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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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制度

医院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医院整体运营效率,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用第四条医院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岗位数量。

第五条医院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人才引进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相应岗位。

第六条岗位聘用实行合同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医院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院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二)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考核、晋升等活动;(三)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院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二)忠诚医院,保守医院秘密;(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四)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医院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十二条医院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一)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二)对工作不达标、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三条医院员工因以下原因退出:(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自愿离职;(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等原因,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医院对退出员工进行合理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全员聘用是指在组织内所有的岗位都必须经过正规程序的聘用才能入职。

全员聘用的实施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发挥每个员工的潜力和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绩效和竞争力。

在全员聘用的要求下,组织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的聘用程序,包括招聘需求的分析、岗位描述和要求的制定、职位广告的发布、候选人的筛选和面试、背景调查等环节。

在招聘的过程中,要注重公开、公平和透明原则,确保每个候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并在招聘过程中遵循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在实施全员聘用的同时,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岗位管理机制。

岗位管理是指对岗位进行合理规划、组织和控制的过程。

在岗位管理中,需要将全员聘用与岗位需求、业务战略等因素相结合,确保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和要求。

岗位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岗位规划:根据组织的发展需求和业务战略,对岗位进行合理规划和设置。

岗位规划要充分考虑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并确保岗位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2.岗位描述和要求:对每个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岗位描述和要求,包括岗位的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技能、任职资格等。

岗位描述和要求要与岗位规划相匹配,能够反映每个岗位的具体需求。

3.岗位招聘:在全员聘用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需要招聘的岗位和人数。

招聘过程中要注重招聘渠道的选择和招聘方式的灵活性,确保能够吸引到合适的人才。

4.岗位培训和发展:为每个岗位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培训和发展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岗位轮换等方式来实现。

5.岗位绩效评估:建立岗位绩效评估机制,对每个岗位的员工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既可以是定期的年度评估,也可以是根据需要进行的临时评估。

评估的结果可以用来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培训发展等决策的依据。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绩效,同时也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发展空间。

对于组织来说,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管理人力资源,实现组织的长期发展目标。

员工聘用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聘用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聘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为规范公司员工的招聘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顺利运作和员工的权益,确保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和谐。

员工在公司任职,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员工招聘程序1. 招聘需求确定:各部门在确定招聘需求时应当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招聘需求。

2. 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招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应当明确,避免出现工作内容不清晰或者招聘条件不明确的情况。

3. 招聘渠道广泛:公司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招聘会、内部推荐等多种渠道进行员工招聘,确保招聘效果。

4. 面试和考核:招聘流程中的面试和考核环节应当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任人唯亲或者歧视的情况。

5. 签订劳动合同:招聘通过后,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员工管理制度1. 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了解公司的文化、制度和工作流程。

2. 绩效考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3. 奖惩机制:公司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员工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对不良表现进行处罚。

4. 岗位晋升:公司应当建立公平的晋升机制,鼓励员工提升自身技能和能力,争取更高的晋升机会。

5. 离职管理:员工离职时应当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离职手续,确保员工离职顺利。

四、员工权利与义务1. 员工权利:员工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工资福利,有权参与公司的培训和晋升机会,享有工作平等和尊重。

2. 员工义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形象。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向全体员工进行通知。

2. 对于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如有疑问或争议,请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以上即为本公司员工聘用管理办法,希望全体员工遵守,共同努力,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聘用员工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聘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的所有员工。

三、聘用程序1、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员工的工作,招聘岗位的设立必须事先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

2、招聘广告的发布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

3、应聘者须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文件。

4、通过初步筛选的应聘者将进行面试,审核面试结果后,人事部门将确定最终录用名单。

5、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向被录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标明工作岗位、月薪、工作地点等内容。

6、被录用者须接受公司的入职培训。

四、聘用合同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双方可续签合同或另行协商。

3、公司需要解雇员工时,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聘用待遇1、公司将按照岗位的要求和员工的能力为其制定相应的薪酬方案。

2、公司将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3、员工的工资将于每月底发放,发放方式由公司统一规定。

六、职业培训1、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2、公司将定期举办内部培训课程,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3、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提升自身职业水平。

七、员工管理1、公司将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员工的晋升和薪酬调整。

2、公司将建立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个人发展情况。

3、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收集员工意见和建议,改进员工管理工作。

八、违纪处罚1、公司将建立严格的违纪处罚制度,对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2、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或解雇等,具体处罚措施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情况定夺。

九、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同意。

2、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努力。

3、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人事部门,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事部门联系。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全员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 [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人才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岗位聘用制度,努力营造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

2.严格考核,突出绩效,责酬一致。

以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担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绩效挂钩,并根据岗位之间责任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3.分类管理,分层负责,逐级聘用。

