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涉密信息的保护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规范涉密人员的保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涉密人员,在涉密工作中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涉密信息的安全。
对于工作单位的涉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不得泄露。
第四条涉密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清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涉密人员在担任涉密工作之前,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查。
第五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保密意识,能够正确处理涉密信息,保护国家机密的安全。
第六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做好涉密信息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重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八条涉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提供、传递涉密信息给非关联人员。
第九条涉密人员应当加强保密意识,保证涉密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保密培训,了解国家涉密信息的分类、保护办法和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在处理涉密信息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进行保护,不得私自复制、传输或者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涉密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对其涉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涉密信息。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机制,加强对涉密信息的保护和监控。
第十六条涉密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行为。
第十八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涉密泄露事件,保障国家涉密信息的安全。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范文(3篇)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涉密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军队、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遵循保密工作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
第四条涉密人员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了解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能力。
第五条涉密人员应具备保密管理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对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涉密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保密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保密管理措施第八条单位应制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单位应建立保密信息台账,记录涉密人员接触和使用的涉密信息。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承诺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涉密信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保密室和保密设施,对涉密信息、文件和物品进行存储、传输、销毁等操作。
第十二条单位应制定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身份验证和权限控制,防止非法获取涉密信息。
第三章保密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包括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知识、保密技能等内容。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参加保密教育和培训,学习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工作的要求和方法。
第十五条单位应加强巡视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涉密人员的保密问题,提高保密管理水平。
第四章保密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涉密人员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进行涉密人员的保密审查,对涉密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单位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涉密人员的办公环境、电子设备和出入情况等。
第五章保密奖惩第十九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奖惩制度,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进行奖励和表彰。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范文(5篇)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范文一、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领导干部的保密责任制是指担任县处级以上(各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对自己主管或者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的同时,必须对其中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总的原则是: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主管什么业务,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工作也同时管到哪一级。
二、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分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三、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2、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别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1、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24、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1. 特殊背景涉密信息是指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影响,必须受到特殊保护的信息。
而机关作为国家的管理机构,拥有大量的涉密信息,如何对机关的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已成为机关涉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 涉密人员的定义涉密人员是指在机关工作的人员中,因涉及国家秘密或机关业务涉密工作需要,被授权或批准接触、了解和使用涉密信息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借调人员、配合办案人员、实习生等。
3. 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全面系统、严谨规范是我们对于机关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涉密人员管理应以国家涉密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保密教育,加强监管执纪,确保机关涉密信息安全。
4. 管理体系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应按照以下体系建立:4.1 涉密人员准入管理准入管理是指对机关涉密人员进行总体的资格审查和特定权限管理,具体应包括入职审查、安全保密培训、背景审查、涉密级别审定和权限申请等环节。
4.2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应制定详细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包含了涉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管理方式和方法以及工作程序等。
4.3 涉密人员培训管理机关应结合具体岗位特点以及涉密人员安全保密知识的统一要求,制定涉密人员安全保密知识培训计划,逐年分类组织培训,并对所培训人员进行考核。
4.4 涉密人员监控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涉密人员操作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风险的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5 涉密人员退出管理涉密人员退出管理指在涉密人员关系结束和离职时,按照规定及时收回其涉密资料和密级材料,并对涉密人员进行正式的解密工作。
5. 管理措施对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应加强以下措施:5.1 制定涉密人员管理手册机关应制定涉密人员管理手册,为涉密人员管理提供常用性信息。
5.2 建立涉密人员动态管理机制机关应建立涉密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对涉密信息使用人员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管理。
5.3 加强对涉密人员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强化他们自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关规章制度。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管理,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相关机关的涉密人员管理工作,包括机关内部所有具有国家秘密工作权限和需要经常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守信、负责的原则,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密。
第四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第六条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涉密人员行为及时掌握、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和外协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定相应的合同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加强对涉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对不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章涉密人员管理第九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经过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涉密工作。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使用、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的提高,不得将机关秘密和个人隐私相混淆。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保密培训和考核,及时掌握国家秘密保密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保管好国家秘密载体和资料,不得擅自带出机关,不得存放在非法存储设备上。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主动报告自己的重大事项和变化,及时告知机关保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应当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不得私藏秘密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机关秘密外借转让。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的行为应当受到保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有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办公室和档案室。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国家秘密保密制度和管理体系,划定国家秘密的保密范围和等级。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完善国家秘密的存储和传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国家秘密控制设施和技术手段。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涉密机构的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原则(一)原则上,涉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严守国家秘密,服从涉密机构和上级领导的管理。
(二)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保密,对不同级别的涉密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三)依法研究核定干部任用、培训、考核、激励、评价、调整、处理等工作,确保涉密人员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涉密人员分类(一)根据涉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级别,涉密人员分为领导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特定工作人员等不同类别。
(二)根据涉密程度,涉密人员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限制级等级别。
第五条基本要求(一)涉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忠诚于国家和单位,坚决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涉密人员应熟悉保密知识,掌握保密工作常识,具备保密工作所需要的业务技能。
(三)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严守保密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散布、使用或者篡改保密信息。
(四)涉密人员应保护工作单位的涉密资产,妥善保管和使用工作设备和工作材料。
第六条涉密人员培训(一)对新进职的涉密人员,应进行保密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密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三)对特定涉密岗位的人员开展专门培训,包括涉密技术、防范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保密考核和奖惩(一)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的保密考核,评估其保密工作的表现和履职情况。
(二)对保密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对泄密、失职、失责的个人进行惩处。
(三)对于涉密人员的奖惩应综合考虑其在保密工作中的表现和个人的潜力,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任职和辞职第八条任职条件对拟任用涉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政治身份,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二)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三)通过保密审查,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机关单位的特别情况。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密人员,包括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责任,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涉密人员管理第四条涉密人员选拔任用:1. 涉密人员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机要干部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2. 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担任涉密岗位。
3. 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条涉密人员培训:1. 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条涉密人员保密责任:1. 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订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2. 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七条涉密人员离岗管理:1. 涉密人员离岗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离岗处理,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2. 涉密人员离岗后,单位应及时清退其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三章涉密信息管理第八条涉密信息存储、传输、处理:1. 涉密信息存储、传输、处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技术标准。
2. 涉密信息存储设备、传输线路和计算机系统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 涉密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等非涉密网传输。
第九条涉密信息销毁:1. 涉密信息销毁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技术标准进行。
2. 涉密信息销毁过程中,必须确保信息完全消失,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保密部门负责对涉密人员、涉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保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密人员、涉密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