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全文」(标准版)

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6号)精神,加快本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xx〕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三)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包发展。
支持在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专业维修、融资租赁、信息化服务等领域提供集成创新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促进制造业服务化、服务业专业化发展。
(二)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广。
支持以开放式创新能力为依托的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创新型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的社会化应用推广项目。
(三)完善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创新,组织产业链对接和重大项目创新联动,营造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环境。
哪些企业能申报上海重点技术改造

哪些企业能申报上海重点技术改造?来看看2019年上海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符合以下行业的企业都可以申报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技术改造)!最低也能拿到200万!一、智能制造提升改造1、支持以智能装备应用为特征的自动化改造。
支持企业利用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自动检测与装配装备、自动物流与仓储装备、自动加工单元等自动化生产设备、自动化成套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2、支持制造工艺系统的人工智能化改造。
支持企业数控机床与自动化生产设备、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系统在加工制造、装配及检验等工序过程中的人工智能化改造,提升制造生产线工艺过程的人工智能化应用及技术升级。
3、支持制造管理系统的人工智能化改造。
支持在研发设计、生产运营、远程运维等环节集成数据挖掘、机器学习及知识图谱等深度学习技术开展人工智能化改造;支持应用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等智能装备实现生产装备及系统的维护,加强人工智能集成及升级,实现高效智能的生产模式改造。
4、支持人机协作和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化改造。
支持智能感知、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工厂中的深度应用,促进人机协作;支持应用智能装备实现关键核心装备与关键智能部件安全自主可控,形成软硬件集成的人工智能应用及示范。
三、产业集群壮大改造1、民用航空。
支持飞机整机设计装配与测试、试飞系统及相关设备等改造建设项目;支持发动机整机设计装配与测试、机体部件、航空电子、航空机电等机载系统与设备、超精密加工关键零部件等改造建设项目。
2、生物医药与高端医疗器械。
支持高端高品质药物、仿制药的产业化改造和质量提升,加快创新药物、高性能医疗设备和核心零部件等生产能力改造提升。
生物制品领域,重点支持抗体药物、新型疫苗、蛋白及多肽类生物药等产品产业化改造;创新化学药物领域,支持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神经退行性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重大传染病等领域药物成果产业化改造;医疗器械领域,支持数字医学影像设备、高端治疗设备、微创介入与植入医疗器械、临床诊断仪器等产品产业化改造。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有关要求,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改造提升制造业,推进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等相关任务,2013年继续实施技改专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原则2013年技改专项安排主要依据以下原则:一是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力争在一些关系我国工业全局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和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薄弱环节方面实现突破;二是调整优化专项支持重点,进一步体现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三是兼顾区域平衡,扶持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四是对于自主创新、两化融合、军民结合、安全生产、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业转移、受灾地区工业企业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工作重点2013年技改专项重点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装备核心能力提升、冶金工业关键产品工艺开发应用及升级改造、新型绿色建材及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发展、石化化工有效能力提升、医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轻纺工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工业信息化水平提升、产品开发和检验(监)测能力提升、中西部地区特色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等10个重点专题(具体见附件1)三、工作要求及程序(参照2012年)1、2013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的申报,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照《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等办法和规定组织和管理。
2.各区县、企业要严格把关、精心组织,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嘉府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府办发〔2018〕2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经委拟定的《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有关精神,结合《嘉定区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落实国家、市、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快发展的政策,支持本区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嘉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嘉定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进行审计抽查。
上海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合作,积极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中“首台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高端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首台装备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装备研制的相应能力。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重大专项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重大专项一、背景介绍1.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是上海市政府为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提高创新能力而实施的一项重要计划。
2. 重大专项是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和推动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和重大影响的科技创新项目。
3.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重大专项的实施将极大地推动上海市科技创新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重大专项的主要目标1. 支持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大项目,提升上海科技创新的整体水平。
2. 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推动科技资源向经济和社会生产力转化。
3. 加强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激励机制。
4. 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
三、重大专项的支持重点1. 生物医药领域:支持生物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促进新药研发和转化。
2. 智能制造领域:支持智能制造及现代装备制造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提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
3. 信息技术领域:支持信息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4. 环境保护领域:支持环境保护及资源可持续利用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加强环保和资源管理能力。
四、重大专项的实施措施1. 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项目,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包括科研经费、项目建设经费等。
2. 政策扶持:制定相关政策,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税收减免、贷款支持等政策扶持。
3. 人才支持:针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引进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科技人才,提供相应的人才支持。
4. 项目评估:建立科技创新项目的评估机制,对项目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重大专项的成效与影响1. 推动了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提升了上海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2. 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3. 增强了上海市在生物医药、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环保等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4. 树立了上海市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良好形象,提升了上海市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____市重点技术改造________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定义: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所支持的领域: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____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____)》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技改项目支持范围:(一)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二)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
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三)境外收购兼并项目。
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____原则上不再安排。
申报____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满足的基础条件:(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四)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____万元以上;(六)申请____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当已经启动建设(尚有____%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未完成),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七)申请____资助的拟建项目,应当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预计年年内开工建设。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合作,积极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中“首台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高端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首台装备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装备研制的相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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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内涵式
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和“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新模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
见》(国发〔2012〕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
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
〔2013〕59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
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
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
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
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
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
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
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并受理专项支持资金项目
申报,负责项目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
验收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支持企
业技术中心、工程试验室等创新载体改造升级,聚焦关键领
域和薄弱环节,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的项目。支持加快自
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二)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支持
重点企业加快装备升级,提升工艺水平,推广应用自动化、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化设备及大
型成套技术装备的项目,以及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改造和推进
研发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三)推动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促进产业深度融合。
支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管理等环节的应
用,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项目。
(四)推动军用产业和民用产业结合,促进资源共享。
支持军工技术向民用产品转化的项目。
(五)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支持工
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以及
重点产业集聚区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
务、综合利用等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六)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行动,突破产业发展瓶颈。支
持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
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的项目。
(七)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培育“四新”经济相结合,增
强经济再生动力。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
技术改造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支持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符合下列条
件:
(一)列入年度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三)已具备建设条件,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
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
式安排使用。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标准为:
(一)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单
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10%。工业强基
〔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
艺、产业技术基础〕项目,项目的无偿支持比例可以达到核
定固定资产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
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
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的
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股权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具体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
标准限制。
第九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
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上海市重点
技术改造支持目录,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
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
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区
(县)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
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并联
合市相关部门会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名
单。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
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
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名
单。
第十四条(资金计划)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
局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
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无偿资助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资
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总额的60%;项目验收合
格后,再行拨付40%余款。
贷款贴息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
向各区(县)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
用情况。
各区(县)有关部门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
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
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一般要求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三年内
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备齐
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
息化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和指标组织各
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
进行项目后评估,评估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项目变更)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
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有关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由区(县)有关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第二十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有关部门报请市经济信
息化委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
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
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总投资额减少超过30%;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
实施的;
(三)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项目在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
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
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
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
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
金。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
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
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
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
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5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