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一)
分析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分析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在我国发展史上,个人破产制度大概已经建立两千多年,破产起源于法人,同时也是当前一些外国家非常普及的一种破防方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它是很多法学研究者的智慧结晶,它无时无刻在诠释正义、公平公正。
现在很多外国家的政治体系相对来说已经很是完善,遥遥领先于我国,我国至今为止制度还是没有准确确定下来,侧面说明了我国在法律制度体系上存在很大的缺陷。
但是,时代会不断再进步,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一定会越发完善。
本文章将大力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深入探讨研究。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引言:个人破产制度现已在世界各国普遍应用,它是市场发展交换的媒介。
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破产法最先推出的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并且个人破产制度无论是在哪些国家,其所占地位都是重中之重。
目前从我国法学发展前景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经济发展需求,于国际法律相结合是必然走向。
1.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1.1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求自从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在我国很多中型企业公司因为防控性管理,导致很多公司无法运行,进而出现大额债务偿还危机,虽然有创新型企业使用破产法对公司进行了周转,但是却将个人置身事外,如果此等情况继续恶化,便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想要解决债权问题,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就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改变社会债务问题,大力推动社会群体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1.2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关于破产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债权个人、债务个人以及社会。
在社会发展中没破产免责有着非凡的影响力。
破产主要体现在实施管理过程中财产的分配情况,这种分配对个人或者家庭来说非常重要。
想要实现财富收益就一定要在信用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
同理,此破产制度要与破产程序相对应。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破产程序的大力应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小债务者的负担,进而使免债权人追债,相反债务人个人也应得到相应的权力保证。
破产程序中法院监督指导管理人机制的研究

( 一)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弊端
《 企业 破产 法》 在 旧破产 规 定的 法院 监督 的一元 化监 督机 制 的基础 上增 加 了债 权人 会议 、 债权人 委 员会 的监 督。但 是 , 从 企
理人 因执业 经验不 足 , 缺 乏有效 的应对 措施 , 稍有 不慎 , 即有可 能 业破 产实 践来 看 , 债 权人 会议 不是 常设机 构 , 且 为 召开 的时间 和
系 的群 体 也会 表达 自己的利 益诉 求 。 以债 务 人几 乎是 所剩 无 几 认 定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勤勉 尽责 , 忠实 执行职 务 , 并 未规 定具体 的
的财 产来 蒲足 众多利 害关 系人 的权 利请 求 , 其 利益 关系 的冲突 与 认 定标 准 、 方式, 也没有 规定 民事 责任 的免 责事 由、 责任 承担 范
法债 权享 有人 ( 如税 务机 关) 、 雇 员等主 张权利 , 另外 , 债 务人 的股 少存 在 以下 不足 : 一 是责 任形式 不够 全面 。 规 定 了 民事 责任 和刑
东 和管理 层 、 消费者 、 顾客 、 供应商 等各 种与债 务人 企业有 利害 关 事 责任 , 缺少 了行政 责任 。二是缺 乏认 定 责任 的方式 。对于如 何
引发群 体性 纠纷 , 影 响破产 程 序 的进 程 。
成 本所 限制 , 无法 对破 产程 序进 行 日常性 监 督, 不利 于及 时解 决 问题和 破产 程序 的迅速进 行 。另外 , 破 产 工作要 求 的专业 性强 ,
有诸 如接 管 、 清算、 评 估和 分配 等广泛 权 限 。我 国的破 产管 理人 产管 理 人的 工作进 行 审 计或认定 。
的管 理水 平 有 了不少 的提 高 , 但 仍存 在着 不少 问题 。 ( 一) 知 识结构 单 一 , 执 业经 验 不足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必要性的一些思考

市中, 当时 商人们 在 市 中心 交 易 市 场 中各 有 自 己的 板凳 。当某 个商 人 不 能 清偿 债 务 时 , 他 的 债 权 人 就 按 照交 易 习惯 砸 烂 他 的板 凳 , 以示 其 经 营失 败 _ 2 ] 。
研 讨会 上 的发 言 中介 绍 了个 人 破 产 是 否立 法 ” 的 三 种 观点 。此 前 这 三种 观点 并 未 见 诸 文 字_ 3 ] 。此 后 ,
制 度具 有普 适性 , 我 国 的 台湾 、 香港、 澳 门均建 立 有 个 人破 产制 度 , 这 些 地 区法 制 运 行 环 境 不 同 , 但 却 有 相 同的 中华 文 化 土 壤 。破 产 制 度 在 社 会 制 度 完 全 不 同的地 区 的不平 衡 发 展 状 况 , 说 明 了构建 个 人
Ab s t r a c t : Chi n a’ S n e w En t e r pr i s e Ba nk r u pt c y La w p r omul g a t e d o n Au gus t 27, 2 0 06, bu t no t i nc l u de d n a t u r a l pe r s o na l i n t he ma i n r a nge o f t he ba nkr up t c y . By e xa mi n i ng t h e hi s t or y of t he d e v e l o p me nt of t he
法国、 比利 时等 国 家 。一 般 破 产 主义 , 是 指 无 论 对 商 人还 是 对 非 商 人 均 适 用 破 产 法 。采 用 此 立 法 主
义 的有 德 国 、 日本 等 国家 。破 产 主体 从 个 人 破 产 向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 引言1.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债务问题的日益突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因无法清偿债务而经法院判定破产,通过清算债务或者通过支付能力分期偿还债务的制度。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对于我国而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债权人利益,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
