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法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
(最新最全)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
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
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
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
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
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
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 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
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 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编新旧法对照表

合同编新旧法对照表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甲方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合同主题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与变更条款其他条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签署日期:年__月__日签署地点:____甲方: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合同主题: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事项达成的协议。
合同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___)。
付款方式:首付款:________元,签署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
余款:________元,在____日前支付。
履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产品。
确保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违约责任:如一方未履行合同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争议解决方式: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的生效与变更条款: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需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其他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日期:年__月__日地点:____。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定。
定。
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合同(通则部分)新旧法对照表
《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审议稿)
《民法典》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备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合同法改为民法典对应条款

合同法改为民法典对应条款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因《合同法》改为《民法典》后,双方在相关合同事务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112 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21 甲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1122 甲方有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要求,诚实、守信地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
112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告知因《民法典》的实施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24 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1125 乙方有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履行合同。
1126 乙方应关注《民法典》对合同的影响,并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
113 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责任:113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X%。
1132 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133 若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返还乙方已支付款项及利息的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责任:1134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X%。
1135 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136 若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返还甲方已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成果等的责任。
114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通则部分)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系。
系。
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议。
议。
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 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 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 准备工作。
将“作” 修改为 “做”, 使语言表 述更加精 准。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定。
定。
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
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也即: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文结构:一.整体情况说明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一、整体情况说明1.对比更改类型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新增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无任何变化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本文档旨在对比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修改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是民法典和合同法的修改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民法典
- 建立合同的自由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合同法
- 法律强制、自愿、平等和互惠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
- 意思表示的要素
- 不成文的要素
合同法
- 成立合同的方式和要素
- 要约和承诺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 合同的效力及其方式的规定-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的区别
合同法
- 合同的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 合同效力的讨论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效力消失民法典
- 合同的解除情形
- 合同效力消失的情形
合同法
- 合同的解除与权利义务的转移
- 合同终止和效力消灭的规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
民法典
- 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
- 无过失责任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
- 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期限
- 损害赔偿的规定
以上只是对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一些修改对照。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考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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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⅛4⅜强忌冬用书画戏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影衣。一当.事■人约定采.用书1⅞∙班式的r庭
【总则纳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乩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戏内容的彩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叶调取查用的数据也文,视为书面毋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
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定县■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6勺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状式订立合同,在答字或者盖聿之前,当事人一方已挣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荻者当事人为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就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皿条当字人.依安孝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便和公人不得非法干预。
【总则编第五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
_当事人应当遵褥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U
【总则编第六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
~1串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使奴利、人行义务应当遭循诚实4含用原则。
【总则编第七条对删1⅛部分有相应规定】
第七星比率Λ3τ⅛,uA3行含P1店当洱中
法律行打*朗4市社会公盆不可折用社金
经济帙序,损害社会公关利益U
【总则编第八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的定黑钎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豉者婚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险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在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取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我者服务信息符合要,勺条件的,对方选杼该甫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我.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妥■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在约定的除给: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比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的定.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句要£勺可以撤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彩式明示要■约不Sr撒箱: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报回适用本法第一百VS十
知应当在承诺通如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僦发出承诺的,除要的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越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送期限内立公照通常情彩不:,人的,为新要的: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的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较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五)价款或者报刎: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六)履行期限、地怠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A)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骐各臭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修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妗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精彩能句多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的人。
要的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a期或者电报交友之a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修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算等快途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I1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妗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W)受要约人对要•的的内容作出实项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彩之一的,要为失效:
(一)要约裱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殳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桌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粕关条款、住蜃、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祥。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期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井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_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敢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油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盅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参名、盅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屐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衣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原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冏的订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治力叁出本人订立金周内出耳⅛■和√⅛的氏本
以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I1
当事人依法可卜又委托代比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σ头型式和其他形式。
民法典合同法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
旧法《舍向法》
新法《民法典》合同修
总财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恁规定
第一章一藏规定
斗一军为了保1户分周4;事人的公汰M荐雉护
就令洛济秣庠:/济社会上充物4∖J匕比讳:新定
本*b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缩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氏事关系。
第二条本山埠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总共人,工人'/他¾ι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浊议。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和兴据心J&⅛电报、电传、传真1⅛r手我惕实换租电≠⅜444-等可以有序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彩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咬,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t办议.
婚姻、妆养、推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度参照适用本编规定I1
不祥埼白己的世志旗如给另1方U
【总则编第四条对恻除部分有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我。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