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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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及各直属局、分局登记核准,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市工商局为××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工商局认定××市企业知名字号时,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五条××市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当尊重历史,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一)本市登记的企业;(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具有独创性;(三)企业名称规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四)企业依法经营且连续三年业绩良好;(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连续五年无质量事故;(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连续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市企业知名字号:(一)以通用地名、行政区划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二)以著名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称作字号的;(三)以与他人知名字号、著名字号相同、相近文字作字号的;(四)具有通用或者公益特征的文字;(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中,因历史形成且在实际使用中已被公众所熟知的字号除外。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华立”等259件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华立”等259件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华立”等259件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号】浙工商企[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华立”等259件企业
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4〕3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规定,依企业申请,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决定对“华立”等259件浙江省知名商号予以延续认定,有效期为六年。

请各地依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各项保护措施。

附件:2013年度延续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名单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14日附件
2013年度延续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名单。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第一条为做好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高湖北省商标的竞争力,根据《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规则。

第二条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承担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与商标事业发展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高等院校等组成。

第四条认定委员会设立委员库,由上述单位各推荐二至三名熟悉商标业务、热心商标事业发展的人选组成。

总人数不少于40名,报省政府备案。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由主管商标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认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职时,视实际情况由原单位予以补选。

第五条湖北省著名商标实行个案申请、集中认定的方式。

认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对申报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进行认定。

第六条每次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从认定委员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至少11人,组成由主任委员负责的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七条工作组对商标认定事宜实行书面评审。

工作组作出的初审和复审结论,应当由工作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八条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本省的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二)该商标连续三年以上依法使用;(三)该商标广告宣传面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四)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市场信誉良好;(五)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经营额)、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六)申请人商标法律意识强,该商标使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七)申请人从事该商标产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备、合法。

商号法律制度

商号法律制度

商号法律制度摘要: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有关商号的法律文件,现行商号登记、管理与保护等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统一商业的标志法,建立老字号、驰名商号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加强商号的地方立法,构建多层次的商号保护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号商业标志法律保护商号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商号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分歧,写作论文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对商号、字号、企业名称的法律界定不统一,有些甚至相互矛盾。

考察国外相关立法表述,商号应是商事主体名称(企业名称)的同义词。

如:《日本民法典》第16、17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

”“公司的商号,应按照其种类,使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美国1946年商标法》,即美国联邦商标法第45条规定“商号或商业名称包括个人姓名、商号名称以及制造者、工业家、商人、农业家等用以识别他们的企业、行为或职业的商行名称;还包括个人、商号、协会、有限公司、公司联合组织以及从事贸易或商业并能向法院起诉或被诉的制造、工业、商业和农业等组织采用的名称或牌号。

”此种观点得到了相关国际协议的认可。

1977年的《班吉协定》附件五第1条就将商号定义为“工业、商业、手工业或农业企业所使用的,使本企业为人所知的名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6年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业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1条将商号界定为“识别自然人或法人企业的名称或牌号。

”笔者认为,商号、字号、企业名称并无本质区别,彼此内涵相同。

依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商号等同于字号,商号与商业名称(企业名称)的关系应是全称与习惯性简称的关系。

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特点及组织形式等内容,而商号或字号是其习惯性简称,是商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

一、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识别性很强的商业标志,商号具备区别不同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还代表一定的商誉,其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