在本文中,将从定义个人破产制度、国际上的应用情况、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对个人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债务重组或减免,以帮助个人重建经济稳定与独立的制度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通常包括确定个人破产原因、进行债务清算、制定破产计划等程序和规定。
在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例如美国、英国、德国等。
这些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够帮助个人解决债务问题,还能够保护个人的基本生活和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导致许多个人在面临经济困境时无法有效解决债务问题,甚至陷入绝境无法自救。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迫切需要的,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行性较高,我国有成熟的法治体系和债权人保护制度,并且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符合国情,也具有良好的实施前景。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2.2 个人破产制度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在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是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置和运作方式有所不同,但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旨在给予个人在财务困境中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 引言1.1 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现状当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与企业破产制度相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
在我国,个人破产案件发生时,债务人往往难以清清楚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渠道。
对于债务人而言,缺乏有效的破产程序也容易导致债务人无法将自身的金融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担和处理,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现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完善、程序不清晰、债务人权益保护不足等方面。
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国际共识,我国也应该在这方面跟上时代步伐,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1.2 为什么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摆脱经济困境,并有序地进行债务清理和重建财务状况。
在当前我国,个人破产者往往面临着高额债务无法偿还、生活困难甚至陷入绝望的情况。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障个人破产者的基本生活权。
在没有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个人破产者可能会被迫继续偿还无法支付的债务,导致其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陷入贫困之中。
而建立破产制度可以让个人破产者获得一定的债务豁免,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权。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个人破产者如果债务无法偿还,可能会影响其从事经济活动的信心,甚至导致其破产。
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个人破产者在有序的法律程序下进行债务清理,有助于减少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保障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是当前我国必须着手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与功能个人破产制度是指针对个人在经济生活中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债务重组或减免的制度。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摘要: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入及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了理论基础与环境。
允许个人破产有益于保障债权人之间债权公平有效清偿,减轻无力偿还者的负担,并为金融和商业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与法律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泌要性;可行性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河北经贸大学张超1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1.1我国现阶段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社会问题的应对以及经济发展催生制度体系的构建。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的一些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由于长期无法经营出现了债务危机,现有的破产法为企业提供了救济,却排除了个人,长期受债务影响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如“山东辱母案”。
创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应对疫情危机所带来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可以改变固有的社会债务文化,促进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树立破产免责的法治理念。
