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考刑法试题分析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5年)91.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以及最高法院1998年8月4日公布的《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其中包括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妇女。
所以本题应选ABCD四项。
92.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
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
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
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答案:BC解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包含被害人)。
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询问的是:1、丙是否卖淫,卖淫并非犯罪事实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丙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组织卖淫是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
因而甲对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所以B项正确,而A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直接排除掉D选项。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两项。
9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考点】意思表示、合同成立【解题思路和依据】此题颇具理论性,应结合意思表示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
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其中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具体到本题,鉴于学生乙并未认识到在签字本上的签字有承诺的法律效果,而将其作为一般签字本对待,因此学生乙的签字行为并无表示意识,即目的意思包含在内,根据前述意思表示理论,不能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应注意的问题】选项A错误的原因在于:在日常生活中,签字本上的签字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对待,因此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确认乙的法律效果。
选项B错误的原因在于:重大误解指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因而,产生重大误解的前提是有意思表示,而此意思表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产生了差异。
而本题中乙的行为并无意欲发生购书这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自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性。
【答案】D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
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帮工责任【解题思路和依据】作为叠加性题目,在思考时应分别处理:首先探讨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名师辅导:司考刑诉法试题分析

名师辅导:司考刑诉法试题分析名师辅导:司考2005年刑诉法试题分析一、2005年刑诉题分析:05年考题质量很高,在严谨度、准确度上比较好,是前几年中刑诉题比较好的一年,相对争议也比较小。
在分值方面共75分,与刑法题一样,比往年有所提高。
分值比04年增加13分,增加的分值主要在于卷四的文书写作分值增加。
分值的分配,刑诉主要在卷二和卷四,卷二共单选18个,18分。
多选13个题,26分,不定项3个,6分。
卷二共占50分分值。
卷四25分,一共75分。
在考点上,04年证据部分2题共3分,这几年从司法考试的形式来看,证据的考题是最多的,05年7题13分,增幅最大。
也是司法考试以来证据部分分值最高的一年。
特点:1、理论性题目增加了。
纯粹理论性的题目以前没有出现过,去年第一次出现,卷二第21题,这道题考察的是程序公正,考察的是纯粹的理论题。
25题,辩护和代理一起出现考察,比较少见。
此外,证据部分由于其本身特点决定大多是理论性题目,分值大幅增加也说明理论性题目增多。
2、叠加型题目增多,或者叫复合型题目,去年第27题是一道跨学科的题,29题几乎覆盖了附带民诉的所有考点。
第33题有管辖、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放在一起考察,很不常见。
3、常规考点出题更加隐蔽22题4、新考点大量增加,原因在于出现了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
分值相当高,有7、8分左右,计有:立法机关作出的:陪审的决定(人大,去年5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什么人不能担任陪审员);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人大),司法鉴定机构体制进行了很大的改革很快就在司法考试试题中显现出来;司法机关作出的:关于建议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和(两高);关于再审开庭的规定(高法,只考过一次,去年又考察了。
)去年刑事案件中,大量错案被揭发,民众比较关注,需要再审予以纠正,所以这个规定被考到了;此外,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考到了(162条),广度也在增加罕见。
卷四文书考察题目出的很精巧,多元化,难度大,适合不同考生需要二、结论难度提高:表现为理论性;叠加型;广度加大:考察理论;新增司法解释几乎都考到了。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七)

34.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某的辩护⼈⾼某认为刘某并⾮该案的犯罪⼈。
县⼈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下列哪⼀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试卷⼆第⼀题第33题) A.刘某系未成年⼈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 C.辩护⼈⾼某认为刘某⽆罪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 [答案]C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简易程序的适⽤范围。
本题可以说是2002年试卷⼆第65题的翻版。
2002年的题⽬是:卞某系聋哑⼈,是聋哑学校职⼯,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卞某委托的辩护⼈⾼某认为卞某并⾮该案的犯罪⼈。
B县⼈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B县⼈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 C.辩护⼈⾼某认为卞某⽆罪 D.⼈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的⽐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民法院、⼈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意见》(以下简称《若⼲意见》)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诉案件,不适⽤简易程序审理:(⼀)⽐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辩护⼈作⽆罪辩护的;(三)被告⼈系盲、聋、哑⼈的;(四)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 ⼈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百⼆⼗⼆条也从否定⽅⾯规定了不应当适⽤简易程序审理的⼏种情形,与《若⼲意见》的规定基本相同。
