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新媒体时代新闻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原因及建议

( 一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健 全 《著 作 权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权 利 人 对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作 用 具 备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详 细 而 言 即 可 以 采 取 无 线 或 者 有 线 的 方 式 为 公 众 提 供 作 品 ,从 而 便 于 公 众 根 据 自 身 的 时 间 与 地 点 获 得 新 闻 的 权 利 。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在 什 么 地 方 、什 么 时 间 公 开 新 闻 作 品 主 要 由 作 者 决 定 。2 0 0 0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颁 布 了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著 作 权 利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其 中 有 如 下 规 定 :关 于 已 经 在 网 络
上 传 播 或 者 刊 登 在 报 刊 上 面 的 作 品 ,除 了 著 作 权 人 发 布 声 明 或 者 委 托 期 刊 社 、报 刊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等 发 布 声 明 的 不 可 摘 编 或 者 转 载 的 情 况 除 外 ,通 过 网 络 进 行 摘 编 或 者 转 载 同 时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支 付 报 酬 ,并 且 明 确 标 注 出 处 的 ,不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但 是 2 0 0 6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其 中 明 确 提 出 :除 法 律 或 者 行 政 法 规 进 行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任 何 人 或 者 组 织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提 供 他 人 的 表 演 、作 品 、录 音 录 像 等 等 ,均 需 要 获 得 权 利 人 的 许 可 , 同时支付一定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两大 要 求 ,即 要 想 通 过 网 络 传 播 作 品 ,那 么 必 须 要 获 得 许 可 同 时 支 付 一 定 的 报 酬 。《著 作 权 》中 第 3 2 条 第 二 款 提 出 :作 品 一 经 刊 登 后 ,除 著 作 权 人 发 布 声 明 不 能 摘 编 、转 载 的 情 况 下 , 其他报刊均可以进行转载或者当作资料或者义摘进行刊 登 ,但 是 需 要 根 据 规 定 支 付 给 著 作 权 人 一 定 报 酬 。由此可以 看 出 ,上 述 两 条 规 定 彼 此 存 在 冲 突 ,而 且 与 《著 作 权 法 》中规 定 的 公 开 作 品 的 时 间 与 地 点 由 作 者 决 定 是 相 冲 突 的 。因此 是 否 需 要 获 得 权 利 人 同 意 缺 乏 明 确 的 规 定 ,以 助 于 一 些 新 闻 传 播 者 为 了 缩 减 流 程 ,常 常 直 接 转 载 他 人 作 品 。而 权 利 人 自 身 也 可 能 为 了 扩 大 新 闻 传 播 的 范 围 ,也 采 取 接 受 事 后 报 酬的形式不追究侵权行为。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02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概述
媒体法定义及作用
01
媒体法定义
02
媒体法作用
媒体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媒体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调整 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媒体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新闻自由、维护新闻真实、保护新闻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闻报道定义及特点
高效的解决方案。
03
行业自律的加强
媒体行业将不断加强自律,通 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内部管 理等方式,提高新闻报道版权 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管理
水平。
04
国际合作的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 在新闻报道版权和知识产权保 护方面的合作将不断加强,共 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维护良
好的国际传播秩序。
THANKS
传播。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 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
氛围。
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机制建设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闻报道行业应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约束从业 者的行为,促进新闻报道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新闻报道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 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惩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报社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 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
某电视台盗播他人视频引发纠纷
案件背景
某电视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盗播了一段他人的视频, 并在节目中进行了播放。视频原作者发现后,以侵犯著作 权为由将电视台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电视台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发行权以及表演权等。
然而,在著作权的保护之下,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也可以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例外情况。
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他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的标准通常包括使用目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效果等因素。
例如,为了学术研究或评论目的,其他学者可以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满足合理范围的前提下,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在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中,著作权保护也出现了新的例外情况。
以互联网为例,用户在网上上传影片、音乐或其他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往往属于他人。
然而,著作权人很难控制这些作品的流传和使用,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一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如网络共享、信息搜索等。
三、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例外情况在教育和科研领域,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为了促进教育和科研的发展,一些国家对教育和科研机构在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使用他人的作品给予了一定的例外权利。
这些例外权利的范围和条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四、新闻报道和评论新闻报道和评论也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之一。
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益,新闻媒体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以报道新闻事件或撰写评论文章。
然而,新闻报道和评论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并确保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
