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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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改

民法典修改

民法典修改
民法典具有法律地位、纲要性、全面性等特点,是构成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和根基。

我国宣布拟修改民法典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又涉及到多个法律方面的万象。

一方面,修改民法典需要保持其系统性与完善性。

新民法典必须兼顾现行的合同法、民事责任法等,继承原定的根据法的精神,并体现新的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履行保护民众的社会职能。

另一方面,修改民法典需要规范和调整不同的个体伦理行为。

新民法典要照顾不同的文化背景、价值取向和政治影响,建立更加公正、公平和科学的个人伦理规范,尊重人们做出较好决定的自由意志,加强社会信任的建设,推进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

此外,新民法典还要兼顾各方利益,强调一致行动的原则,并照顾民主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精神。

新修订的民法典,要以更加公正、完善的民事规则来维持社会公平;以収赋设置和归属原则确定物权利益,优先考虑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各方责任和利益的平衡,以及督促中外合作,促进贸易公平活动,等等。

最后,修改民法典需要有效地促进法治化。

新民法典需要健全司法程序,保障参与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司法实体,保障人民群众向法院和行政部门提出诉讼和投诉的权利,完善诉讼流程,提高对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有效处理能力。

总之,新民法典必须有利于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和容许公平,加强社会信任,必须实行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确保适当的诉讼程序,有效满足法律的需要,实现社会安定和减少民事纠纷的目的。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本条新增“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的情形;删除现行继承法 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 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 《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有16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 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 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 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第四章新设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继承编的修改
遗产范围涵盖更广:现行《继承法》采取 列举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继承编采用概括的方 式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 承的除外。
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游戏装备、虚拟 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 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 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新增)

民法典要点解读

民法典要点解读

民法典要点解读民法典是一部法律法规,旨在调整和规范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经济行为。

它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下面将对民法典的主要要点进行解读。

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2. 婚姻家庭:民法典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规范。

它包括了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此外,民法典还对离婚、抚养子女、继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 物权:物权是指对物质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法典对物权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支配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保护等方面。

此外,它还规定了对他人物权的保护措施,防止侵害和争议的发生。

4. 合同:合同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5.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约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认定、赔偿方式和范围进行了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总之,民法典是一部全面规范公民日常生活和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人格权、婚姻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

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请注意,以上解读仅为简要概括,具体问题和内容还需参考民法典的详细规定。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 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 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的保护
1、《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 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 同意。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 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 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 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系公平责任条款,将原先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修订为 依照法律规定分担。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1、整合《侵权责任法》第2、3章,设立“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章2、调整抗辩事由,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编: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行为”(第1176、1177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1183条二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实质修改公平责任(第1186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6、增加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内容(第1193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网络侵权责任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已发布,共计1260条,堪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同时,民法典的正式上线,也对我们法考的备考产生了比较重大的影响。

整个民法部分的实质性改动都比较多,最近大家对于合同部分的梳理需求比较高,那么今天就带大家来看看合同法部分有哪些比较重要的变化以及内容吧!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有500多条。

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

内容这么多怎么办?不要慌,我来帮你们整理一波重点。

一、民法典合同编-几个重要的实质性修改1、合同的载体发生质的飞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将逐步取代传统的书面纸质合同,合同的载体发生了质的飞跃,交易将更加高效、便捷,体现了网络时代的特征。

2、完善向第三人履行债权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本条新增规定第三人所享有的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加大了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维护了交易安全。

民法典中的法原则与要点

民法典中的法原则与要点

民法典中的法原则与要点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和基础性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中,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原则和要点,本文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

一、正确理解和运用法的总体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平等,即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区别对待;二是法律自由,即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使其能够自由自主地进行合法的民事活动。

平等自由原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民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实现合同双方的平等自由。

二、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原则民事责任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侵权责任原则、合同责任原则和无因管理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我国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原则则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者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无因管理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对他人的行为产生了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原则的运用需要兼顾公正与合理,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过度损害侵权人的权益。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权利的合法性原则与要点权利的合法性原则和要点是指权利要具有合法的依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权利的合法性要求,即权利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人要合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此外,权利的合法性还需要与公共利益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点解读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构建法治社会、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法典》的要点进行解读,帮助读者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民法典》的总体框架《民法典》共分为七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这一总体框架涵盖了现代民法学的重要领域,对于规范人民的经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民法典》的主要内容1. 总则编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章,包括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这一编规定了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为后续的编分奠定了基础。

2. 物权编物权编是《民法典》的核心编之一,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一般规则。

这一编对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等具体物权进行了规范,保护了人民的财产权益。

3. 合同编合同编是《民法典》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民事主体通过自愿协议设立民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这一编适用于各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编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经济活动,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有序。

4. 人格权编人格权编是《民法典》对个人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体现,明确了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这一编规定了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保护了公民在人身领域的自由和尊严。

5.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成立、维持、解除的一般规定。

这一编对婚姻关系、夫妻权益、亲子关系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6. 继承编继承编规定了财产继承的一般规则和继承人的继承权和保护。

这一编主要涉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的规定,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权益和家庭的传承。

7.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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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要点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

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要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要点四: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要点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要点六: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要点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点八: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要点九: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要点十: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要点十一: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要点十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五: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要点十: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要点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要点十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要点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要点十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要点十五: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要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要点十: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十一: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要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要点十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五: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要点十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要点十七: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要点十八: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要点十九: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二十: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要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要点二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要点二十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要点二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要点二十五: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要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要点二十七: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要点二十八: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要点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要点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要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要点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点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要点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要点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要点十一: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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