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正确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作者:暂无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1年第1期刘丽雨徐福建宋玉萍彦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基本思想和思路的集中体现。
当前,在由农村、农民、农业构成的“三农”问题中,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弱势地区,农民和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其中农民问题是关键。
一、培养造就具有较高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驾驭能力的新型农民新农村建设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新型农民不仅需要具有一定的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有驾驭市场的能力,成为以需求指导农业生产又以新产品引导市场,并以商业活动为舞台的新生产者一农商。
在传统农业中,农民有较强的抗自然风险意识,但缺乏抗市场风险意识,在现代农业中,农民需要更强的抵御市场风险和驾驭市场的能力:,第一,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深重,农产品自然风险大且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抵御,寻求多元的风险规避途径十分重要,第二,农民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信息指导,无法及时、准确获得市场信息。
在没有价格信息指导的生产和销售市场上,农民就只能“跟着感慌走”或“随大流”.盲目毕产,被动销售。
第三,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复杂,农民作为生产主体,其信息的缺乏导致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农民只能成为价格波动的受害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我国农村有近2.5亿农户、近4万个乡镇、近70万个行政村。
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虽已超过15万个,农民专业协会约占65%,专业合作社约占35%。
但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有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
第一,单个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这种家庭经营格局,限制了生产要素的整合和有效配置,影响了农业规模经济的实现;第二,分散农户作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其规模经营实力单薄,难以与社会化大生产进行对接,特别是个体农民分工协作能力差,这种分散的市场供应主体地位很难与集中的大市场对接,被动经营也难以在大市场中获得竞争主动地位;第三,分散的个体农民科技推广应用手段落后,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Jk技术改造,导致农产品质量提高难、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困难、农业抗市场风险能力差,在市场竞争巾处于弱势。
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思考

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思考作者:臧全海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8年第22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使得农民组织化程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但在偏远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依然处于较低水平,远远不能够适应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大,农村地区的农民群众如果单靠个体单打独斗很难在市场经济中获得生存。
因此,加强农民组织化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就成为乡村振兴设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首先分析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原因,然后论述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对策,现将具体研究内容介绍如下:1 農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原因分析1.1 农民群众执政意识淡薄在长时间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民群体始终处于社会基层,处于政治边缘。
由于长期受到小农思想的影响,农民群众安于现状,他们的集体意识和政治意识淡薄。
尽管我国关于农村治理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掌握不足,了解甚少。
在很多农民群众思想中认为,村集体自治就是能人政治,与自己无关,缺乏参与热情,对于村集体的各种公共事务,人为是村领导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由村领导操持办理。
在自身切身利益不受损失的大前提下,多数农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1.2 观念保守,农民组织缺乏动力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模式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有着密切联系。
我国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初衷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是一种有分无统的家庭单个经营模式,每个农民群众都是一个完整的生产经营个体,各自经营,各自生产,农户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各自独立,没有共同的利益联系。
同时,农民群众由于受到自身专业素质和传统思想观念束缚,仍然秉持着保守,求稳,谨慎的生产理念,安于现状,知识陈旧,不能用辩证的眼光看待事物,缺乏创新能力。
再加上地方政府部门对农民合作组织引导力度不足,成功案例成功模式宣传带动不够,大多数农民群众对合作组织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清,难以吸引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合作组织中来。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思考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思考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通过自愿结合,形成集体的组织形式,以共同利益为核心,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形式。
农民组织化具有很大的潜力和优势,可以促进农民群体的凝聚力和发展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然而,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此,本文将从加强农民组织化意识、完善组织法律保障、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建设等方面探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思考。
首先,加强农民组织化意识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础和关键。
农民作为农村资源的集中拥有者,只有充分发挥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发展和利用农村资源。
因此,广泛宣传农民组织化的意义和作用,加强农民组织化观念的培育和引导,让农民认识到只有通过自愿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才能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通过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形式,组织农民参与农村经济发展、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的合作,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加强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为发展农民组织化提供人才支撑。
其次,完善组织法律保障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合作社等农民组织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对农民组织化的明确规定和保护措施,制约了农民组织化的发展。
因此,要加强对农民组织化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推出更加完善的农民组织化法律制度。
同时,加强对农民组织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农民组织化的合法性和规范化,保护农民权益,打击违法行为,为农民组织化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建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
农村治理体系建设是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发展相互促进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民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治理,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
同时,建立健全农村信息化平台,提供信息沟通和资源整合的平台和渠道,加强农民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农村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的优化和升级。
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原文出处】重庆行政【原刊期号】20063【原刊页号】14~16【分类号】D4【分类名】中国政治【复印期号】200611【作者】常樵【作者简介】常樵,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摘要题】地方政府与基层政权如果以组织形式作标志划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那么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大体经历了人民公社、家庭经营两个阶段,现在到了进行组织创新,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新阶段。
