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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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依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固然可使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表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

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需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统一环境侵权责任案件裁判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1日公布,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3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具体解释,同时进行了创造性的发挥,不仅对于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而且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试着对此解释进行解读。

一、无缝衔接《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细化私益诉讼适用规则2015 年1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1 月7 日已开始施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这两类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共性,同时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又不同于私益诉讼。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本《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其中,本《解释》既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适用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规定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重点规范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仅规定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重点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管辖等程序性问题。

二、明确数个污染者的责任认定问题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二是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本《解释》第二、三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情形。

第一,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由此可见,根据对原告诉讼资格的梳理,
否适用其 1230 条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对于环境公益侵权
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进行区分。 《 民法典》 第
府部门、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倒置规则仍有解释的空间,该条并没有对私
1230 条规定了两项举证责任:一是行为人对
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
法律规定的组织,其往往具有较强的举证能
坏生态不仅可能侵犯私益,其行为本身就是
力,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二是从体系解
收稿日期:2023 - 05 - 23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青年项目 “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划研究: 理 论 重 构 与 路 径 优 化”
(23ZFQ820003) 。
作者简介:张冉,中国政法大学讲师,主要研究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比较法。
了“ 初步证明材料” “ 关联性” 等,在有的法律
理论基础
法规中,也通过对相关内容的规定,间接表明
通过对我国《 民法典》 及现有相关法律
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及司法解释的梳理,不难看出现有规范对环
诉讼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立场。 例如,
境侵权这一特殊领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已经
《 民事诉讼法》 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
度包含的具体诉讼类型,主要包含生态环境
举证责任转移给行为方的前提而不是因果关
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大类。
再者,结合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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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本身 [8] 。
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分配
第 44 卷 张 冉: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度看,两种形式都会对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

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

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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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来说,最高人民法院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其第四条中将医疗侵权诉讼列入8种特殊侵权诉讼之一,从而使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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