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医院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医院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四条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建设已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已落实;(三)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四)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分管领导负责,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招标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四条实行回避制。

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标人员在该项目中予以回避。

第五条实行招标项目按业务职能部门评价负责制。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方案,并对招投标公正的效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实行项目考察制。

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类似业绩、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资金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

第七条单项采购实行询价制。

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要指定询价员了解所招标项目的价格,为项目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九条实行政府组织网上集中采购项目,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在网上集中采购的总要求下结合医院实际进行初选后送报定标工作。

第十条实行全过程监督制。

由监察审计部、财务科、医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标盛督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专家、职能处室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

财务科下设招标管理岗。

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全权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医疗、医技、药学、医学工程、基建工程、财务、律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医院招投标采购管理规定

医院招投标采购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医院领导班子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集体领导,规范医院采购行为,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招标投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医院以招投标对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进行采购的行为,均合用本规定。

4.6 成立医院招标投标小组,小组人员组成:医院主要领导(或者授权)、分管领导、采购部负责人、财务、使用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院内招投标工作。

4.7 医院财务部作为招投标采购监督部门,参预招标投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4.8 采购部具体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5.6 投资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 1 万元 (含 1 万元) 以上的按医院招投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5.7 投资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由采购部门集中采购。

5.8 特殊情况的采购医院各部门在项目采购实施中,若项目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按要求采取特殊方式采购:5.6.1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按要求经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5.6.2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类项目,可以按要求经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6.3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类项目,可以按要求经审批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

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八条 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医院招标管理制度

医院招标管理制度

医院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促进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采购质量,合理控制成本,确保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履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医院为了采购工程、货物、服务而开展的招标、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医院招标管理是医院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医院经营管理实际,结合医院发展目标和需求,积极开展招标活动,为医院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医院设立招标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医院招标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招标工作。

第六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医院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招标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招标信息、组织招标文件编制、接受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工作、签订采购合同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九条医院招标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按照招标委员会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条招标委员会应当提前召开会议,制定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确定招标方式和时间。

第十一条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按规定时间组织投标申请文件的接收和开标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投标申请文件的开标工作完成后,应当组织评标工作,并按评标标准选拔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应当组织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合同签订工作。

第四章诚信管理第十四条参加招标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招标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质和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参加招标活动的相关主体,不得串通投标、哄抬价码、虚报材料等行为,严禁做假,损害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参加招标活动的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确保合同的履行质量和进度。

三级医院招标招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招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招投标管理规定三级医院招标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级医院招标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公正性和竞争性,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三级医院在接受拨款、采购、施工、变更等方面采用招标招投标方式的行为。

第三条三级医院应当依法对招标招投标的过程、结果和执行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三级医院的招标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现最优化、经济化、合法合规的目的。

第五条三级医院应当把招标招投标制度作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二章招标招投标的类型和程序第六条三级医院可以实行采购招标、施工招标等各种招标招投标方式。

第七条招标招投标程序由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投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构成。

第八条三级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采购管理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编写要求;(二)招标工程的范围、内容和要求;(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文件;(四)中标条件及中标标准;(五)开标时间、地点、方式等;(六)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金额及退还条件;(七)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三级医院应当根据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工作,并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与三级医院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

第三章招标招投标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参预招标招投标的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信息;(二)串通投标或者胁迫投标;(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贿赂、利益输送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四)破坏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五)中标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招标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三级医院应当建立招标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做到监督全覆盖、检查到位、问题及时整改。

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院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维护国家和医院利益,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项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进行,保证项目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招投标行为的总体质量,毫不为例违反投标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医院招标管理应当注重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充分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招标管理范围和项目分类第六条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范围包括医疗设备、药品、器械、工程建设、服务采购、软件等项目。

第七条医院项目招投标活动按照项目的不同,分为以下类别:1. 医疗设备招投标;2. 药品、器械招投标;3. 工程建设招投标;4. 服务采购招投标;5. 软件系统采购招投标;第八条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依据采购品种和采购金额大小,采取不同的投标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九条医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三章招投标流程第十条医院招标流程包括:项目需求确认、招标准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报价、评标、成交及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医院招标流程中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及医院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剔除。

第十三条在评标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评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不得违反政策规定,变更招标条件,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章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医院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由医院党委、纪委和医院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医院采购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七条医院招标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医院招投标管理制度

医院招投标管理制度

医院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医院合法权益,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器械、设备、工程、服务等方面的采购。

第三条医院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招投标管理机构第四条医院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医院招投标工作进行领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医院设立招投标办公室,作为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第六条招投标办公室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发布等工作。

三、招投标程序第七条招投标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立项:各部门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审批:招投标办公室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报院务会审批。

(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条件、招标程序、评标标准等。

(四)发布招标公告:招投标办公室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五)购买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

(六)投标: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七)开标:招投标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八)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中标结果公示:招投标办公室将中标结果在医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十)签订合同:中标人与医院签订采购合同。

四、招投标文件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条件;(三)招标程序;(四)投标截止时间;(五)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六)评标标准和方法;(七)合同主要条款;(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

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八条50 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 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二、医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第十条设备科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年底收集各科室次年设备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委员会议讨论、初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科室所申购的设备必须是业务发展或重点专科建设急需的设备,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用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医用设备在购置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的准予审核,相关职能科室对无收费标准的应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申购程序。