形式早在199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
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进一步阐明了这个思想,提出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发展集体经济。
农村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
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
这个问题,这次不提也可以,还是巩固承包制,但是以后总会提出来的。
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
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限,甚至超过区的界限。
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
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
他还引用李先念同志的话说,“这是一个大思想”,但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
看来,农业农村的集体化集约化组织化的发展方向是明确的。
问题是组织化的形式。
用什么方式把农业农村农民纳入一定的组织体系中?目前看,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组合型。
即我们通常简单说的“企业+农户”、“企业+公司(协会)+农户”。
这种模式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订单等契约方式联结广大农户,形成产、加、销紧密衔接的产业组织体系。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产品增值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产品增值[摘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农产品增值的重要途径,是应对农村经济战略转型和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农民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途径。
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要加快立法研究、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引导、监督、规范力度,使农民组织规范运作。
[关键词]农民组织化;农产品;政策建议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严重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业综合效益的提高,导致农产品的规模生产和销售困难,不能通过组织效应顺利实现农产品的价值或实现农产品增值,从而成为制约农民收入增加的一大体制障碍。
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
这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民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实现农业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1我国现阶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状况我国现阶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民增收困难。
现阶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
①农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小、技术落后;②农产品供给主体分散。
以上两方面造成了农户交易费用高,市场风险大,缺乏与对方的谈判竞争能力,无法左右市场价格,成为价格波动的受害者。
2提高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2.1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农产品增值的重要途径只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政府部门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提供价格、生产、库存以及气候等方面的信息,提供中长期的市场预测分析,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经营。
2.2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应对农村经济战略转型和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20多年来农村改革最基本的内容是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效果显著,应该长期保持稳定。
2.3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世界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现代农业发展的过程就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几乎所有的农业发达国家都有着非常发达的、形形色色的农民组织。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1.促进标准化生产,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了农民的市场地位;通过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有的获得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有的注册了商标品牌,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显著地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带动农业结构战略调整,推动形成了“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品、组织农民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有效地促进了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
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推动了“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发展。
3.提高农民市场谈判地位,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
合作社为社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了交易成本。
有些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实体,对生产的产品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延长了产业链条。
合作社代表社员与龙头企业平等谈、对等合作,市场地位明显提升。
如:石井昌盛紫菜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厂,并为晋江亲亲集团提供原材料。
4.拓宽农业社会化服务渠道,推动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统一提供系列化服务,有的还直到科研院所、大学请专家、请教授给社员传授先进实用农业科学技术,解决了政府包不了、村集体办不了、农民又迫切需要的大问题。
群众说:“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一个人才培训基地,一个技术推广基地,一个信息发布基地。
”5.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了基层民主管理。
加入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农户,不仅经济上受益,而且有一种归属感,成员相互之间的合作、协作意识明显增强,锻炼和提高了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弥补了农村经济组织的缺失,完善了乡村治理结构,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
同时,农民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人。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做法1.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市XX局、XX局、供销社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和强化服务,深入了解产业分布状况、专业大户种植能手以及农户的想法,同时理顺因以往同业竞争而产生的隔阂和误解,鼓励群众创办、组建或加入合作社,在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帮助选择一个好的带头人,帮助制定章程、财务制度,组织召开创立大会并准备好其它相关注册所需村料。
农村发展亟需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

农村发展亟需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近年来,随着解决“三农”问题力度的加大,农村经济活力明显增强。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亟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让农民依法、有序、自主地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利益。
意义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如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代表农民进行谈判的通常不是政府,而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世贸组织规则规定,反倾销诉讼的实施必须得到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的生产者的支持。
我国农民由于缺少自己的组织,在国际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
几乎所有农业发达国家都有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而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小规模、分散化”的家庭经营导致农户与市场、生产与技术、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有效联系,制约了我国农业走上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之路。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构建新型农村组织管理体制的需要。
