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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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附件: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维保报告

消防维保报告

消防维保报告引言概述:消防维保报告是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旨在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业主有关消防设施的详细信息。

本文将从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报告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消防设施的检查1.1 系统检查:对消防系统的各个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水箱、喷淋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

检查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损坏或故障。

1.2 设备检查:对消防设备进行细致检查,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带等。

检查其是否完好、易于操作,是否需要更换或维修。

1.3 通道检查: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是否有杂物堆放、堵塞等情况。

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性,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顺利疏散人员。

二、消防设施的维护2.1 消防设备维护: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包括清洁、润滑、检修等。

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2.2 消防系统维护:定期检查消防系统的管线、阀门、连接件等是否存在漏水、老化等问题。

及时修复或更换,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3 消防设施保养:对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包括清洁、除尘、防腐等。

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三、消防维保报告的编写3.1 报告格式:消防维保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写,包括报告编号、报告日期、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维护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

3.2 报告内容:报告应详细记录每次维保的情况,包括检查的项目、设备的状态、维护的内容、维护人员的签字等。

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全面。

3.3 报告归档:维保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方便后续查询和参考。

同时,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报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消防维保报告的意义4.1 安全保障:消防维保报告能够及时发现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4.2 法律依据:消防维保报告是消防设施维保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消防设施的维保有明确的要求。

消防维保合同

消防维保合同

消防维保合同消防维保合同: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消防安全是每个场所都必须重视的问题,而签订消防维保合同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介绍消防维保合同的概念、重要性以及主要内容,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消防安全保障的相关知识。

一、消防维保合同概述消防维保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旨在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合同签订双方通常为消防设施的所有者和维护保养单位。

通过签订合同,双方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并约定服务期限、费用支付等具体条款。

二、消防维保合同的重要性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签订消防维保合同可以确保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2、安全保障:通过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风险,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降低成本:签订消防维保合同,可以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因设施故障导致的停工和事故赔偿成本。

4、法律保护:签订合同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有助于避免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

三、消防维保合同主要内容1、服务内容:明确维护保养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如日常检查、定期保养、故障排除等。

2、服务期限: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续签方式,确保在合同期内得到持续的维护保养服务。

3、费用支付:约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收费标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4、质量保证:约定维护保养的质量保证期限和保修条款,确保设施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持良好状态。

5、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6、保密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约定保密条款,确保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被泄露。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四、总结消防维保合同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消防维保方案

消防维保方案

消防维保方案消防维保方案(一)一、维保技术依据:①、GB50045-95(20xx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②、GB50016-20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③、GB 50116-1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④、GB 50166-20xx《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⑤、GB4717-20xx 《火灾报警限制器》⑥、GB16806-20xx 《消防联动系统》⑦、GB50084-20xx(20xx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⑧、GB50261-20xx《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⑨、DBJ01-611-20xx《消防平安疏散标记设置标准》⑩、GB 12955-20xx 《防火门》GB 14102-20xx 《防火卷帘》⑾、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二、修理保养工作内容(一)消防报警系统、设备、设施维护与保养1、报警系统布线:包括布线管路材料及质量,导线穿金属管路和非金属管路的防火爱护,管路连接状况及吊杆直径的测试,接线盒的安装位置、不同类别的导线的位置状况,导线的连接、导线的选取及导线的截面积。

2、探测器:包括探测器的安装位置、爱护面积及安装坚固程度,报警功能测试、对探测器施加影响因素、视察其报警性能,地址码的正确性及反馈信号,支路连通状态。

3、手动(消火栓)报警按钮:包括手动报警按钮的安装位置及坚固程度,标记设置状况,报警按钮的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显示状况、反馈状况及联动状况。

4、集中报警限制器功能:限制器的报警功能、一次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电源转换功能、电源指示功能,主备电源的容量测试,电压稳定度及负载稳定度的测试,故障解除、设备除尘。

5、联动限制柜:包括柜内布线的连通状态,接地爱护,主备电源互投功能,盘面的各种联动功能标示,联动功能测试、联动信号的反馈及正确性。

检测消防联动限制装置的手动/自动两种方式对现场设备进行联动限制。

当处于自动限制方式时,信号的来源为系统中的火灾报警限制器。

消防维保资料

消防维保资料

第六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得资质分为一级与二级。

第七条(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与数量得要求,且建造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得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得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第八条:(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造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五)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第九条(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造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六)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得单体建造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得工业建造、民用建造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得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造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暂时一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造得建造消防设施得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消防维保安全操作制度范本

消防维保安全操作制度范本

消防维保安全操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消防维保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证书。

2. 消防维保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

3. 消防维保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定期培训和演练。

4. 消防维保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维保作业程序1. 消防维保作业应在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确保不影响消防安全。

2. 消防维保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现场环境,确认安全无隐患。

3. 消防维保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 消防维保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消防设施设备不受损坏,功能正常。

5. 消防维保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清理,确认无遗留隐患。

6. 消防维保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消防安全管理1. 消防维保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维保记录、检测报告等。

2. 消防维保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消防维保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消防维保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响应能力。

五、火灾隐患整改1. 消防维保单位应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 消防维保单位应针对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风险。

3. 消防维保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备查。

六、法律责任1. 消防维保单位应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2. 消防维保单位应依法承担火灾事故责任,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赔偿。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附件: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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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条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测。

维护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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