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
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
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
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
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驰名商标保护》课件

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得 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进一 步加强,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驰名商标保护的未来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将进一步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工作 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
障。
加强国际合作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将进一步加 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 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
成协议。
行政投诉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 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
司法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追究侵权人
的法律责任。
其他途径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仲裁 、调解等方式维权,或 者向相关行业协会寻求
帮助。
PART 04
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
REPORTING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的商标维权案例
商标驰名的地域性标准
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商标驰名的客观标准
商标必须具有持续的商业使用历史,且在商 业活动中获得了显著的成功。
商标驰名的法律标准
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任何知识 产权。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负责全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驰名商标的初步认定工作
。
人民法院:在涉及商标侵权的诉 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
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申请与审查
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 料。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异议与答辩
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进行答辩。
驰名商标如何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如何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声誉的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的声誉较⾼,其标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较⾼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因此围绕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为⼤⼤多于普通商标。
这种状况不仅我国如此,在其他国家也很普遍。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认定和保护已成为⼀个国际性的问题。
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驰名商标如何认定与保护⽬前,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构为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其保护原则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遵循客观规律。
具体⽽⾔,也就是说,在商标确权或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当事⼈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驰名商标证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驰名商标的保护。
该原则并不完全排除⾏政执法机关的认定保护,但它⼜远远不同于原有的⾏政机关的主动认定。
它强调⾏政机关的被动认定保护,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认定判断。
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认定途径: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两种途径,分别是⾏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政认定是相关企业向⼯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
商标异议复审、⽆效案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是相关企业对于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像中级以上⼈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认定的⼀种程序。
不管是那种程序必须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定的地域性。
也就是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认定。
省级⼯商局经过初审签署意见后通过邮寄的⽅式汇报给国家⼯商管理总局备案。
申请时有四种途径可以选择。
第⼀种是企业发现某注册商标在公告期内存在意义,可以对其合理的向商标总局提出申请异议,也可同时申请⾃⼰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
第⼆种是企业发现已经完成注册的商标侵犯了⾃⼰的商标可以向商标总局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争议申请。
同时也可以提出认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三种是若发现了某些商标假冒商标,就可以根据当事⼈的诉求向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标识符号,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的企业来说,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而驰名商标则是商标价值的顶峰,是企业品牌的最高荣誉。
本文将重点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认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声誉,并已广泛知名的商标。
其地位高于一般知名商标,也被称为“万众瞩目的名牌”。
驰名商标的声誉比普通商标更加杀伤力,是企业品牌溢价的重要来源。
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顶峰,其认定和保护是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建立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2.在公众中的知名度极为广泛,包括普通消费者及有关公众。
3.企业使用期间较长,并在市场上保持稳定的使用。
4.商标在综合素质上得到了市场认可,质优价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信力。
5.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被有效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高标准性与松散性的特点。
同时,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具有政府网站公示、行业评审、消费者评价等多方评估,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1.专有使用权驰名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表现。
在商标法层面,对于一些与驰名商标相近似或者近似于主体商标的商标,不仅可以被视为侵权,而且可能会被禁止注册或注销。
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相比普通商标要更加广泛,可以在不同领域授权使用,提高商标的价值。
2.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非常高,因此其他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冒充或者模仿驰名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或者制造,这样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寻求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

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商标越来越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
驰名商标是商标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显著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比普通商标更为严格,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一、使用年限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之一是使用年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境内使用满5年以上。
这是因为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质需要在市场上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
只有在长时间的使用中,商标才能积累足够的声誉和市场份额,才能成为驰名商标的有力候选者。
二、知名度除了使用年限,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还包括知名度。
所谓知名度,是指商标在相关消费领域内的知名度和声誉程度。
通常,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内被广泛认可和信任的商标。
在申请驰名商标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包括销售额、市场份额、广告宣传、品牌评选等方面的数据和证明材料。
三、特殊性质除了使用年限和知名度,申请驰名商标还需要具备特殊性质。
所谓特殊性质,是指商标在市场上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势,能够区别于其他商标,具有显著的识别力和辨识度。
这种特殊性质可以表现在商标的外观、音标、字义、品质等方面。
申请驰名商标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标的特殊性质和独特性。
四、未侵权最后,申请驰名商标还需要证明商标未曾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和侵权风险评估,确保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商标存在侵权风险,将会对商标申请和使用带来不利影响。
总之,申请驰名商标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使用年限、知名度、特殊性质和未侵权等方面。
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比普通商标更为严格,这也反映了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质和商业价值。
只有在充分满足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才能够成功申请驰名商标,从而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地位。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初探一、驰名商标概述“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
最早源于《巴黎公约》,其英文名称是”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known mark”。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发展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从相同、类似产品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产品。
①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当时国内法律尚未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
1993年修改《实施细则》时,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有所涉及,即在《实施细则》第25条中增加了”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条款。
1996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2009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更进一步规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商标特别保护方法,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②。
认定是前提,保护是目的,认定是保护的必经法律程序。
二、认定驰名”范围界定”问题众所周知,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一种商标权,商标权利是一种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是具有明显地域性的权利。
因此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首先要讨论的便是认定驰名商标时范围界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将范围限定为”在中国”。
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国际”为基准点,以国际知名度作为判断能否构成驰名商标的主要标准,认为一个商标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即为驰名商标,③而不用考虑在本国内是否为相关公众知晓,在发展中国家,驰名商标一般被认为是在本国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认定,确保商标能够
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下面是驰
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1. 长期使用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
时之间的。
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力越大,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越高。
2. 广泛宣传原则:商标的认知度应该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很容易地
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这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手
段来完成。
3.知名度原则: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应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公众广泛拥有,并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稳定的辨识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反映及
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确定。
4.保护范围原则:商标的驰名度应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形成,并与相关的特
性和品质相联系。
商标的驰名度与商标的注册类别和使用范围有直接关系,需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评估。
5.声誉和信誉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与其背后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相联系。
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6.国内外宣传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仅应该在国内得到公众广泛认知,还应在国际
间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通过国内外宣传、市场拓展、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来
提升。
7.公众认可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业内人士的公认和认可。
公众的认可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取。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遵循是确保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商
标所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度进
行综合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