总结: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及其他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合理使用、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例外情况以及新闻报道和评论等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在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以确保著作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新闻传播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这引发了一系列与著作权法相关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当前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一、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新闻传播活动主要指的是信息的生产、整理、处理和传播过程。
它包括新闻报道、评论、编辑、翻译、摄影和摄像等各种形式的表达和传播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是及时性、公益性和行政性。
它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民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和编纂等权利的权利人。
作品可以是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电视、录音等各种创作形式。
二、新闻传播活动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1.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新闻报道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内容,涉及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新闻报道可以被视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然而,由于新闻报道往往是实时、即时的,所以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提出了挑战。
2. 采访和引用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访和引用信息来源。
采访涉及对被采访者的提问和回答的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记录和保留。
引用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已创作的作品、观点或言论。
采访和引用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3. 网络传播的著作权问题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原创文章被转载、盗版、链接等在内的问题,都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三、新闻传播活动的合法性与著作权的平衡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权衡与平衡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信息的传递和社会舆论的塑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促进。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传媒行业作为信息传递和传播的重要领域,涵盖了影视、音乐、新闻、出版、广告等各个方面。
在这个以信息为核心的时代,内容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着重讨论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问题以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内容版权内容版权是指创作者或发行商对其所创作的内容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传媒行业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各种形式。
因此,制定和执行版权法律法规对于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保护内容版权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著作权法、版权登记制度和侵权追诉机制。
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版权登记制度则是将原创作品登记入册,以便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提供证据保护权益。
而侵权追诉机制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者发明中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传媒行业中,创新和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行业发展和创作者创新的关键。
对于内容创作者,专利保护和商标注册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主要适用于一些技术方面的创新,如影视行业中的特效技术、音乐行业中的乐器创新等。
而商标注册则可以保护品牌标识,使得消费者能够辨识出属于某一特定传媒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另外,与内容版权同样重要的是培养良好的版权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传媒从业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范畴和保护方式,从而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应对挑战的措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内容版权和知识产权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增加是当前传媒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针对新媒体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需要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内容保护需求。
2. 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让大众意识到侵权行为会对创作者和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有关时事新闻作品侵权的纠纷大量涌现的现状,分析了时事新闻作品缺乏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原因,建议其应当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并从保障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提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原因;正当性;制度构建随着我国传媒业发展的大众化、市场化,信息以有史以来最快的速度传播着,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报道每天所发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广大受众所关注。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无论是传统的平面媒体,还是新兴的网络媒体,都非常重视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新闻业界之间的侵权问题却频频发生。
其原因虽然不一而足,但有一个因素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不仅纵容了实践中的侵权,更为严重的是使司法审判遭遇尴尬。
一、时事新闻缺乏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我国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时事新闻的本质是反映事实。
时事新闻的根本属性是真实性,构成新闻作品最重要的因素是客观事实,而事实是不能创造的,因此时事新闻只是忠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即作品。
其次,时事新闻的表达性形式是唯一的。
有学者认为时事新闻使用简单的文字将某一事实作为信息反映出来,符合“唯一表达”标准,其他媒体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方式表达。
[1]再次,时事新闻的功能在于传播。
因为时事新闻的内容涉及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与人民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其功能要求广泛且迅速的传播,不应当予以控制,所以法律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2]二、设立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在现实中,对时事新闻给予著作权保护是必要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不能够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助长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消极作用,有损新闻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中的伦理与法律

