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是指以财 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 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 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 夫》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财产权利(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 庭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 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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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不合适。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 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 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 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而该企业选举产生 的新一届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低于50%。 同时,该企业女职工占企业总人数的24.32%, 而选举产生的女职工代表仅占18.30%,不符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 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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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法院不应判其离婚。理由是:《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在女方分娩一年内不得提 出离婚。另外,还要提醒的是,女方在怀孕、哺 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此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张某应当去单位找人协商此事,协商不成可起诉 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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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赵某和刘某(男)结婚15年,刘某不幸因车祸 去世。这时有一李某带孩子来,声称刘某是自己 的老公,孩子是刘某亲生的,要继承遗产。法院 通过鉴定,认为李某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假证,但 孩子却是刘某的亲生,请问:李某能继承刘某的 遗产吗?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作者:王慧来源:《当代工人·精品C》2015年第03期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利益和特殊权益,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心关爱落实到位,公司工会女工委于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为使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而不仅仅是一家企业的情况,调查方式采用了联合相关兄弟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一并发放调研问卷,一线走访、个案访谈、座谈交流、问卷填报,后由我公司女工委汇总分析的方式进行。
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学习宣传情况自《特别规定》颁布后,参与调研的各单位工会女工委立即行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学习讨论、播放宣传短片、讲解重点内容等方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推动了关心爱护女职工、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良好氛围的进一步形成。
公司工会女工委组织两级女工委员进行集中培训,由山西省总工会干部学校讲师进行讲解,详细比较新旧规定的差别,使各级女职工工作者首先明确了新的要求,从而在工作中增强了主动性和针对性;有的公司等单位工会女工委深入班组,倾听女职工的意见与呼声,在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车间、班组,利用班前会、工余时间与一线女职工共同学习《特别规定》,在女职工中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为扩大《特别规定》在职工中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各单位工会女工委在“三八”期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报刊、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进行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
许多单位工会女工委设立咨询台、摆设宣传展板、购买辅导书籍、张贴宣传挂图,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为贯彻实施《特别规定》营造了浓厚氛围。
为促进女职工准确掌握《特别规定》的内容,组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所属单位组织知识竞赛为19个,参加答题并收到有效答卷18339份,其中,女职工参加学习和知识竞赛的比例达到在岗女职工总数的98%。
在各单位女工委认真细致组织下,答题的满分率达到99.7%。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思考

职 工 素质 的好坏 直 接影 响着 企业 的兴 衰 。只有 不断加 强职 工 队伍 建设 , 力 提高 队伍 的整体 素 质 , 努
企业才能步人持续健康 的发展轨 和企 业 现状 出发 ,
通过广 泛开 展 科 普 教 育 、 动 技 能 宣 讲 等 面 向广 大 劳
Ke o d : ie t iig i pe na o ;s e ado r t yw r s g d ; r nn ; m l u a mett n a g r f g s i fu h i
在 开 滦集 团公 司 转 型 发展 的新 形 势 下 , 会 女 工 职工工 作 面临着 前 所 未有 的挑 战。如 何 切 实履 行 好
些 把大部 分 精 力 放 在 家 庭 上 的女 职 工 , 加 凸显 了 更
她们竞争意识 匮乏, 竞争能力单薄的态势。以至于 在参与企 业 管 理 、 技 创 新 及 经 营决 策 等 各 方 面 难 科
以有所 作为 。 针 对上述 问题 , 教育 和 引 导女 职 工解 放 思 想 , 为
关键词 : 引导; 培养; 落实; 维权 中 图分 类号 :9 C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94(0 2 O — 0 1 0 17 —37 2 1 )1 0 3 — 2
S f g a d o o e o k r e a i h s a d I t r ss a e u r fW r n W r e s L g lR g t n n e e t n
t r moe t r o r swo n wo k r o p o t he wo k twa d me r es;a a tt e e tr rs iu t n t o r h n iey p o t d p o t n e p ie st a i o c mp e e sv l rmoe h o wo n wo k r v r l q a i . me r e o e al u l y s t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女工人。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险的作业或工种。
第七条经期禁忌从事下列劳动:(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等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2级(含2级)以上的作业;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第八条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及其它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风钻、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工会积极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调研

