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巴城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全社会参与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积极性,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巴城,是指巴州城区和兴文城区。
本办法所称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是指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实名举报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经市交通运输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查证属实后给予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举报奖励资金按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拨付的程序办理。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举报线索、制定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和奖金兑付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短信)举报:巴中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为0827-12328;(二)来信来访举报:巴中市打击巴城非法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巴中市巴州区状元桥街346号2号楼105室,邮政编码:636000;(三)微信举报:微信公众号为“巴中交通”。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巴委办〔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委办〔2017〕28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7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努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决胜脱贫攻坚、建设“五彩巴中”、同步全面小康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
坚持创新导向,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0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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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0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现将《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
市和县(区)范围内的全面检查、全面抽查分别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评查方案实施;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督查一并进行。
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开展的案卷评查,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巴府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巴府办发〔20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0日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服务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为导向,聚焦审批服务、市场规则、政策落实等方面痛点难点堵点,强化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持续推动政务服务工作夯基固本、探索创新,最大限度实现为民服务高效快捷,为企服务降本增效。
一、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一)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
推进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无差别综合窗口改革,逐步实现医保、社保等6类分领域综合窗口内部业务“一窗受理”。
规范综合窗口授权机制,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梳理形成工作手册和办事指南,支撑线上线下综合窗口实质运行。
落实国省要求推进“应进必进”,大力整合部门单设政务服务窗口,严禁政务服务事项体外循环,全面实现线下办事“一门、一窗、一次”。
按照“三化”建设要求,建设2个省级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升6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完成64个被撤乡镇便民服务分中心改造升级。
依托通信、金融、小区等场所,新增30个“政务服务+N”便民服务代办点(巴州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各6个,恩阳区4个,巴中经开区2个),提供现场即办、代为核验和帮办代办等服务,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事。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2日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法治政府建设攻坚深化之年。
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推动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以高质量法治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的重要必修课程,常态化推动各级政府将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及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的重点内容。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转化运用,推动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责任单位: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行政执法这个“关键群体”,落实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制度,着力提升会前学法质效,市、县(区)政府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2]58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8【实施日期】2012.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8日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生产行为的举报范围:(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重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四)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宾馆(饭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六)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5]9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04【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巴府办发〔2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4日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决定、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行政职责明确,权力边界清晰;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行政审批高效、便民;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执法为民;自由裁量有基准、宽严有度;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公开、廉洁;行政权力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司法监督无缝对接,形成监督合力。
营造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市场主体“法不禁止皆可为”的良好法治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充分激发、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创造的活力,平等保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一)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
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为依托,公布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厘清权力边界。
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行使,凡未在平台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的行权行为一律无效(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不公开的除外)。
1.行政职权目录。
针对上一轮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中存在的清理不彻底、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不准确、分类不准确等问题,进行再清理再优化,更好地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7]24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9【实施日期】2017.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清理,市级34个部门行政权力共5330项(不含行政许可事项),其中行政处罚4572项、行政征收46项、行政强制181项、行政确认38项、行政裁决4项、行政给付6项、行政检查241项、行政奖励70项和其他行政权力172项。
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规定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按程序作出动态调整。
市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内全上网”。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附件: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目录1.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2.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3.巴中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4.巴中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行政权力清单5.巴中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6.巴中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7.巴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8.巴中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9.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10.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11.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12.巴中市规划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13.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14.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15.巴中市水务局行政权力清单16.巴中市农业局行政权力清单17.巴中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18.巴中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19.巴中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清单 20.巴中市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21.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22.巴中市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23.巴中市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24.巴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25.巴中市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26.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27.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28.巴中市地税局行政权力清单29.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30.巴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31.巴中市档案局行政权力清单32.巴中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33.巴中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权力清单34.巴中市气象局行政权力清单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该委共有行政权力89项,其中:行政处罚75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奖励1项,其它行政权力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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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0]47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0
【实施日期】2010.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第五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机关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具体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
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投诉,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高效地为投诉人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的投诉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