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4)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通政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南通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3日南通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版权在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版权局印发的《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版发〔2013〕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要求,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增强版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能力,推动我市版权产业向规模化、集群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为加快创新驱动,全方位融入苏南,全方位对接上海,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长三角一体化沪苏通核心三角强支点城市,深化“强富美高”新南通建设提供新动能。
二、创建目标通过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全社会版权意识明显增强,版权保护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版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明显优化,软件正版化有力推进,版权产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确保2022年建成“全国版权示范城市”。
——示范创建成果丰硕。
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带动引领作用明显。
新增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或示范园区(基地)1家,省级版权示范单位或示范园区(基地)4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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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08
•【字号】通政发[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对1983年至2007年底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件(目录附后),现予公布;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附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2]11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03
【实施日期】2012.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我市品牌强市建设,市政府决定建立南通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沈振新副市长
副组长:薛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忠云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成员:李莹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何启明。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1999年8月6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将本文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3【实施日期】2014.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7月3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模板】

62
通政发〔2011〕65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45
通政发〔2007〕64号
市政府关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46
通政发〔2007〕95号
市政府关于扶持船舶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47
通政发〔2008〕3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属改制企业股权转让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48
通政发〔2008〕42号
市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意见
49
13
通政规〔2011〕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14
通政规〔2012〕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
通政规〔2012〕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6
通政规〔2012〕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5
通政规〔2010〕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6
通政规〔2010〕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区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7
通政规〔2010〕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Fra bibliotek通知8
通政规〔2010〕1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1
通政规〔2013〕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22
通政规〔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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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发文字号】通政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2月17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南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南通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品牌强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通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南通市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南通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南通市知名商标的激励机制。
第六条南通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南通市知名商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