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一、学分获取:1.参加在职培训: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在职培训课程,按照培训课程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需要参加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2.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同样需要参加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3.参加临床技能操作培训: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临床技能操作培训,按照培训课程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需要参加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4.参加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篇论文对应若干学分,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二、学分核算:1.学分系统:医师需要在医师学分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提供相关材料,该系统将根据医师的学习和培训情况,自动核算医师的学分。
2.学分统计周期:通常以一年或两年为一个学分统计周期,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3.学分分配:医师获得学分后,需要在学分管理系统中进行学分分配,将学分分配到自己的必修科目、选修科目或其他相关类别中。
三、学分使用:1.学科能力提升:医师可以将学分用于提升自己在一些学科领域的能力。
学分可用于报名参加高级研修班、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
2.继续教育:医师可将学分用于参加国家或地方组织的继续教育课程。
3.职称评定:医师可以将学分用于职称评定,根据学分的累计进行不同职称的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分要求以及政策随时间而变化,医师需要根据当年的政策要求进行学分的获取和使用。
同时,医师需要及时了解学分管理系统的操作规定,确保自己的学分获取和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生效日期]:2006-11-01[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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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学教 育主 管 部 门授 予 学分 。每 2 0 字可 授 予 1 分 。 由 00 学 全 国继 续 医学 教 育 委 员 会或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继 续 医 学 教 育委 员 会 制 定 或指 定 的杂 志 、音像 、 光 盘等 形 式 的 有 关 四新 的 自学 资 料 ,学 习后 经 考 核 ,按 委员 会 规 定 该
( ) 由全 国继续 医学 教育 委 员 会评 审 、批 准 并 公布 1
的项 目。
( ) 国家 级继 续 医 学 教育 基 地 申报 ,由全 国继 续 医 2
学 教 育 委 员会 公 布 的项 目。 2 省级 继 续 医学 教 育 项 目 、
合格 ,按6 , d 时授 予 1 分 。主 讲 人每 小 时授 予 l 学 学分 。每 个 项 目所 授 学 分数 最 多不 超过 1 学 分 。 0
教 育 委 员 会公 布 的 项 目。 ( ) H类 学分 计 算方 法 二 1 、凡 自学 与 本 学科 专 业有 关 的 知识 ,应先 定 出 自学
计 划 ,经本 科 室 领 导 同 意 ,写 出 综述 , 由所 在 单位 继 续
( ) 中华医学 会、 中华 口腔 医学会 、中华 预防医 3
( )项 目主办 单位 授予 相应 项 目类别 的学 分 ,学员 一
所 在 单位 负 责登 记 。
( )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继续 医学教育 委员 会应 统 二 国 外刊 物 1 0—8 学 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附件1、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医院级别Ⅰ类学分Ⅱ类学分学分合计国家级、市级项目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活动三级医院101525二级医院71825一级及以52025下医院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引言: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学知识的更新速度加快,医生们必须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正是为了帮助医生们实现这一目标而设立的。
本文将对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概念、意义和具体实施进行全面评估,并分享个人对这一制度的观点和理解。
一、概念解析1.1 什么是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指医生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课程、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获得的一种学习积分制度。
这种积分制度旨在鼓励和促进医生的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以提高医生的临床水平和医疗质量。
1.2 学分的重要性和意义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建立,使得医生们不仅能够获得知识,还可以通过学分的累积来提升自己的职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
学分的积累不仅可以展示医生们对医学知识的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还可以为医生们提供更多的职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二、实施方式和要求2.1 学分获取途径为了方便医生们获取学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获取途径相对多样化。
医生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课程、发表学术论文、参与临床实践、进行医疗技术培训等方式来积累学分。
这样的多元化获取途径,有助于医生们根据自身需求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的效果和成果。
2.2 学分需求和周期为了保证医生们的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设置了相应的学分需求和周期要求。
医生需要在每个学分周期内完成一定的学分获取任务,从而保持自己的学分累积和更新。
这种学分需求和周期的设置,有效促使医生们持续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并及时更新自己的医学知识。
三、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一个撰写这篇文章的写手,我对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有着自己的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起到很多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能够激励医生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水平。
学分的累积和更新要求,迫使医生们时刻关注医学新知识和最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医学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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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
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5-3学分
二等奖3-2学分
三等奖2-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
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规定为:城八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6学分;郊区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8学分。
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
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上登记学分。
(二)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
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三)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