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李真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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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玉、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玉、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2【案件字号】(2019)闽01民终99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乐影吕德快刘瑜【审理法官】郑乐影吕德快刘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玉;李真;陈可忠【当事人】林玉李真陈可忠【当事人-个人】林玉李真陈可忠【代理律师/律所】俞素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温雪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素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温雪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素娴郑燕娟温雪生【代理律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玉【被告】李真;陈可忠【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一审诉请上诉人对本案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在涉案补充协议上签名并按手印、涉案抵押房产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等,综合判断认定上诉人应在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未超过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辩论原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诉请上诉人对本案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在涉案补充协议上签名并按手印、涉案抵押房产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等,综合判断认定上诉人应在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未超过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北京章光1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章光1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章光1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4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洁史伟易晶晶【审理法官】张洁史伟易晶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建彬;北京章光1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赵建彬北京章光1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建彬【当事人-公司】北京章光1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孝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寇英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孔建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孝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寇英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孔建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孝劲寇英杰孔建美【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建彬;北京章光1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岗位协议中约定赵建彬在水暖工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以及在供暖季需24小时“值班",章光科技公司认可存在“值班"记录,但未就赵建彬的具体“值班"情况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赵建彬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全年存在加班,故一审考虑水暖工岗位工作在供暖季和非供暖季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上存在明显差别,而对赵建彬在供暖季的实际工作时间认定存在加班,并结合赵建彬的离职时间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间,酌情计算加班时数判令章光科技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岗位协议中约定赵建彬在水暖工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以及在供暖季需24小时“值班",章光科技公司认可存在“值班"记录,但未就赵建彬的具体“值班"情况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赵建彬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全年存在加班,故一审考虑水暖工岗位工作在供暖季和非供暖季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上存在明显差别,而对赵建彬在供暖季的实际工作时间认定存在加班,并结合赵建彬的离职时间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间,酌情计算加班时数判令章光科技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龙口市供电公司、淳于书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龙口市供电公司、淳于书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龙口市供电公司、淳于书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2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慧衣振国孙晓薇【审理法官】于慧衣振国孙晓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龙口市供电公司;淳于书臣【当事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龙口市供电公司淳于书臣【当事人-个人】淳于书臣【当事人-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龙口市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国政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国政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国政【代理律所】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龙口市供电公司【被告】淳于书臣【本院观点】供电公司认可淳于书臣系其职工餐厅的工作人员,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供电公司认可淳于书臣系其职工餐厅的工作人员,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供电公司主张与淳于书臣形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应举证证实。

供电公司没有提交书面劳动合同或口头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证据,在一审提交的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不能证实双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成立应具备的工作时长、薪酬计算方式以及薪酬的支付周期的条件,供电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相反,淳于书臣提交的农业银行发放工资流水明细结合供电公司提交的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能够证实淳于书臣的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薪酬的支付周期,对供电公司主张的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一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卷),期】2014(000)011【摘要】本案系香港股东代表香港公司向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

原告提起诉讼的基点是认为另一香港股东利用实际控制香港公司及该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等机会,伙同他人采取非正当手段,剥夺了本属于香港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了香港公司及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原告所称的商业机会并非当然地专属于香港公司.实际上能够满足投资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获取该商业机会。

原告在内地子公司经营效益欠佳时明确要求撤回其全部投资.其与另一香港股东也达成了撤资协议。

鉴于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未采取任何欺骗、隐瞒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且商业机会的最终获取系另一股东及他人共同投资及努力的结果.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页数】13页(P28-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9【相关文献】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务的责任认定——汪昌松与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J], 车志平2.上海逸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刘志军、朱宏伟、上海海逸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J], 陈雪强3.董事勤勉义务在公司催缴出资中的适用——兼评"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公司与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J], 王瑜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J],5.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遂川县凯莱大酒店、罗丽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遂川县凯莱大酒店、罗丽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遂川县凯莱大酒店、罗丽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2)赣08民终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晨陈治美杨思铭【审理法官】陈晨陈治美杨思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遂川县凯莱大酒店;罗丽梅【当事人】遂川县凯莱大酒店罗丽梅【当事人-个人】罗丽梅【当事人-公司】遂川县凯莱大酒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遂川县凯莱大酒店【被告】罗丽梅【本院观点】本案中,罗丽梅入职遂川县凯莱大酒店后,遂川县凯莱大酒店并未依法与罗丽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有证明力的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罗丽梅入职遂川县凯莱大酒店后,遂川县凯莱大酒店并未依法与罗丽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遂川县凯莱大酒店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罗丽梅不愿意签订,其应当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肯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遂川县凯莱大酒店继续在用工,不能免除该责任。

