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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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巴城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全社会参与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积极性,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巴城,是指巴州城区和兴文城区。

本办法所称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是指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实名举报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经市交通运输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查证属实后给予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举报奖励资金按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拨付的程序办理。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举报线索、制定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和奖金兑付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短信)举报:巴中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为0827-12328;(二)来信来访举报:巴中市打击巴城非法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巴中市巴州区状元桥街346号2号楼105室,邮政编码:636000;(三)微信举报:微信公众号为“巴中交通”。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巴府办函〔2022〕86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函〔2022〕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巴中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9日巴中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要求,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开展现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0]71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1【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0]91号)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时间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现代制造产业、农业农机为重点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食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和分工(一)强化生产源头治理1、治理出版行业。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0]65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21【实施日期】2010.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巴府办发〔2010〕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指标是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刚性指标。

现距全面完成减排目标任务不足70天的时间,已到了全力冲刺阶段。

根据当前全市减排工作形势分析判断,我市各地总量减排工作还存在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跟不上减排工作需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强度相对较高等问题,全面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和“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措施,全面完成重点减排工程(一)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染整治项目必须限期建成。

(二)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改造必须完成。

全市日处理2万吨以上(含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中,还有巴中市污水处理厂、平昌县污水处理厂未按照《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检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要求完善中控系统,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整改完成。

(三)已建成的重点减排设施必须发挥减排作用。

我市已建成的重点减排设施大部分运行稳定,为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少数重点减排设施运行不稳定,甚至超标排放,未能发挥应有的减排作用。

对有设备故障、收费不到位、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对管网不配套、进水量不足、进水浓度低的污水处理厂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发[2011]18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巴府发〔201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的意见》(巴委发〔2011〕5号)精神,我市开展了市级部门第十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清理调整的项目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对应清理,动态调整,进一步精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并对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再造。

经2011年8月2日市政府二届66次常务会议审定,市级38个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26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项,转变管理方式项目125项、搁置行政审批项目69项。

现将清理后保留、转变管理方式、取消、下放、搁置的审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保留和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巴中市市直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巴中市市直部门转变管理方式项目目录(略)三、巴中市市直部门取消、下放、搁置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一一年八月十日附件一巴中市市直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法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流程前置办理部门和证照(批文)名称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依据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备注市发改委1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四川省外商投市或省、国家核准窗口受理(1天)-行政审批科会同相关科室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11天)-必要时委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2、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无无25个工作日13个工作日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时间另计)-窗口办理核准文件(1天)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6、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7]48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6【实施日期】2017.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48号)巴州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巴城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巴城城市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按照市政府对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依法处置、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打击非法营运长效机制,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行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群众出行安全,促进巴城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引导一批符合条件的非法营运车辆加入网约车平台、依法查处一批非法营运车辆、公开曝光一批从事非法营运人员、集中销毁一批报废非法营运车辆,确保巴城非法营运车辆明显减少、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人员。

一是非法营运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欺行霸市、具有黑恶性质的非法营运团伙;二是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经营者以及群众举报、影响恶劣的非法营运人员;三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专门为非法营运车辆“喊客、揽客、组客”的违法违规人员;四是带头闹事、聚众滋事、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违法人员;五是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执法人员。

(二)重点车辆。

一是专门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二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上路行驶的车辆;三是非法改装、拼装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含部分助残车);四是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4]12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4【实施日期】2014.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4日巴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本着统筹兼顾、防治并重,分区管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转变方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为着力点,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持久战与攻坚战相配合,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监管有力、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巴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力争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污染天气。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PM10)比2012年下降5%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分别达到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40%、70%和100%。

三、重点任务本细则重点任务责任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巴府办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3日宣布失效)巴府办发〔201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和作用、兴办村内公益事业、改变生产生活条件的制度选择。

近年来启动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旨在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着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从试点情况看,总体形势较好,但个别地方仍存在不按规定程序议事报批、超范围议事、超标准筹资筹劳和重奖补申报、轻项目实施、轻项目管理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一事一议”的基本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做到民事民议、民建、民管、民受益。

坚持“议事规范、村民主动、优先奖补”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做到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用较少的钱办更多的事。

二、明确“一事一议”的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的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建设、植树造林、环境整治、工程管护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应由公共财政全额承担的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电网改造升级、通村通乡道路建设等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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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1]36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0
【实施日期】2011.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2011年巴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巴中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全国、全省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根据省环保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2011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及盲点死角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排污口规整,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深入贯彻市委“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决策部署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1.加大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督查督办力度。

各地要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川办发〔2010〕6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要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要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的新建项目,坚决杜绝地方政府引进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涉重金属污染企业。

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未批先建的
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加大铅蓄电池行业的整治力度。

各地要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今年要对铅蓄电池企业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今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各地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

各地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
染问题。

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深入开展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巩固污染减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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