新闻传播中的伦理与法律伴随着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新闻传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一种传递信息和影响社会的重要手段,新闻传播不仅需要尊重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应具备一定的伦理底线。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并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新闻传播中的伦理问题1. 真实性与客观性新闻传播的首要原则是真实性与客观性。
新闻工作必须基于真实事实,严禁捏造、歪曲事实或夸大报道的效果。
新闻媒体应坚守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对报道对象产生偏见或利用报道影响公众的判断。
2. 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在新闻报道中,应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私密的信息,以免侵犯其隐私权。
同时,应对报道对象进行事实核实,避免对其声誉造成未经证实的负面影响。
3. 正确处理公众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关系新闻传播需要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在报道中,应当优先考虑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也要确保不损害到个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敏感的信息,应审慎权衡其披露与保留的利弊,避免给相关方造成过大的伤害。
二、新闻传播中的法律问题1. 著作权与版权保护新闻传播中的信息涉及到著作权与版权保护的问题。
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应遵守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引用,并标明出处,避免侵权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注重原创作品的保护,鼓励创新,同时严禁盗版行为。
2. 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新闻报道中应当尊重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报道中涉及到他人隐私的内容,应当获得其合法授权或事前通知,并尊重其选择是否愿意接受报道。
对于涉及到名誉侵权的报道,应当确保事实真实,避免不实报道给相关人员带来不当损害。
3. 法律法规的遵守新闻传播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不实报道、编造虚假信息或进行诽谤、攻击他人等行为。
必要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新闻传播的伦理规范是对从业人员的道德约束,而法律则是对其行为的法律约束。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基础的,但是为了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法律还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述:一、学术研究和教学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可以引用别人的作品,或者进行短篇的复制和传播等。
在这些情形下,只要遵守了法律规定,就不必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二、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中,有时需要引用他人的作品来支持自己的报道,这也属于一种合理使用。
不过,这种情形下的合理使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引用的篇幅不能超过一定比例,且必须注明出处等。
三、残障人士为了方便残障人士的阅读和学习,著作权法对残障人士进行了特别的保护。
残障人士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使用被保护的作品,如盲人可以使用盲文书籍或者学习资料,无障碍电子书等,而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种使用被称为“特定慈善目的使用”。
四、艺术创作和表演在一些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著作权法也设置了合理使用的规定。
如在戏剧表演中演员可能要使用诗歌、歌曲等作品,演员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并演出,这是一种合理使用。
五、网络传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播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传播方式。
著作权法规定,在网络传播中,只有在符合一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他人的作品。
特别是在一些自媒体平台上,如微信公众号、快手、抖音等,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合理使用规定。
总之,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为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更好的平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合理使用的规定都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如篇幅、使用方式等,未经许可而越过这些限制条件的,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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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由于现行法律在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一概而论的规定,使得我们在界定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出现很大的冲突与困难。
加之公众的认知不明确,导致在新闻传播中本应得到保护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许多的新闻剽窃现象极大的破坏了著作权制度的权威性,给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障碍。
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刚刚迈入场竞争化的道路,只有对新闻作品正当的著作权加以有力有效的保护才能促进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壮大,才能提高新闻产品的质量,也只有这样,电视、电台、报社的运作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的新闻事业才真正具有法律的保障。
新闻作品的定性与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
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
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是基于一种社会利益的特殊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可见,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就只是那些单纯的事实信息,也就是那种由简单的叙事结构构成的报道,全部的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成。
例如:“20XX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
”这就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只涉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项,不带有任何的报道者主观的色彩,即没有评论没有修饰。
由于时事新闻属于纪实性的报道,其内容是现实客观的存在,是公众生活的体现;其价值在于让公众广泛且迅速的知释,任何进行报道的人没有权利控制此种信息的传播。
因为,时事新闻不是基于你的创作而产生的,它属于社会的共同共有,理应无条件的公诸于众。
这里我们还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公民的知情权与版权之冲突。
一旦时事新闻受版权保护,这将妨碍新闻的自由传播,妨碍受众对国家大事的了解和对国家管理的参与;其次是时事报道相互之间区分困难。
任何报道都是依靠人来完成的,但在不同新闻作品中,人的加工、整理程度受报道形式的制约会有所不同。
时事新闻的构成方式抑制了报道者独创性的发挥。
因而将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报道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
