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医院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四条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建设已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已落实;(三)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四)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
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八条50 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 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
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八条 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四条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第五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第六条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第八条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第三章招标范围第九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六部委文件卫规发2001308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发生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二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于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三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油、煤类、消防器材;四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五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于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六单项5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七其它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条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一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二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三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招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办公室登记,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四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决定;五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院长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六招标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七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采取竞争性谈判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八开标前应将投标情况报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专业人士先行讨论,熟悉该次投标的单位和投标的品种型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标;九医院监督委员会对招标程序、效果进行联合审查,在监督下进行开标;数额较大的招标,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十招标会议由分管该项目的院长主持,会议事务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十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标准参照相关项目评标办法执行;十二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十三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十四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经办科室和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进一步深入协商谈判价格、付款及相关事宜,并形成合同草案;包括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由审计科审查合同内容及合法性,维护医院权益,并出具审计报告,总会计师审核,上报院长审批后制作标准合同书;经办科室转交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将签订合同原件由经办科室交财务科一份备案,明确该项目的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理付款;十五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十六招标办公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及有关评审资料,根据医院一事一档的规定,建档备案;第五章招标纪律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违反本办法,交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用于委托代理招标;;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招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篇: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
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八条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医院公开招标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招标采购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医院物资、设备、药品等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2. 建设工程、装修工程、维修工程等;3. 信息化系统、网络设备等技术服务采购;4. 其他需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医院公开招标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平等的参与机会;2. 公平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确保招标投标结果的公正性;4. 效率原则: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四条医院公开招标采购程序:1. 项目立项: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2.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3. 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4. 组织投标: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5. 开标、评标:招标采购部门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评标过程应公开透明;6. 中标公示:根据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7. 签订合同:中标人按规定与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8. 合同履行: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招标采购部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招标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2. 招标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采购档案,确保档案完整、规范;3. 招标采购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4. 招标采购部门应定期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改进招标采购工作。
医院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采购招投标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药品、耗材、工程、服务等。
第三条采购招投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采购信息应公开透明,招标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原则:所有投标人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投标人。
3. 公正原则:招标机构应依法公正地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
4. 效率原则:提高采购效率,缩短采购周期。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医院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决策、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设立医院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采购招投标的具体实施。
三、采购招投标程序第六条采购项目立项。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项目计划,经审批后报医院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七条招标公告。
医院采购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投标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
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九条开标。
医院采购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宣布投标文件,并邀请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中标公示。
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医院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中标通知书。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医院采购招投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理。
五、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招投标管理制度

医院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医院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医疗设备、药品、耗材、后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招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评审,公开结果。
(2)合规、合法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院招投标政策。
(3)成本效益原则:充分考虑项目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和标准。
(4)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应诚实守信,遵守招投标纪律。
二、招投标组织机构2.1 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医院招投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领导和监督。
2.2 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是医院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2.3 招投标评审小组招投标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招投标程序3.1 招标准备(1)项目立项:根据医院发展需求,确定招标项目,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审标准等内容。
(3)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3.2 投标(1)报名: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投标办公室报名。
(2)递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3.3 评审(1)初步评审:招投标办公室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单位。