当前,现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协调政府管理职能和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存在困难,是产生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能够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优化农村组织结构和功能,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效率。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引导、教育和服务农民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发展经济、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空前提高。
对此,应因势利导,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和管理,使之成为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的桥梁与纽带。
现状开放迄今,我国农村组织体系的实质性进展并不十分理想。
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其主要原因是:思想偏见的制约。
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传统,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
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村又面临着紧迫的发展压力,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如何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思想库经济导刊902011 / 03我国农民数量众多,且分散度高,这些千千万万分散的农户如何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这是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三农”问题中的难题之一。
各地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协会等组织,为解开这一难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自愿组建的合作组织,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将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稳步提高农业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和示范带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各类植保队、农机合作社、农技服务公司空前活跃。
2009年,耕地流转面积达到1.5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2.4%;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2.4万个,带动1亿以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24.64万个,实际入社农户2100多万。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在农产品生产向市场化、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从事专业化生产和营销的农户的需求不再仅是生产过程的统一,除了对生产服务、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等功能的需求外,他们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撑,有力的金融支持,提高其产品的科技含量;他们需要为其产品的销售提供完整、准确、迅捷的市场信息,以及更好的市场营销渠道;他们需要有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质量检验检测机制,产品就能打出品牌,占一定的市场份额,使我国的农业产业从劳动密集转为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和劳动密集相结合的有竞争力的产业。
为满足农民市场化导向的需求,近几年大量突破社区界限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形成了各类由从事农产品生产或营销的专业农户组成的、超越社区界限的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集体组织相配合的新型服务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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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正确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正确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正确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2007-04-21 农学论文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在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经营形式下,大量分散和独立生产经营的农户如何实现与大市场的联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作者是依据我国农村的社会生产现状提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建议和措施。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仅是农民进入市场、驾驭市场的需要,而且是政府对农民及其经济活更为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从而加强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控的需要。一般认为,农民”组织化”程度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的程度,它体现了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二是农民作为劳动者和集体经济主人的社会化组织水平,它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第一种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化问题。 农民组织化水平,与农业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一样,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状况的重要标志。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发达市场国家的农业发展史表明,农业生产和市场的变化大都经历了以农民家庭私人农场为基础的横向与纵向联合的阶段,即随着生产和市场的发展,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对我国而言,之所提出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这一问题,基本上缘于如下动因: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体制因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巨大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初选择的自发性特征以及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和约束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集体资产分割和集体积累流失严重,从而弱化了集体统一经营的能力,在许多地方双层经营其实只不过是家庭经营的孤军奋战,这不能不说是造成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的一重要原因。 其次,从人民公社制组织形式到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双层经营组织形式并非一种逻辑的选择,而是现实的回归。不 可否认,人民公社制组织形式是以行政命令推动其运作的组织形式,而且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组织关系复杂,内部交易费用高。但是,无论从组织规模还是资金动员能力讲,公社制组织都远远超过了家庭经营。然而由于这种组织形式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我们才选择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此可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并不是由低到高,由小到大的自然发展过程,而是各种动因下政府和群众互动的结果,它本身已包含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要求。 再次,在人民公社制组织形式下,公社政权的三级组织机构同时兼备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多重功能,它们和农民之间在利益关系上有着相对的一致性,和农民一起共同承受着极端不协调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压力。改革以来,在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扩大的同时,各级行政组织干预农民行为的地位和能力下降了,但本位主义却得到了强化,它们从农民阶层的某种代表身份转而成为农民利益的中国分割层次,而农民自身却缺乏有效的组织保护和自我保护手段。 最后,原有的以农民入股为基础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已经成为政府机械的附属和延伸,根本无法发挥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功能。现阶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从生产领域来看,一方面,两亿多分散的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调整频繁,难以形成逐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并提高地块整合性的机制,极大地阻滞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个体农民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集体组织的弱化难以将分散的劳动集中起来,削弱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后劲。从流通领域来看,分散的生产格局自然意味着农村市场中农产品的供给主体仍将是分散的农民。