1.2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破产问题涉及三方利益,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应包含个人。
破产免责的作用对于社会和金融界具有重要的含义。
破产程序所体现的诚实原则在于管理的过程以及财产公平有效分配,这种救济对于个人债务人及其家庭至关重要。
1981年的“科克报告”认为,财富的创造需要一个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同样,该种制度体系需要破产程序应对损失。
呵见破产程序可以减轻无力偿债者的负担,使其免受债权人过分追债,而作为债务人的个体,同样需要赋予权利与尊重。
1.3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友好型”关系在现代社会信用交易体系中,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大量存在,个人破产制度虽然不能解决社会所有的债务问题,但是能为一些值得救济的债务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理顺社会个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引导债务清偿秩序。
如果在个体债务关系中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意味着剩余财产公平公正的有效分配,_方面为诚实的债务人提供低成本的救济,另_方面有利于建立“债务友好型”关系。
2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可行性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我国的依法治国理念、市场经济发展、个人信用体系以及财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创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改变传统的债权债务观,特定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免责。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立 自然人破 产制度能保 障债权 人公平 受偿 , 维护债权 人 利益。只有运用破 产手 段 , 人 , 才能使债 权人 的债权得 以公 平实现 。
此外 , 债权人依 靠 民事诉讼 程序来解 决破产 债务 问 题, 实际上大量的生效判决根本得不到执行 , 国家 的司法
权 威 自然受 到 对 抗 和藐 视 。实 践 中 法 院 的 执 行 难 问题 大
个重要原因 , 正是因为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 才带动
多可以归因为破 产案件 , 如果不采用破 产程序 , 当债务 人
了西方早期和后期成熟市场经济 的出现 。 自然人 破产不
产物 , 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物。笔者认 为 , 是适 目前 在 我国建立 自然人破产制 度的条 件也 已成熟 , 其具 体 可
执行性 也已基本成型。
一
破产法 , 不利于构建现代科学的破产制度。
( 建立 自然人破 产制度是维护债权人合 法权益 的 三)
需要
、
建 立 自然 人破 产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分 析
产法仅适用企业法人 、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 个人独 资企
业及其出资人 、 其他依法设立 的营利性组织 , 自然 人中 而 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个人 独资企 业 的出资人 被纳入 法 律调整范围。这虽然有一定的进 步意义 , 是近年来 , 但 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将破 产法适 用范 围扩大到 自然 人的 呼声越来越高。而且 自然人破产立法是人类文 明进步的
2O 06年 8 2 月 7日颁布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 法》 2 第 条规定 , 该法适 用范 围为 企业 法人 , 15条规 第 3 定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 人 以外 的组织 的清 算 , 于破 “ 属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企业破产法建立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它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等法律程序,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
破产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它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其亮点之一就是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重要的职责,它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外,管理人实际上就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事务。
因此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尤为重要。
一、为实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价值,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地位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法人破产后主体资格消灭,未能满足的债权不再清偿。
所以说,现代破产制度并非全是对债务人不利的制度,它亦体现了维护债务人利益、为其提供东山再起机会的价值取向。
一个企业破产,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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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一)一、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与破产监督人制度(一)破产程序的公正价值目标与破产监督人制度“公正”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对其内涵的理解呈现出见仁见智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公正是指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分配-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被称之为公正。
也就是说,公正是指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
