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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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管理新规解读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新规解读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新规解读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新规解读如下:
1. 资本金方面,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相较于原规定的“货币金融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大幅提高,并且采用实缴制。

2. 管理要求方面,风险控制将更严格。

如要求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优质客户的单户利率要控制在40%以内。

同时还强调不得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对于同业合作则要进行规模控制等等,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也被称为“最严限制版本”。

该措施能够遏制盲目扩张和粗放经营的风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现金贷”业务进入消费金融公司体系,《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网络小贷和非持牌机构的小贷信息共享系统对接相关机制建设方面的规范。

这一条就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将互联网与线下债权融资结合到一起的业务模式提出了监管要求。

3. 信息披露方面,消费金融公司被强制要求向公众公开部分财务信息以及风险管理状况等重要信息,这将有助于提升其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和加强消费者保护。

总的来说,新的管理规定旨在推动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服务于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宏观政策银监会启动消费⾦融公司试点审批⼯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惠民⽣”的宏观经济政策,加⼤⾦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持⼒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近⽇,银监会发布《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融公司试点审批⼯作。

消费⾦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融服务⽅式。

拟试点设⽴的专业消费⾦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初期的资⾦来源主要为资本⾦,在规模扩⼤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借款。

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审批速度快、⽆需抵押担保、服务⽅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试点办法》共五章三⼗九条,对消费⾦融公司的设⽴、变更与终⽌,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规定。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融公司的主要出资⼈应为境内外⾦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消费⾦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民币或等值的可⾃由兑换货币;消费⾦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耐⽤消费品贷款和⼀般⽤途个⼈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资本充⾜率标准(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资⾦⽐例(不⾼于资本总额的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相关内容:⼀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是消费⾦融公司对借款⼈的个⼈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式,不得采⽤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段。

银监会有关负责⼈表⽰,设⽴消费⾦融公司,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丰富我国⾦融机构类型,促进⾦融产品创新,满⾜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融业的服务⽔平。

由于消费⾦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信⽤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家机构进⾏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0日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监管机构。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应当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五方面内容,分别为: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

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各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

(二)评级指标得分。

消费金融公司正式“破冰”业务不涉及房贷车贷

消费金融公司正式“破冰”业务不涉及房贷车贷

消费金融公司正式“破冰” 业务不涉及房贷车贷【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京津沪蓉四城市率先试点,业务范围不涉及房贷车贷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发展,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城市率先试点消费金融公司。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预计年内将会有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筹建。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订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耐用消费品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

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中还包括了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另外,银监会还特别允许消费金融公司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和从事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在监管方面,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对其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时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风险相对较高,所以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

结合国际经验,银监会要求消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产总额的100%。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英双语版)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英双语版)

【Title】Pilo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 [Effective]【法规标题】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现行有效]【法宝引证码】CLI.4.120259(EN)Date issued: 07-22-2009 发布日期:2009-07-22Effective date: 07-22-2009 生效日期:2009-07-22Issuing authority: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Area of law: Banking & Finance 类别:金融Document Number: Order No.3 [2009]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Order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No.3 [2009])The Pilo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 which were adopted at the 69th chairman's meeting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Chairman Liu MingkangJuly 22, 2009Pilo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通过。

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的额 度 上 限 由 r 借款 人 月收 入 5 倍 j修 改 羯 r 2 0莴 第一 ,增加 了主要 出资人 颊型 。羯鼓励 更多具 有 元 人 民瞥 ; 针 封 消黄金 融 公 司棠磅 直 接 面 向倜人 。 消费金融 馒势资源 的 民同资本 造人消费金 融领域 ,修 且 中低收入客户群髓 缺乏金融知 谶和 自我保凄意谶等
On Se p t e mb e r 2 6, 2 0 1 3 , t h e Ch i n a Ba n k i n g Re g u l a t or y
Meas ur es i s m ai n l y ab out t he f oI l o wi n g s i x as pec t s:
第 三 ,谊化 了凰 除责任 意谶 ,鼓励主要 出资人 出 除睛,给予 流勤性支持 蓝衲 足资本金 ,监在 消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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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攘 C E P A相在柴耪 篦国 中增加消 费金融公 司
2 0 0 9 年 7月 , 缝园耪 院同意 , 银 监舍颁怖 《 辨法 》 , 利於迮一 步拓宽公 司的资金柬源 ,更好地支持其 柴
羯弑黠 消费金融公 司的准人 、监 管和规筑经 管提供 了 骚 展 。
重要 法律保障 。2 0 1 0年 ,北京 、天津 、上海和成都 四

