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方式的特点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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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总结7篇

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总结7篇

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总结7篇第1篇示例:法院行政审判庭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与行政有关的案件的任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行政审判工作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压力。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行政审判庭不断发展创新,做出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和努力。

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组织管理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

针对行政案件的特点,审判庭建立了行政审判工作机制,统一管理、统一调解、统一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审判庭还建立了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确保审判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审判庭还建立了行政审判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法官审判能力和素质,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案件方面积极拓展创新。

审判庭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加强对案情的调查和研究,确保审理工作的严谨和公正。

审判庭还注重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确保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对待。

审判庭还积极探索适用先进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提高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司法公正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努力。

审判庭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最高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政策法规,确保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审判庭还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和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确保审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审判庭还积极倡导司法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体系的认知和理解。

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责任担当方面表现出色。

审判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响应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号召,主动担负起行政审判工作的历史使命。

审判庭还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规矩的监督和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的高素质司法队伍,为行政审判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试认现行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

试认现行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

案还 要经 当地党委 政府 批 准 。这 种做法 往往 使 一些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行政 案 件被 拒之 门外 , 成 企业 、 众告 状无 门 的现象 。 造 群
12 审 理 过 程 中 总 做 “ 调 ” 作 , 调 解 ” 成 了行 政 案 件 审 理 . 协 工 “ 变
和 办案 质量 , 使行 政审 判工 作在 法制 轨 道上 健康 、 快速 、 有序 地
做 法恰恰 与此格格 不入 ,与 行政 诉讼 制 度崇 尚的 民主法 治精 神
背 道 而 驰 。 因 之 , 新 的形 势 面 前 , 革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已 势 在 必 在 改 行 , 不容缓 。 刻
经 济案件 审理 的模 式 ,大 体是立 案后 ,审判人 员经 过询 问当事
人 、 查 取 证 、开 庭 审 理 、 示 汇 报 、讨 论 确 定 、尔 后 宣 判 而 结 调 请

h - . 行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的 改 革 -V 株 洲 4 2 0 ) 株 1 0 8

要 :改 革现行 行 政 审判方 式 ,使 其 适应 自身的特 点和 发展 的趋 势 ,是 建 立社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的迫切要
2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路
目的? 我们认 为 , 只有 立 足 于 民主 法 治精 神 , 牢牢 把握行 政诉 讼 的法律 特征 和本 质特点 , 能克服 当前 普遍 存 在的 办案周 期 长 、 才
审 判环 节多 、 法监 督弱 等 问题 , 实提 高 审判人 员 的业务 素质 司 切
运行 。 2 1 发 扬 民 主 、弘扬 法 治 是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的 方 向 。 我 国 是 .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1.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

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基本特征是:(1)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2)民事责任应当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3)民事责任主体只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否实际地追究民事责任,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十种;(5)民事责任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同产生于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

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及其特点

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及其特点

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及其特点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诉讼是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的一种司法追究机制。

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程序及其特点是相对独特的,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一、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程序,但其审判程序与民事和刑事案件又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程序是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1.立案立案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第一步,主要是检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等。

符合规定的起诉材料才能立案。

2.受理受理是指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认,使其成为法律文书。

只有经过受理后,起诉人的请求才能成为在法律纲领下的合法请求。

3.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环节中,双方当事人将进行言辞的交锋。

行政庭审理通常分为单项审理和综合审理。

在单项审理中,法官主要是就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查、询问等。

在综合审理中,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审议、提问,并进行归纳、总结,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4.判决判决环节中,法院将公正地作出裁定或判决,有权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以及是否应当采取纠正措施等。

二、行政诉讼的特点1.特殊性行政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表现在,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之后才能提出诉讼请求。

即行政诉讼是在行政行为之后才开始的一种司法争端。

这一点与其他诉讼程序存在明显的差异。

2.急件性在行政诉讼中寻求司法救济,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因为行政行为通常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破坏,当事人希望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因此,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在确认证据合格后立即进行开庭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判决。

3.引导性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会对案件进行一定的引导。

行政法院会依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基层行政机关的职权,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诉讼进行一定的引导和建议,以期达到和谐处理行政争端的目的。

总之,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审判程序的流程和特点都有其独特性。

而在现代行政法的基础上,各国逐渐加强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化、法治化,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完整版)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完整版)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中院对近年来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当前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特点和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国土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上升趋势明显,非诉执行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

从全市法院201X年以来受理的326件行政案件来看,涉及国土资源56件、城建78件、劳动和社会保障69件。

同时,环境、食品、药品、卫生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超过了社会抚养费、税务、工商等方面的案件,畜牧部门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呈逐年递增态势。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认识不高,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率低。