”1]“法哲学家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2](p232)解决冲突在法治社会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法律程序,程序作为在当事人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或利益的过程,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注:对于破产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诉讼程序学说、非诉讼程序学说、特殊诉讼程序学说。
笔者以为,前两种学说有以偏概全之嫌,第三种学说虽道出了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但过于强调破产程序的诉讼特性。
实际上,破产程序具有清算和执行两种要素,其中或许伴随有大量的债权确定即诉讼内容,但不以诉讼内容为主,因而,破产程序实则为兼有诉讼、执行和清算三种要素的特殊程序,但仅用“特殊程序”一词表述又显得过于模糊,故此处仍借用“特殊诉讼程序”一词。
)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可见,破产程序的顺利实施与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
首先,公正在债权的终极保护形式-破产程序中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历代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对债权的保护,债权神圣一向是民商事法律所崇尚的基本原则。
破产作为文明社会债权的终极保护形式,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以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3](p987)其核心就是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保障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而面对众多债权人,债务人的资产又常常不足以满足全体甚至多数债权人的权利请求。
据调查:我国有相当部分企业申请破产时,其资产负债率已大大超过安全系数(1∶1),债权受偿率因之处于较低水平,一般仅在10%左右。
4]在此情况下,维护债权神圣原则的惟一的相对理想的途径就是谋求债务的公平清偿,即依据《破产法》所确定的一系列符合商品经济实践和民事交往一般机理的原则进行清偿,使不同性质的债权得到不同对待,同一性质的债权按同一比例受偿并公平地分担债权损失。
其次,破产程序牵涉众多的利益主体,正确分配其权利、义务(即追求公正价值的实现),才能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其间交织着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相关主体为谋取自身利益或规避自身责任而僭越法律的情况难以避免。
”5](p13)在此情况下,为确保破产偿债程序的顺利施行,就必须公平分配其间的权利、义务,以求减少纷争,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规范的破产程序必然地需要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具体来讲,也即要保证清偿的公正性。
公正是一个抽象概念,但在程序设计中是可以通过具体制度来实现的,针对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要设立实现公正清偿的特别机构。
基于此,多数国家的破产法确立了债权人会议、独立的破产管理人以及破产监督人三大主要机构:债权人会议是既能使所有破产债权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能保证财产分配时充分考虑多数破产债权人利益的机构;设置独立的破产管理人,在于让其超越利害关系的制约,公正地进行清算、管理和分配;监督人依不同国家的破产立法例,称谓有所不同: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称为检查委员会;意大利、法国、德国称为债权人委员会;日本、韩国称为监察委员或监查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监查人。
对其概念名称,笔者倾向于使用“监督人”一词,因为它直观、明确地标识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并较符合人们的通常观念,易于理解。
监督人在国外多数立法例中则是“代表债权人会议,藉以表达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议决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并对破产程度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6](p95)此三种特别机构既相互独立,又有一定联系,共同维系着程序的公正性,缺一不可。
而我国的《破产法》却未设日常监督机构,笔者认为,这对于特别机构的完整性、系统性是一种破坏,进而构成追求公正价值过程中的桎障。
因而,有必要构建我国的破产监督人制度。
(二)破产程序的效益价值目标与破产监督人制度随着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的日益深重,法律的效益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并逐步成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7]同理,我们不能将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简单化,否则会直接影响程序的合理设计和构建。
效益价值目标也是破产程序所要追求的重要目标。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反映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二者之比值越小,则效益越高;二者之比值越大,则效益越低。
具体到破产程序而言,其成本主要包括破产费用、诉讼费用、人力与物质耗费等。
但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除前述费用外,“企业的资产中,专有设备、无形资产、滞销产成品、半成品等,其价值或随着企业的破产而消失,或被迫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这些消失的财产价值或降低出售的损失也是企业的破产成本。
”8]破产程序的收益包括: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的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经济利益和挽回的经济损失,防止恶性的抢先执行可能产生的破产财产的价值贬损以及法院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审理和监督实现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不致使经济交往链条遭致严重破坏等。
在破产程序中,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极为重要,这是由于:公正与效益紧密相连,公正应当是讲求效益的公正,效益应当是在公正基础上的效益,失去效益的公正是没有存在意义的;而且破产程序的主要任务是将所剩无几的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众多债权人(广义),并共同、适当地分担损失,这就必然要求程序设计能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即实现效益价值目标。