(2)详细评审:招投标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4 中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医院签订合同。
四、招投标纪律4.1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活动。
4.2 招投标办公室和评审小组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不得泄露投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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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
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八条 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二、医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第十条设备科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年底收集各科室次年设备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委员会议讨论、初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科室所申购的设备必须是业务发展或重点专科建设急需的设备,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用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医用设备在购置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的准予审核,相关职能科室对无收费标准的应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申购程序。
第十三条所有设备投放、项目合作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设备科执行。
第十四条 2万至5万元之间的医用设备,设备科根据使用科室意见,结合市场调查、了解情况进行比质比价,其结果得到使用科室一致认同后,报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设备科拟定购销合同,院总会计师审核,设备分管领导签审正式购销合同后执行。
第十五条 5万至100万元的医用设备由医院招投标。
使用科室根据《年度拟购置设备计划》填报《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和《医疗设备购置还款合同》;年度计划外或急需设备购置须使用科室写出论证报告,报使用科室分管院长在论证报告上审批签字后,由设备科将“申请表、还款合同及论证报告”一同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审核。
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设备科根据审批结果准备招标资料,交招标处招标。
第十六条 1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由省招标公司招标,若为甲类、乙类医用设备则按照省、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逐级申报办理配置许可证手续,取得准入许可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所购置的医用设备若是独家代理,设备科、使用科室必须了解该代理商在本市、本省,乃至全国代理、销售的质量、价格、信誉等情况,经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后,交招标处议标采购。
第十八条免税设备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外贸代理手续,并提供两家以上外贸代理公司,由招标采购处对外贸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医用设备配件采购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单价在5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由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设备科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单价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设备科审核,按“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提供市场信息资料,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配件购置、维修服务费用、大型设备保修,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由设备科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标。
四、卫生材料及大宗(批量)物资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医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卫生材料的,纳入卫生材料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医用耗材在购置或采购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的准予审核,对无收费标准的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所有卫生材料必须纳入招标范围,包括日常专科卫生材料(如试剂、胶片、心血管内科、心胸外科、肾病内科、口腔科、眼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手术室、麻醉科、骨科、整形美容外科等)。
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物资耗材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商标、规格(型号)、包装规格、包装材质、参考价等相关资料,物供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处进行招标采购。
独家生产或独家代理的物资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招标小组组织议标采购;跟标高质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五条高质耗材、特殊及急需的卫生材料,一次性购进在2万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物资供应处组织采购。
五、药品选标采购议价管理第二十六条医院药品选标采购必须在医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院招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药学部负责收集我院正常使用的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厂家、参考价格等药品编制目录,上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每种药品必须选择3个以上常用规格,每个规格选3个以上不同生产厂家以供筛选。
对品种、规格相同,价格一致的药品,选定质量优、本院用药未发生不良反应、重信誉、配送及时的知名厂家产品。
应急药品特事特办,先由临床科室填写用药申购单,经医务处、药学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采购,后按药品采购程序补全手续,并定期在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八条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需选标采购的药品生产厂家、品名、规格、数量。
新药、科研用药需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予选标及采购。
第二十九条药学部对需采购的药品做好药品价格分析、用药信息等资料整理,药品价格分析要严格按照相关物价政策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规定的价格核定药品销售价。
六、后勤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条医院后勤服务中涉及到(门面)房屋出租、食堂承包、水电耗材、卫生保洁、衣物洗涤、物业管理、院内绿化、办公家具、原煤供应等后勤保障经济合同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批量超过5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提供3个以上公司产品有关资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一条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的零星工程维修改造项目由使用科室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或维修,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告,总务科拿出论证意见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示后实施。
七、宣传品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三条医院标识标牌、宣传栏、宣传品制作(印刷),宣传活动策划实施等超过2万元以上者,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由宣传处论证,经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制作;2万元以下由宣传处提出论证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参与医院宣传工作招标的公司,必须在十堰地区知名度较高,有5年以上宣传广告从业经验,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广告和装饰公司,有较强的医院文化包装经验和成功策划案例,具备独特的医院广告运作手法和医院整体包装经验,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医院宣传品招标过程中,必须对材料、尺寸等统一提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公开、公平评标。
八、计算机办公软硬件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六条 5000元以下的计算机或相关配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告,网络管理处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购置申请报告,由使用科室、网络管理处、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医院采购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设备超过2万元以上者,由网络管理处提供设备具体型号及评审标准,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经初审论证,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九、其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九条医院工作中涉及到病历、处方、就诊卡等医疗文书印刷;专项活动的批量性纪念品、礼品等;护士鞋、院服等专业劳保用品等经济合同批量超过3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提供三个以上公司(厂商)产品有关资料,报科室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四章招标投标的手续第四十条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各职能科室提供该项目购置申请表,供应商联系方式,交流函;该项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技术参数及要求、参考价格等文字版、电子版。
第四十一条医院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启动时,对申报有三家以上供货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四十二条招标不足三家,确属单一供货商或原项目服务配套特殊要求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由职能科室写出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处组织议标。
第四十三条对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的采购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后,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五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四十四条招标采购处应根据职能科室提供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以及其他资料(包括物资采购的年使用量、现供货商资料等),与采购科室共同制定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所有需要招标的项目确定招标投标后,招标价在50至100万元的由招标采购处和网络管理处在院内网和医院互联网站及在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六条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均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应由院领导主持,院招标小组成员、职能科室、使用科室人员参加,集体洽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