个别行政机关的领导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不够,特权思想仍然存在。

对行政诉讼通常采取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等消极态度,庭审中也往往只见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不见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行政首长出庭率通常不超过25%,个别县的出庭应诉率为零。

(三)行政管理活动中处罚过多、过滥,导致执行中异议增多、难度加大。

少数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轻微违规行为也给予重罚,这种做法一方面加剧了行政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了大批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另一方面,过多、过滥的行政处罚在进入法院的执行环节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必然会提出执行异议,从而加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

以房县法院为例,在该院近两年执行的161件非诉执行案件中,自觉履行率仅占21%,通过反复的法律宣传,并由行政机关放弃一部分执行内容后,相对人带着情绪履行的占64%,而另外15%只能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才能达到执行目的。

(四)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还普遍不高。

一是因对行政诉讼知识缺乏了解,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寻求救济,存在不会告的心理。

二是虽然知道有行政诉讼制度,但由于担心官官相护,怕打击报复,存在不敢告的心理。

法律审判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律审判知识点总结归纳

一、审判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审判的含义:审判是指国家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依法处理的活动。

2. 审判的原则:公正、公开、平等、尊重人权和法律程序正义原则。

3. 公正原则: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依法审理案件。

4. 公开原则: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5. 平等原则:法官应当依法处理案件,不分贵贱、不分亲疏,对待当事人一律平等。

6. 尊重人权原则: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和权利。

7. 法律程序正义原则:在法律程序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

二、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1.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等。

2. 法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审理案件、作出裁决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等。

3.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依法代理当事人、辩护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4. 法庭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维护法庭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等。

5. 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侦查犯罪、收集证据和协助法院审理案件等。

6.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监督法院工作、保护公民权益和服务社会公众等。

三、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要点1. 立案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 举证阶段:原告提出证据,被告进行辩护,并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

3. 调解阶段: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案件。

4. 审理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进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审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并报告当事人。

6. 执行阶段:对判决进行执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1.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可以发布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和具体案件处理问题。

2. 法律适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适用法律,并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精)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对策建议(最新)

(精)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对策建议(最新)

(精)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对策建议(最新)按照市委统一安排,在市级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集中调查研究,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审判工作,由我带队先后深入县、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查阅案卷、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3年以来,市中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工作主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了平安X、法治X建设。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畅通诉讼渠道。

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市中院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工作原则,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了100%,解决了诉讼无门、立案难的老问题,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

二是排除行政干预,划定区域管辖。

为了解决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受到地方干预和地方保护,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2016年,市中院启动实施了行政案件跨地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由区、X县、X县三院为集中管辖法院,负责十三个县区和市直部门的行政审判工作,减少了行政干预,增强了司法公平正义。

2016年全市行政审判上诉率为20.74%,与2014年(上诉率35.11%)相比,下降了14.37个百分点。

三是注重社会效果,强化诉前调解。

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紧紧围绕服务政府中心工作这一目标,出台了服务保障全市“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意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和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胜诉案件750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85%。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把协调机制纳入“大调解”格局,做到裁判和调解相结合,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

行政行为类型多元化,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多元化、复合化,行政诉讼的类型呈现出千差万别特点。

但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审判法官仍然凭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的传统思维普遍存在,行政诉讼类型模式尚未建立,要件式审判思维尚未形成,已不能适应现代行政诉讼审判的需要。

以此,本文在考察S省J市法院2015年—2017年所办理的367件行政案件的基础上,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生效法律文书,参考学界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标准及民事诉讼要件审判法,针对常见的几种行政诉讼类型,探索不同类型行政诉讼的要件模式,提出可操作的审判步骤。

一、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课题组调阅了S省J市法院2015—2017年所办理的367件行政案件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对典型案件进行了分析,对审理时间及实质化解争议等情况进行了统计和跟踪,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了部分生效一审行政裁判文书,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判效率不高367件案件中,普通程序323件,简易程序44件。

323件普通程序案件虽然大部分在6个月审限内结案,但审理时间指数在2个月内的案件仅占普通程序案件的14.86%,还存在审理时间长达1年至3年的案件(见表1)。

简易程序审限45日,44件简易程序案件中,无15日内结案的案件,16—30日内结案的20件,占简易程序案件的45.45%。

可见,从整体看,审判效率并不高。

从庭审时间来看,存在两种极端,一种情形是开庭持续时间较长,部分案件一次庭审持续3小时以上;另一种情形是开庭时间极短,不足30分钟。

据统计,一次开庭成功且当庭宣判率不足50%。

告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处理”“判决被告未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质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处理”等。