论知名商号在我国商号保护制度中的功能

论知名商号在我国商号保护制度中的功能

晓,
具有较高市场认知度和 信誉度的商号…


“ 具 有 良好 的商
业 信誉和极高 的知 名 度” 。 是驰 名 商号 的两 大重要特征 。
2 0 0 3 年 1 月 1 5 日 , 浙 江 省 工 商行 政 管理 局 颁 布 了 《浙 江 省
知 名 商 号认 定 暂 行 办 法 ( 试 行 ) 》( 下 称 《暂 行 办法 》) 。 “这 是 “ 知
便 利 。 如 《苏州 市企 业 知 名 字 号 认 定 和保 护 办 法 》第 13 条 规 定 :
“ 企 业 知 名 字 号 所 有 人 可 以在 牌 匾 、 包 装 、 说 明 书上 标 注 “ 苏 州
市企 业 知 名 字 号 ” 字 样 可 , 以使用 企 业 知 名 字 号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
普通 商号 就有 了实定法 上 的现 实意义 和 必 要 性 。 这 是 知 名 商
号 这 一 概念现 有 的最 主 要 的功 能 。
必 须 指 出 的是 , 知 名 商号 负载 的现有 功 能 并不 能完全 解 决
“ 商 号 与相 关权 利 的冲 突 问题 ” :
一 方面 ,知 名商号提 供的仅是主 管机 关辖区 范 围 内的跨 行
业 名称 中的商号 , 作为商标注 册 使用 , 从而 产 生权利冲突 。
2 、 商 号 权之 间 的冲 突 。 如 仿 冒他 人 商 号 、 在 不 同 的地 区 登
记 相 同商 号 的企业 名称 、 使用 与 商号相 似 的商号 , 误 导 消费者 。
“ 企业 在选定商号后 , 从一 般 的商号经 营成 为驰名商号 , 往
往需要数十年甚至 上 百年 的经 营 , 需要经 营者和全体员工 经 过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连续五年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奖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六)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或者广告宣传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者企业字号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集团型企业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作为知名字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为知名字号所有人。也可以由集团的核心企业下属子公司作为知名字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为知名字号所有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80821(颁布时间)
20081001(实施时间)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文号)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
(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合格,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知名字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四)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未出现异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颁发《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四)有其他违Βιβλιοθήκη 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 (五)丧失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条件的;

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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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工商萧山分局关于萧山区知
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6年12月05日)
萧政办发[2006]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商萧山分局关于《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工商萧山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知名商号的认定、保护和管理,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认可度,引导企业注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支持企业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结合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萧山区知名商号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
商号。

被上级部门认定的知名商号为当然的萧山区知名商号。

第三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以下简称工商萧山分局)主管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认定、保护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萧山区知名商号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工商萧山分局,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六月三十日。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申请:
(一)住所在萧山区境内,登记注册和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的企业;
(二)企业名称字号与其所申请认定商号一致,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产品或服务覆盖面较广,在区外投资企业或设分支机构3个以上;
(四)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五)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六)企业在近三年内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立案查处。

第七条商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以通用地名、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
(二)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胜作商号的;
(三)以他人知名商号、知名企业名称简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相近似的文字作商号的;
(四)具有行业限定语、修饰语特征的商号;
(五)具有共用或公益特征的商号;
(六)容易造成公众误认、或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不良文化倾向、或有贬低他人含义的商号;
(七)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商号。

第八条企业申请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代理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有关
协议、证明;
(四)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五)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部门、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产值、出口交货值、利税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以及在区内或以上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六)区级消费者协会就企业近三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七)近年来企业商号受到侵权情况的证明;
(八)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九)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九条拥有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申请认定的商号与其商标文字相同的,可免于提交第九条(四)——(十)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文件或证明。

第十条集团型企业或母子型企业,且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商号的,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作为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萧山区知名商号持有人;也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萧山区知名商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或子企业为萧山区知名商号的持有人。

第十一条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的程序为:受理、初审、征询公告、审核、审定、认定。

企业向工商萧山分局提出认定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发布征询公告,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商号,报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工商萧山分局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报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其审定结果在15日内由工商萧山分局通知申请人;通过审定的由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认定知名商号,除按规定收取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物品。

第十四条同时申请相同萧山区知名商号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萧山区知名商号在全区范围内受保护,未经其所有人同
意,其他企业或个人以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字词申请商号(字号,下同),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定其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商号。

萧山区知名商号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萧山区知名商号”字样,并可以进行相应的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萧山区知名商号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萧山区知名商号企业填写《萧山区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可向工商萧山分局申请延续;工商萧山分局参照新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操作,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认定的知名商号,如其拥有的驰名、著名商标被撤销,应在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八条萧山区知名商号企业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主体发生变化,承继萧山区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向工商萧山分局申请确认。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萧山区知名商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撤销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并予以公告:(一)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号认定的;
(二)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四)严重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中存在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认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

第二十条企业因违法被撤销知名商号的,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认定知名商号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省、市知名商号的商号为当然的萧山区知名商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工商萧山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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