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我国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探讨

我国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探讨作者:沙安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6期摘要本文综合我国立法状况和国外立法,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概念、剖析有关规定的欠缺,并设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原则、主体、范围、效力、限制和约定财产制情况,为我国构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提供建议。
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夫妻财产制作者简介:沙安琪,大连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251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概念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顾名思义,是夫妻两人在经营日常生活时享有的代理权利,其具备代理的一般特征。
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我国尚未有明确规定。
但民法发展成熟的国家对此已经有了成型的界定。
《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配偶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处置符合家庭需要,并且也符合另一方配偶利益的事务。
配偶双方都享有此种权利和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他方必须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已经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
”汇总以上经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应为:在处理家庭的日常事项时,夫妻任意一方享有代理另一方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夫妻双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不足(一)目前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我国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条现仅两条:《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
《婚姻法》原则性地提出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说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若处理的事务在日常生活范围之外,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做了规定。
律师说姻缘之夫妻家事代理权

律师说姻缘之夫妻家事代理权律师说姻缘之夫妻家事代理权⼀、什么是夫妻家事代理权所谓夫妻家事代理权,⼜称为夫妻⽇常家事代理权,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妻因⽇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为⼀定法律⾏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互有代理权。被代理⽅须对代理⽅从事⽇常家事⾏为所产⽣的债务承但连带责任。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我国现⾏《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家事代理权。《婚姻法》第17条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对“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解释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常⽣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均有权决定。(⼆)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应当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另⼀⽅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该条实质上为解决夫妻家事代理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属于“⽇常⽣活需要”的事项1、因维系家庭基本⽣活需要⽽进⾏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活正常进⾏所需的⾐、⾷、住、⾏等基本⽣活开⽀。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活需求⽽进⾏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娱乐以及家庭⽤⼯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进⾏的事务代理。具体指⼦⼥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4、处分价值不⼤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电器,维修⽇常⽤品等事项。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常家事。(⼆)不属于“⽇常⽣活需要”的事项1、处分价值较⼤的共同财产的⾏为。如买卖房产和家⽤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2、⽤夫妻共同财产从事⽣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为。3、⽤夫妻共同财产进⾏⼤额的⽆偿捐赠⾏为。4、送养、收养⼦⼥的⾏为;5、⽴遗嘱的⾏为;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为。四、“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认定(⼀)夫妻间的“表见代理”。即配偶⼀⽅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第三⼈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为有效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为有效,夫妻双⽅需要对代理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解读三十一: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解读三十一: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法条,规定了夫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虽然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2001年12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做了解释。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丈夫或妻子拥有处置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的平等权利”,这应理解为:(一)丈夫或妻子在处理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新条文规定司法解释将上升为法律,这是法律地位的提升,也反映了法治与时俱进。
事实上,这一规定可以称之为“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小到买一袋盐就可以称之为“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
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配偶双方具有法律效力,配偶双方对其中一方独立决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民法典》没有界定“日常生活中的家庭需求”这一概念的范围。
当配偶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引起争议时,可能会产生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是否是“日常生活中的家庭需要”。
该条第二款还增加了夫妻之间就民事法律行为范围达成的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该条款最大的亮点是夫妻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就对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这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是市场交易安全的保证,它防止夫妻一方以限制夫妻之间的协议为由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体现了立法的宗旨。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发生着改变。
在家庭生活中,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法律规范。
尤其在日常的家务分工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促进家庭和谐,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规范成为了当下不可忽视的问题。
而在民法典的编纂视角下,家事代理权的制度将得到更加系统和完善的规范,从而为家庭生活带来更大的便利和保障。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家庭的日常运转和规划,依法对家庭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行使者可能是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一人,可能是父母、子女、配偶等。
在家庭中,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行使对于家庭生活的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民法典编纂视角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得到了更加明确和完善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必须依法行使的权利,不得违法或者越权行使。
这一规定将有效避免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从而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
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中,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欺诈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
在财务管理方面,家庭成员应当遵守财务规划,不得私自挪用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做出不利于家庭的财务决策。
这一规定将有效避免因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不当行使而导致家庭内部矛盾的发生。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还受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要求。
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家庭成员需要合理地关注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并且在行使过程中维护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
在孩子教育方面,父母在行使教育权的需要尊重孩子的个性和选择,不得以过分严格或者过分放任的方式行使教育权。
这一要求将有效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互信和共识,提高家庭生活的和谐度。
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中,还需要注意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特殊权益。
根据《民法典》,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弱势成员,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中应当得到特别关注和保护。