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4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第三部分金融篇第十章银监会新颁法规解读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解读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7月19日印发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九章13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

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0月4日发布了《强化公司治理指导原则》,从董事会职责、高管层责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薪酬管理要求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稳健公司治理的14条原则,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责任,并阐述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参与者、法律框架对强化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

《指引》纳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上述要求,也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国际化的重要体现。

2002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先后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针对公司治理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法律文件,虽然这些法规已经规范了我国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初步建立了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但是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定,不利于种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并且对公司治理的一些重点领域,如激励约束机制、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履职评价以及信息披露问题没有涉及。

因此,《指引》的颁布顺应了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也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监管现状。

《指引》明确了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将对我国银行业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制衡的有效性,指导各类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并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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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金融篇第十章银监会新颁法规解读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解读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7月19日印发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九章13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

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0月4日发布了《强化公司治理指导原则》,从董事会职责、高管层责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薪酬管理要求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稳健公司治理的14条原则,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责任,并阐述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参与者、法律框架对强化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

《指引》纳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上述要求,也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国际化的重要体现。

2002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先后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针对公司治理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法律文件,虽然这些法规已经规范了我国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初步建立了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但是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定,不利于种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并且对公司治理的一些重点领域,如激励约束机制、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履职评价以及信息披露问题没有涉及。

因此,《指引》的颁布顺应了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也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监管现状。

《指引》明确了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将对我国银行业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制衡的有效性,指导各类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并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指引》做出的监管创新《指引》统一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指引,指出良好银行公司治理的共性内容,并针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亟待改善之处,做出九项监管创新。

一是加强董事会运作及董事履职的内容——强调董事会要重点关注的八个事项;二是强化监事会职责要求——强调监事会要重点关注的七个事项;三是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约束;四是强化了商业银行的战略规划和资本管理;五是增加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规定;六是明确了对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问责机制的要求;七是增加了对信息披露建设和透明度的具体规定;八是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估、指导与干预职能;九是采用了新的公司治理定义。

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予以废止。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银监会从2007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

通过研究,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及推动方式,并于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此后,经银监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先后各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

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有关要求,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在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所谓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

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银监会认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三是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等有关要求,银监会在修订《办法》时,对出资人条件等作出相应修改,以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一是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二是促进股权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三是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提出消费金融公司需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

这是对民营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又一次推动;三是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整体实力——经国务院同意,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并允许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根据“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拓宽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这使得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涉足存款业务。

六是调整并增加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修改贷款额度上限(“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取消部分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等。

(三)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发展的希望和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试点开展几年来,充分发挥其“小、快、灵”的特点,通过与众多商户开展广泛合作,开发出独具特色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满足了不同群体消费需要,丰富了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业的服务水平。

但是,消费金融公司在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培育等方面还有待继续深入探索。

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银监会将为消费金融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不断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希望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明确功能定位、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

[知识链接]1.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的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有何不同?传统的商业银行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现代消费金融业务的两大提供商,两者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之一。

国际上,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服务分销渠道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业务以及有抵押有担保的现金贷款业务,其风险管理较多地依靠抵押和担保;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更多地是为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大众和低端消费者提供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之外的各种便利服务,分销网络可以覆盖自身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等,提供的产品包括POS销售终端贷款、信用现金贷款等,其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针对不同风险客户的差异化审核流程以及多样化的催收方式。

与商业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独特优势。

2.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与信用卡业务有何不同?信用卡业务是消费金融业务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由商业银行办理。

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需对每笔消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放消费贷款,而信用卡是银行针对个人的综合授信,客户获得信用卡后不需在进行具体消费时进行申请。

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确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年轻家庭,信用卡的额度可能较低,不足以支持他们购买心仪的电器、电子产品或满足旅游、装修的需求,但他们未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可选择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

并且,在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可即时获得信贷支持,不像信用卡在申请到领卡间有一段等候期。

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专款专用,避免了信用卡面临的丢失、被盗用等风险。

因此,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竞争问题被广泛关注。

但是,目前商业银行的客户群广泛,融资成本较低,可以通过差异化经营与消费金融公司分享不同的消费信贷市场,并且消费金融公司股东的存款并不占商业银行存款的主体,所以短期内消费金融公司对商业银行的竞争是比较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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