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员工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员工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员工岗位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岗位聘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长期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岗位聘用管理,包括招聘、录用、试用期、转正、晋升、调动、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人才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岗位需求和员工能力进行合理分配,努力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公司招聘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违规录用。

第五条招聘人员需经过面试、资格审查等环节,综合考察其能力、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六条招聘人员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和管理。

第七条招聘人员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得虚假招聘或隐瞒真实情况。

第八条公司不得发生性别歧视、宗教歧视、种族歧视等现象,招聘应当公平公正。

第九条招聘人员的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事项应当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招聘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招聘人员可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转正。

第十二条招聘人员出现重大违纪或者工作不合格等情况,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招聘人员如有离职意愿,须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三章试用期与转正第十四条招聘人员进入公司后,需经过规定的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试用期内,公司会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转正。

第十六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应当努力学习、提高业绩表现,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团队。

第十七条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将会对员工进行综合评定,判断是否符合转正标准。

第十八条符合转正标准的员工,公司将签署正式工作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未能达到转正标准的员工,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章晋升第二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等因素,进行晋升评定。

员工全员聘任全职管理制度

员工全员聘任全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招聘、聘任、管理及考核工作,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权益,激发员工潜能,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年度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招聘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要求、任职资格、薪资待遇等;(二)组织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等考核;(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四)对拟聘人选进行背景调查和体检;(五)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聘任第六条公司对招聘合格的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员工在试用期内享受试用期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七条员工聘任程序如下:(一)试用期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价;(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部门评价和公司整体需求,提出聘任意见;(三)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聘任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聘任后,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公司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

第十条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如下:(一)制定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二)各部门根据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三)人力资源部门汇总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四)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进行面谈;(五)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员工薪资、晋升等。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机会,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晋升培训等。

第十三条员工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通过自学、进修等方式提升自身能力,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

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五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员工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岗位聘用制度

员工岗位聘用制度

员工岗位聘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定编及岗位设定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顺序。

第五条编制职务描述书体系,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难易程度、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用原则第六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须短于或等于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干部任免第十条公司干部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一条公司高层干部的任免:1.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2. 其他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公司中层干部任免: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经公司常务会议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一般干部的任免:由部门经理提名,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任免。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晋升和降职第十五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

第十六条对公司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对公司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提出,经董事会或公司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待遇和福利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七章岗位调换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填写调配单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新旧岗位主管和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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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

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申请应聘;3.医院人事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第十二条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式3份,受聘人员、医院各执1份,安宁市卫生人才分中心、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符合签订聘用合同的条件。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聘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两种。

1.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未满25年的人员,按规定与医院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双方约定聘用终止时间;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每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5—8年。

2.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距离退休年龄10年内及取得中职职称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双方聘用关系的终止不做时间上的特殊约定。

(二)受聘人员应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上岗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聘用内医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岗位聘用期内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合同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因医院工作需要聘用的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医院编外用工原则上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期限一般为5年。

2.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0年,本人申请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医院以约定某项工作的完成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作调动等情况,则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医院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聘用正式在编人员的见习期为1年。

聘用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医院与之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七章考核管理第十六条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医院及各用人科室根据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岗位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群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以工作实绩为主的方法。

考核内容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相符合。

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由医院人事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协助。

第八章续聘与解聘第二十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权、利。

合同不因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人员聘用时,受聘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予以缓聘:(一)无岗位的待遇人员;(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三)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满6个月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人员;(四)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缓聘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予聘用;如已受聘,医院可解除其职务,终止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二)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科研、医疗研究成果的;(三)在聘任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相关人员的;(四)威胁、恐吓聘任相关人员的;(五)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任相关人员的;(六)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医院同意出国逾期未归者,自应回国之日起算,视为旷工。

(三)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从事第二职业或未批准的多点执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经院办公会议研究,不符合医院聘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人。

(一)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等情形),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限为3—6个月),仍不能胜任的。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不得与之解除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在医院患职业病或因公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五)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聘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医院:(一)在试期内;(二)经医院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一)承担医院重大科研项目期间;(二)掌握国家秘密或医院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一)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责、权、利,无法定或约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执行期间因发生不可预料情况而影响合同执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一致时,双方即可终止合同关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经过医院考核合格,医院和职工可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四)医院与受聘人任何一方提出解聘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十条聘期期满未续签合同的离职人员、聘期内被解聘人员或调离人员,离岗离院前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按要求归还医院财物、办妥工作交替;担任财物管理、审计批工作的,还应经医院审计后方可离岗。

离院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由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手续未办理完结时,不得擅自离岗。

如医院与受聘人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医院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后,应为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协助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因身体健等其他原因不能参与竞聘或未竞聘到相应岗位的待聘人员,按照《待聘、未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章聘期待遇第三十三条医院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其工资待遇由工资和奖励性绩效组成。

第三十四条奖励性绩效的分配实行院科两级分配,由医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医院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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