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五, 家事代理发生后, 取得有权代 理的法律后果, 即被代理人要 接受代理人行 为所带来的代理效果, 要承担责任 或承担连带责任 。 二、 我国关于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立 法现状 随着我 国的经济迅速发展, 经济体制也发生了突破性 的变化 , 生 活水平 日益提 高, 各种收入渠道增加, 多种新的分配方式 形成。在我 国确认 的主要夫妻共 同财产制 , 要求夫妻处理所有财产都要经过相互 协商才 能决定的模式下, 何事情都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就不能 任 够适应现代 快节奏 、 高效率的社会发展。所以, 应该尽快确 立夫妻之 间的 家 事代 理 制度 。 我 国 目前 的婚 姻 法 并 没 有 规 定 家 事 代 理 权 的 制度 , 以 在 2 0 所 01
意的, 或者与配偶一方 串通, 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 那么 , 该代
理 行 为 仍应 认 定为 无 效 。
证上只有张强一人 的名字 。后来 由于在经济上出现纠纷 导致两人关 系出现裂痕, 张强私下与宋杰签订 了售房协议 , 将该房屋卖给宋杰 , 并 收取 了购房款 。当宋杰来收房时 , 魏霞才得知这一情 况, 于是对此提 出异议并拒绝搬 出。 宋杰遂 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 同有 马实 行 家 长 制 , 在 即在 一 个 家庭 中 , 夫享 有 包 括对 财 产 丈 的绝 对 支 配 权 在 内 的绝 对 的权 利 , 子 没 有 任 何 地 位 而言 , 是 随着 妻 但 商 品经济 的发展 , 易活动 日益频繁 , 为家长的丈夫不可能事事都 交 作 能够 做 到 事 必躬 亲 , 了 生活 的使 , 任 家 政 的 妻 子 取 得 了 处理 日 为 担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女性在职场上的不断崛起,家庭内部事务规范化和市场化现象日趋普遍。
本文旨在从民法典编纂的视角,探讨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一、现状分析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务琐事上进行分工,在必要情况下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朋友或社会人士代为办理一些特定事宜的权利和义务。
但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多样化,家庭中逐渐形成了个人自主行为的理念,如何协调家庭关系、保障家庭权益,成为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代理权与代理行为的概念模糊首先,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代理行为的概念模糊。
在实际操作中,代理人通常不明确自己的代理职责和范围,甚至至于疏忽、麻痹,导致家庭内部关系恶化等问题。
2.代理权与家庭纠纷的频繁出现其次,由于代理权不规范和操作不当,家庭内部纠纷屡屡出现。
如有些代理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处理事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有些代理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代理职责,耽误家务进程。
3.代理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另外,代理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可能会滥用职权、侵犯委托人的利益。
尤其是当代理职责涉及到涉及到财产、财物的转移或处置时,导致代理人轻信他人、受贿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
二、改革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以实现代理权的协调、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减少家庭纠纷等目的。
1.制定法规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和权利义务在日常家事代理权方面,应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解决该项制度缺乏明确边界的问题。
具体而言,包括明确代理人的代理职责、委托事项的授权范围、代理时间的限制等内容。
这样,当家庭成员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明确代理人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在日后的代理中发生纠纷。
2.设立家事代理权的特别程序为了确保代理权的正确行使,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和财物的时候,可以设立家庭事务管理机构和相关程序,以对祖孙、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管。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论日常家事代理权摘要: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
该制度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便捷交易和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方面极具价值。
通过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研究,明白什么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
同时,在进一步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和性质上,研究其价值功能和法律归责很有意义,而我国法律中目前规定欠缺明确化、可操作化,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家事代理权;性质;范围;价值功能;法律归责;引言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法律保障,又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国的民事立法对此都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问题,以后,许多学者提出了应明确规定这一内容的主张,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配偶权问题一直存在重大争议,以致在正式稿中配偶权制度付之阙如,日常家事代理权也不得不被放弃,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遗憾。
目前我国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已将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提上议事日程。
因此,急需在法律上赋予夫妻一方单独处理日常家事的权利,确立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即日常家事代理权。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即一般情况下,家庭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可以由夫妻中任一方做主,而不必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以家庭的名义对外发生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亦须承担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由配偶权衍生而出的法定代表权,它与夫妻财产制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它并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内部的一个内容,它在本质上体现了夫妻人格平等要求与家庭养育功能矛盾运作的结果,它是超越了夫妻财产制的、既规制夫妻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又保证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和效率的机制,它理应属于婚姻基本效力的内容。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构建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构建摘要我国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已是必然,理论界对之进行了不懈的研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但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构建的系统研究仍较欠缺。
文章将试图弥补此缺憾,对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系统、全面的制度构建,认为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应为具有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享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不必拘泥于行使的名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应以日常家事为其权限范围,并列举不适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事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守注意义务,并得因一定的事实而终止,最后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条文进行设计。
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构建日常家事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在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是法律概念,理论界对之的称谓多种多样,诸如夫妻家事代理权、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夫妻互相代理权、家事代理权等,其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称谓较为权威,笔者也称之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何谓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理论界的界定众说纷纭,较具代表性的界定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
”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须承担法律后果,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类似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律制度并没有正式的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为推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成为法定的权利,理论界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形成了许多研究成果,逐步明确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特征、性质、价值功能、历史演变、立法意义等内容。
虽然也有学者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制度构建进行过探讨,但过于简单,没有形成系统,而且论著名称虽然叫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构建,但论著内容难逃窠臼,主要还是探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性质、历史演变、立法意义等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作者:周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0期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日益频繁,夫妻之间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更为常见。
这就涉及到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否具有及于配偶和第三人的效力。
本文首先介绍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涵和演进,随后分析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法律后果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周聪,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145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内涵和演进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因这种家庭事务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时,产生及于自己及配偶另一方的法律效力。
罗马法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起源。
在古罗马,妇女婚后是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其财产也是归丈夫所有,她们不能对外缔结契约并自行承担责任。
后来为满足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家长便委派其他成员或奴隶从事一些简单的交易,因而妻子在家长委派下取得一定的日常事务权利。