故遂川县凯莱大酒店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遂川县凯莱大酒店还提出其在2021年3月24日双方办理交接时已经就双倍工资问题一并解决,但经查其交接中并无此项表述,且此时仲裁机 4 构已经明确通知罗丽梅已申请仲裁,如果遂川县凯莱大酒店认为交接时一并解决其他事项,应当明确注明,且经仲裁机构协调处理并销案,但事实却没有,故遂川县凯莱大酒店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清波邓青菁高贵【审理法官】张清波邓青菁高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瑞士金键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冯博;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瑞士金键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冯博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博【当事人-公司】瑞士金键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弼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弼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弼宇【代理律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瑞士金键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冯博;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瑞士金键代表处的退回行为,瑞士金键代表处上诉主张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迫裁撤所有物流经理岗位,并非自主采取的经营行为。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不可抗力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瑞士金键代表处的退回行为,瑞士金键代表处上诉主张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迫裁撤所有物流经理岗位,并非自主采取的经营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本案中瑞士金键公司所述的化肥采购成本上升事项系市场变化,并非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或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

明星电力: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明星电力: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编号:临2020-027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2020年5月22日,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副总经理李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因工作调动,李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后李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李江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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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李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军、李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军、李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46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继红胡晓峰彭晨【审理法官】沈继红胡晓峰彭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军;李真;李成;孟庆华;信阳焱和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军李真李成孟庆华信阳焱和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军李真李成孟庆华【当事人-公司】信阳焱和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海舰、张斌彬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海舰、张斌彬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海舰、张斌彬【代理律所】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军;李真【被告】李成;孟庆华;信阳焱和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李军与李成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李真是否应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自认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李军与李成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李真是否应承担责任。

2、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3、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是正确4、孟庆华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案责任划分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1、经查,被上诉人孟庆华将其厂房建设工程口头约定由上诉人李军承揽施工,并通过微信将工程款支付给李军。

后李军让李真安排李成干活并由其支付劳务费用,从一、二审当事人的陈述及款项支付的情况来看,上诉人李军无证据证实其将承揽的工程又承揽给李成,一审认定其与李成系劳务关系并无不当。

一、二审孟庆华均陈述厂房建设工程承揽给了李军,李军称李真系给其帮忙,李成无证据证实李军与李真系合伙关系,一审判决李真承担本案责任无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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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08-014 号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Array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8年7月29日上午9:30在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坂田分厂三楼视频会议室召开。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董事颜琼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委托独立董事韩福忠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由孙江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就本次会议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第二项、第十三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余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李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的议案》;同意李真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李真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高度评价,对其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陈志升先生为公司的董事长,任期至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关联董事颜琼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颜琼女士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同意颜琼女士辞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位。

鉴于颜琼女士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申请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方可生效,在此之前颜琼女士将继续按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对颜琼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四、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曹海成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曹海成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苏启云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苏启云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六、关联董事韩福忠先生、熊楚熊先生、颜琼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6万元/年(含税),按月发放。

上述津贴标准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该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联董事孙江宁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08 年度公司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薪酬标准的议案》;同意公司副董事长2008年度薪酬按2008年度公司总经理水平发放;公司监事会主席2008年度薪酬按2008年度公司副总经理水平发放。

副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参照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标准发放月度工资;年度终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年薪收入的初步计算,计算结果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予以补发差额。

该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九、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十、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十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十二、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十三、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陈志升先生、孙江宁先生、陈寿先生、曹海成先生、韩福忠先生(独立董事);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韩福忠先生(独立董事)、熊楚熊先生(独立董事)、苏启云先生(独立董事)、陈志升先生、陈寿先生;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韩福忠先生(独立董事)、熊楚熊先生(独立董事)、苏启云先生(独立董事)、曹海成先生、方建宏先生;4、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韩福忠先生(独立董事)、熊楚熊先生(独立董事)、苏启云先生(独立董事)、方建宏先生、陈寿先生。

上述对苏启云先生、曹海成先生的选举自被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董事始生效。

十四、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同意陈志升董事长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韩福忠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熊楚熊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熊楚熊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五、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十六、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修改后的《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十七、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修改后的《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十八、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修改后的《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十九、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二十、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08 年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全文刊登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二十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自查报告的议案》。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报告》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董事的提名与任免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李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意颜琼女士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鉴于颜琼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方生效;同意选举陈志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意提名曹海成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苏启云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对董事提名和任免的独立董事意见》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7月29日附简历:陈志升先生:中国国籍,47岁,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

曾就职于厦门大学、深圳市经发局审计处、深圳市执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部;曾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副总会计师、计划财务部部长,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自2005年起担任本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华晶玻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科普特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国通电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除通产公司外的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志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曹海成先生:中国国籍,42岁,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就职于吉林大学、深圳市中华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企业二部;曾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企业二部副部长。

现任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鹏达尔粉体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科普特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商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除通产公司外的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曹海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苏启云先生:中国国籍,44岁,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投资部和深圳市工商局法规处(期间借调国家工商局)。

现担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公司、深圳能源集团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合伙人。

还担任清华大学EMBA、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授课教师。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苏启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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