但是,现代社会中纯粹的对时事新闻进行单纯的文字报道是极为少的,除了报刊、电台在报道新闻时要采取此一种形式。
一般而言,报道新闻都涉及到调查报告、新闻评论、特写等,报刊中还有新闻图片,电视新闻中更是图文并茂,影象制作与新闻信息高度结合。
在这样诸多的表现形式中,对所谓“时事新闻”以何为界定至关重要。
本文认为,所谓的“时事新闻”应该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是一个纯形式,也就是说无论新闻报道的形式如何,著作权法规定的适用的例外“时事新闻”指的只能是这些形式当中所可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种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世界事实的纪实性表述。
可以这样理解,某电视台对“事件”中飞机撞击世贸大厦进行了直击现场报道,播放在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其中包括有整一过程的实况录象,有主持人的对事件的报道,有主持人的评述,有其他人的议论,还有相关的其他介绍。
构成了一辑特殊新闻直击报道。
在这里,实况录象不是“时事新闻”,主持人说的话不是“时事新闻”,其他的评述,议论同样也不是“时事新闻”,因为他们都只是一种形式,一种具体的表现,只有所有的这一切都集中体现出来的那个抽象的印在人们脑海中的认识“20XX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
”才是“时事新闻”的对象。
其他的新闻单位对此一信息的披露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相反若是私自将整套节目剪接过来为己所用则是构成侵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法律的规定就有了较深的认识了。
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解决了“时事新闻”就是纯形式的抽象的表现,我们就可以来讨论作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像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等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了。
其实,这种理念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也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非作品的内容,在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中也同样体现这样的脉络,作为作品要表现的“内容”,时事新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相反它所赖以存在的载体形式则应该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
这就是本文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渊源的看法。
新闻报道形式,只要从内容上衡量,凡是符合著作权法作品对象特征的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内容的新闻,如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特辑等都是非时事新闻,属新闻作品,凝聚了作者对作品创作的独立构思、具有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另外,“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不具有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但报道者基于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保护的规定,对时事新闻享有身份权,其他新闻单位或是新闻报道者在使用该新闻时应保护何指明最先所引用新闻报道者的身份,不得歪曲、篡改原报道内容。
报道者所从事采访、撰写消息的劳务,依法定或约定,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新闻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一切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等权利。
但是基于新闻其自身的特殊性,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合理的。
新闻的价值在于传播,只有在广泛的向外传播中,新闻作品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否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空泛的。
同样,由于指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既为保护、鼓励知识创新,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利,又要保障和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故此,著作权法在对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保护的同时,又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著作权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其中,对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限制的规定,可作以下归纳:(三)、(四)、(五)项提及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第(四)、(五)项很明确,是“刊登或播放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而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以发表的作品,”。
这里规定是“引用”,而非全盘刊登或播放他人已发表的新闻作品却不支付报酬,或是擅自署自己的名。
若出现此种情况则已经构成对新闻作品的剽窃,著作权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责任。
著作权人对新闻剽窃的救济手段剽窃是指将他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
剽窃他人的作品严重损害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是各国版权法都产加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
由于新闻的特殊性,对新闻的剽窃认定较为困难,但是我们一般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1)看原作是否为独家新闻、独家采访。
(2)看是否深入采访。
如果被指控为“剽窃”的作者是在获悉其他媒体报道后才进行报道的,这就会出现前后两则报道内容相同的情况。
只要后报道者能拿出采访笔记、初稿等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就不应认定为剽窃。
(3)看作品的构思、风格。
每位报道者驾驭语言的能力不一,内容相同的新闻作品只要出自两人之手,作品的构思、文字风格一般都会有所不同。
著作权人认定了对自己新闻作品的剽窃后,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予以救济。
由于,新闻剽窃行为不仅是对著作权的侵犯,还是一种违反公平原则、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选择《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救济。
在法律竟合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罚结果就会有所不同,正确适用法律对新闻作品剽窃的规范意义重大。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如何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至5000元。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对商品主体或营业主体混同行为的处罚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中,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多为一万至二十万元。
相比之下,《著作权法》对剽窃的处罚要轻得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二至六款对非法复制出版等传播行为做了限制,但非法复制品如不发行,则不会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构成严重损害,正因为如此《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行为的,罚款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处罚程度较单纯剽窃重得多。
剽窃新闻作品的刊载,本身就是一种传播活动,对新闻作品剽窃的法律适用应考虑剽窃新闻作品的传播危害,看它是否对同行的市场构成损害,是否与对手进行市场争夺。
如果刊载剽窃之作的媒体与刊载原作的媒体业务上本无竞争,则应适用《著作权法》,因为两媒体之间既然没有竞争就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这也符合《著作权法》对剽窃行为静态处罚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