后来大陆法系也继承了古罗马法中的家事委任思想,只不过丈夫虽有日常家事的权利,但实际是由妻子执行日常家事事务。
譬如《日本民法典》第761条、《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就有關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立法改革,开始重视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所以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当然予以立法规定。
比如英国1970年的《婚姻程序及财产法》、我国香港地区的《已婚者地位条例》都有相关规定。
二、我国夫妻家事代理权缺失现状
(一)立法现状
建国以来的1950年、1980年和2001年婚姻三部婚姻法中都没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仅在《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有所涉及。
其中《婚姻法》第17条是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由此推定夫妻有处理权仅限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处理共同财产且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就引起我们思考:第一,未直接使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名词,那对于夫妻个人财产是否有权处置?第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家事代理权的适用主体简单规定为“夫妻”二字,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了事实婚姻,此种情况下是否也享有家
事代理权呢?第三,因日常生活需要可以行使家事代理权,但对于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不同文化程度的家庭来说,该规定含糊不清,给法官自由裁量权造成了一定的模糊性,缺乏一个衡量标准。
第四,没有规定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和效力,也未规定家事代理权应当尽到何种注意义务,也没有家事代理权的限制规定等。
那么由于立法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相当大的困扰,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我们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二)司法案例
王某与马某夫妻双方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一同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房,妻子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其名义购买了价值120万元的商品房,并支付四万元定金,王不知,后表示反对,就到该开发公司主张合同非本人所签应认定无效,要求退还定金四万元,后交涉无果,王某便起诉开发公司,理由是妻子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未经他同意,本人也没有授权其妻子代为签订,请求法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四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与妻子为夫妻,该开发公司有理由能够相信妻子是可以代表王某签订合同的,开发公司为善意第三人,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因此认定该合同有效,后王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不动产交易属于处理家庭财产的重大事项,不在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之内,不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范围,所以该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有很多,但法院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
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所以给法官断案带来很多困扰。
三、我国完善夫妻家事代理的建议
尽管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未明确使用“夫妻家事代理”一词的概念,但在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夫妻相互有处理日常家事的权利。
就前文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分析,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一)提高夫妻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层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结合日益普遍,而市场交易成为每个人的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事。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不仅关系到夫妻内部财产和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交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更关系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
所以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层次刻不容缓,以法律形式确定其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效力。
(二)确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地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立法形式明确使用这一概念,将该权利赋予法律效力。
(三)界定家事代理权的主体范围
1.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财产处理权。
2.婚姻及同居关系中的男女。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对于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履行结婚登记程序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缔结的有效要件。
因此,夫妻双方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缔结的当然效力。
不构成法定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中不应当存在家事代理权。
以法律界定其范围利于给法官提供断案依据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本身的权威性。
(四)界定日常家事的范围
日常家事应当包括哪些范围?但由于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不同文化教育程度的家庭,很难界定一个明确的范围,我国现阶段可以根据概括列举排除的方式,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来作出规定,概括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对现实和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部分加以列举,法国对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此种抽象的原则性规定与除外规定的立法技术可供参考。
(五)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和效力予以规定
明确以何种名义行使家事代理权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承擔,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应当尽到何种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分为:一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在一般人情况下,能够注意到的;二是与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我国法律不仅要规定夫妻之间如何行使家事代理,更要规定家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这种效力是对于夫妻之间、对于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
用法律方式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行使方式和效力,利于弥补立法上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空白,此外可以对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及限制以及对滥用限制的一方给予何种惩罚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
(六)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限制规定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受到限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更是如此。
通过限制性的排除规定来避免夫妻一方滥用代理权损害夫妻另一方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其行使的方式界定其范围等来排除和限制。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行使的时候并不需要夫妻一方的授权,所以在实践中往往经常发生一方在行使时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形,通过规定一些排除性的范围有利于保护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相应的配套制度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引发的不止是夫妻与第三人效力如何问题,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问题,如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何确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所以应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如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完善夫妻分居同居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等。
四、结语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它能够保证夫妻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是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一直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婚姻法上也未得到法律制定者和学者们的极大重视。
本文通过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内涵演变,进而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并且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希望我国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制度建设能够不断向前发展,我国婚姻法对于男女权利的保障能够日益完善,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法律权利,我国的立法进程能够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主编.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1996年版,第735页.
[2]江帆.代理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3]高亚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4]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亲属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39页.
[5]日本民法典.
[6]德国民法典.
[7]英国婚姻程序及财产法.
[8]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
[9]吴铁军.配偶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所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EB/OL].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