他们的商品量小,虽然有着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但农民贩运者多数从事独立经营,并不代表产地农民的整体利益,从已有的各种类型的市场运作看,初级农贸市场本来就缺乏资本积累和商业组织发育的内在机制,很难形成农民之间的合作和联合,而在批发市场中,尽管农民进入市场的人数大大超过国有商业、合作社商业、粮食部门等农产品贸易商的数量,但是,由于经济实力、个人素质和信息资源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只表现在农民之间的卖方竞争,而对于农产品贸易商来说,或者因为经营活力不足缺乏动力机制,或者因为垄断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造成卖方和买方在市场交换中力量对比的最后结果仍是农民在不对称的价格关系中承受了各种风险和压力。由此可见,大量分散和独立生产经营的农 户如何实现与大市场的联接,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和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要求相比,我国现阶段农民的组织化低,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导致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1)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捆住了农民的手脚,也使农民形成了过分依赖国家和集体的心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农民从”捆住了不能走”的传统产品的生产者,一下子变为”放开了不完全会走”商品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感到茫然无措。(2)在城乡经济分割、农工商贸脱节的情况下, 一方面,农民信息闭塞,盲目生产,被动经营,部分产品”卖难”买难”交替出现;另一方面,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之间相互脱节,农副产品的后续利益转移,影响了农业效益和农民收益。(3)由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产前信息服务跟不上,农民生产经营缺乏引导;产中资金紧张,生产资料涨价严重,农民投入下降;产后流通服务滞后,许多产品在城市高价俏销,但在产地运不出,价格低,丰产不丰”收”,产品变不成商品,劳动成果实现不了价值。(4)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进入社会大市场,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实力单薄,素质不高,功能欠缺,社会化组织程度低,科技推广应用手段落后,很难与大市场对接。加之有些部门和行业兴办的一些实体”事业”,以服务为名,行摊派、刮农、伤农之实,农民并不能从中得到应有的实惠。(5)农业创造的价值少,大批农业资金、人才流向沿海、沿边和城市,大批兼业农户不能精心种田,耕作水平下降,农业后继乏人,甚至出现各种形式的撂荒现象。为此,必须重构以农户家庭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为基本框架的市场农业组织结构,提高农业社会化水平,促进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的统一大市场对接。 笔者认为,在农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一深刻的社会经济结构变革过程中,广大农民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各种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仍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使农民能够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生存和发展,政府必须通过外部力量进行卓有成效的引导和帮助。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农民推向市场”的提法是不恰当的,甚至是相当有害的。政府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关键在于依托现有的组织资源,加强农民之间、农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和联合,逐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各种类型的联合和合作组织作为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中介,不仅可以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提高生产和经营的规模效益,而且还有利于打破外部垄断,减少行政依附, 实现平等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就我国农村的现状而言,发育市场中介组织可供选择的现实基础有: 1、增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导功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其生产力水平高,劳动力转移程度高,集体经济实力强,于是出了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统一经营的情况。这种统一经营既不同于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又使农村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得到了配置,
提高了要素的综合生产率和规模效益,而且有利于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二是在大多数地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从而解决了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千家万户农民以分散和独立的方式进入市场可能遇到的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指出的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注意实效的原则,通过提供能够真正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以及明显的比较效益来增加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凝聚力。 2、鼓励农民根据自愿原则组成各种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方式自然应该是多样的,农民仅有社区性的组织还不够,而且社区性组织也有自身的局限性。第一,改革开放20年来,农业经济的内容和形式都超出了社区范围,跨地区、跨行业的农户合作早就突破了”双层经营”中的域界限。第二,社区性组织带有小区域和血缘关系的特点,满足不了市场经济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的多种需求,新经济内容必然要求经济形式与其相适应。第三,社区组织的集体统一经营往往更多地来自政府的干预和政策要求,在集体统一经营、服务与农户家庭经济之间尚没有找到实现双方利益的共同机制。现实要求,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及其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还要发展其他”中介”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两种基本功能:既能反映分散经营农户的多种需求,又能沟通和组织各个部门的单一供给。农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正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由于这种组织是以自愿参加和经济利益为纽带的真正的农民组织,可以提高市场经济下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自我保护程度,故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3、发展各种类型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贸工农一体化组织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农业产业化的推动下,在地区 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一般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一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特别是要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工农隔离、城乡分割、严重损害农村、农业和农民利益的不合理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固有的利益格局中已经打开了一个缺口,而贸工农一体化则是实现上述目的的另一种选择。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纳入社会统一大市场中,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而且稳定了农产品供求关系,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减小了农民直接进入市场风险。可以预见,这种组织形式将成为相当时期内提高 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方向。 毫无疑问,上述几种组织形式都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但是,这些组织形式的发展除了内部的动力之外,还需要政府有效的支持和保护。政府的作用 首先在于通过生产资料补贴、降低贷款利率、减免税收等手段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条件,促进其发展,各有政府应当也必须在这一目前还十分薄弱的领域进行开创性工作,以期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帮助农民更快地走向市场。其次,由于涉及经济技术部门众多,其下属机构大多延伸到乡级如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利、粮食等,这些机构在大多数地区往往居于乡级服务层次的主导地位,如何强化组织协调和体制改革,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显然是各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再次,为了防止各种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名不副实、垄断收费等倾向,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必须加强。另外,我们还可借鉴美国各种专业协会和日本农协的经验,逐步建立起引导和组织农民并能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这种组织可先按产品、区域建立,再由下到上,从专业到综合,成立全国性的专业组织和全国性的综合组织,以便沟通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并以此增强农民在政府决策中的谈判能力。最后,政府还应在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提供市场信息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