工会积极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调研发布时间:2021-05-31T13:14:23.590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作者:何水霞[导读] 摘要: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神木 719300摘要: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意识淡薄,女职工综合素质提升缓慢,针对这些问题,作者通过“主动学”+“被动学”,提升维权意识;通过业务提升、激发活力、创先争优等,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通过健全机构健全机制,加强组织落实,进一步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关键词:特殊权益女职工维权意识综合素质引言: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深入开展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工作,按照陕北矿业公司工会“关于做好工会工作大调研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公司女工委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现状进行了详细调研。
调研通过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走访了20名女职工,发放了93张问卷,收回80份。
现将情况汇报总结如下:一、公司女职工组织建设情况及权益维护现状(一)女工组织健全红柳林公司成立了女工委员会,设女工小组,配备了女工干事。
女工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齐全。
(二)没有侵权现象从调查情况看,公司各基层工会及各岗位不存在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也没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和上访案件发生。
(三)注重劳动保护红柳林公司高度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基层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卫生费、降温、取暖等费用均能及时发放,还特意为公司全体女职工购买了特殊疾病互助保险。
对女职工岗位安全问题高度重视,无一起女职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签订专项合同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按时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男女职工完全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
二、存在问题(一)部分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在走访中,部分女职工不太解国家关于女职工保护的有关法规,不太关心女职工特殊权益有哪些,怎样维护自身权益就更无从谈起,对签不签集体合同,对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等内容并不在意,认为无所谓。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报告

【 - 字数作文】第一篇、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调研报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报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开始执行。
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已于1988年提出并随后出现多部关于女职工相关保护法的条例,算一下至今已有28年了,但从本次调查中会发现有许多女性职工甚至都不知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项法律规定,就更不用说法律里的内容了,结果也就导致不知道有这项法律可以保护她们,法律带来的益处也就享受不到,如果自身在工作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下面就20份问卷调查,其中有本单位女性管理人员的6份,本单位女性职工7份,街道卫生院女性职工7份,就此调查反映的情况下面我来做简单的说明。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一)15%的女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问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但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只有3人。
或许单位规模小,人口流动也小,所以职工人员与单位之间签合同比重减少。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情况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
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50%。
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三)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从问卷中反映单位不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只有5%的职工能在1—2年检查一次,而其余职工没有享受到免费妇科体检的权益。
(四)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几项。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12.01•【文号】总工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1日总工办发[2006]38号)为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实现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完善女职工工作维权机制,不断扩大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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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区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工4033人,其中女教工2318人,占教职工总数的57.48%。
根据区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38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教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调研,报告如下: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一是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教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
区教育局和各校党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地位;宣传教育教学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女教职工政治待遇。
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教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仅2002年度,教育系统1名女同志被推选为省人大代表,2名女同志被推选为区人大代表;5名女同志被选为区政协委员;6名女同志被选为区党代表。
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137人,其中女校级领导干部28人,占校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1%。
三是提高女教职工思想业务素质。
全区教育系统妇女组织广泛开展了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活动、巾帼建功双文明竞赛活动。
通过争创巾帼建功示范岗、争做岗位明星等一系列活动,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再创佳绩。
目前为止,已有182名女教师参加助学自考,1936名女教师参加了教师基本功训练,1400名女教师参加了微机培训,110名女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
各校组织的教职工练兵比武活动中,练兵项目达84项,参赛教师2507人,其中女教师1304人。
仅2002年,2名女同志被评为市特级教师;5名同志被评为区十佳教师。
在市教育局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中,我区青年路小学获一等奖,校长滕欣云同志获得市教育局奖励人民币6000元,成为市区惟一获得此奖项的女校长。
我区4名女同志被评为潍坊市市区十佳班主任;4名女同志被评为市区十佳教师。
我区39名教师被评为市区优秀教师。
其中37名是女教师,占了优秀教师总数的95%。
二、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是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各单位认真组织女教职工学习两纲,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
全区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5个月,晚育实行休假150天,产期发放100%工资。
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女教师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教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50岁以上的女教师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三是组织了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活动。
强化两纲宣传。
确定三月和六月为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的氛围。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一是关心女教职工家庭幸福。
今年全区进一步普及了美在家庭活动。
全区女教职工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注重家庭美德建设,促进了家庭环境不断改善和家庭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助贫帮困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教职工渡过难关。
二是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
教育系统无强体力劳动、有毒场所、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各单位坚持每年两次组织妇科查体,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女教职工在经期,单位不安排体力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三是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各级教育工会定期举办女职工庆三八拔河比赛、排球比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
在活动中,增进了女职工间的相互了解,融洽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女教师身心健康水平。
2002年度,区教育局妇工委被区妇联授予区妇女工作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