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政策解读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或遗失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遗失账簿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每一个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法定权利。
(六)综合裁量原则。
行政处罚要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二节行使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对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划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税务规划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之上9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逾期90天之上),处2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执行标准
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壹)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之上壹万元以下的罚款。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之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俩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于150万元之上的,处2.5倍之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之上3年以下。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四)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且
1.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且
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且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之上的,处70%之上5倍以下罚款;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重新印发《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重新印发《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西省审计厅关于重新印发《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审计局,厅各单位:为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滥用审计处罚裁量权行为的发生,按照《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省厅修订了《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审理处反映。
附件: 1.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江西省审计厅2014年12月18日附件1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审计机关正确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审计处罚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审计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审计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四条审计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罚的决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8]24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24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08〕54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的实际,经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针对税务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依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是指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时,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的一种规则。
这一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来阐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步:权利基础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权利基础在于法律。
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同时,也为其规定了具体的限制和要求。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行使裁量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处罚。
第二步:裁量标准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标准是根据损失程度、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主体故意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
由于每一次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税务机关的裁量权也要根据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区分。
第三步:裁量权的应用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充分尊重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利,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原则,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
如果违法主体有正当理由或者事实情况属于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也要予以考虑和体现。
第四步: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其中包括违法主体的听证权、申辩权、申诉权,在报告、决定前必须着重公开,并对外透明化其处理方案。
第五步:监督和制约为保障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滥用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十分重要。
应当建立相关监督制度,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进行评估和评价,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以此保障裁量权的有效行使。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规则,为税务机关在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税收利益方面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处理,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制约。
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对于促进税收的合法收缴和有效管理、增强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2015年第3号 2015年03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依法治税,加快转变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和监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地税局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确定,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敬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今后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并适时公告。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
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权力行使公开、透明。
监督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潘冬
联系电话:86426510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159号
特此公告。
附件1
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解读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2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解读一、关于《规定》的名称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并被广大行政机关和社会大众所引用,近年来各地出台的有关政府规章也一直沿用这一提法。
但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这一概念得到进一步规范和更新,《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了“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删除了“自由”二字。
因此,为适应形势变化,保持与国务院新出台的文件的一致性,我办将《规定》的标题拟定为“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二、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基础。
《规定》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在制定主体上,明确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执行标准,市、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上级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地的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十条、第十一条);二是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六、七、八、九条);三是要求执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遵循;四是在执行标准的管理上,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第十三条)。
三、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实行告知、职责分离、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第十五条);二是行政层级监督,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形式,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监督(第十七条);三是外部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四是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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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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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政策
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近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公布了《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
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权,规范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国务院、总局、省政府在一系列文件和有关会议上,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减少税务机关处罚的随意性和由此带来的税收争议,促进执法公平,引导纳税遵从,在总结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实践的基础上,并对新出台税收法规的处罚规定予以细化,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对全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作出了更加具体、规范的要求。
二、《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主要内容是什么?
《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二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适用规则》共21条,主要是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制度和具体适用要求进行了明确。
对上位法已有具体规定的回避、告知、当场处罚、听证、一般处罚、集体审理等作了原则规定。
同时,对执行标准中的共性标准,如“逾期”、“以上”和“以下”的确定,在《适用规则》中统一予以明确。
《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重合的“以上”不含本数;《执行标准》中所称“逾期”,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期限,而不是超过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
《执行标准》包括9大类71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
根据税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具体义务的规定,针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特征,确定了不同的裁量划分标准。
三、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有什么要求?
一是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是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
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
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罚。
三是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税法权威与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
四是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对合法合理的申辩意见应予采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六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所认定的事实和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因素。
此外,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
四、对税收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是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是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对税收违法行为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是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是配合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是如实交待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事实;
六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六、对税收违法行为人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是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是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是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是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是妨碍、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法的;
七是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八是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是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是在发生突发性税收公共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是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七、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如何裁量?
一是对期限违法行为,以逾期天数为主,兼顾违法主体、违法数量等划分处罚档次。
如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的,以逾期天数划分处罚档次同时,还区分了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或其他组织。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以逾期天数划分处罚档次同时,还以未报告银行账号数量划分处罚档次。
二是对金额违法行为,以数额、比例划分处罚档次。
如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出口退税等,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数额、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等划分处罚档次。
对纳税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不缴少缴税款、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等,以税款数额和占应纳税款比例划分处罚档次。
三是对发票违法行为,按照不同性质,分别以发票金额、可开票金额、发量数量、违法所得额、税款损失额、行为严重程度等划分处罚档次。
对既有金额又有数量的发票违法行为,首先考虑以发票金额、可开票金额划分处罚档次,其次考虑以发票数量划分处罚档次。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不宜以可开票金额或数量划分的,则以违法所得数额划分处罚档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他人未缴、少缴、骗取税款的,以税款数额划分处罚档次。
对属于行为违法的,以行为严重程度划分处罚档次。
四是对上述以外的违法行为,以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危害结果大小(如税款流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来划分处罚档次。
如对抗税、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以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划分处罚档次。
对金融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查询存款账户或不依法协助执行税务行政强制决定的,以造成税款流失数额划分处罚档次。
八、《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处罚裁量权规则和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