,阴阳食之。

夫免乎外内之刑者,唯真人能之。

”他他认为孔子等鸿儒是做了不忍一世之害,却贻害万世的事情。

而如果要摒弃这种痛苦,只有能效仿天地大道、执行无私大道的政治家才能做到。

在道家看来,法律是被看作为一种细枝末节的事物,而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人,尤其是在于君主能否采取恰当的政策。

《淮南子》有这样的比喻记载:“夫临不而钓,旷日而不能盈罗,虽有钩箴芒距,微纶芳饵,加之以詹何、娟嬛之数,犹不能与网署争得也。

”意即在说,“在江边钓鱼,一整天也不能钓满一箩,虽然有弯曲的钓钩,上面有锋利的倒钩,纤细的钓绳,芳香的鱼饵,再加上有詹何、娟嬛的高超技术,但是所钓之鱼也还是不能与大网扑捞相比。

”法律仅是一根钓竿,治理国家最重要的是要反思为什么犯罪而不是如何镇压犯罪,频繁动用刑罚不是长治久安的良策。

“夫峭法刻诛者,非霸王之业也;箠策繁用者,非致远之术也。

离朱之明,察箴末于百步之外,不能见渊中之鱼;师旷之聪,合八风之调,而不能听十里之外。

”可见治理社会不能依靠个人的心术,而是要采取顺应自然符合大道的根本政策。

第二种答案以法家学说为代表,认为治理国家要严刑峻罚、平等执法。

这种观点突出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性。

其一,法家主张法律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其二,严刑峻罚可以消除人们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

其三,只有平等适用法律、赏罚分明才能真正获得权威。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

”不过在法家的学说里,法律和其他手段一样都是治理国家的策略或者“术”而已。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无人犯法、无刑可用。

法家的严刑峻罚是建立在对人性趋利避害的心理机制基础上的。

但法家也在思考着如何使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反思犯罪的社会原因。

他们认为社会贫富分化是造成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天下不患无财,患无人以分之”说得就是这个意思。

像《管子》、《韩非子》这些法家学说代表作都在开篇阐释了君主执行天道无私政策的先决性,在这点上,法家的思想和道家是一致的,他们都推崇君主替天行道的思想,并且把君主执行天道作为政权“合法性”的前提。

学界向来把法家学说理解为一种维护君主专制的思想看待,这是有失偏颇的。

法家学说始终围绕着自己的“九惠之教”政治理想展开的。

他们对君主都提出了和道家相类似的无为而治要求。

“如地如天,何私何亲?如月如日,唯君之节。

”“合格的君主不住美丽的宫室、不听华丽的音乐,不是因为厌恶这些,而是因为这对于农业和教化有伤害,就好比在冬天不吃冰,不是因为厌恶冰而是因为这有害于身体。

”在这点上,法家也主张君主德行的至关重要性,只有效仿天地日月,无私无贪,才能营造官廉民安的社会正气。

而法律都是在“道”的支配下,作为一种服务“道”的手段而存有的,法律还要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而及时变化。

第三种答案以儒家学说为代表,认为国家治理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礼法结合”和“德主刑辅”。

儒家认为,德教的效果往往是刑罚无所能及的。

《淮南子》记载,季子治亶父三年,而巫马期絻衣短褐,易容貌,往观化焉。

见得鱼释之。

巫马期问焉,曰:“凡子所为鱼者,欲得也。

今得而释之,何也?”渔者对曰:“季子不欲人取小鱼也。

所得者小鱼,是以释之。

”巫马期归,以报孔子曰:“季子之德至矣。

使人暗行,若有严刑在其侧者。

季子何以至于此?”孔子曰:“丘尝问之以治,言曰:‘诫于此者刑于彼。

’季子必行此术也。

”故老子曰:“去彼取此。

”其意即说,孔子的弟子巫马期穿着粗布麻衣改容换貌去观察季子治理单父的效果,巫马期看见有人捕鱼后又放回水中,就问原因,渔夫答:“季子不希望人们捕鱼,我刚才捕到的都是小鱼,因此放回水中。

”巫马期说:“季子的德教好到这种水准,能使人按暗中做事都像有刑法在身边一样。

道德驯服人心的功能是法律所不能及的。

统治者的政策具有移风易俗的作用,如果其能施行仁政那么刑罚的适用就会减少,这也是儒家提倡德主刑辅的目标。

和其他流派一样,儒家也对犯罪的深层原因做过探讨,《论语子路》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

”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贫困是庶民犯罪的温床,而要减少庶民犯罪,首先还要增加他们的财富,这就体现了儒家也把社会政策的公正摆在了治国的首要位置,这也是“仁政”的首要意思。

假如能使社会财富大体均衡,人人小康,社会政策良好,犯罪和民事纠纷就会减少,对法律的依赖水准也就会减退。

总的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并没有被作为一种至高无上权威得以对待,相反,法律被认为是失道以后的产物或者作为一种实现特殊政治理想的手段。