那么,破产监督人的设置是否符合效益价值目标呢?这个问题在理论界有所争议。
从表层上看,首先,增设破产监督人,势必需要支付监督人的报酬,而且在其执行职务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为破产程序的顺畅进行而支付的,理应列入破产费用优先拨付,这样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破产费用的增加。
其次,破产监督人的主要监督对象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的高效、精干的职能机关,如果二者的意见不一致,则会发生权力的抵消,有碍管理事务的正常进行,从而有导致程序长期化的可能。
9](p74)因此,有学者对破产监督人的设立持消极态度,这值得商榷。
笔者以为,破产监督人的设置符合破产程序的效益价值目标,对其应持积极肯定态度:1.设置专职监督机构的收益大于不设时的收益,且因此而增加的成本甚微。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没有专职监督机构,仅靠法院的全程、总体监督,是难以切实监督日常事务的,因而造成大量侵权乃至犯罪的发生。
这无疑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大大拖延程序,影响破产实施的效果,使其所获收益微不足道。
如果设立监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述不良现象的发生,所获收益远远超过因设置这一角色所产生的成本。
这个问题后文将详述。
2.对设置破产监督人持消极态度的观点所列之影响效益价值目标实现的情形可以通过完善制度本身而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避免。
其一,支付监督人报酬会压缩破产财团,(注:在外国立法和理论中,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于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人所有之财产所组成的财产集合体,通常被称为“破产财团”,其大体相当于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财产。
)但并非任何场合都选任监督人或选任数人为监督人,只限于较富裕的财团的场合;其二,在管理人正确地提供情报给监督人的情况下,其仍提出不正当要求时,为避免权力抵消有碍管财事务正常进行,可解除其职务。
公正和效益是学界普遍公认的程序的内在价值目标或目的性价值,10]破产程序自然也不例外。
在破产程序设计中,应始终以这两大价值目标为衡量标准。
通过前述分析可见,破产监督人是保证公正清偿,实现程序效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
因而从程序价值的角度看,未设破产监督人成为现行《破产法》的一大缺憾,新破产法有必要设置该机构。
二、破产监督人设置的必要性研究破产程序作为特殊诉讼程序,区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其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支付不能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公平地清偿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大多所剩无几,却面临众多债权人(注:此处的债权人是广义的。
)的权利请求。
债权人在总体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彼此间还存在此消彼长的一定矛盾关系。
而为数不少的债务人却想方设法地隐匿、转移、私分财产,并且在我国与其主管部门还存在一定联系。
可见,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资格繁杂且人数众多,利益关系较复杂,因而,要保证破产程序顺利高效地进行,仅靠法院的全程、总体的指挥和监督不足以妥善、及时处理繁杂的具体破产事务,需要专门设立担当此项特定职能的机构。
我国在此方面的最大缺陷是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
事实上,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优化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监督机构的设置是极有必要的。
(一)有助于对破产具体事务实施彻底、有效的日常监督依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的监督主要由法院负责,同时也由债权人会议分担部分监督职能。
但这种监督机制的设置存在着缺陷,首先,法院肩负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只能主要通过决定一些重大的或有争议的事项对破产程序实施审判上的监督;而破产清算又有大量的、具体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渗透其中,要使法院对这些具体事务实施详尽周到的监督恐为法院力所不及。
其次,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行使监督权也存有先天缺陷:1.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具有一定的时间局限,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由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召集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在必要时召开,而且普通债权人基于受偿率偏低(注:在破产偿债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一般不可能得到全部实现。
从我国近几年的破产实践来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程度极低。
据统计,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通过破产而实现的债权均在50%以下,在不少案例中,债权人的债权损失高达80%以上。
)等因素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积极性并不高。
由此可见,赋予债权人会议监督权不利于及时处理问题。
2.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行使监督权费时、耗力,频繁召开既不经济,也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从而有悖效益价值目标。
3.我国的债权人会议主要代表普通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利益,(注:因为在我国债权人会议上,只认可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难免使其监督工作失之偏颇,不利于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
尽管司法实务承认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管理人活动的权力,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项规定:“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