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标 签】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1999﹞459号【发文日期】1999-07-09【实施时间】1999-07-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签订,1997年4月15日生效。
现将协定文本转发给你们。
对于白俄罗斯指定空运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为白俄罗斯国民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等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者指受权执行该局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白俄罗斯共和国方面指白俄罗斯共和国交通部,或者指受权执行该部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二、“协定”,指本协定及其附件以及根据本协定第十八条规定对本规定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
三、“空运企业”,指提供或者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四、“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经指定和许可的空运企业。
五、“航空器”,指民用航空器。
六、“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者邮件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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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
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715号
【发文日期】2001-09-20
【实施时间】2001-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1年9月12日由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和哈萨克斯坦财政部部长叶辛巴耶夫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阿斯塔纳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10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9.03【实施日期】2003.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2003年9月3日国税发[2003]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于2002年4月16日在突尼斯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3年8月15日和2003年8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3年9月23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5月13日以国税函[2002]403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突尼斯共和国:1.所得税;2.公司税。
(以下简称“突尼斯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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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995年12月28日国税函发[1995]6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于1995年4月8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及议定书第一条根据协定第八条和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对中、以两国海运、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企业所在国征税;对以色列国海运、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我国应免征营业税,对我国海运、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因以色列国按其现行税法规定不征收类似我国营业税的间接税,据此,以方在议定书中作出承诺,免征以后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我国营业税的税收。
二、关于第十一条利息协定第二款规定了7%和10%两项限制税率,分别适用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和其它情况下取得的利息。
主要是因为中、以两国金融体制不同,而未规定对有关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免税的条文,为兼顾双方利益而作出的。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区别为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和在其它情况下取得的利息,分别适用上述不同的限制税率。
三、关于第二十条教师和研究人员该条第一款所述“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予征税”。
是指对停留不超过两年的个人给予免税待遇,超过两年的,应对第三年起取得的报酬征税。
四、关于议定书第三条以色列国税法规定,对外国公司、企业设在以色列的分公司(常设机构)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以色列时,将视同股息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8.01
•【文号】国税发[1996]134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关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6]134号1996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1996年7月3日在乌首都塔什干签署。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定应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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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6﹞37号
【发文日期】2006-03-03
【实施时间】2006-08-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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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7﹞149号
【发文日期】2007-09-25
【实施时间】2007-09-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7]79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常设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第一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2008年12月11日(该议定书草签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华从事工作的人员。
2008年12月11日前已来华提供服务的,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二条第一款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机构问题
— 1 —
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利息免税问题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2007年9月18日生效)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取得的贷款利息给予继续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上述贷款合同期满为止,但以不超过2011年1月1日为限。
请做好上述规定的执行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映。
二○一○年一月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月12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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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5﹞82号
【发文日期】2005-06-16
【实施时间】2005-04-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5]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