第十三条所有设备投放、项目合作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设备科执行。

第十四条2 万至5万元之间的医用设备,设备科根据使用科室意见,结合市场调查、了解情况进行比质比价,其结果得到使用科室一致认同后,报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设备科拟定购销合同,院总会计师审核,设备分管领导签审正式购销合同后执行。

第十五条5 万至100 万元的医用设备由医院招投标。

使用科室根据《年度拟购置设备计划》填报《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和《医疗设备购置还款合同》;年度计划外或急需设备购置须使用科室写出论证报告,报使用科室分管院长在论证报告上审批签字后,由设备科将“申请表、还款合同及论证报告”一同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审核。

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设备科根据审批结果准备招标资料,交招标处招标。

第十六条100 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由省招标公司招标,若为甲类、乙类医用设备则按照省、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逐级申报办理配置许可证手续,取得准入许可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所购置的医用设备若是独家代理,设备科、使用科室必须了解该代理商在本市、本省,乃至全国代理、销售的质量、价格、信誉等情况,经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后,交招标处议标采购。

第十八条免税设备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外贸代理手续,并提供两家以上外贸代理公司, 由招标采购处对外贸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医用设备配件采购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单价在500 元至5000 元(含5000 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由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设备科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单价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设备科审核,按“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提供市场信息资料,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价在5 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配件购置、维修服务费用、大型设备保修,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由设备科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标。

四、卫生材料及大宗(批量)物资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医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卫生材料的,纳入卫生材料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医用耗材在购置或采购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的准予审核,对无收费标准的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所有卫生材料必须纳入招标范围,包括日常专科卫生材料(如试剂、胶片、心血管内科、心胸外科、肾病内科、口腔科、眼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手术室、麻醉科、骨科、整形美容外科等)。

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物资耗材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商标、规格(型号)、包装规格、包装材质、参考价等相关资料,物供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处进行招标采购。

独家生产或独家代理的物资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招标小组组织议标采购;跟标高质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五条高质耗材、特殊及急需的卫生材料,一次性购进在2 万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物资供应处组织采购。

五、药品选标采购议价管理第二十六条医院药品选标采购必须在医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院招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药学部负责收集我院正常使用的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厂家、参考价格等药品编制目录,上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每种药品必须选择3个以上常用规格,每个规格选3个以上不同生产厂家以供筛选。

对品种、规格相同,价格一致的药品,选定质量优、本院用药未发生不良反应、重信誉、配送及时的知名厂家产品。

应急药品特事特办,先由临床科室填写用药申购单,经医务处、药学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采购,后按药品采购程序补全手续,并定期在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八条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需选标采购的药品生产厂家、品名、规格、数量。

新药、科研用药需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予选标及采购。

第二十九条药学部对需采购的药品做好药品价格分析、用药信息等资料整理,药品价格分析要严格按照相关物价政策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规定的价格核定药品销售价。

六、后勤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条医院后勤服务中涉及到(门面)房屋出租、食堂承包、水电耗材、卫生保洁、衣物洗涤、物业管理、院内绿化、办公家具、原煤供应等后勤保障经济合同批量在5 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批量超过5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提供3 个以上公司产品有关资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一条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的零星工程维修改造项目由使用科室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5 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或维修,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告,总务科拿出论证意见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示后实施。

七、宣传品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三条医院标识标牌、宣传栏、宣传品制作(印刷),宣传活动策划实施等超过2 万元以上者,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由宣传处论证,经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制作;2 万元以下由宣传处提出论证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参与医院宣传工作招标的公司,必须在十堰地区知名度较高,有5 年以上宣传广告从业经验,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广告和装饰公司,有较强的医院文化包装经验和成功策划案例,具备独特的医院广告运作手法和医院整体包装经验,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医院宣传品招标过程中,必须对材料、尺寸等统一提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公开、公平评标。

八、计算机办公软硬件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六条5000 元以下的计算机或相关配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告,网络管理处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单价在2 万元以下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购置申请报告,由使用科室、网络管理处、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医院采购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设备超过2 万元以上者,由网络管理处提供设备具体型号及评审标准,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经初审论证,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九、其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九条医院工作中涉及到病历、处方、就诊卡等医疗文书印刷;专项活动的批量性纪念品、礼品等;护士鞋、院服等专业劳保用品等经济合同批量超过3 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提供三个以上公司(厂商)产品有关资料,报科室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四章招标投标的手续第四十条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各职能科室提供该项目购置申请表,供应商联系方式,交流函;该项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技术参数及要求、参考价格等文字版、电子版。

第四十一条医院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启动时,对申报有三家以上供货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四十二条招标不足三家,确属单一供货商或原项目服务配套特殊要求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由职能科室写出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处组织议标。

第四十三条对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的采购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后,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五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四十四条招标采购处应根据职能科室提供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以及其他资料(包括物资采购的年使用量、现供货商资料等),与采购科室共同制定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所有需要招标的项目确定招标投标后,招标价在50 至100 万元的由招标采购处和网络管理处在院内网和医院互联网站及在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六条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均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应由院领导主持,院招标小组成员、职能科室、使用科室人员参加,集体洽谈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