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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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标题: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一、引言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选任条件、职责权利、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1. 陪审员:陪审员是指从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任的,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公民。

2. 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三、陪审员的选任条件1.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年满28周岁;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5.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陪审员的职责权利1. 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参加案件审判,独立发表意见,共同作出判决。

2. 陪审员的权利:(1)参加审判权: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审判,了解案件事实,审查证据,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2)独立发表意见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3)获得报酬权:陪审员参加审判,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4)保密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权予以保密。

五、陪审员的工作程序1. 随机抽取:在案件审判前,法院应当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员。

2. 告知义务:法院应当将抽取的陪审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并在审判过程中通知当事人。

3. 回避制度: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程序: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合议庭讨论等环节。

5. 判决书签署: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判决书应当由陪审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我国陪审员制度的意义1. 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制度设置、优点和缺点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背景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需要。

过去,我国法院审判过程中只有法官参与,司法公正性得到人们质疑。

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司法决策更接近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一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陪审员在识别事实、判断事实、决定案件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法官的决策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首先,它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与法官共同审判,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权;其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对案件的多元审视,减少法官的主观偏见,确保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最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聘过程可能存在人事安排、权力斗争等问题,导致选聘不公正、人员不合适;其次,由于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可能影响到审判效果;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成本较高,人员培训、理论学习和案件调研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开程度与效力也面临一定的挑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符合司法体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并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来解决。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1. 引言1.1 背景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参与司法审判,可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使司法更加民主化,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背景介绍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开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标志着中国司法体制从传统的“官办司法”向“人民办司法”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通过引入人民陪审员这一制度,使历史上长期以来被动接受司法判决的人民群众,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从而增加了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现,不仅仅是司法改革的需要,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以其独立、公正、公平的裁判标准,积极促进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背景介绍】部分的内容简要介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1.2 问题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意义在于其在司法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加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引入民众代表参与案件审理,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独断和偏袒,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度,公开公正的审判过程能够增加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减少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和批评。

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参与和法治意识的提升,让更多的公民了解和参与司法活动,增强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形成共同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合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意义不仅在于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提升,还在于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民主参与意识的培育。

2. 正文2.1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最早出现在美国。

在英国,陪审团是由社会群体中的普通人组成,他们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并作出裁决。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中国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刑事审判制度,主要由陪审员组成,负责参与审判案件,并最终决定被告人的罪刑。

陪审团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作为一种民主化的司法机制,可以增加公正和透明度,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香港,之后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逐渐得到应用。

2004年,中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法律化规定,首个试点城市是天津。

从那时起,一些地方相继试行了陪审团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改革,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陪审员主要由普通人民组成,他们通过在群众中选举或者自荐的方式进入陪审员备选名册。

在参与具体案件审理时,陪审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陪审团。

陪审团由1名法官和3名或5名陪审员组成,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陪审员有平等地位,具有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力。

陪审员的选聘要求相对宽松,旨在保证更多的人民代表能够参与审判。

但是,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思辨能力,同时也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陪审团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可以借助普通民众的智慧和经验,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减少司法差错的发生。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团的选聘和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工作和生活时间的安排、案件信息的获取等。

最后,陪审团仅在社区重大刑事案件中应用,对于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民事和行政案件,还没有涉及。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实现全面的司法民主化。

总的来说,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邀请社会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

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群众的代表,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社会舆论和普通民众的意见。

他们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地参与案件审理。

他们的参与,有助于减少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公正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监督。

传统上,法官是案件审判的核心,他们负责对事实进行认定、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但是,法官的个人经验和判断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减少法官的主观判断,并且减少可能存在的人为错误和不公。

公众可以通过监督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

在现代社会,因为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专业法官的培养和选拔需要时间和资源,而且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正和高效审判的需求。

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律素养相对较低的普通社会公民,能够提供一种平衡和补充。

他们的参与,既能够减少专业法官的工作负担,又能够带来新鲜的思考和观点,从而增加了审判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

