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
浅谈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的效力--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趋势的角度

浅谈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的效力中央民族大学摘要:民族立法中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不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表现。
通过准确把握民族变通立法的趋势,探究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的效力。
该文从民族立法中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的立法趋势入手,探究民法典实施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的效力。
关键词: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立法趋势一、变通立法的种类及其效力来源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实施办法。
由于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所以其中并没有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计划生育以及义务教育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细化规定,难以从中得到少数民族变通立法的趋势。
而变通规定、补充规定通常是对已生效的部门法中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实施办法是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细化,从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变通立法的趋势。
(二)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的内容及数量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主要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土地管理、草原森林管理等等方面做出了变通和具体化。
变通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在宪法和授权法律原则大前提下,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对授权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变通,使变通的条款更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操作性更强。
补充规定则是在此前提下填补授权法律的空白,补充规定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予以补充1。
婚姻家庭方面,少数民族的变通规定通常将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下调两岁,并放宽婚姻法中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的要求。
在计划生育方面,变通规定有条件地允许当地的少数民族人民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子女。
在土地管理方面,增大了少数民族人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延长了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手续的时间。
三、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内容上的变化趋势从1980年到2020年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关于婚姻家庭的高达47条,关于计划生育的高达23条,关于森林草原保护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也达到了18条。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变化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话,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例如学校设施有安全质量问题,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变化2:自助行为只能针对财产,不能针对人身《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若是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比如乘客乘坐出租车下车不付钱等情形,但是若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变化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变化4:修改了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委托监护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再是连带责任。
变化5:修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与雇员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从过错补充责任调整为过错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在雇主责任中,新增规定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变化6: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若是因错误通知导致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网络用户恶意投诉、水军泛滥等情形。
《民法典》第1195、1196条规定,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
民法典中补充责任是连带责任吗

民法典中补充责任是连带责任吗民事主体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民事责任承担的⽅式有多种,如停⽌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有些民事主体可能承担连带的责任,那么民法典中补充责任是不是连带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补充责任是连带责任吗补充责任是不是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定,例如第三⼈⾏为造成⼈⾝伤害发⽣,⽽公共场所的管理⼈、经营者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1、补充责任⼈只是为损害的发⽣提供了消极条件,直接侵害⾏为具有全部的原因⼒。
即使没有补充责任⼈的过错,直接责任⼈也可能造成损害。
补充责任⼈不应是最终责任⼈,⼀定享有追偿权,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责任⼈有权向直接责任⼈全额追偿。
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最终责任⼈是导致受害⼈产⽣损害的原因,因⽽其⼀定没有追偿权。
2、补充责任有严格的顺位,补充责任⼈享有顺位利益,且顺序法定。
补充责任⼈虽然也应承担责任。
但被侵权⼈必须先起诉直接责任⼈,除⾮直接责任⼈不确定。
民法典:填补空白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民法典:填补空白完善侵权责任制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对侵权人侵权责任的追究,落实了对各类民事权利的保障。
在侵权责任编10章、95个条文中,有8个条文为新增条文,有44个条文为现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的实质性修订,其中许多修改内容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都十分重要,推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现代化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新增了有关侵权责任的重要制度新增了“自甘风险”制度。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过去没有这一制度,文体活动的风险分配不明,发生意外后争议较多,导致实践中存在谨小慎微倾向,如一些学校不敢组织春游等户外活动,有的甚至连体育课都不敢正常开展。
“自甘风险”制度的引入,能够纠正实践中的偏差,有利于社会生活回到正轨。
当然,“自甘风险”原则的主要保护对象是没有明显过错的其他参加者,对于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民法典仍然明确了其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新增了“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自助行为”制度引入后,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与民事主体的私力救济相结合,更有利于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为避免该制度被滥用,民法典同时明确,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增了“好意同乘”制度。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即同意他人搭便车,属于帮助他人的善意行为,也不收取报酬。
过去没有这一制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需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责任显得过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七编和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目录第七编侵权责任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损害赔偿 (3)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4)第四章产品责任 (7)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1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12)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13)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4)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5)附则 (17)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修订法新变化

民法典修订法新变化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建设进入了全面部署阶段。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修订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民法典》的出台也意味着我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典》修订法的新变化。
一、人格权的进一步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作了系统规定,明确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其中,对于名誉权的保护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了以虚构事实、恶意炒作、侵犯他人名誉权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首次将环境权确立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权益。
二、合同法的完善《民法典》对合同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旨在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的约束力、促进公平诚信的市场行为等。
修订后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增加了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强化了合同的约束力。
三、物权法的创新《民法典》在物权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旨在建立更加完善的物权制度。
修订后的物权法规定了人民对物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各种物权的内容和限制。
同时,物权法还明确了对于他人物的保护与保护措施,加强了权利人的保护。
四、继承法的改革《民法典》对继承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目的在于完善继承制度、保护继承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等。
修订后的继承法明确了承诺继承和遗赠继承等不同形式的继承关系,明确了继承权的限制和继承份额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继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保护继承人的权益。
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调整,体现了我国家庭关系的现实需求。
修订后的婚姻家庭法明确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并加强了对儿童、老年人和弱势群体的保护。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专论〈〈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彭诚信赵诗文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
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
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
°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
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时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学说上对此争论甚多,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法定形式欠缺的合同应为无效。
®该观点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若有违反,合同无效当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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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适应性的更新也成为了当代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就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进行一些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修改目的和必要性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保障了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原有的民法典可能会出现某些不足或不适用的情况。
因此,对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旨在提高其适应性和实用性,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二、修改的重点内容
1. 婚姻家庭法的修改
婚姻家庭是一个社会基本单位,其法律规则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至关重要。
因此,在修改民法典时,应重点关注对婚姻家庭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其中,包括对婚姻登记、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修正,以适应社会各种类型家庭的需求。
2. 财产权法的修改
财产权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其规范的完善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
在修改民法典时,应重点关注对财产权
的保护和规范,包括对不动产权、知识产权、数字财产等不同类型财
产权的具体规定,以适应未来数字化经济的发展需求。
3. 民事责任法的修改
民事责任法规定了公民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
修改民法典时,应关注加强对民事责任法的修订和补充,以提高对个
人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公民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促进社会秩序
的维护。
三、修改的方法和途径
1. 法律研究与学术讨论
修改民法典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需要通过广泛的法律研究和
学术讨论来提出和论证修改的建议。
法学界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应
积极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修改工作提供支持
和指导。
2. 公众参与和民意调查
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应积极倾
听公众的声音,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
通过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修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以确保修改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国际经验借鉴
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需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法律经验和做法。
通过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和合作,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类似问题上的立法思路和实践经验,可以更好地解决我国民法典修改中的问题,提高立法水平和法治水平。
四、修改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1. 制度创新和法治保障的平衡
修改民法典需要对现有体制和制度进行创新,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需求。
然而,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保障法治原则和程序的正确运行,避免出现过度集权或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
2. 利益平衡和公正正义的追求
民法典的修改需要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冲突需要通过合理的法律设计和制度安排加以解决,以实现社会的公正正义和法治原则。
3. 法律宣传和教育的加强
修改民法典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只有通过广泛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意识培养,才能使民法典的修改工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是一个系统性和复杂性的工程,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利益,需要多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唯有通过合理的方法和渠道,充分考虑各种问题和意见,才能推动民法典的修改工作朝着正确和有效的方向发展,为社会的法制进步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