A选项刘某系未成年⼈,不是《若⼲意见》中规定不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排除;B选项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刘某本⼈可能是聋哑⼈,也可能是正常⼈,如果对《若⼲意见》第⼆条的记忆不准确,遇上多项选择题极易选错;根据《若⼲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民检察院与被告⼈、辩护⼈的意见。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十一)

56.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效或失效?(试卷三第⼆题第74题) A.甲、⼄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后合同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发⽣争议,双⽅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发⽣的争议,双⽅当事⼈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楼区法院起诉” C.甲、⼄两公司在双⽅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商量先撤诉后仲裁。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此后甲⼄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性规定 [答案]AB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对仲裁协议⽆效与失效的认定。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它既是争议当事⼈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当事⼈⾃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或将来可能发⽣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三项内容。
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当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
本题中A选项中,甲、⼄双⽅先约定了仲裁条款,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发⽣争议,双⽅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这个补充协议是甲⼄双⽅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对合同发⽣争议后解决办法的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七⼗七条的规定:“当事⼈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
据此甲⼄之间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
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经失效。
A项应选。
仲裁协议是⼀种特殊合同,其效⼒不仅包括对当事⼈的效⼒、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效⼒,也包括对法院的效⼒,⼀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表现为排斥了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
这也是仲裁法中“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2005司考真题及答案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
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考点】法律与利益关系【解题思路和依据】利益为适合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诸因素或条件。
法律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所以A项可以成立。
法律确认利益,通过调整利益关系分配社会资源。
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
因此B项“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可以成立。
法律解决利益冲突,通过利益平衡进行社会控制。
法律是利益衡量、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通过对人类基本利益的保障、优先利益的确认来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
故C项“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正确。
法律将社会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利益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人们的利益要求、社会的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
所以,D项的表述“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就存在问题。
【答案】D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
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
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考点】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价值【解题思路和依据】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从而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三)

12.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试卷⼆第⼆题第59题) A.对于正在进⾏杀⼈等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列举的抢劫、强*、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安全的程度,⽽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犯罪达到严重危及⼈⾝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这种犯罪⼀旦着⼿实⾏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进⾏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所以,在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 ACD[详解]本题考点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成⽴条件。
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种特殊情形,答案A 对此予以否认是错误的。
“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只要符合该条款规定,也适⽤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B是正确的。
特殊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仍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不允许事先或事后防卫,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
答案C属于事先防卫,是错误的。
答案D属于事后防卫,也是错误的。
总之,特殊正当防卫只在对象、限度条件两⽅⾯具有特殊性,其起因、时间和主观条件,和⼀般正当防卫都是相同的。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C D。
13.2001年全国⼈⼤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法批准征⽤、占⽤⼟地”,是指⾮法批准征⽤、占⽤耕地、林地等农⽤地以及其他⼟地。
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试卷⼀第⼀题第7题) A.该解释属于⽴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与所解释的刑法条⽂的效⼒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相同 D.该解释的效⼒具有普遍性[答案]C[详解]2002年试卷⼀第36题也考查了法律解释,题⽬是这样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也不相同。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1.【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首先,作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出;二是职权要素,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