这种思想也深刻地影响到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理解。

一方面,司法活动要尽量少地动用刑罚手段,如果能通过调解或教育解决纠纷,反而是更受欢迎的结果;另一方面,司法活动也深受各类天道无私观念的影响,司法不仅要处理已经受理的个案,而且还要充分在个案中表达国家对各阶层的普遍关怀的父爱主义思想。

此外,司法活动不再是单纯的被动行为,司法官员和行政官员没有严格的区别,司法的职责和行政职责界限模糊,司法官吏要在个案中挖掘出那些隐藏在法律要件以外的纠纷起因并且把它们视为影响定性量刑或者裁判民事纠纷的重要因素,例如甲与乙土地纠纷的起因是什么,张三为什么会行盗,如果处罚李四对其家庭有什么影响,等等。

可以说,司法必须承担其检讨政府政策正当性、有效性的任务,并争取在“终裁”性的司法环节对失效的政策给予最大限度的纠正。

二、崇尚“天道无私”的实体公正《道德经》中讲,“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

”老子认为天道的最高要义就是平衡,按照各种物体和生命的自然需求分配资源,但现实生活中人为制定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却与此相反,都是为了强势者的利益而制定。

老子以水为比喻,认为真正的大道应当是像水那样,总是处在最低的位置,满足所有需要滋润的万物,但却不争强好胜。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因此,老子认为真正的公正者应当能效仿天道行无私之惠。

儒家的最高理想是“大同”社会,“天下为公”是这社会的总原则,人们各尽其力为社会劳动,生产成果和社会财富均归社会成员共享,毫无私有观念,博爱精神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实行社会民主“选贤与能”,而被选出来的“贤”者、“能”者则是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的公仆。

实际上,儒家也十分注重人与人之间在财富和享受社会成果方面的平等问题,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正如前文所述,法家思想与道家的思想是极为相似的,法家也提出了自己的具体政治理想,即“九惠之教”,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病、通穷、振困和接绝。

春秋战国的三大主流思潮对公正的解读,都是从实体公正角度延伸出来的,从这里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不像西方社会那样把重心放在程序公正方面。

实际上,中国古代主流政治哲学是把在与“私”相对应的角度来理解“公”正的,也就是说公者无私。

《道德经》中讲,“圣人不积。

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

天之道,利而不害。

圣人之道,为而不争。

”意思是说,执政者没有自己的私人积蓄,他是否富裕取决于他能否像天道那样公平地给其他人财富,能给天下人越多则他越富有,这就是圣明执政者的治国之道,他按照规律行事,但却不与天下人争夺。

为什么呢?因为只要天下人人大体平等,那么争斗就不起,贼盗就会销匿,国泰民安,社会和谐,这不是执政者最大的财富吗?中国近代无政府主义者还引用《礼记纪法篇》“黄帝明民共财”的说法以为社会主义学说提供传统思想渊源,认为“共财”二字“足证太古以前确为共财之制”,并主张“财产废而为公共,无食人与食于人之分”,如此才能实现“同乐同作,同息同游”的“大同”即社会主义理想。

这种把“公”放在与“私”相对应立场上的理解对包括司法在内的中国社会各种制度都产生了影响,一是把“公”作为国家的政治理想,也把它作为执政者的伦理约束;二是中国古代总体上而言,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相对次要的,在必要时为了实现政治理想需要牺牲个体的私有财产;三是执政者要调动各种手段包括司法手段以实现天道无私的实体公正,赋予司法工作人员较大的裁量权最大水准地实现个案中的实体公正;四是因为对“私”的潜在抑制,因此司法活动主要是代表国家的司法官吏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司法官吏和行政官吏一样都是“父母官”,都要扮演主动且平等保护民众的角色。

如在皮影艺术里,《张飞审瓜》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作者以为,这其中隐含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判官把握实体公正能力的要求,至于其是否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程序规则恐怕不是最核心的。

如果判官能“主持公道”,即便其在程序上有轻微的瑕疵也未必失去“公正”的形象,而即便其能精密遵循的程序规则,如果在实体上失去平衡,也难青史留名。

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殊之处,其既具有某种当代意义,当然也有需要纠正的地方。

三、以“情理入法”确保公正效果作为农业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国古代对上古社会人们集体耕作中产生的某些伦理规则给予了最大水准的保留,并且通过文化的形式对这些规则进行修饰、论证和宣扬。

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国最高行政首脑的“宰相”一职,它就保留了十分形象的伦理意义,“‘宰’,就是在酬祭社神的庆典中支持分配‘酢肉’的人,‘相’就是赞礼司仪、陪伺招待。

”国家仅仅放大了的家庭,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是百姓的“父母”官,既然是“父母”则处理子女之纠纷定然以伦理要求为最高原则。

深受伦理主义影响,人们在处理利与义之间的关系就有倾向性,当利与义发生冲突而难以调和时,那么义的价值要高于利。

人与人之间不单纯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关系,还有更为重要的感情维系关系。

清代著名刑名师爷汪辉祖曾明确地提出,“司治刑名的根本规范不是法律而是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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