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们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亲身感受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增加了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仰。

而这种法治的思维和文化,将在社会中逐渐形成和传承,促进社会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审判、增强司法透明度和监督、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以及加强国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支持。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员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评判,并参与
判决的形成。

陪审员具有权利提问、质询证人和辩护人、参与案件讨论和
表决等权益。

同时,陪审员也有义务独立、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保证
判决的公正性。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
加强司法审判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另一方面,通
过引入专业人士和代表社会的公民,可以有效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此外,陪审员的职责和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为其履职提供了有力
的保障。

然而,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
于受到教育、经验和专业能力等因素的限制,部分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可
能对法律的理解和专业知识有所欠缺,导致判决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其次,陪审员的选拔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选拔程序可能不够公正、透明,缺乏公众的监督。

此外,陪审员的参与也可能使案件审理过程变得复
杂和耗时,对司法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中国司法的一项重要探索和尝试。


过陪审员参与判决,可以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权力的制
约和平衡。

然而,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陪审员的专业
培训和司法教育,改进选拔程序,提高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也
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对该制度的理解和支持,推动陪审团制度的健康
发展。

浅议刑事陪审制度

浅议刑事陪审制度
我 国历 史 上 最 早 对 陪 审 制 度 作 出 规 定 的法 律 文 献 是 由 沈 家 本 于 10 9 6年
员和人 民陪审员 组成合 议庭 进 行 。” 赋 法 官 的 干 涉 。
予 法 院在 选 择 适 用 陪 审 制 中 的 灵 活性 。 第 四 ,增 加 对 陪 审 员 保 障 的 规 定 。
制度 的辉煌 时期 , 到 “ 但 大跃进 ” 特别 是
经 第一, 陪审 员 的资格 问题 。担 任 陪 仅局 限于 一审 案件 中 。重 大 的 民事 、
“ 文化 大革命 ” 间 , 期 军管 人员代 替法 官 审 员既 是一项 权利 也是 一项 义 务 , 除具 济 案 件一 审 、 审 , 二 刑事 案 件 的 第二 审 办案 , 司法 制 度受 到 冲 击 和破 坏 , 民 备一 般 的年 龄条 件 f 人 如年 龄在 2 ~ 0岁 36 程序 等 , 应有 陪审员 参 与审 判 。特别 都 要有 此方 面专业 知识 的人 员 参与 审判 ,
纵 观我 国陪审 制度 的发 展过 程 , 可 在行 使 职权履 行职 责 时 , 审员受 到保 陪 以 看 出 陪 审 制 度 就 是 民众 参 与 国家 事 务 护 。如在法庭 内或 法庭 附近对 陪审员使
主持 编成 的《 大清刑 事 民事诉 讼法 》 。但 由于封建 保守 势力 的反对 , 该部 法律 并
吸收 非职 业 法 官参 加 庭 审 与 法 官共 同 法 》第 十条规定 :人 民法 院审判第一 审 “
行使 审判 权 的制度 。可 以说 , 审制度 案件 , 陪 由审判 员组 成合议 庭 或者 由审判 表决权 , 有发 表 自己意 见 的 自由而不 受
存在 于 当代 世界各 国 的司法实 践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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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陪审制度「摘要」通过对刑事陪审制度的起源、历史沿革和现状的探讨,分析我国目前刑事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探索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达到对刑事陪审制度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刑事陪审、起源、现状、改革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

刑事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作为一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尚不足百年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外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概况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刑事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

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出判决。

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一)英国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1166年,英国发布克拉伦登法令,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和文件等,均应通过见证人进行调查。

起初,见证人仅就案件事实作证,到后来,巡回法官向他们询问案件中的某些疑难点,逐渐见证人的名称就改为陪审人。

13到14世纪,陪事团制度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职能扩大到对案件进行侦查,继而接受和审查私人控告。