本题的难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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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值知识点分布
2005年刑法部分单选题目20分,多选32分,任选8分,案例15分,不计文书部分的刑法内容,共75分。
比2004年的83分少8分,总体上分值比例变化不大。
考察的内容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7分,犯罪论部分9分,刑罚论部分12分,刑法各论32分。
分则考点涉及六章的内容,具体为:危害公共安全罪:1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3分;侵犯财产罪:9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分;贪污贿赂罪:3分。
总则所占比重与分则差距不大:28∶32。
卷四的案例题分值中大约10分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内容,大约5分是贪污贿赂罪中的内容。
总则考点重视知识点的均匀分布,分则考点则集中在分则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八章(与现在法院刑二庭的审案范围巧合)。
二、试题总体特点
2005年的刑法题目相对于前三年的司考题目设计是简单了,在题目的设计上没有在那些常见多发、疑难、严重的犯罪以及相关刑法问题上做文章。
答案直接来源于法条的居多数,客观题部分有40分左右的题目所考察的知识点简单、明了,直接通过对法条的记忆和简单理解就可完成。
如单选第3题(空间效力)、第5题(赔偿经济损失的执行)等。
还有一部分简单是题目只要粗具刑法知识也可以回答出来,如第1题(刑法修订过程)、第2题(刑法原则)等。
在这些设计相对简单的题目中,考试的难度主要来自一些不太常见的罪名的构成细节。
具体如“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卷二15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卷二58题)、“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卷二62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卷二63题)。
三、考题设计中的缺陷和有待商讨的问题
要求出题者所设计的题目尽善尽美,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出现的错误题目的分值加上有争议答案的题目的分值在整个刑法分值中所占比例过高,导致考生对题目的批评较多。
在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题目明显存在错误的有2题:卷二第4题和94题。
第4题是单选题,但是除了司法部所公布的答案D选项外,根据刑法196条和193条以及200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基于单位犯罪的法定性,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都不包含单位主体,所以A选项“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符合题目的要求,也应该是正确选项。
使得单选题出现了两个正确答案。
第94题答案是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题目中并没有这样的说明,实际上无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存在重大争议的有5题:卷二第16题、18题、19题、53题和卷四第2题。
其中第16题的答案是根据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认为由于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单位贷款诈骗时,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001年的《会谈纪要》里的意见本身存在问题。
实际上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但完全可以通过处罚直接责任人来实现刑事责任。
如果将单位贷款诈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单位判处罚金,显然违反立法精神。
第18题答案的根据是最高法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题目中甲(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更大的权力拥有者,被认为是主犯,出题者便确定答案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实际上最高法的规定没有解决如果双方都是主犯,罪名如何确定的问题。
而且这种解释也引发了适用法律的不平等,如普通公民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而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却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都按照贪污罪论处是更为公平的处理。
对于第19题,出题者认为,行为人甲编造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欺骗受害人乙处分自己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其实敲诈勒索的威胁来源也可能是虚假的信息,比如编造被害人产品质量问题,
勒索钱财的,也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最高法2005年6月8日《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所以19题中甲冒充为丙的“代理人”,以丙的暴力作为威胁内容向乙勒索钱财的,应该按照敲诈勒索罪处理更合适。
53题C选项被答案认为是正确选项,但是“被判处拘役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的表述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被判处拘役的就不可能被假释。
因此是错误选项。
卷四第2题答案中认为丁某和朱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但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是目的犯,必须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将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的钱财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没有归还的意图。
在题目所给的信息中,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
只是后来由于经营亏损,才导致无法还款。
丁某在贷款时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
认定为诈骗型犯罪显然说服力不足。
另外,如果依照司法部公布答案将朱某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的话,那么“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这一情节中表达的朱某对丁某还款诚意的信任就更无法理解了。
很显然朱某是希望丁某按期还款的。
此外,还有两个细节上的错误,一个是卷二58题题干中的“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实际上应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个是卷四2题中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伪造金融凭证罪”,实际上只有“伪造金融票证罪”。
出现这样的错误,未免过于粗疏。
将设计错误和答案存在重大争议的题目所给的分值加以计算,发现竟然有大约16分,占刑法总分五分之一以上。
四、考题设计中的闪光点
刑法题目中也有很多让人称道的题目,显示了出题者匠心独运。
如卷二11题和13题分别考察了关于盗窃存折、盗窃股票这样具有很强实践意义,需要厘清的知识点。
还有第51题关于罪刑相适应这样在现代社会举足轻重的基本原则细微理解的考察,54题对从重处罚知识点理解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