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张沛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
王波(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成银罚字〔2022〕29号)

王波(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成
银罚字〔2022〕29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成银罚字〔2022〕29号
【处罚日期】2022.07.27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成都市
【处罚对象】王波(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35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成银罚字〔2022〕29号
被处罚对象王波(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
处罚结果罚款1万元
处罚事由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与身
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27日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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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5.14
•【字号】川银保监函〔2021〕492号
•【施行日期】202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四川分公司的批复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四川分公司的开业申请材料(泰保字〔2021〕111号)、核准肖靖担任四川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泰保字〔2021〕11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准予开业。
核准肖靖担任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该机构的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成都来福士广场办公楼塔2栋第26层01-04号。
三、该机构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六、请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七、你公司应当自作出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1年5月14日。
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6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陈曦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当事人】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当事人-个人】冯琳杰【当事人-公司】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代理律师/律所】谢松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董睿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松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董睿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松董睿刘林【代理律所】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冯琳杰【被告】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本院观点】对冯琳杰提交的银行业务交易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冯琳杰与中强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0 01:28:12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4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琳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王超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王超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姓名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89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孙睿牛玉洲【审理法官】唐健孙睿牛玉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王超;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王超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超【当事人-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叶茂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黄琼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倪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茂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黄琼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倪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茂黄琼倪春【代理律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被告】王超;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浦发银行金沙支行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侵权责任成立,责任承担方式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浦发银行金沙支行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侵权责任成立,责任承担方式如何确定。
对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侵权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根据生效的判决认定,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从金炜矿业公司拟向浦发银行金沙支行贷款制作股东会决议,到签订质押合同等与股权质押相关的其他文件,再到向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的文件签署,王超的签名均是被假冒。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杨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杨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1【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1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白福群陈曦【审理法官】赵锋白福群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杨超;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当事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杨超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当事人-个人】杨超【当事人-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安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袁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安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袁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安鸿袁瑜【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被告】杨超;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首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之规定,成都银行西御支行在浩林公司以房屋向其抵偿后,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和解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熊丁、宋雅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熊丁、宋雅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8【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55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福群【审理法官】白福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熊丁;宋雅平;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当事人】熊丁宋雅平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当事人-个人】熊丁宋雅平【当事人-公司】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代理律师/律所】张雨虹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唐可崎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雨虹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唐可崎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雨虹唐可崎【代理律所】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丁;宋雅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被告】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熊丁、宋雅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诉讼请求发回重审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熊丁、宋雅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熊丁、宋雅平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熊丁、宋雅平负担(二审熊丁、宋雅平预交案件受理费10714元,应退还1068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22:06:40【二审上诉人诉称】熊丁、宋雅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熊丁、宋雅平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宜华公司承担。
德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倩任职资格的批复

德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倩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12
•【字号】德银保监准〔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德州银保监分局
关于核准张倩任职资格的批复
禹城农商行:
你行《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张倩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请示》(禹农商发〔2020〕45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张倩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张倩到任,并向我分局书面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
2021年1月12日。
张斌、秦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斌、秦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20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正霞李婧杰魏云霞【审理法官】陈正霞李婧杰魏云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斌;秦林;杨柳;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张斌秦林杨柳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斌秦林杨柳【当事人-公司】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王华昆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王华昆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光马碧贵王华昆【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斌【被告】秦林;杨柳;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秦林对张斌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张斌尚欠秦林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是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
张斌的上诉主张与其出具的《借条》《借款偿还协议书》《借款本息对账单》等证据载明的内容相矛盾,二审中张斌称《借款本息对账单》中的金额有误,其提交部分转款凭证拟证明除该《借款本息对账单》中载明的还款外,还有两百余万元转款未计入对账单,但秦林在二审中已提交反驳证据证明该两百余万元转款系张斌为履行担保义务代张明均和袁国琼向秦林支付的款项,并非归还本案讼争的借款。
张斌与妻子杨柳均对诉争的400万元款项系借款进行了反复确认,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也不足以推翻自己对借款债务的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斌尚欠秦林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是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