13世纪,英国发展到实行两种陪审团。

参与案件审理的“审案陪审团”称小陪审团;而充当起诉任务的便称“起诉陪审团”,亦称“大陪审团”。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大陪审团参与作出判决。

从此,两种陪审团的任务截然分开了;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它的职责是参加法官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结束,由小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作出裁断,而且裁断必须一致,最后才由法官根据小陪审团的有罪裁断科以刑罚;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它的职能是审查控告的证据是否确实,批准起诉书。

直到1933年,英国才废除了陪审团。

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

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12个人数的限制。

(二)美国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选定陪审团。

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

联邦法院和多数的州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

美国不仅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陪审制度,而且把接受陪审审判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

(三)法国目前,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

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

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任,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任。

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

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

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

名单确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

(四)日本在日本,针对国民参与司法的意识较弱,已把加强国民的司法参加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加以讨论。

全日本律师协会认为,将陪审制和参审制导入司法制度,对变革日本官僚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相对于职业裁判官来说,从国民中选拔出来的陪审员的判断更接近于事实认定的真实性,而且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事件的各种议论,对事实的真实性发现也是有作用的。

最重要的是,基于陪审员而作出的结论更容易被社会所接纳。

来自日本裁判所的意见则认为,在裁判中导入陪审制、参审制,即是将最终判断权交与国民,是对审判方式的大变革,是关系到司法制度基础的大问题。

关于参审制,全日本律师协会的意见是,参审是裁决官的辅助者。

提出在少年案件的裁判中实行参审制,对刑事重罪案件、轻罪案件及民事案件中的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案件实行陪审制,不实行陪审制的,导入参审制的阶段性的建议。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沿革清朝末年,清政府曾试图采用陪审制度。

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订法律。

沈家本、伍廷方等人在接受西方国家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法律的过程中认为,审判官一人知识能力有限,仅凭其一人很难适应案情复杂的需要,为此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员制度。

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便有陪审团制度的规定,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可是,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执行。

后来,武汉国民政府首先采用了这一制度。

1929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根据此法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团制度,但为时甚短,并且颁布此法的目的在于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1925年省港罢工委员会除了领导罢工工人组成“会审处”(初审机关,由承审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还选派三名陪审员参加上诉审级的“特别法庭”,以审判破坏罢工的工贼反革命案件。

在农民运动中建立的省、县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都是由农民协会、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选派代表,共同组成“审判委员会”。

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纲草案》中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加陪审。

土地革命时期省、县、区裁判所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

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

军事裁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抗日战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审判机关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陪审;二是各民众团体选举陪审员轮流参加陪审;三是由机关、部队选派代表出席有关案件的陪审。

军民诉讼条例规定:军法机关在处理非军人违犯军法案件时,应通知地方司法机关派员参加陪审;地方司法机关在处理军人犯普通刑事案件时,亦应通知该犯所在部队派员参加陪审。

通过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可以协助法庭搜集证据,集思广益,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又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说理说法,使案件得以迅速正确地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得到确认。

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根据案件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作法规定为宪法原则。

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宪法原则。

1978年,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

1978年《宪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应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这就意味着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1983年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改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完全由审判员组成,修改了该法原第九条的规定,使陪审不再成为一项原则。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1991年,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接着,最高法院、国家教委等五部委在《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中指出,为了依靠社会力量审理好少年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当地邀请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共青团、妇联、工会干部为特邀陪审员。

实践表明,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制度作用很大。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陪审制度。

第147条同时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联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关于陪审员资格及待遇,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如下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3条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得到完善和加强。

三、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现状(一)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产生程序不规范实行陪审制是实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是实行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不要求他们像审判人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来审理案件。

目前法院的做法主要是面向社会招聘,条件是根据法院组织法,即高中毕业以上,政治素质好的,热爱审判工作,责任心强的,身体适宜审判需要的,根据这样的条件,向社会发函,让社会各界推荐,然后由法院汇总报人大委员会,人大对陪审员的任命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就授权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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