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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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工程的预算与决算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得当、合理、节约,加强对项目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审批、实施、验收及结算工程项目的预算与决算管理,保障项目工程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项目工程资金使用完全透明、合法合规。

第四条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充分体现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的规范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项目工程预算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合理编制,明确项目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项目工程预算应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在预算编制阶段,各项费用应细化到每一个组成部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工程预算管理应按照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等流程,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项目工程预算管理应定期进行预算分析与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预算的执行情况符合实际。

第十条项目工程预算管理应严格控制预算调整的程序,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相应的预算调整。

第三章决算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决算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结合工程量清单,重新核定工程造价,确保决算与实际工程开支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项目工程决算应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决算编制应细化到每一个工程量的具体金额,确保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项目工程决算管理应按照决算编制、审批、结算、归档等流程,确保决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决算管理在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款项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项目工程决算管理对结算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结算单位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工程 决算 管理制度

工程 决算 管理制度

工程决算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决算行为,确保工程决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和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3. 工程决算应遵循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每一笔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对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决算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决算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3. 审计单位负责对工程决算报告进行独立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4. 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工程成本资料,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决算工作。

三、决算编制1. 工程决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配合。

2. 决算编制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决算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执行情况、变更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

四、决算审核1.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初步编制的决算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2. 监理单位应对决算过程中的关键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如有必要,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成本审核或评审。

五、决算报告1. 决算报告应详细列明各项费用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预备费等。

2. 决算报告应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发票、合同、变更单等。

3. 决算报告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决算审计1. 审计单位应独立开展工程决算审计工作,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2. 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作为最终支付依据。

3. 如审计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由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七、信息公开与监督1. 工程决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发现的决算问题进行举报。

3. 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按照《武汉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校园土地上使用各种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土地是指武汉大学所属的全部土地,包括附属医院、校外实验实习基地和征购土地开辟的新校区。

本办法所称的各种资金是指国拨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款、学校与社会合作出资、学校所属部门独立出资等资金。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建管理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也是教育部及政府规划、建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口工作部门。

基建管理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建设与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进行工作;(二)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三)合理规划使用学校的土地资源;(四)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规划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招标、配合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选定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合作单位,参加由招标中心组织的商务谈判活动;(六)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严格合同管理;(七)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复核、结算决算审核和工程结算的相关工作,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编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配合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表;(八)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九)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2日银发[201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总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银发[2000]11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营业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发行库、钞票处理中心等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批准后,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建设项目,须按投资规模大小,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上级行审批。

第四条人民银行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单位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廉政责任制,分级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落实管理职责。

工程工程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工程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工程款结算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款项的支付、结算流程,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建设方、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 工程款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一笔款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责任主体1. 建设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对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施工方负责按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申请款项结算。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款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款项支付的合规性,及时处理结算事宜。

三、结算程序1. 施工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款项结算申请。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的准确性。

3. 财务部门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款项支付的最终审批。

4. 建设方在收到财务部门的审批结果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

四、款项支付1.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

2. 对于分期支付的款项,应明确每一期的支付条件和金额。

3.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付计划,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作出相应的补充协议。

五、违约责任1. 如建设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2. 如施工方未按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导致结算延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如监理单位未能公正审核工程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公司高级管理层,任何修改都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3. 本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附件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制定本办法。

1 编制原则1.1一个概算范围内项目只汇总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分期投产项目,单机投产期相隔半年以上者,单机投产后应编制单机竣工决算,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编制整体工程竣工决算。

1.2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投资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2 编制依据2.1 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2.2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正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3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2.4 交付使用资产类别和名称,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制。

2.5 各项计划指标以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2.6 工程质量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

2.7预计未完工程量以竣工验收审定的预计未完工程表为依据。

2.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2.9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实际效益为分析依据。

3 编制时间要求3.1电源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煤炭项目在工程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其他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产后尽快组织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3.2编报时间的计算应从工程竣工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起至竣工决算报出之日(以邮戳为准)止,含竣工决算审计时间。

4 编制准备工作4 1平时资料的积累4.1.1 为了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应考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创造条件。

4.1.1.1 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

CECA GC9-2013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

CECA GC9-2013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CECA/GC 9-2013主编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3]008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要求、内容、范围、程序、方法、格式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成果的质量,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编号为CECA/GC 9-2013,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前言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质量和档案管理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时应认真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检查。

本规程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程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首次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来信请寄: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竞发(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编单位: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张灿杰张期华周慧艳何亚峰王国明王和义陈光云杨剑涛冉浩朱宝瑞冯忠万奇见杨军主要审查人:吴佐民周和生袁天祥唐依文王怀庭张允明藤惠芳张琼李江帆徐小峥目录1 总则 (3)2 术语 (5)3 基本规定 (7)3.1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一般原则 (7)3.2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成果文件的组成 (8)4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 (10)4.1 编制依据 (10)4.2 编制要求 (10)4.3 编制程序 (11)4.4 编制方法 (12)4.5 成果文件的内容、形式 (17)5 质量和档案管理 (20)5.1 质量管理 (20)5.2 档案管理 (20)附录A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咨询报告参考格式 (2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9)附表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0)附表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32)附表三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34)附表四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35)附表五应付款明细表 (36)附表六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 (37)附表七待摊投资明细表 (39)附表八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 (40)附表九转出投资明细表 (41)附表十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42)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要求、内容、范围、程序、方法、格式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成果的质量,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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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件资料
工程决算
第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应将竣工资料与工程决算资料一并报至工程部相关管理人员,工程决算同属工程验收范围,工程管理人员、室领导应对工程决算认真审查,核对工程量,劳力预算和材料消耗及工余料、拆旧料等情况并办理签字手续。

在审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定办理,不得无故增加开支。

第二条审计部在收到工程决算10天内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规章及结算方式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工程部门联系,做到基建开支合理、准确。

审查后的工程决算应及时返回工程部,办理与施工单位结算事宜。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转移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在一个月内尽早办理。

药海无涯精心整理学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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