司法尺度不统一对司法权威造成了影响。

(三)法律适用不够准确法律适用不当将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准确性。

如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被告未予答复,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公开信息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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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方式的特点研究
行政审判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裁决行政案件的活动",(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前言。

)或者说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皮纯协、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词典》,东方出版社,1980年版,第15页。

)其实质是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据此,我们说,行政审判方式应当是指审判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具体方式或模式,是为实现行政审判目的而设置的诉、辩、审三方相互制约或制衡的一种动态的职能化的机制。

这种机制孕育于一般的诉讼理念和理论之中,却直接脱胎于民事诉讼审判方式。

因此,它与其他类型的诉讼方式,特别是其母体有着天然的血肉关联,但又有其特殊性。

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作了简洁而明朗的规定: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辩论等诉讼权利;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反诉权只能由原;告享有,被告不得享有等等。

从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和行政审判的实践中,我们概括出行政审判方式的如下基本特征:
一、强职权主义
如果说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是;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
殷切向往和理想的话,那么,强化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职权主义,则是在行政争议自诉制度条件下,行政审判方式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

这是由行政审判的对象、行政审判的原则以及行政审判的本质所决定的。

由于行政审判机制直接渊源于权力制约理论。

权力制约理论强调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认为一切权力都必须有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就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因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强力制约权力。

正是基于这种权力制约理论的导向,才产生以"司法审;查"为本质特征的行政审判制度。

从而使行政审判烙上权力制约和强职权主义的色彩。

1.自己不能作自己的法官--从行政审判对象的特殊性中引伸出来的规则。

社会需要政府为;其成员谋福利并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但是,政府手中的警察和刀枪,却内含着对社会成员;造成伤害的高度可能性,一旦这种高度的可能性成为现实,就意味着人民受到了政府;强权的侵害和掠夺。

;如果这种侵害和掠夺不能得到及时和适当的救济,反侵害和反掠夺的斗争就成为不可避免。

;当这种"斗争"成为现实,由谁来进行裁判?如果由政府来裁判,就意味着政府在给自己;的行为打分,那么受侵害者或被掠夺者将受到再一次的侵害和掠夺,因为政府不会因为成了;政府;就会变成天使,"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264;页。

)在人
民主权的国家,人民也不会容忍政府作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因为裁判的;公正是制约机制的产物。

而由政府来裁判政府与人民的争议机制,就如同以老鹰来裁判老鹰与小鸡的争议的机制一样,只能炮制出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却绝对不会产生任何对小鸡具有"公正"意义的结果。

正如洛克所说的:"如果设置政府是为了补救由于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状态是难以忍受的,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个统帅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丝毫自由,而不论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政府,;它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页。

)既然政府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那么结论就是应该从政府之外寻求一个第三者来裁判由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纠纷,这就是人民法院。

2.法律与权力的较量--由行政审判的特殊原则总结出来的原则。

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这种审查既是权力与权力的制约,也是法律与权力的较量。

这种较量分两个区间两个层次:第一个区间在行政活动之中,以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是否自;觉遵循法律为其设置的程序、范围或界限为特征。

当规制行政权力的规范被严格地遵守,则标示着法律与行政权力之间处于势均力敌的平衡状态,这是一种理想和法治状态。

当行政权力突破法律界限,甚至粗暴践踏权力规则,脱离法治轨道时,就意味着法律的失败,而
法律的失败又预示着政府失败为时不远。

在这个区间里,法律与行政权力的较量处于自律的阶段,它主要依靠行政主体的自觉来实现法与;权的协调和统一。

其实质是行政权力本能与行政主体理性的较量。

第二个区间在司法审查活动中。

当行政权力突破法律界限,肆意妄为并处于无责任不可控之状态时,就意味着法律与行政权力通过第一回合的较量以法律失败而告终,也标示着行政主体的理性与行政权力本能的较量以理性失败而告终。

行政主体的自律和自觉已无法保持法律与权力的平衡。

为了防止法律失败的恶化和行政失败的恶果,就有必要寻找外在的力量,将失去理性的行政权力强制性拉回到法治的轨道,并强制性地恢复被违法权力行为打破的法律与权力的平衡,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利益平衡。

在这一区间里,法律与行政权力的较量是处于他律阶段,这种他律阶段的较量,是以法律的最终胜利为特征的。

正是通过这一区间的较量,在第一个区间里被践踏的法律重新;恢复了尊严和威信。

如果说在第一个区间里法律与行政权力的较量在主体上具有重合性的话--适用法律和行使权力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那么在第二个区间里法律与行政权力的较量在主体;上则是分立的,其中适用法律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正是由于第二个区间即司法审查区间适用;法律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才注定了这一区间里的较量具有他律性和强制性,而这种他律性和;强;制性正是行政审判强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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